項目管理合同范本_第1頁
項目管理合同范本_第2頁
項目管理合同范本_第3頁
項目管理合同范本_第4頁
項目管理合同范本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合同編號:項 目 名 稱:_ 業 主:_ 代 建 單 位:_ 目 錄1、 代建服務合同2、 第一節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3、 第二節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4、 第三節 代建內容5、 第四節 雙方義務6、 第五節 雙方權利7、 第六節 雙方責任8、 第七節 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9、 第八節項目資金的撥付10、 第九節 代建服務的考核11、 第十節 保密12、 第十一節 缺陷責任和終身責任13、 第十二節 合同的生效變更及補充和終止14、 第十三節違約責任15、 第十四節 其他第一部分 協議書委 托 方(甲方): 項目管理方(乙方): 太慈村安置房工程實行代建管理。經過公開

2、招標投標,由_中標,代建單位已從技術和法律上全面了解和理解本項目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和代建的權利義務,認為能夠代表業主行使代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完成項目建設任務。代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及重慶市有關規定,以及投標承諾,對項目進行管理。在代建期限內代表業主在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范圍內行使代建權利,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擔責任和義務,確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投資建設項目順利實施,充分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業主、代建單位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一、 工程概況工程名稱:

3、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 工程代建服務范圍服務范圍:包含項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項目方案選擇及對外商務談判、深化設計、項目建設策劃、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報審、(含工程結算初審)、招標及設備采購管理(包括初審工程量清單和標底)、審核施工圖預算、工程造價及進度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驗收手續的辦理,工程決算審核完成,資產確權和缺陷責任期等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所有管理服務工作,以及竣工后的工程移交、維護及維修(含房建工程分房到戶、市政工程的移交)等工作及相關檔案管理。三、 工程工期計劃開工日期: 計劃竣工日期: 四、 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代建方應依據現行工程

4、質量標準及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完成工程代建,達到合格以上質量標準。五、 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 固定費率暫定總價合同形式。六、 簽約合同價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小寫): 元(人民幣)七、 合同文件的組成下列文件共同構成合同文件:1. 本協議書;2. 中標通知書;3. 合同主要條款、格式合同;4. 招標文件;5.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6. 技術標準和要求;7. 圖紙;8.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八、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九、 代建單位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管理服務義務。十、 業主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

5、和方式向代建單位支付合同價款。十一、 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副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十二、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業主:(公章)代建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簽約時間: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1.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據上下文應另作解釋,下列術語應具有如下含義:1.1.1 “項目”:指業主委托實施代建的工程,即 工程。1.1.2 “工程”:指業主委托實施代建的工程,即 工程。1.1.3 “業主”: 。1.1.4 “代建單位”:指接受業主委托,具

6、體開展工程建設管理的單位主體,本合同指:“ ”。 1.1.5 “第三方”:指除業主、代建單位以外,合同上下文要求的、與工程項目建設有關的任何其他單位、機構或實體。1.1.6 “代建部”:指代建單位組建的實施代建業務的組織。1.1.7 “項目負責人”:指經業主同意,由代建單位任命的代建部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1.1.8 “代建的正常工作”:指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代建合同,代表業主對代建項目建設全過程所實施的管理、控制和監督。1.1.9 “代建的額外工作”:指正常工作以外或非代建單位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1.1.10 “日”:指任何一

7、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規定按日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1.1.11 “月”:指1個月,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除非實際上為一完整的公歷月。1.1.12 “年”:指365天,規定按年計算時間的,從開始當天的次日零時起計算,至時限最后一天的24時止。本合同另有約定或實際上為一完整公歷日歷年時除外。1.1.13 “總工期”: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期限。1.1.14 “缺陷責任期”: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開始,到約定的時間止。1.1.15 “缺陷責任”:指在本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內,_ 工程項目發生任何質量問題(因使用

