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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債權一、債的概述債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就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就是債權人。這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債的關系。 在我國現行法中,債的概念不僅指債務,而且包括債權,表示的是以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1、債的性質1)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2)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3)是有存續期間的民事法律關系;4)是特定當事人兼得請求會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5)是按合同或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法律關系;2、債的要素1) 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2) 債的內容(1)債權:為請求權,為相對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

2、領受性。(2)債務(束)是指債務人以約定或者法定應為給付的義務。一)債務的特點:具有特定性,債務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律規定。二)債務的分類 完全債務和不完全債務之分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 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 附隨義務: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根據債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債的關系的發展逐漸產生的。 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締約而接觸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說明,告知,注意及保護等義務,違反它即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后合同義務,合同關系消滅后,當事人依誠實信用應負有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協助對方處理合同終了善后事務。3

3、)債的客體又稱債的標的,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債權債務指向的是給付。2、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產生的法律事實 (1)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基于合同產生的債的關系是合同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最重要的原因。(2)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不被追認等,是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于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產生締約上的過失責任。(3)單獨行為(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做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4)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應承擔民事責

4、任的行為。(5)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6)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只是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7)其他(如拾得遺失物的保管和交還,遺囑執行人與受虧饋贈之間的保管和交付遺產等)3、債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使用價值 靜態財產物權所有權 價值財產關系 (風險承擔) 動態財產債二、債的類型1、種類之債2、貨幣之債3、利息之債4、選擇之債5、連帶之債三、債的履行1、債的履行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其中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則比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有的是專屬于債的履行的原則,例如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 適當

5、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者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債務的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當事人不僅應但適當履行對自己的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內,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履行債務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情事變更原則: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罪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只是合同的基礎(客觀基礎,非不可抗力)喪失或者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而允許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則。 適用條件

6、:(1)需有情事變更的事實;(2)情事變更需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4)須情事變更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2、適當履行原則 要求: 履行主體適當,履行標的適當,履行期限適當,履行方式適當,代物清償 四、債的保全1、債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為了防止因債務人的財務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

7、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制度,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2、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的權利。是實體法上的權利而非訴訟法上的權利。(1)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務人享有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3)債務人已陷于遲延;4)有保全債權的必要(2)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1)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債務人的處分權的限制,時效的中斷,2)效果的歸屬,:代位權的行使的效果,直接歸屬于債務人。3)費用的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

8、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如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1)成立要件:客觀要件:1)須有債權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的債權的行為(無錢可還),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贈與);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轉讓財產達到當地指導價的70%或高于30%視為不合理的高價或低價;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力,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包括兩種情況,減少積極財產,增加消極財產。主觀要件: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3)轉得人的惡意(2)債權人的撤銷權的主體是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

9、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3)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五、債的擔保五種情況:抵押,質押,留置,保證,定金(預付款)1、債的擔保概述:是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債的擔保一般可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之分。2、債的擔保與反擔保: 債的擔保包括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擔保人有時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人設定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有時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者質押等擔保方式,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新設擔保,以擔保該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易于實現其追償權的制度。 3、保證:是

10、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這里的第三人叫做保證人,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也是保證合同中的債權人。(1)法律性質:1)保證具有附從性:保證債務以主債的存在或者將來可能存在為前提,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其范圍和強度不得超過主債務,不得與主債務分離而為轉移。首先,成立上具有附從性。其次,范圍和強度上的附從性。再次,轉移山的附從性。最后變更、消滅上的附從性(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債務也隨之消滅)2)保證具有獨立性3)保證具有補充性(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合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在保證合同中,只有保證人承擔

11、債務,債權人不負對待給負義務。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對債權人承擔保證債務)。為諾成合同(保證合同因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一致而成立,不需要另交標的物)。為要式合同(應當一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為附從性合同(若主債無效,不論什么原因使然,保證合同均為無效。但是保證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主債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3)當事人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2)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為保證人;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證人;(4)保證人的權利 1)主張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12、 2)基于保證人的地位特有的抗辯權; 3)基于一般債務人的地位應有的權利;(5)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 1)保證人的追償權:又稱保證人的求償權,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要件:一必須是保證人已經對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二是必須使主債務人對債權人因保證而免責;三是必須保證人沒有贈與的意思;2)保證人的代位權(6)保證責任的免除,又稱保證責任的免除,本指已經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的現象。4、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

13、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代替物。 1)定金合同屬于金錢擔保,具有實踐性(應有定金的現實交付)、從屬性(定金的有效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時從合同的定金合同也無效,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2)定金的種類: 成約定金,證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為訂立合同的依據違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當事人若不履行債務,接受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沒收定金。解約定金,立約定金(第2、3個為我國現行法律中規定的兩種性質的定金)六、債的轉移與消滅(一)債的轉移1、債的轉移的概念: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體有所變更的現象,或者說,在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依法將其

14、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債的轉移屬于債的變更,并且是債的主體發生變更,或者是債權轉移或者是債務轉移,或者是債權債務轉移。無論是債權轉移還是債務轉移,都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的。分類:1)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轉移稱為法律上的轉移2)基于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的稱為裁判上的轉移;3)基于民事行為發生稱為民事行為上的轉移;其中通過轉讓合同而轉移合同權利屬于債權讓與,通過轉讓合同而轉移合同義務,稱為債務承擔。2、債權讓與概念: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其中的債權熱叫做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益人。 債權讓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債權就發生讓與

15、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為,至少不需要履行主給付義務。(1)債權讓與合同的有效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被讓與德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和受讓人就債權的轉讓意思表示一致;(2)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和效果法律后果: 1)法律地位的取代; 2)從權利隨之轉移;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況;3、債務承擔 概念: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同一性,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現象。該第三人可叫做承擔人。債務承擔合同成立并生效,債務就發生轉讓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為。這是債務承擔合同與有體物買賣合同

16、的明顯不同點。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是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1)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條件 1)當事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 其一,承擔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無需經過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 其二,承擔人與債務人之間簽訂債務承擔合同;須經債權人同意;2)須存在有效的債務;3)被轉移的債務應具有可轉移性;(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承擔人)加入債的關系之中,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現象。 條件債務具有可轉移性;當事人就并存的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有效;4、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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