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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節 概述,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和特征 “不正當競爭”這個術語一般認為出自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十條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1896年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營業中為競爭的目的采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后來各國立法有具體列舉各類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頒布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
2、的法人、其他 經濟組織和個人,特征,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款明確規定:本法所指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盈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二,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每一個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意味著損害或可能損害其他某一特定經營者的利益,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都構成對他人合法權利的侵犯. 不正當競爭行為制造市場混亂,破壞競爭的公平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如使商品混淆、引入誤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特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造成市場失去透明度,其他同業經營者失去客
3、戶,消費者無法正確地選擇購買商品,第三,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法律明確列舉的違法行為,2,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相關行為的比較,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正當競爭行為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行為,法律給予不同的評價,因此,必須正確區分這兩種不同的行為。它們的區別在于: 第一,兩者的動機和出發點不同。正當競爭行為是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去獲取最大的利潤。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通過規避法律或直接違反法律為前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第二,兩者參與競爭的手段不同。正當競爭主要采取提高質量,改進技術,降低成本等合法商業手段取得競爭優勢效果。不正當競爭則往往通過假冒
4、商標,商業賄賂,虛假廣告等違法手段,“騙取”競爭優勢,第三,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正當競爭可以有效地保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而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正當競爭則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法律必須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從大的分類來看,壟斷行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行為都是對公平自由競爭的限制。但壟斷行為有其自身的特性,法律對二者的否定程度也有所不同,從而使之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區別開來: .第一,主體不同。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是一般經營者,而壟斷行為的主體卻不是一般
5、的經營者,而是壟斷企業。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眾多,而能實施壟斷行為的主體卻較少,第二,行為方式不同。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采用的是欺騙,脅迫,利誘及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式,而壟斷行為所采用的是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方式。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五花八門,而壟斷行為方式卻有一定的規律性,第三,目的不同。不正當競爭無論采用哪種方式,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競爭,以獲取不當利益;而壟斷行為本質上就是獨占,是限制競爭,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第四,法律否定程度不同。由于能實施壟斷行為的企業一般來說都具有相當的市場優勢,因此,壟斷行為不會被一概否定,一般都規定有適用除外;而不正當競爭行為卻為法律所絕對禁止,
6、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反不正當競爭法 1、定義: 廣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國家在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自由和有效競爭,保護其他競爭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特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2、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3、立法模式 1分別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或
