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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婚姻法碩士論文摘要范文婚姻法碩士論文摘要寫 文獻數量是反映學術研究的重要量化指標之一.xx年,中國婚姻法迎來了其頒布后的第三十個年頭,30年來,婚姻法學的研究同民法學的其他分支一樣取得了巨大的成績.從1980年新婚姻法頒布實施至xx年,以婚姻法為主題的專亞性文獻共有6743篇,這些文章中有3000余篇文獻屬于學術性論文.1980年9月,我國新頒布了婚姻法,婚姻法學的研究也隨之進入了一個新時期,土一屆 _開啟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新時代,同樣也開創了我國法學研究的新篇章.xx年婚姻法修改后,學者們對婚姻法的關注度大幅提高,文獻數量顯著增多,由最初的數十篇提升到數百篇甚至數千篇.為比較準確、全面、客觀地分析和把握我國婚姻法學的研究狀況及其發展趨勢,本文采用了計量分析的研究方法這種新型法學成果分析方法是運用數學方法對法學活動進行定量研究的一門科學方法,在運用此方法分析我國近三十年婚姻法文獻后可以發現:婚姻法學的發展主要以1980年婚姻法和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貫徹落實為契機,20世紀80年代以來,婚姻法學研究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具體表現主要有:(1)婚姻法學研究人員不斷增加,(2)大量的專著、教材、論文(包括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宣傳讀物、資料匯編的出版;(3)理論研究基地數量增加并強化,(4)眾多婚姻法學學術團體涌現.三十年之間,婚姻法學者在自身的興趣基礎上,利用現有優勢對許多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很多婚姻法學專業問題已并不單純地作為婚姻法學問題而存在,而是得到了眾多相關民法學者們長期的關注,我國婚姻法學的研究可分為三個階段:從1978年到1995年12月;從1995年12月到xx年8月;從xx年8月至今.本文從文獻數量、載文刊物、作者結構、文獻主題四個角度對三十年來我國婚姻法學文獻的發展作一次統計,以期有益于我國婚姻法學乃至中國法學事業的發展.在以婚姻法為主題作此次統計分析后可以發現,我國婚姻法學有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國婚姻法學的研究目標仍有待明確,婚姻法的普及實施及完善亟需更多的研究理論指導,我國法學研究的整體水平也有很大的發展潛力需要開發.可以說,本次研究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在全國首例依據忠誠契約被判賠償后,忠誠契約有無效力問題引起了學界的熱烈討論.不贊同忠誠契約有效的學者更多的從*、道德的角度出發否定其效力,贊同其有效的學者從民事契約的角度出發,分析其屬于民事領域的意思自治范疇,肯定其具有法律拘束力.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固有的缺陷-滯后性.我國婚姻法也僅僅在總則第四條中寬泛的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沒有具體規定違反的法律后果,而且在婚姻法分則規定的所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當中,沒有把通奸這種行為納入調整的范圍.正是由于法律的此種缺失,導致了忠誠契約效力的不確定,以致引起了廣泛的爭論.目前研究忠誠契約效力的著述較少,大部分文章是屬于一些評論性.也是在這種大背景下,作者選定了此問題來作為碩士論文進行研究,作者的目的不是對忠誠契約的效力做蓋棺定論,而是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肯定忠誠契約的效力,以期待能給將來的立法工作帶來一定的參考. 本文采用了案例和理論相結合的研究方法,首先從社會出現的案例入手,說明同樣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有著不同的判決,接著作者再從理論上探討忠誠契約是否應該有效的問題,最后又回到了對案例的評析,形成首尾呼應. 本文分為引言、正文和結論三部分,約四萬字,正文共包括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作者從案例入手,著重介紹對于類似案件的不同判決,從而引出問題所在:夫妻忠誠契約效力的效力問題.然后介紹關于學界兩種不同學說的爭論及其各自的理論依據. 第二部分主要是對兩種不同理論學說的評析,通過評析指出兩種學說的各自缺陷,即都沒有能夠真正解釋清楚忠誠契約的效力問題,這說明對于忠誠契約必須從更深層次上論述其效力.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婚姻的契約性本質,婚姻符合契約關于合意與交換的要求,并且契約最核心的平等、自由和正義理念.只有解決了婚姻的本質是不是契約,才能在接下來討論在夫妻關系中出現的忠誠契約是不是有效的問題. 第四部分論述忠誠契約的效力.首先筆者從理論上和法律的規定上正面論述忠誠契約有效的原因是符合婚姻契約的本質以及忠誠契約中財產性約定有法律的支撐.然后再從反面論述不應當否定忠誠契約的效力.接著筆者分析忠誠契約的特殊性,它不是一般的契約,不能對其進行簡單的分析,最后得出其有效的結論,這也和前文的第一、第二部分相呼應. 第五部分著重對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判決以及上海市高級 _的意見進行評析,指出承認忠誠契約有效性對于婚姻的意義. 