8、不當除外),由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實施無償維修、返工、整改等補救措施的保修責任。 1.1.16 “批準”:指以書面形式批準的,包括對先行口頭批準所作的隨后書面批準。1.1.17 “書面形式”: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各有關當事人或其授權代表按本合同的規定確認的手寫、打字、復制、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書、委托書、證書、簽證、備忘錄、報告、報表、函件及會議紀要等各種有效文件。1.1.18 “本合同”:指本合同文件(包括以后隨時對其所作的修改和補充)。1.1.19 “臨時追加用款”:指使用不可預見費的用款。1.1.20 “外部關系”:指與本項目有關的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1.1.21 “政府行

9、為”:指政府關于本項目建設的決策和政策作重大調整,建設規劃方案重大功能性調整。1.2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任何文件,均應包括以后隨時對其所作的修訂和補充。1.3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1.4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第二章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 以下文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且每一份文件都應作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按照如下順序解釋,依次以排在前面的為準,同一份文件因發生修改而出現時間有現后的,以時間在后該份文件為準。2.1.1 委托代建合同 2.1.2 中標通知書;2.1.3 合同主要

10、條款、格式合同;2.1.4 招標文件2.1.5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2.1.6 技術標準和要求;2.1.7 圖紙;2.1.8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第三章 代建內容3.1 工程概況3.1.1 工程名稱:。3.1.2 工程地點:。3.1.3 工程規模:。3.1.4 資金來源:。3.1.5 工程進度:。3.1.6 工程質量標準:3.1.7 投資目標:由代建單位審核設計單位編制的本工程投資總概算后報業主,經業主送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審核后作為本項目投資控制的目標。3.1.8 安全文明目標:零傷亡事故,確保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達

11、到合格以上標準。3.1 代建模式3.2.1 合同生效后,代建單位作為本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服務單位,代理業主行使業主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3.2.2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確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批準的初步設計建設規模、標準,組織投資、設計、施工,嚴格控制項目概預算,依照本合同的要求,加強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重慶市、重慶市九龍坡區、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招投標的規定,在業主及有關單位的的管理和監督下,負責組織勘察、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等各項招投標工作。3.2.3 本項目的監理工作由業主單位另行委托。3.2.4 代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行

12、使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義務,負責工程建設的各項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施工安全、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項目如期開工,按期交付使用并滿足建設單位的建設要求。3.2.5 代建單位應按照中國現行建筑管理條例和施工規范等現行法律法規對本工程項目實施施工管理,并接受重慶市建設部門、業主及其他政府有權限部門的監督。3.2.6 代建服務費總額中的10%,作為業主方對代建服務考核的基金,業主根據實際考核情況對考核基金進行支付。3.2.7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本合同生效10天內,代建單位應向業主提交代建服務費總額5%的履約擔保現金。3.2 代建范圍及期限3.3.1 本項目的代建期限

13、從代建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質保期結束為止。3.3.2 本項目缺陷責任期以質保期為準,由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3.3 代建工作內容3.4.1 代建單位應為本項目提供由項目的前期工作、征地、項目方案選擇及對外商務談判、深化設計、項目建設策劃、工程報建、初步設計報審、(含工程結算初審)、招標及設備采購管理(包括初審工程量清單和標底)、審核施工圖預算、工程造價及進度管理、質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驗收手續的辦理,工程決算審核完成,資產確權和缺陷責任期等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所有管理服務工作,以及竣工后的工程移交、維護及維修(含房建工程分房到戶、市政工程的移交)等

14、工作及相關檔案管理,具體工作包含,但不限以下內容:1) 前期工作管理(1) 協助辦理建設用地的征用及相關的征地手續,負責辦理土地使用證。(2) 負責組織實施各類管線的搬遷和保護工作。(3) 辦理項目建設有關的批文、證照以及其他相關手續,主要包括市政、煤氣、排水、排污、交通、消防、供水、供電、人防、衛生、環保、通訊、防雷、規劃等。(4) 做好工程勘測、地質鉆探、場地物理探測、地震安全性評估等組織工作。組織調查和考察工程的地質、水文與氣象等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材料場地范圍、進入現場方法以及可能需要的設施等方面的情況,根據這些因素對工程的影響和可能產生的風險、意外事故、不可預見損失以及其他情況進行充