7、反限制競爭法。 2綜合制定一部法律來調整不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或限制競爭行為。1992年俄羅斯競爭與限制商品市場壟斷行為法、我國臺灣省1991年公平交易法 我國:分別立法,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一)假冒仿冒行為 (二)商業賄賂行為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五)低價排擠行為 (六)搭售與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八)商業誹謗行為 (九)違反法律規定的招投標行為 (十)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十一)政府部門的限制競爭行為,一) 假冒仿冒行為,1假冒仿冒行為的概念 假
8、冒仿冒行為又稱商業混同行為,它是指經營者采用欺騙性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相混淆,以造成購買者誤認或誤購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假冒仿冒行為的特征,1)假冒仿冒行為是以競爭為目的的。 (2)假冒仿冒行為表現為對他人的標志或表示的利用。 (3)假冒仿冒行為的本質是欺騙性的,3假冒仿冒行為的種類,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習題 甲酒廠生產的“太歲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場
9、上頗有名氣。以后,乙酒廠推出“狀元樂”高梁酒,其酒瓶形狀和瓶貼標簽的圖樣、色彩與“太歲康”幾乎一樣,但使用的注冊商標、商品名稱以及廠名廠址均不同。對此,下列認識正確的是? A 因注冊商標、商品名稱以及廠名廠址均不相同,乙廠對甲廠不構成侵權。 B “太歲康”商標僅屬于省內知名,其標識又未獲得專利,甲廠不能起訴乙廠侵權。 C 兩種商品裝潢外觀近似,足以造成購買者發生誤認,故乙廠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D 兩種商品裝潢雖外觀近似,但常喝“太歲康”的人仔細辨認可以加以區別,故乙廠的行為不受法律禁止,1999年9月13日,張鋼、李云春和陳洪凱作為股東,成立包頭市小肥羊酒店。2000年11月1日,包頭市小
10、肥羊酒店變更企業名稱為包頭市小肥羊連鎖總店。2001年7月11日,包頭市小肥羊連鎖總店變更企業名稱為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并增加注冊資本至3000萬元。 至2003年底,小肥羊餐飲公司在全國十多個省市設立分公司、總代理,在各地區成立加盟連鎖店600余家。2002年小肥羊餐飲公司全國營業額突破25億元,創利稅7500萬元。自小肥羊餐飲公司成立以來,先后獲得“2001年度中國餐飲百強企業”、“打假扶優重點保護企業”、“中國名火鍋”、“內蒙古名吃”、“中國誠信經營企業”等榮譽稱號。在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烹飪協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聯合發布的2002年度中國餐飲企業經營業績統計信息中,小肥羊
11、餐飲公司名列2002年度中國餐飲百強企業第2位,2001年1月22日華誠科貿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了“小肥羊”文字商標,并在2002年第9期商標公告上公告,但該申請尚未被核準注冊。 原告小肥羊餐飲公司訴稱:小肥羊餐飲公司在對傳統火鍋涮羊肉進行改革、創新的基礎上,形成了“不蘸小料涮羊肉”的精美食法,因此“小肥羊”變成了這種涮羊肉食法的代表和象征,成為不蘸小料涮羊肉的特有名稱,并在很短的時間內便暢銷全國,成為公眾熟知的知名品牌。華程科貿公司在2000年開始組織“小肥羊火鍋湯料”上市,借用別人的品牌優勢,出售自己的相關產品,造成消費者誤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三項之規定,損害了小肥羊餐飲公司的
12、商業信譽。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1、華程科貿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的火鍋湯料包裝上使用“小肥羊”商品名稱。2、華程科貿公司賠償小肥羊餐飲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3、華程科貿公司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小肥羊餐飲公司致歉,消除影響,華誠科貿公司在其生產的“小肥羊火鍋湯料”包裝袋上使用了“小肥羊”作為其產品名稱和商品標識,并在產品介紹中告知消費者“食用時無須小料”,上述使用方式傳遞給消費者的信息與一、兩歲小羊沒有必然的聯系。盡管包裝袋上沒有使用小肥羊餐飲公司的企業名稱,但卻足以造成消費者將該產品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聯系起來,或是與小肥羊餐飲公司形成特定的聯想,這種使用方式不屬于對習慣叫法的正
13、常使用,而是利用了小肥羊餐飲公司餐飲服務的知名度,因此,華誠科貿公司在其產品包裝袋上使用“小肥羊”作為其產品名稱和商品標識,客觀上造成了其與小肥羊餐飲公司提供的餐飲服務的混同,違反了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小肥羊餐飲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 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7908號判決,判令華誠科貿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在經濟日報上發表聲明,消除因其侵權行為給小肥羊餐飲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3、賠償小肥羊餐飲公司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支出共計15萬元,第五
14、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大明公司(原常州第四棉紡織廠)生產銷售的“象船”牌仿羽絨踏花被于1986年12月獲得國家經濟委員會授予的國家優質產品銀質獎章,1992年至1995年其生產銷售的“象船”牌踏花被連續四年被國家相關機構授予