婚姻家庭是適應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而出現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世界各國都十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然而中國自古就深受“法不入家門”、“家丑不可外揚”等思想觀念的影響,法律更多的注重家庭作為一個整體與外部關系的調整,忽視對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內部關系的利益平衡,所以,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違法行為也就因具有“夫妻”這一特殊身份而獲得了“豁免”.20世紀以來,*運動、女權運動蓬勃興起,男女平等、人格獨立、夫妻別體主義等觀念深入人心,促使人們開始正視婚姻家庭領域中客觀存在著的違法行為.因此,為了切實維護作為平等主體的婚姻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的和睦與穩定,有必要將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引入婚姻家庭領域凸顯其重要性.我國xx年修改婚姻法順應時*展的要求,首次在婚姻家庭法中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但因該制度自身存在諸多的不完善(如損害賠償的法定原因范圍太窄等),未能充分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之該制度僅為婚姻家庭中損害賠償的一種類型,不足以涵蓋婚姻法中所有的損害賠償.在法制日益健全、人們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今天,因家庭暴力等婚內侵權行為,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當事人一方訴請損害賠償的案件已屢見不鮮,然而現有法律規定卻不足以對受害人進行有效救濟.生活召喚著立法.因此,完善我國婚姻法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該篇碩士論文運用比較分析方法以及法律社會學等方法,以“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為題,試圖從整體上、宏觀上完善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全文除結語外共分四個部分:引言,闡明了筆者寫作的目的與意義,一、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該部分作者主要論述了損害賠償制度的補償功能、制裁功能和教育預防功能,二、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制度的具體適用,該部分主要論證了損害賠償制度在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時的具體適用,并在借鑒國外或地區相關立法規定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制度的建議,三、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該部分作者主要論述了一般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在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內侵權及離婚時的具體表現,并提出其特有的屬性,四、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的適用規則,在該部分筆者結合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殊性,從損害賠償關系當事人、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方式闡述了損害賠償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適用規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將民法損害賠償一般原理運用到婚姻法中,并考慮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性,從宏觀上著眼,完善婚姻家庭法損害賠償制度,這樣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不僅有利于維護家庭的穩定,而且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自越南改革開放以來,越南公民與外國公民結婚也隨之增加,特別是越南人跟中國人結婚的現象.本文對中越兩國的涉外婚姻制度問題進行比較研究是因為本文覺得對現代社會這個問題是非常必要的.這種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兩國交流與合作的橋梁.因此,筆者以“中越涉外婚姻制度的比較研究”為碩士畢業論文的選題. 中越兩國山水相連,有著悠久的友好交往的歷史.在越南改革開放后更是加強了經貿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兩國公民通婚的現象日益增多.然而,由于兩國法律制度上的不同,兩國公民締結的婚姻事實上存在許多問題.如,未登記婚姻.根據調研顯示,中國云南省的紅河州河口、金平、綠春三縣與越南的老街、萊州省接壤,共有14個邊境鄉鎮.到xx年7月下旬紅河州共有中越公民婚姻773對,其中依法*結婚登記手續的僅有66對、生育子女807名.大多邊民通婚以事實婚姻的形式存在,成為“非婚家庭”.他們的子女既無戶口、土地,也無法享受惠民、惠農政策,再加上缺乏生存技能,生活都頗為艱難.另外,未經過合法的婚姻媒介,多數中越公民締結婚姻的目的為獲取經濟利益或趕潮流.在越南,最近的社會考察表明31%越南婦女嫁給外 _目的是就業,增加收入;15.6%的是希望能通過婚姻獲取錢財養家.由此,成千上萬婦女在結婚之后處于困難境地,比如:被*、被逼 _等.