15、分的考慮并做好積極的防范措施以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5) 負責辦理施工用電、用水等相關手續。(6) 負責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建設報建、開工申請等手續。(7) 其它有關前期協調工作。2) 招投標管理負責各項招標工作的組織,按批準的招標方式組織,開展各項招標工作,具體包括編制招標工作計劃、組織初審、會審招標文件(包括審核工程量清單和限價)和參與評標等有關工作。(1) 按照工程進度編制招標工作計劃報業主審定后實施。(2) 合理劃分各招標項目及標段報業主確定。(3) 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公開招標或內部招標程序。(4) 協助招標機構辦理招標的相關審批手續。(5) 初審、匯審招標文件(包括編制工程量清

16、單和標底),經業主送監督部門審核后作為確定攔標價的依據。(6) 協助業主及代理機構組織開標、評標工作。(7) 負責招投標檔案的收集和整理。(8) 其他招標工作。3) 設計工作管理(1) 負責方案深化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各階段的管理,與設計單位和業主的聯絡和協調工作,處理設計過程出現的設計配合問題,確保項目設計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功能、標準和工期順利實施,確保項目各項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業主使用要求。(2) 負責工程紅線內外所有列入項目投資范圍內公用工程項目設計的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設計單位協調項目與市政規劃、項目與當地區域規劃的關系,并組織設計優化和報批工作。(3) 負責組

17、織設計會審,在批準的范圍和規模內,施工圖預算不超過概算,并使設計進度和質量滿足項目建設的需要。(4) 負責組織建設過程中的設計施工交底和技術協調。(5) 負責與設計、管線管理等有關單位的技術協調工作。(6) 對設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疏漏缺陷或資料提供不全,經核實確認后,督促設計單位進行改正。(7) 若在施工中或在與交通、規劃、周邊環境協調中,發現需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時,提出書面技術經濟變更方案,上報業主審批。(8) 業主對工程設計的變更,應提前書面通知代建單位,變更文件應清楚列明變更的項目、部位、材料、設備等內容。代建單位應將變更實施方案和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資增減、工期影響等)報告業主,并在業主確

18、認后及時組織施工。(9) 其他設計管理工作。4) 工程進度管理(1) 按照本合同和投標文件的工期約定,編制和審查工程進度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及主要節點計劃,分部分項計劃和年度月度計劃,報業主審定。(2) 嚴格按批準的計劃進度管理,一旦達不到計劃進度要求或發生進度拖期傾向,應在5日內向業主報告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確保總工期不變和項目的工期完成。(3) 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及時分析、協調、平衡和調整工程進度,形成會議紀要,每月5日前向業主提供上月有關進度的信息和存在的問題。(4) 每月5日前向業主、有關部門提供上月單位工程計劃完成情況報表、工程計劃報表和形象進度報表及建設動態。(5

19、) 負責協調安排各施工單位、配套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施工銜接,組織有序的交叉施工。(6) 代建單位有權根據工程施工合同執行情況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7) 其他工程進度管理工作。5) 工程質量管理(1) 按照國家和省市頒布的建筑管理條例和施工規范,以及對本項目建設標準、規范的要求,負責施工質量、材料設備質量及工程整體質量,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嚴格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合格。(2) 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等手續。(3) 負責根據本項目工程的特點對本項目的單位工程進行劃分,報業主批準后實施。(4) 負責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工程進行檢查和檢測,發現質量問題必須2日內組織整改,每月5日前書面向業主提

20、供上月的工程質量報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及時專題報告)。(5) 對本工程質量負責,并在發生質量事故時及時查明原因和具體責任,報業主備案,并組織事故處理方案的實施。(6) 對重要的設備和需要在廠家制作的重要材料(如鋼結構),須安排監理人員駐廠監造。(7) 設備和材料進場必須進行驗收和記錄。(8) 負責審批施工組織方案,對重大項目(如基礎、土方、主體結構、鋼結構、玻璃幕墻、裝修工程、安裝工程、空調設備安裝、弱電工程等)的施工組織方案應報業主確認。(9) 按照國家質量驗收規定的要求,負責組織工程質量驗收。(10) 項目具備交工驗收條件時,按規定組織各有關方面進行交工驗收,并完成交工驗收報告及其報批手續