15、“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自2000年9月起至2001年10月案發時止,該公司在“象船”牌休閑被等非獲獎產品的包裝上,分別或同時標注“全國最暢銷國產商品金橋獎四連冠”、“國家銀獎”等字樣,誤導消費者,共銷售“象船”牌休閑被4274條、羊毛被687條、七孔千葉被1568條、中孔被11140條,銷售額達1213402元,非法獲利200330.82元,戚區工商分局對此立案調查取據后認為,大明公司在生產銷售“象船”牌休閑被、羊毛被、七孔千葉被及中孔被的過程中,使用與實際所獲不符的名優標志,違反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對商品質量作
16、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據此,該局于2002年2月7日依法向大明公司發出了常工商戚案告字(2002)第20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根據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了常工商戚案字(2002)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大明公司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200330.82元,上繳國庫,4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
17、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3月2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涉及企業名稱(商號)、商品外觀、計算機網絡域名等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制止一切非誠信的仿冒搭車行為,避免市場混淆和誤導公眾,切實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誠信競爭和有序競爭,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山東曝光“十大商業賄賂”案例,婦
18、幼保健院接受指定婚檢商業賄賂案。年以來,菏澤市某縣婦幼保健院與某婚姻服務中心商定,新婚夫婦到保健院做婚檢繳費元,保健院則以房租的形式從其中提取元支付給婚姻服務中心。至年月,保健院已支付給婚姻服務中心萬元,月均多元。而經法定機構評估,婚姻服務中心所租的間房屋房租費每月合計約元。實質上是保健院以高額房租費的形式,向婚姻服務中心實施賄賂,促使其指定更多的新婚夫婦到保健院做婚檢。 勤工儉學管理站推銷教輔材料商業賄賂案。自年以來,濰坊市某縣勤工儉學管理站依托其特殊地位,通過各鄉、鎮教育管理辦公室向轄區內的初中生和小學生征訂寒假作業、試卷、健康教育等教輔材料和書籍。利用各學校給每個學生發放的教育材料推薦卡
19、,宣傳和要求學生征訂。為擴大銷售量,這個管理站從市圖書代辦站給予的提成費用中,按各鄉、鎮教辦征訂教材料量的比例,以業務費的名義發放給各鄉、鎮教辦共計萬多元,而鄉、鎮教辦以其它收入入賬,自行分配使用,山東曝光“十大商業賄賂”案例,醫院接受大額附贈商業賄賂案。年月,菏澤市某縣人民醫院與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合同,購買雙排螺旋機一臺,價值萬元。但在機交易中,醫院卻收受了對方臺激光相機、臺穩壓電源及價值萬元的軟件贈品,構成商業賄賂。 以補充經費不足名義實施商業賄賂推銷圖書案。自年月以來,威海某市書店為爭取交易機會,通過某行政部門向全市初級中學學生推薦自己購進的教輔材料,并由某行政部門按初中教輔材料的定
20、價標準代收全部書款,進行教輔材料的發行業務,共銷售教輔材料書款萬元,并以補充經費不足的名義,向某行政部門支付款項萬多元,書店則非法獲利萬多元,二)商業賄賂行為,1商業賄賂的概念和特征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行為。 商業賄賂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商業賄賂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既可以是賣方,也可以是買方,2)商業賄賂是經營者主觀上出于故意和自愿進行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 (3)商業賄賂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
21、規定,秘密給付財物或其他報償,具有很大的隱蔽性。 (4)商業賄賂的形式除了金錢回扣之外,還有提供免費度假、旅游、高檔宴席、色情服務、贈送昂貴物品、房屋裝修以及解決子女、親屬入學、就業等多種方式。 (5)商業賄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業競爭者的公平競爭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2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區別 折扣是在市場交易中,賣方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一定比例的價格優惠的行為。 傭金是指為交易雙方介紹業務、提供服務、撮合成交而獲得的報酬。 是否符合財經制度、是否公開明示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實施,3、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
22、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主體范圍、罪名、客觀方面,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iagnostic roducts orporation(簡稱)在天津的子公司,于年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成立,從事免疫藥盒的分裝、全自動化學發光免疫分析儀銷售等業務,年產值達萬元,占領全國三分之一的市場,2005年,美國司法部于月日提供的報告,天津德普公司從年到年期間,向我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公司的產品。這些賄賂經
23、過天津德普公司總經理的授權,通過德普公司銷售代表們親自送給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天津德普公司在財務賬面處理時,將這筆賄賂登記為銷售支出,這筆支出相當于德普公司發案期間內的銷售額,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萬美元。 美國司法部認為,公司違反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有關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有關人員行賄的規定,因此公司要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分別交納萬美元和萬美元的罰款,還要付出萬美元的預審費等費用,總金額超過萬美元,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 2004年3月世界500強