上述情況的增多導致中越通婚后,子女及后代成長環境的惡劣、婦女的家庭地位低下等問題的產生,嚴重影響了中越兩國交往秩序的安寧,不利于中越兩國之間友好外交關系的保持及發展. 基于上述原因,作為一個越南留學生,筆者認為在新環境、新背景下對中越兩國的結婚與離婚制度問題進行一個總體、全面、詳細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這種研究可以完善越南婚姻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有利于更好地搭建中越兩國交流與合作的橋梁.因此,筆者以“中越關于結婚與離婚制度的比較研究”為碩士畢業論文的選題. 首先,本文以中越婚姻制度概述進行比較研究.該部分主要的內容是概括基本原則比較和結婚制度的比較.對于基本原則的比較,本文提出中越婚姻法律的指導思想、法律條款的依據以及立法宗旨與理念的體現.對于結婚制度比較,本文主要對結婚條件、結婚程序、無效婚姻和離婚制度作出比較研究.該內容利于本文后面部分研究的定向. 接著,對中越涉外的結婚和離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較研究是論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內容.通過比較研究本文中找出中越關于涉外結婚和離婚的法律適用制度的相同和差異.該內容對越南關于涉外婚姻制度的法律完善有巨大的作用. 通過中越婚姻制度概述進行比較研究、中越涉外的結婚和離婚的法律制度作出比較研究,本文提出對越南涉外結婚與離婚制度的法律完善建議是本文最后的研究內容.特別是對涉外離婚制度的完善法律建議,本文提出完善涉外離婚管轄權制度和涉外離婚法律適用制度. 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婚外情現象層出不窮,許多夫妻為了給自己的婚姻增加“保險鎖”,紛紛采取了簽訂忠誠協議的手段.但是由于我國婚姻法對于忠誠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并沒有明文規定,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導致法院對于這類案件同案不同判,忠誠協議案件成為司法難題,學者之間對于忠誠協議的效力也頗多爭議.作者選擇此問題作為碩士論文的研究方向,希望能從多種角度探討、分析夫妻忠誠協議及其相關問題,期望能對將來司法工作帶來一定參考意義. 本文正文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問題的提出.介紹忠誠協議出現的背景及立法現狀,并通過上海法院和南京法院的兩個典型案例引出下文對于忠誠協議的探討. 第二部分,夫妻忠誠義務和忠誠協議的界定.本文采用夫妻忠誠義務的狹義概念,即夫妻之間性生活的專一,互負守貞義務或者守操義務;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簽訂的互相忠實于對方,在一方發生違約情形時承擔一定違約后果的協議,它的出現有其社會和法律上的雙重原因. 第三部分,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有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否定說主要從道德義務、人身權法定、與隱私權沖突、意思表示瑕疵、不良社會影響等幾個方面對忠誠協議效力提出質疑,肯定說多是從尊重當事人私權和維護意思自治原則來進行考量,筆者與肯定說的觀點較為一致,認為此類協議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應承認它的效力. 第四部分,夫妻忠誠協議的相關問題.分析了忠誠協議與訴前離婚協議的區別,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銜接適用以及是否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請求執行忠誠協議. 第五部分,完善夫妻忠誠協議的具體意見.從離婚損害賠償法定理由、賠償金額、舉證責任三個方面提出具體意見,增加忠誠協議的可執行性. 本碩士論文以社會歷史背景變遷為視角,較深入地探討了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公權的合理定位、社會流動的增強、社會輿論的寬松、市場經濟的變革、婚姻法的日趨人性化以及女性受教育日益提高等因素作用下對我國婚姻家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同時還從地區之間、城鄉之間對其離婚率的高低進行了比較分析. 整篇論文是由這樣組成的:緒論部分主要談論了課題的選擇和意義、研究方法、有關學術成果綜述、有關對離婚率概念的說明. 第一章主要對建國后三十余年離婚狀況述論,主要談論了從新中國成立到50年代末:離婚率的首個高峰,50年代末到“*”結束:離婚率的陡降,“*”結束后到八十年代初:離婚率小幅上揚等三個階段. 第二章是是本碩士論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從各個角度對 _離婚率攀升的社會歷史背景原因進行了探討.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第三章是對我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離婚率差異的進行了比較分析,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城鄉地區之間差異很大,因而有必要從微觀上加以探討. 最后為余論部分主要立足于怎樣認識 _離婚率提高這一復雜的社會現象.整篇論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變革的進步性和傳統文化的保守性、滯后性給現代中 _家庭生活打上了雙重的時代烙印,其帶有鮮明的轉型時期中國社會階段性特征.