21、。(11)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行為外,在施工和駿工驗收過程中,工程建設不符合施工設計要求或質量要求而需要返工的,代建單位應及時組織責任單位返工,所需費用由代建單位督促責任單位按所負責任的大小給予賠償,且不得因此而延誤總工期。(12) 其他工程質量管理工作。6) 工程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在業主及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下組織工程招標,選定勘察、設計、施工和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根據情況,采用三方合同,或者業主與中標單位簽訂兩方合同,代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在業主、代建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書中明確;(1) 代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和履行合同

22、的全部權利義務,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施工安全,嚴格控制工程造價。(2) 在業主及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下,負責組織開展材料設備招標,保證所采購的材料設備符合設計和有關質量標準的要求。(3) 根據工程的節點要求,編制工程總用款計劃和實施過程中的年、季、月用款計劃,報業主確認后,作為業主籌集資金的計劃依據。(4) 根據業主批準的工程施工進度計劃,復核監理單位上報的施工單位當月完成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量月報和下月用款報表(應細分各單項工程,盡可能以工程合同為依據),并報業主備案,作為每月應撥付工程款項的參考依據和下月的用款計劃。(5) 所有臨時追加用款事項按5.2.9條款執行。(6) 在相關方提供

23、有關資料后,負責編制年、季、月的投資完成報表、財務用款計劃報表、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基層基準表等工作。(7) 審核施工圖預算,為控制工程總投資提供充分和準確的依據。(8) 其他工程投資管理工作。(9) 項目工程造價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代建單位督促各負責單位報送的工程總結算書(要求把各部分工程項目分列清楚),在三個月內完成結算審核工作,報業主送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核后,由施工單位、代建單位、審核單位和業主在總結算書上簽字蓋章,作為本工程總結算的依據,辦理結算手續并跟蹤結算審計,業主按合同約定付工程結算款。(10) 代建單位應嚴格控制施工過程的工程造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簽證和設計變更),

2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國家、重慶市、重慶市九龍坡區、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規定,建立切實可行的變更索賠審批及工程支付審批制度,報業主同意后實施。7) 工程安全管理(1) 按照工程所在地國家、地區和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申報等有關手續。(2) 代建單位應對本工程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責任,保證不因管理過失出現重大責任事故。(3) 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督促并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增強施工人員安全保護意識。(4) 如有事故發生,代建單位應積極參加事故調查,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按安全事故責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5)

25、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6) 項目實施期間的安全管理,由代建單位負責。8) 文明施工管理(1) 負責督促施工單位保證施工場地及現場設施齊全,工地衛生清潔和內業資料完備。交工前清理現場應符合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整個工程施工周期內均應達到行業文明工地的要求。(2) 負責建立文明施工監督網絡,與施工單位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檢查文明施工落實情況。(3)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代建單位有責任督促施工單位予以保護,不得擅自處理。由此影響工程進度和損失,代建單位可在審查施工單位所提交的合理工期延誤和損失索賠要求的基礎上報業主審定。(4) 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9) 合同、檔案和信息管理(1) 負責項目勘

26、察、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等的起草、談判,報業主同意后,根據情況,采用三方合同,或者業主與中標單位簽訂兩方合同,代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在業主、代建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書中明確;(2) 代建單位的檔案工作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工程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執行,接受業主或業主委托的檔案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并協助中心檔案室做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3) 收集和整理工程準備階段、竣工驗收階段形成的文件,并按重慶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立卷歸檔。(4) 負責組織、監督和審查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工程文件的收集和立卷歸檔工作。對各

27、參建單位的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編寫有關業務參考資料。(5) 接收、匯總和整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檔案。(6) 接收、整理不屬于重慶市城建檔案館規定移交的,但由建設單位長期保管的其他工程文件,并立卷歸檔。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向中心檔案室移交,所有移交的工程檔案必須是原件,且必須有電子版。(7) 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提請重慶市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8) 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分別向重慶市城建檔案館和業主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及移交目錄。(9) 業主與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等單位簽訂兩方合同時,代建單位應對工程文件的套數、費用、質量要求、移交時間