24、之一的默沙東(MSD)公司解雇20多名中國分區副經理和醫藥代表,理由是“假以學術推廣的名義報銷娛樂費,西門子“賄賂門”案,2007年08月29日 14:34 南方都市報 西門子行賄案調查人員最新披露,西門子的非法賄賂支出已超過10億歐元 外電報道,西門子中國公司運營當中,有50%的業務涉及行賄。在列支敦士登的三個西門子黑金賬戶中,有一個取名為“waigaoqiao”。根據記錄,西門子發電部門曾經在1998年先后分六筆向這個賬戶轉入410萬歐元。這筆錢被懷疑投向了上海外高橋電廠項目,但并無詳細資料顯示這筆錢的最終流向。據稱,當時西門子從中方獲得了將近5億馬克的訂單,西門子“賄賂門”案,有業內人士
25、稱,國際廠商在中國投標做項目,首先要找到中間人。這些“掮客”在政府關系方面廣有人脈,他們會為某一項目在異地注冊專門的空殼公司,開立銀行賬號。投標方與殼公司簽訂手續齊全的勞動服務合同,將賄賂資金以咨詢費、安裝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打給掮客。而掮客再通過現金或物品賄賂、安排親人、事后結算等方式向相關人員行賄。據稱,按照行規,大的項目需要拿出2%-3%的金額行賄,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的含義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的引人誤解的虛假的宣傳,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2引人誤解的虛
26、假宣傳的種類 (1)虛假宣傳。是指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如將國產商品宣傳為進口商品等。 (2)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就一般的社會公眾的合理判斷而言,宣傳的內容會使接受宣傳的人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被宣傳的商品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宣傳,藏秘排油茶,3盒抹平大肚子這就是廣告中極力推薦的“藏秘排油”產品。但經過記者調查發現,其實這就是“百草減肥茶”的變身。而藏秘排油實際上只是銷售單位七彩集團七劍彩虹公司在2005年底申請、至今還在受理中的 商標,它并不是一個產品的名稱。 記者發現,在整個廣告宣傳中都是圍繞著西藏的概念設計制作的。但是在產品的包裝盒上除綠茶以外,還標示著決明
27、子、制何首烏、制大黃等7種中草藥。中國中醫科學院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藥典委員會執行委員周超凡對此表示,這些藥在中藥里面應該說是常用的藥,與藏茶沒什么關系,研制單位在香港根本有名無實,在“藏秘排油”的宣傳中,一家名為“亞洲藏茶醫學保健研究所”的單位多次出現。但記者調查發現,這家公司2006年3月1日成立,是一個注冊股本只有1萬港幣、注冊地址找不到辦公地點的私人公司。董事只有1個人,名叫張錦力,即“藏秘排油”的策劃人。 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不得利用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做證明。但是在“藏秘排油”的廣告中,不但有醫學專家,甚至還有各類人士的現身說法,而且夸大了原有的減肥和調節血脂的保健功能
28、,廣東大參林連鎖藥業有限公司信宜分店于2005年1月15日至1月29日期間,利用慶祝中國百強藥店大參林平價藥品大賣場信宜店隆重擴業發布虛假宣傳,搞促銷活動。該分店在活動期間,分別在信宜電視臺播放促銷廣告和信宜市區各主要街道上懸掛廣告橫幅進行宣傳。根據群眾投訴,信宜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于2005年1月24日依法對該分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分店于活動期間分別在翡翠臺、本港臺、信宜臺三個頻道播出內容為隆重推出贈禮三十萬,有買就有送,買十元送六元的廣告;同時,在信宜市區主要街道上懸掛17條廣告橫幅,內容是大參林藥品平價大賣場擴業大吉,買10元送6元!、賀中國百強藥店大參林隆重擴業,買10元送6元!、大參林狂賀
29、擴業,萬斤紅棗免費大派送,據調查,該店以“買10元送6元”和“免費贈送10000斤紅棗”的形式進行促銷活動,但實際“買10元送6元”是在活動期間,消費者每次購物滿10元以上僅是送6元抵用券一張,每天贈送2000張,送完為止,贈送的抵用券在下次購物30元以上才能使用,每次限用一張。很多消費者對此意見很大,認為是一種欺騙行為,紛紛到工商部門投訴,要求查處。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我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罰
30、款人民幣拾萬元上解國庫的行政處罰,習題3 某數碼相機制造廠生產的某款數碼相機使用說明書上標明“本產品為國家免檢產品”,實際上該產品并未成為國家免檢產品,這一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A構成虛假宣傳行為 B構成虛假表示行為 C構成限制競爭行為 D構成混淆行為,3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1商業秘密的含義及
31、其特征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新穎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有關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知悉標準客觀性和范圍相對性的特點。 價值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體現經濟價值的具體性和確定性。 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2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三種情形: (1)
32、以盜竊、利誘、協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3,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 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州食品添加劑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食品添加劑的新技術開發和生產銷售的企業,1990年該公司和廣州市輕工研究所共同完成了“分子蒸餾單脂肪酸甘油脂工業試驗項目”,并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先進的技術成果加上多年的客戶開拓,