但從整體上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離婚率的攀升昭示著我們這個古老的中國,已經抖掉了 _塵埃,日益向文明、進步的現代國家邁進. xx年,全國各級法院新接收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的一審案件有1686694件,同比增長了5.83%.其中,婚姻家庭紛爭案件1518535,同比增長了3.17%,占婚姻家庭、繼承紛爭案件總數量的90.03%.新收離婚一審案件1251234件,同比上升3.71%,占全部民商事一審案件的17.10%.登記解除婚姻以后的財產紛爭的有25613件,同比增長了19.98%.1據報道,上海市市 _門在xx年共有148000對情侶申請了結婚登記;有61000對夫婦離婚協議,占近四成的年均增長.2對于婚前貸款購房、夫妻之間房產紛爭還有財產部分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在案件中有很集中的反映,迫切地需要進一步明示司法適用的標準.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在xx年8月9日對外公布了婚姻法解釋(三),19個法律條文中大部分是涉及夫妻財產制的內容,由此可見,夫妻財產制度儼然已經成為婚姻法規制的重中之重.最高 _的這個解釋一經公布就引起了社會劇烈反響,人們特別關注解釋中對夫妻間財產問題的規定.新婚姻法中明確細致地規定了夫妻離婚所帶來的財產糾紛,為將來解決這一類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提高了我國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時,它也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帶來了新的變化和新的詮釋,引發了社會大眾的熱議. 婚姻法解釋(三)中首次明確了如果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增值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把孳息和自然增值排除在共同財產之外;明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并且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自己子女名字的應視為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首次明確一方婚前貸款購房的離婚案件中的財產應該屬于所有產權登記方.可以說,婚姻法解釋(三)是為近些年來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的出現,和一些爭議很大的問題和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統一了法律適用,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正是以本次婚姻法解釋(三)為研究路徑,對其帶來的這些變化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和建議,希望可以引起更多學者的注意和重視,為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獻出自己的綿薄之力. 本論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我國的婚姻法關于財產的制度的形式和我國的立法原則.使對婚姻法的有關制度有大概的整體的印象,由婚姻法的整個歷史沿革來看婚姻法的發展,引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內容.第二部分重點介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財產制度的條文的相關規定,也著重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關財產制度條文的法理基礎和相關理念.第三部分婚姻法解釋(三)的相關法條的國外立法規定,尋求其中可以借鑒和吸取的精華和營養,對我國婚姻法的啟示作用.第四部分從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前面所述的法條出發,提出有待改進的地方和自己的一些見解.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家庭財產不斷增加,夫妻間平等、獨立的思想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配偶對各自權利的保護意識也逐漸增強.有鑒于此,xx年修訂的婚姻法首次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救濟途徑.然而,僅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過于嚴苛,隨著婚內侵權行為種類的增多以及程度的加重,離婚損害賠償孤掌難鳴的局面日漸突出,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勢在必行.從某種意義上說,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不僅是保護基本人權,完善我國婚姻立法的重要步驟,更能有效地維護家庭及社會的和諧穩定.目前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條件已基本成熟,相關制度的完善必將更好的發揮法律在婚姻家庭領域的作用. 文章運用綜合研究、比較研究的方法,梳理了婚內侵權的構成要件及其擔責方式,分析了我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相關立法及其不足,闡釋了我國現階段實行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物質基礎、思想基礎以及法律基礎,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完善我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立法提出了建議. 