28、等提出明確要求,對其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并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工程檔案,提交業主審核。如提供的檔案未能達到重慶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及重慶市工程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業主有權扣下代建服務費的質保金,直至其解決上述問題后才予以支付。(10) 如該工程項目最后沒有通過重慶市城建檔案的預驗收及獲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或者由于檔案方面的問題而無法通過工程竣工驗收,業主有權扣下代建服務費的質保金。若重慶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與重慶市工程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規定有沖突,以重慶市建筑工程文件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為準。(11) 代建單位應配備具有檔案專業資質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12)

29、 負責建立建設信息流轉體系,每月編制建設信息動態。(13) 其他檔案管理工作。10) 財務管理代建單位對本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地反映本項目建設投資,并于每月月底協助業主編制基建報表。11) 工程監理 (1) 業主單位另行委托監理單位組織開展工程監理工作。(2) 代建單位應做好對監理單位的管理,監理單位代表業主單位行使監理責,代建單位應承擔監理工作不善引起的責任,如因監理工作失誤、錯誤、不作為等因素導致的施工方索賠,由代建單位和監理單位連帶責任承擔。12) 其它協調管理(1) 負責協調施工現場與個體、單位接觸,解決工程建設全過程中需要的各項協調。(2) 負責協調各政府管

30、理機構的關系,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3) 負責辦理設備的備案或其他監管手續,以及工程完工后應提交的有關證明等手續。(4) 本工程建設期結束后,負責組織本工程范圍以外、所有受本工程建設影響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構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復工作。(5) 負責協調業主與設計、勘察、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商以及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確保用戶需求及時實現。13) 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1) 本項目各單位工程的驗收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組織設計單位、勘察、設備供應商和施工單位會同業主及有關管理部門進行。(2) 竣工驗收合格,但仍存在少量不影響質量評定的缺陷時,經業主同意,可先評定驗收。代建單位對仍然存在的缺陷應督促施工單位

31、盡快修復,全部缺陷在工程移交結束前修復。(3) 如業主提出要求,負責委托項目的后評價工作。(4) 負責辦理產權手續。(5)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以及質保期內的維護、維修等工作。14) 其他工作(1) 屬于代建工作范圍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確列出的工作,仍由代建單位負責,不再另行收費。3.4 對代建的其他要求3.5.1 代建單位及與其有隸屬關系和關聯關系的單位不得在本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3.5.2 代建單位的負責人和派出的項目負責人不得在政府機關和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任職。3.5.3 代建單位的負責人和派出的項目負責人不得與本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施

32、工、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以及其他任何有關單位、個人以任何不正當的方式牟取私利,損害項目業主的利益。3.5.4 項目的中介機構選取統一由代建單位提出計劃,業主按照重慶市九龍坡區、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關中介管理辦法進行抽取,乙方不得自行確定任何中介機構的介入。3.5.5 凡本合同前后文所約定的事宜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歧義的,以對代建單位要求更嚴格者為準。3.5.6 代建單位應遵照本合同上下文以及招、投標文件約定進一步細化完善項管理大綱,全方位細化管理措施、流程、實施細則等內容,并報業主審定。第四節 雙方義務4.1 業主義務4.1.1 業主應當在簽訂代建合同后,按合同中相應條款約

33、定向代建單位支付項目工程代建服務費。4.1.2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或以上的負責人與代建單位保持聯系。4.1.3 業主應當根據相關要求和規定在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開展對項目建設和管理過程的監督。4.1.4 業主應當會同代建單位確定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4.1.5 業主應當參與各項技術、設計和建設方案的審核。4.1.6 業主應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配合代建單位辦理各種相關的手續。4.1.7 業主應當對工程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進行審核。4.1.8 業主應當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確保各年度資金到位,并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款。4.1.9 業主對于代建單位在代建期間提出的書面意見,業主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后的10個