33、使廣州公司在國內同行獨領風騷,效益顯著。 然而好景不長,1994年公司幾個大學生骨干先后離去,公司力量受到影響。不久,就在同一城市的廣州又出現一個競爭對手廣東妙奇食品添加劑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妙奇公司),妙奇公司不僅擁有與廣州公司相同的技術優勢,而且奪走了廣州公司的部分客戶。調查結果讓廣州公司大吃一驚:妙奇公司的生產部副主任、開發部副主任、銷售部副經理等全部是跳槽離去的廣州公司的業務骨干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三人還是妙奇公司的董事,廣州公司于是通過律師調查取證后認為,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違反與公司的職工保密簽約書和我國法律規定,向妙奇公司非法披露了商業秘密,造成巨大經濟損失。1996年4
34、月,廣州公司將妙奇公司和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推上了被告席,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犯其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510萬元,廣州市中級法院在審理中委托國家科委知識產權中心進行專家鑒定,認定廣州公司起訴所稱技術中存在非公知技術信息,雙方技術實質相同。廣州市中級法院于1998年12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妙奇公司、張某某、梁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廣州公司的技術秘密,賠償損失3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廣州公司關于經營秘密侵權和徐某某侵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原告和被告均提出了上訴。 1999年年底有了終審結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公司所主張的分子蒸餾單甘脂技術中的核心設備短程
35、蒸發器的零部件尺寸參數系列作為一個整體,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屬廣州公司的技術秘密,妙奇公司認為是公知技術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經營秘密問題,廣州公司提供了其客戶資料,這些客戶名單是在商業活動中逐步積累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廣州公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屬于廣州公司商業秘密。二審法院同時認為廣州公司所提供的510萬元損失的依據不充分,不能作為賠償依據,也無證據表明廣州公司在商譽上受到損害。因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變更一審判決為:妙奇公司、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立即停止侵權,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廣州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妙奇公司、張某某、梁某某、徐某某在本判決發生效力
36、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共同賠償廣州公司人民幣30萬元,互負連帶責任。二審法院撤銷了公開賠禮道歉的原判,案例4 牙科醫生林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林某是以為新加坡籍牙醫。他自1995年3月起在北京國家醫療中心有限公司從事口腔科醫療工作。2001年10月,林某辭職到北京市維世達意遠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朝陽維世達診所擔任醫師。到新診所后,林某以電話、傳真的方式,通知了他原來負責治療的病人自己已變更工作地點。于是就有不少病人將自己的治療轉到維世達診所。因此,國際醫療中心以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將維世達診所和林某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后查明,離職前,林某所在國際醫療中心接診的病人約有100余人。到
37、法院審理此案前,已有99位病人離開中心,并取走了相關病例資料的復印件,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本案涉及的病人的資料對于營利性醫療機構來說,是其經營信息,屬于醫療機構的商業秘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林某和維世達診所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國際醫療中心的商業秘密,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2002年7月,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判決,維世達診所和林某在法院指定的新聞媒體上公開向國際醫療中心賠禮道歉;共同賠償醫療中心經濟損失50萬元;案件受理費16750元中的12000元由維世達診所和林某共同負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
38、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內容:假冒仿冒、虛假宣傳、商業秘密,五)低價排擠行為,1低價排擠行為的含義及其特征 低價排擠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為的主體是在市場交易中處于銷售地位的經營者; (2)經營者實施該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 (3) 經營者實施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成本是指企業在產品生產、產品銷售或提供勞務中發生的費用的總和,五)低價排擠行為,2低價排擠行為之例外 (1)銷售鮮活商品的;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的; (3)季節性降價的;