文章共分4章,第1章對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理論進行了闡述,并比較了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與其他侵權損害賠償的關系.第2章論證了在我國實行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3章借鑒了國外有關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的立法,剖析了我國現行立法的缺陷.第4章對完善我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立法進行了思考,在立法體例構建、配偶權制度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的修正以及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具體條款的設計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議.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六章、結語. 引言部分,交代了選題背景、選題價值、研究現狀、實證資料和行文思路.家庭暴力踐踏個人尊嚴、動搖婚姻家庭、影響社會穩定.反家暴已成國際共識,針對家暴立法已成國際潮流,司法介入、社會救助是我國基本的反家庭暴力手段,日漸獲得舉國上下的普遍認同.我國法學界關于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重心正在家庭暴力內涵、類型、原因、特征等轉向家庭暴力發生率、覆蓋率、救濟率,通過司法程序確保家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的公正與準確,通過社會救助方式實現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態度的全面鋪開,通過專門反家暴立法保障婚姻家庭與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家庭暴力的既有研究多專注于對家暴的定義與發生,存在著問題盲點多、比較研究欠缺、實證研究薄弱等問題.家庭暴力案件審判程序的整體完善、人身安全保護裁*度改革、家庭暴力采證方式與證據規則、施暴者處遇計劃、各機構行政責任分配、家暴嫌疑者通報機制、反家庭暴力社會聯動機制等方面研究日漸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集中研討反家庭暴力的價值在于:實現反家暴領域研究的綜合與系統、及時回應實務界的反家暴努力、確保我國家暴案件審判的公正與準確、推動家暴案件民事、刑事審判程序的改革、力爭為我國反家暴的宏觀改革和微觀實踐提供可行性建言,最大限度發揮實際應用價值.筆者收集的實證資料主要有: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實證資料、家暴受害者、婦聯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委員、家暴案件主審法官的訪談記錄、583份家庭暴力案件裁判文書、15份人民調解委員會家庭暴力案件受理文書、80份投訴婦聯家庭暴力事件記錄文書、60份家庭暴力民眾調查問卷.論文的基本思路在于:以比較法分析和實證考察為基本研究方法,關注問題盲點、拓展比較研究、突出實證研究,立足既有研究成果,整體思考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司法改革、社會救助健全. 第一章,界定了“家庭暴力”內涵,剖解了家庭暴力類型,概括了家庭暴力典型特征,分析了家庭暴力誘因.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家庭暴力”認識混亂的焦點在于“暴力主體”與“暴力行為”不明確,何謂家庭暴力認知不一.家庭暴力具有三大特征:行為隱蔽、手段多樣、后果嚴重.除此之外,家庭暴力還具有人口社會學、家庭*學、地域文化性等特征.家庭暴力誘因表現在四個方面:施暴者個人潛藏的自卑與憎惡;受虐婦女綜合癥;家暴的代際遺傳;不平等性別關系再生產. 第二章,分析家庭暴力國際國內情勢,考察了國際公約、域外代表性國家和地區在反家暴方面的特色.國際公約要求關注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婦女人權,國家和政府有責任采取一切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主要緣由在于:家庭暴力踐踏了人權、毀滅了正義,是嚴重的侵權和違法行為.反家庭暴力,應當提升個人防治家暴意識,鼓勵社會非正式支持系統的健康發展,增強社會正式支持系統的有效運行,最終構建反家庭暴力社會聯動機制. 第三章,梳理反家庭暴力國際立法發展歷程,考察英國、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反家庭暴力立法,總結評析各地反家暴立法特色所在.介紹我國立法現況,包含關于家暴的基本法,地方性反家庭暴力立法,反家庭暴力的審理指南以及既有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議稿.反思我國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分析缺陷所在:立法理念定位模糊;分散立法規制不力;立法內容亟待深化;立法改革成效難續. 第四章,簡介國外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實況,以實證調研為基礎,反思我國近幾年家庭暴力案件審判程序的改革實踐,總結困境所在:*隊伍反家庭暴力力度欠佳;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存在誤區;現行家庭暴力法律法規適用較為狹窄;社會不平等性別關系仍然持續生產. 