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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瀘州周世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XXX食品有限公司第四條公司住所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肉制品加工、銷售(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叁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1(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2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第十六條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簽字2016年月日插入廣告(該廣告可以刪除)周氏燒臘淘寶店傳送門HTTP/WWWAHSRSTCN(PC端)HTTP/WWWAHSRSTCN(移動端)手機淘寶掃一掃或淘寶搜索“周氏燒臘”吃貨們美食等你來嘗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XXXX第四條公司住所XXXX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XX(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第四章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XXX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1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十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第十六條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決議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第二十六條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全體股東簽字年月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公司名稱不設董事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實收資本萬元。2第七條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應由股東會決議;注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3第十二條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第十四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十五條股東會的議事規則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4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其它決議,應經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5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1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選舉為監事。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八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章股東出資轉讓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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