39、(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習題3 某商貿公司進行的下列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行為,屬于低價排擠行為的有: A每天下午5點以后都要低價促銷鮮魚 B春夏之交將春裝低價賣出 C該公司欲將皮鞋商店關閉,而低價銷售其皮鞋 D為打壓隔壁新開的毛衣店商場,而低價銷售一個月,六)搭售與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1. 含義及特征 所謂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愿,在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一種服務時,要求購買者以購買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為條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六)搭售與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2. 有以下幾個特征: (
40、1)實施的主體是具有經濟優勢地位的經營者,他們或者手中有俏貨,或者有貨源,或者有獨占的經營條件,離開這些他們就無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2)從主觀上來看,違背了購買者的意愿。 (3)實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具體行為,3.搭售與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的性質,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是經營者依靠經濟優勢來實現的,如果經營者以賄賂、強制等手段來實施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則可能會構成商業賄賂或強制性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2003年5月6日,蒙陰縣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與垛莊工商所的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查獲某不法商販借防治“非典”日用品脫銷之機搭售商品案。初步調查,不法商販系蒙陰縣垛莊商業街的一
41、食鹽專銷戶,其利用當地群眾對“非典”的恐慌心里形成“搶購”風潮并導致食鹽緊俏之機,強迫凡到其批發部購買食鹽的消費者“購買兩包普通裝碘鹽(價值1.8元)必須購買價值2.2元的營養鹽一瓶”。僅4月29日一天就銷售食鹽1000公斤,搭售營養鹽200斤,非法銷售貨值達2000余元,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工商機關隧對此案展開了深入調查。 問:本案中,商販的行為是否構成搭售行為,4.搭售行為的類型及其要件,搭售行為可分為兩種情況: (1)搭售商品,即銷售商利用其經濟技術優勢,在銷售商品時搭售其他商品。銷售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銷售也應作廣義了解,即包括轉移所有權的銷售以及出租等轉讓財產
42、使用權的銷售。 (2)在銷售商品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如轉讓技術時限制產品產量和銷售價格,限定銷售區域等,七)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1有獎銷售的含義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主要包括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兩種形式,2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這一欺騙性有獎銷售,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謊稱有獎,而實則無獎;雖然有獎但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此“獎”對于廣大消費者而言,形同虛設,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
43、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的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如果經營者隱瞞事實真相,則視為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并不在實施了有獎銷售的促銷手段,而是由于經營者采用有獎銷售所要實現的目的,即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在抽獎或有獎銷售中,最高獎的獎金額超過5000元即
44、被禁止,2008年4月16日,趙建磊來到北京美廉美德勝門超市,他看到一款“芬達”飲料上標注著“豐富獎品,即飲即贏”,便順手買了三瓶,價款合計6.87元。趙建磊指著該款飲料的外包裝說,“這上面明確,打開瓶蓋后,里面有各種獎項的標志,可以提示是否中獎等信息”。 在喝完3瓶飲料后,趙建磊都中了參與獎,即免費下載一首“可口可樂”奧運歌曲。本來這也是預想之中的事情,他當時并沒有十分留意。但仔細琢磨后,他覺得,自己在選擇飲料時,本來可以選擇其他,正是因為上面標注了“有獎可中,而且主要獎項是盼望已久的奧運門票”,所以他下意識地購買了此款飲料,出于好奇,他咨詢了一位在消協工作的朋友。朋友告訴他,國家工商總局有
45、個規定,即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六條明確,“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 趙建磊仔細查看了飲料上的中獎說明,上面共有4個獎項設置。分別是,金獎:2008奧運會正式比賽門票一張,奧運火炬傳遞金徽章一枚,交通補助金若干,合計將近價值4999元人民幣,獎項名額28人;銀獎:奧運會比賽門票一張,火炬傳遞銀徽章一枚,交通補助金若干,合計價值3888元,獎項名額98人;銅獎,在整個的中獎說明中,除了第4個獎項“參與獎”明確了中獎概率為100%外,趙建磊沒有找到其他三個大獎的中獎概率。消協的朋友