34、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特殊情況除外),如有爭議的雙方應形成專題會議紀要或其他書面認可文件。4.1.10 業主提出的變更,變更文件應清楚列明變更的項目、部位、材料、設備等內容。代建單位應在收到變更通知后7天內將變更實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資增減、工期影響等)報送業主,確認后及時組織施工。4.1.11 代建單位提出的變更(i類變更),變更文件應清楚列明變更的項目、部位、材料、設備、投資增減、工期影響等內容報送業主批復,業主確認后及時組織施工。4.1.12 業主應當在代建合同簽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代建單位移交本項目前期工作的所有資料。4.1.13 業主應向代建單位提供施工圖一式 份。4.2 代

35、建單位義務4.2.1 在不影響工期,建設規模、標準和總投資不突破的前提下,代建單位對業主提供的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必須完全接受。4.2.2 對涉及到使用功能的重大設計變更,應經業主確認后按相關管理辦法實施。具體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按重慶市九龍坡區、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關文件執行。4.2.3 代建單位在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內,根據業主授權,必須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建設期代建單位的義務。4.2.4 代建單位在簽定代建合同后15日內,按合同約定組建代建工作的代建部及人員,向業主報送項目負責人及其代建部主要成員名單、代建方案,同時確保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項目部人員的穩定,

36、并必須每月向業主報告代建進展工作。代建人員必須滿足投標約定標準,且人員不得參加其他項目管理或其他工作。需要更換人員的,應提前申請,業主認為符合要求方能更換。4.2.5 按照有關部門批復工程建設概算費用結合各項合同簽約價,根據工程建設進度編制資金使用、進度等各項計劃,報請業主批準后作為業主籌集資金的計劃依據。4.2.6 代建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和項目總投資等,進行建設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代建,嚴格控制項目概算和預算,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4.2.7 代建單位對本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地反映本項目建設投

37、資,并于每月月底協助業主編制基建報表。4.2.8 代建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并在業主及監督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下組織招標。4.2.9 代建單位必須組織各單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負責申報項目竣工驗收、移交等工作。4.2.10 代建單位必須自項目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應在3個月辦理檔案資料移交手續。4.2.11 代建單位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4.2.12 代建單位必須積極配合和支持業主對工程建設和管理過程的各個階段的監督和檢查,代建單位不得阻撓和拒絕。4.2.13 代建單位對于業主在代建期間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代建單位必須在收到

38、書面意見和建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予答復,否則視同認可。4.2.14 代建單位應該嚴格有關資質管理的規定,任何向外委托的項目,除須經業主同意外,還必須按照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執行,且滿足國家有關資質的要求。4.2.15 合同履約期間,代建單位必須接受業主的責任監督。4.2.16 本項目設備和材料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和招標,對需要直接確認的設備和材料的選型和使用,代建單位得到業主確認后,按照法律、法規、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業主單位的相關規定的程序進行采購。4.2.17 對于業主在本合同之前已簽定的合同,代建單位應該按照簽定的合同的要求,認真履行合同

39、甲方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保證合同執行的連續性。代建單位不承擔業主前期簽訂和未經代建單位確認的合同中出現過失所引起的責任。第五節 雙方權利5.1 業主權利5.1.1 在不影響經批準的工期,建設規模、標準和總投資不突破的前提下,業主具有要求代建單位,對業主提出各項功能需求和相關的建設標準完全接受的權利。5.1.2 對任何設計變更,應由業主確認后實施。5.1.3 業主具有參與各項技術、設計和建設方案的審核權利。5.1.4 業主有權組織有關單位或委托相關單位對代建單位管理的項目進行監督和專項檢查。5.1.5 代建單位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調換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同意;業主有權利要

40、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管理人員,也可根據需要要求增加代建單位管理人員。5.1.6 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提交代建工作月報及代建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5.1.7 當業主發現代建單位人員不按代建合同履行代建職責,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代建單位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1.8 當業主發現代建單位與承包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要求代建單位更換代建單位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代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5.1.9 若代建單位出現嚴重違約(詳見12.6),業主具有終止合同的權利,并要求代建單位給予賠償。5.1.10 業主有權對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的