46、告訴趙建磊:“工商總局之所以明確中獎說明中,必須有中獎概率,是因為中獎概率將直接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含混的表述是對消費者權利的侵犯。”原來小小的中獎概率,還有這么大的學問。趙建磊隨后給芬達飲料的生產廠家可口可樂公司的熱線打了電話,接線員回復說:“我們也不知道中獎概率是多少。,在投訴未果之后,趙建磊決定將美廉美德勝門超市和可口可樂北京公司告上法庭。 開庭過程中,美廉美德勝門超市認為,2008年4月14日,該超市從可口可樂公司訂購了芬達飲料,但可口可樂公司在送貨時,未將印有中獎概率的海報送過來。直到4月20日,才將可口可樂公司的海報張貼到超市的顯著位置。可口可樂公司的意見是,他們已經做了中獎概率
47、的說明,與是否給美廉美超市張貼是兩個概念,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可口可樂公司舉辦有獎銷售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其所設獎項的中獎概率。因為超市和可口可樂公司缺乏對中獎概率的提示,因此已經構成欺騙性的有獎銷售。 最終,法院判定,美廉美德勝門超市退還趙建磊6.87元的貨款。由可口可樂公司賠償趙建磊6.87元,2004年春節期間,某商場為推銷其積壓多年的洗面奶開展有獎銷售活動,將原價每瓶10元提高到15元,并規定:凡購買洗面奶一瓶者,便可得到獎券一張,洗面奶售完后舉行抽獎儀式,設一等獎一名,獎金一萬元;二等獎兩名,獎金四千元;三等獎五名,獎
48、金一千元。于是顧客紛紛購買這種洗面奶,沒有幾天洗面奶便銷售一空。經過抽獎,鮮有獲獎者,而且買回去的洗面奶也無法使用。后經了解,中獎人員多為該商場的員工及員工家屬。 問: 1. 該商場的行為構成了何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2. 對該商場的行為應該如何處理,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將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第26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案
49、例2,超市在店堂內進行周年店慶系列促銷活動,其中搞了一項名為“周年慶大回饋”的抽獎活動。此項活動規定:凡在活動期間,會員無須消費只須憑會員卡領取“抽獎券”即可參加抽獎活動。由于該抽獎活動設置的一等獎項為價值5900元的高清晰液晶電視機一臺,獎金額超過了5000元。據此,工商局辦案人員認為:此項抽獎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的規定,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遂決定對該超市進行處罰,八)商業誹謗行為,1商業誹謗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商業誹謗行為也稱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等手段,對競爭對手
50、的商業信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并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商譽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其生產、流通和與此有直接聯系的經濟行為中逐漸形成的,反映社會對其生產、產品、銷售、服務等多方面的綜合評價。商譽從本質上講是企業因經營管理有方等原因而長期形成的某種信譽,它包括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是企業的一種綜合優勢。 商譽權是指商譽主體依法對其創造的商譽享有的專有權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2商業誹謗行為的特征: (1)商業誹謗的實施主體是經營者。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經營者的商譽權。 (4)客觀上表現為捏造、散布損
51、害他人商譽權的虛假事實,3商業誹謗行為的具體表現 (1)產品附屬資料中的商業誹謗; (2)產品交易中的商業誹謗; (3)新聞、廣告中的商業誹謗; (4)直接在公眾中散布謠言; (5)組織、唆使、利用他人進行商業誹謗,原告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娃哈哈集團)以被告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巨人集團)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娃哈哈兒童營養液”是本公司研制生產的產品,其廣告詞“喝了娃哈哈,吃飯就是香”已經家喻戶曉。該產品先后獲全國最受歡迎的保健產品、國家星火二等獎、中國優質保健品金獎等二十余項大獎,銷售額近年來一直保持在全國同類產品的領先地位。
52、原告也由于此產品在海內外享有較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年初,被告巨人集團生產了一種與“娃哈哈兒童營養液”類似的產品“巨人吃飯香”投放全國市場,并專門印制了一種巨人集團健康產品銷售書、巨人大行動的宣傳冊子,在全國各地的食品、醫藥等銷售單位、消費者中廣為散發。該宣傳冊子中稱:“據說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為此,全國各地娃哈哈產品的銷售商和消費者紛紛要求原告對此作出解釋。被告的這一行為,致使娃哈哈兒童營養液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量下跌,出現了年投產以來的第一次負增長,就連原告“大本營”杭州市的銷售量也難逃厄運,截止到年月日,原告由此減少銷售收入萬元,直接經濟損失達萬元。更為嚴重的
53、是,原告良好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企業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極大損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損害原告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被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萬元和名譽損失費萬元;并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影響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 被告巨人集團未作書面答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團的產品“娃哈哈兒童營養液”經鑒定,證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的問題。原告舉證充分,經查證明所訴屬實。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
54、信譽、商品聲譽。”被告巨人集團散布虛偽事實損害原告的商品聲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并應當承擔原告因調查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據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主持調解。 被告表示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進行反思并引以為戒。被告的態度得到原告的諒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于年月日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告巨人集團承認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娃哈哈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巨人集團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本案結束后,雙方以新聞發布會形式,由巨人集團
55、向娃哈哈集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時間與方式雙方另行商定。 三、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萬元,由巨人集團以相等價值的房產折抵。具體手續由雙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述款項由巨人集團在年月日支付給娃哈哈集團。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補償其他費用元,五、娃哈哈集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元由巨人集團負擔。 年月日,巨人集團與娃哈哈集團在杭州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公開道歉,并履行調解協議中賠償娃哈哈集團經濟損失的義務,下列那種關于詆毀商譽行為的表述是正確的? A 新聞單位被經營者唆使對其他經營者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與經營者構成共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B 經營
56、者通過新聞發布會形式發布影響其他同業經營者商譽的信息,只要該信息是真實的,不構成詆毀商譽行為 C 詆毀商譽行為只能是針對市場上某一特定競爭對手實施 D 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主觀心態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九)違反法律規定的招投標行為,1違反法律規定招投標行為的含義 違反法律規定的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為。 2違反法律規定招投標行為的表現 (1)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為。 (2)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案例,2007年4月,外文局委托國信公司舉辦“中國對外書刊宣傳信息化工程第三批招
57、標”項目,招標標的的出版物為北京周報、今日中國,招標邀請書載明投標人的注冊資金須在200萬元以上。匯智公司實際注冊資金僅為50萬元,但卻憑借注冊資金為500萬元的虛假營業執照通過了國信公司的資格審查。該項目的第一次招投標以流標結束。不久后,青蘋果公司向國信公司、外文局發函舉報匯智公司實際注冊資本為50萬元,不具備投標資格,2007年5月,國信公司發布“宣傳信息化工程”項目第二次招標文件,投標人的注冊資金下調至50萬元以上。匯智公司仍然使用注冊資金為500萬元的虛假營業執照參加了投標,并最終中標,并就該項目與外文局簽訂了合同,內容變更為北京周報、今日中國、人民畫報和歷史圖書進行數字化,但人民畫報
58、和歷史圖書的數字化并未在招標投標時列入招標項目內容, 。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匯智公司在第一次招標過程中,使用虛假營業執照進行投標,行為顯屬不正當競爭。當青蘋果公司向國信公司和外文局舉報時,國信公司和外文局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進行審核,其行為系對匯智公司惡意投標行為的默認。另外,外文局與國信公司在已知匯智公司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卻允許該公司仍使用虛假的營業執照參與第二次投標并最終中標,且外文局和匯智公司在簽訂合同書時將項目內容變更,將項目招標內容擴大,亦有損青蘋果公司合法競爭的權利,十)公用企業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1含義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位的經營者,限定
59、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行為即是限制競爭行為,2特征,1)行為主體: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汽、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 1993年12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2)行為表現,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搭售)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限制競爭)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強制
60、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3本質:這類行為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排斥了處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了競爭,案例5 甲市自來水公司一直使用該市給水設備廠生產的氣壓式給水設備。后自來水公司與乙市東方給水設備廠達成代銷給水設備的協議,銷售利潤三七分成。為此市自來水公司和市給水辦公室聯合下發通知規定:“二次加壓給水設備必須采用指定的定型產品,我市一律用東方給水設備廠生產的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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