41、問題,向代建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5.1.11 業主有權參與工程的招投標過程,對工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招標答疑及其它招標補充文件、標底預算有最終確定權,同時作為業主代表按有關規定參與工程評標、定標及監督工作。5.1.12 合同履約期間,業主有權建立對代建單位的責任監督。如責任不落實,業主有權根據管理單位責任不落實的具體情況扣罰履約金。5.1.13 業主有權審核主要設備和材料的選型。5.2 代建單位權利5.2.1 代建單位在業主委托的工程范圍內,根據業主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使權利;5.2.2 征得業主授權后,以業主的名義向政府部門及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建設的各種手續;5.2.3 負責組織

42、施工、采購及其他服務的招投標工作(含工程量清單和標底的審核)。5.2.4 對參與工程實施過程的第三方,具有直接管理權。5.2.5 對項目的進度、質量進行全程管理,并對資金的使用提出建議。5.2.6 按合同規定,對各中標人的付款申請單簽署相應意見。5.2.7 代建單位不得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總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并經施工單位、工程監理簽署意見后,由代建單位審核后報業主審批,凡涉及可能造成改變建設規模、標準、使用功能和總建設工期,現場簽證單、施工方案出現較大變更(無論是否增加費用)

43、,或施工方案調整涉及增加造價、原設計或招標確定的材料、設備出現較大調整,或調整的材料、設備涉及增加造價、或調整材料、設備涉及影響使用功能的、更改主要裝修飾面材料、 涉及增加趕工費用、涉及工期或獎罰問題的,均應由代建業主審核后報業主審批。第六節 雙方責任6.1 業主責任6.1.1 業主應當履行委托代建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負責因此而對工程產生的影響及承擔相應的責任。6.1.2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代建單位提交的設計方案等進行審查。6.1.3 業主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關的責任。6.2 代建單位責任6.2.1 代建單位的責任期應從工程

44、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至缺陷責任期滿為止。在代建過程中,如果因業主自身和不可抗拒因素,使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代建服務期限順延,服務費用不另行支付,其他服務標準不變。6.2.2 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應當認真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義務。因代建單位的原因而造成了代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不能達到設計要求,或者造成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單位應當向業主賠償。6.2.3 代建單位向業主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指仲裁或法院審判結果)時,代建單位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業主的各種費用支出;如業主向代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業主應當補償由于

45、該索賠所導致代建單位的各種費用支出。6.2.4 代建單位對于業主提交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處理并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業主。6.2.5 所有項目的招標方式,必須以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招標方式執行。6.2.6 工程的資料和檔案管理,要求按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執行,并有專職人員負責管理。6.2.7 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執行項目的過程管理。6.2.8 確保所有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第七節 代建服務費及支付方式7.1 代建服務費7.1.1 代建服務費用主要開支范圍和內容包括:代建服務費:是指代建單位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開辦費、企業管理費、臨時設施費

46、、利潤和稅金。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臨時設施費、利潤和稅金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以及各種手續辦理、檢查、驗收及移交等工作產生的協調費。7.1.2 代理費的計算方法:本工程代建服務費暫定金額為 元,最終代建服務費金額應按照批準的概算工程費用為標準,按照投標報價的費率進行計取。7.2 支付方法7.2.1 代建服務費支付程序:由代建單位提出申請,經業主審核批準后撥付。7.2.2 本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

47、暫定代建服務費的15%。7.2.3 施工圖審定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至代建服務費的25%。7.2.4 施工許可證辦理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代建服務費的10%。 7.2.5 基礎或路基工程完成15個工作日內,撥付代建服務費的10%。 7.2.6 主體工程完工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代建服務費的10%。7.2.7 竣工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撥付代建服務費的20%。7.2.8 完成工程移交(房屋工程取得備案證并分房,市政道路向有關部門移交)后,支付代建服務費的10%。7.2.9 代建費的10%作為考核基金,在上述支付方法基礎上,分別以2%為基礎按7.2.37.2.7五個支付節點時間段考核情況予于支

48、付,考核分數在85分以上的全額支付,考核在6085分的,按下列公示計算:應得考核基金=得分/1002%代理費總額。考核在60分以下的,當期考核基金不予支付;當期因考核不合格未進行支付或扣減的考核基金,在后期支付節點如表現突出的(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可以進行退還。7.2.10 預留代建服務費的5%尾款,待合同履行期滿且審計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7.2.11 代建單位因收取代建服務費所發生的一切稅收,由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第八節 項目資金的撥付與使用8.1 項目資金的撥付8.1.1 代建單位負責編報項目總體進度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和季度、月度資金使用計劃,資金撥付需憑項目勘察、設計、施工、

49、監理、設備采購合同和相關單位的請款申請等文件,經代建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業主審批后,根據合同約定進行撥付。8.1.2 根據項目建設的需要,工程前期發生的報建費、質監費、合同契證費和勞保基金等,由業主直接支付。8.2 項目的財務管理8.2.1 嚴格按財政部有關代建財務管理指導意見的要求,開展相關工作。8.2.2 代建單位協助業主設立本項目基建專戶,協助業主對本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歸集建設成本,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本項目建設投資。8.3 履約保證金8.3.1 代建單位在合同簽定后10日內,必須向業主提供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

50、為代建服務費總額的5%,采用履約擔保現金。8.3.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代建單位根據合同進行代建工作,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以前,履約保證金一直有效。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之日起1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代建單位。第九節 服務考核辦法9.1 本考核辦法獲得的評分是第七節代建服務費中獎勵基金考核的依據。9.2 業主單位根據代理單位投標中所承諾的人員配置、管理計劃等各方面內容,結合現場人員出勤、工程管理安全、質量、進度各方面的綜合情況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評分。具體的評分細則在代建履行過程中以書面形式告知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承諾服從業主的考核辦法。9.3 業主單位有權對代建

51、單位的違約、疏忽、不作為或其他不服從管理行為進行處罰,處罰金在相應階段考評基金中扣除,考評基金不足以扣除處罰的,從基本代建費中扣除。9.4 代建單位的考核連續三個月不滿足要求,業主可辭退代建業主,業主單位除沒收其履約擔保現金外,不再支付任何代建費用以及給代建單位帶來的各種損失及負面影響,且業主保留對代建業主追討因此帶來的損失的權利。第十節 保密101 各方應對因訂立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取得或接觸到的,與相對方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其他信息(無論這些信息是技術性的還是商業性的)應嚴格保密。除非獲得對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自行使用或許可相對方使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予以披露。各方有義務采取合理的

52、措施保證其雇員遵守本合同的各項規定,同時對雇員因違反本條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10.2 下列各項內容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應向有關政府部門披露信息;為履行本合同而需向非相對方披露信息;代建單位從政府主管部門得知時,已不再處于秘密狀態,且對外披露不會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信息。10.3 雙方同意,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本條款的各項規定將持續有效。第十一節 缺陷責任和終身責任11.1 對本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內發現的任何質量問題,代建單位應承擔督促、組織、落實、管理施工承包單位維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責任。11.2 上述缺陷責任期限是就整體工程而言,若本合同或法規

53、對個別工作規定較長的保修期,則該個別工程應適用特定的保修期。在代建單位兩年的缺陷責任期滿后,代建單位可將施工合同保修書中的權利移交給業主,由施工單位向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第十二節 合同的生效、變更、補充和終止12.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結算完畢和把產權確權給業主和缺陷責任期滿之日(以時間最長為準)終止。12.2 在本合同簽訂后,若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代建服務時,代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并立即通知業主,業主有權采取措施確保本項目建設不受過大影響。如不能執行代建服務是由代建單位自身原因導致,此時業主有權視情況追究代建單位的責任。12.3 業主如果要求

54、代建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代建服務或終止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通知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應當立即安排停止執行代建服務。12.4 當由于非代建單位原因而被暫停代建服務時,代建單位在收到業主暫停執行代建服務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業主提交一份暫停代建服務對代建單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預計延誤工期等情況的書面暫停代建服務報告。業主在收到代建單位暫停代建服務情況報告5個工作日內,應與代建單位商討,并將具體意見答復代建單位。代建單位恢復執行代建服務后,按實際情況向業主提交要求經濟損失補償和延長工期的報告。業主在收到該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具體意見批復給代建單位,并與代建單位辦理撥付補償款和延長工期的手續。12.5 若非代建單位原因而被終止代建服務,對代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建單位向業主提交經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