第五章,簡介國外家庭暴力社會救助實況,以實證調研為基礎,反思我國近年家庭暴力社會救助實踐,總結不足所在:對家庭暴力認識存在誤區、法制宣傳尚未形成長效機制;部分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工作不理解;反家庭暴力工作經費不足;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難以有效得到保障;社會救助機構的職能受到限制;社會救助機構回訪制度不健全. 第六章,具體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途徑. 首先,構思“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選擇專門反家暴立法模式.必要性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應當有效規制家庭暴力;現行反家暴力量、力度、效果不盡如人意;順應反家暴立法國際發展潮流.可能性在于:既有立法與司法實踐提供了立法依據和本土經驗;提升了的公民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為出臺專門反家暴法奠定了社會基礎;國際反家庭暴力經驗及域外相關立法為出臺專門反家暴法提供了可資參考與借鑒;我國簽署的反家暴一系列國際公約均明確表示反家暴是國家責任;專家學者們的立法建議稿為出臺專門反家暴法縮小了理論與實際的差距.第二,遵循社會性別主流化理念.基本思路在于:諸多地方性反家暴法規業已出臺,法學理論界研討多年并已拿出學者建議稿,亟需國家立法層面回應.修正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強化反家暴力度,從宏觀上沖擊性別結構,促進實質的性別平等;設立反家暴專門機構,降低公權力機構干預家庭暴力的條件,建立全社會聯動干預機制,完善家庭暴力法律責任體系.第三,以“中國反家庭暴力法”命名.原因在于:“反”即“絕對反對”,強調了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既有立法中已有類似立法名稱.第四,立法內容多元化.應當突破傳統模式,綜合既有法律法規,內含兼具民事、刑事、行政相關內容,力求做到法官在適用個案時能夠有法可依,有法可援.主要包括:通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預防及處遇;證據;法律責任.第五,實體程序一體化.原因在于:區分實體或程序,在立法上難以銜接,會給法官適用法律帶來不便;對于家暴這樣一個“特殊對象”的法律規制無必要嚴格區分實體法或程序法,將二者融入一部專門法,實施效果可能更佳. 其次,整體思考我國家庭暴力司法介入實用型選擇,從7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思路:第一,組建反家暴一線*隊伍.*在接到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及時制止家暴行為的繼續發生,保障害者的人身安全,應當制作報警、接警、出警、處警等記錄.第二,家庭暴力應當成為獨立訴求.家暴已于xx年正式入法,具備了作為獨立案由的法律依據;法院審理涉及的家暴案件已成為“一大門戶”,數量不可小覷;受害者可直接因家暴提起訴訟,為司法審判實踐提供更科學合理的審判模式.第三,人身安全保護裁*度理應改革.研究“人身安全保護裁*度”,及時回應實務界的改革努力;推動我國家暴案件舉證責任分配的合理與公正;為構建我國專門反家暴法進行理論和實踐上的準備.第四,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別程序建構.應當在我國未來反家暴立法中專設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特別程序專章:家暴嫌疑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附加條件、不起訴和有罪免罰、相關法律文書的送達、緩刑與假釋期間遵守事項、*機關和反家暴中心等機構 _.第五,限制與未成年人子女會面交往令.以“子女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因素,全面審酌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責令施暴者遵守會面交往的注意事項,如有違背命令者,法院應當依職權予以禁止并有權依法沒收其繳納的保證金.第六,家庭暴力案件采證和證據規則新思路.家暴案件應適用特定的證據規則,確立非法證據的采信標準;舉證責任轉移到受害者時,應適度采用的“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通過完善或改革立法對司法鑒定次數進行限制或采取“復核鑒定”,由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復核鑒定的結論為效力層次最高的鑒定結論;培塑家暴受害者的證據意識,引導其在具體案件中采用合法的取證方式,有效地收集和保存證據.第七,施暴者民刑責任的合理預設.家庭暴力案件審判程序改革力度很大、成效顯著,但在改革措施落實和程序設計方面尚存諸多不足,并未 _解決積弊日久的制度難題;既有改革的進路失當嚴重滯礙了改革的深入推進,可從三方面著手調整改革進路:適格主體理性主導、統籌協調合力推進、關注細節確保落實. 再次,提出家庭暴力社會救助措施的校正思路,主要包括7個方面:第一,設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籌劃設立防治基金.第二,建立反家庭暴力中心,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緊急救援裝置和心理、住宅、追蹤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庇護場所等.第三,設置對施暴者實施具有積極輔導和治療色彩的“施暴者處遇計劃”,在未來反家暴立法中明確制定機構、內容、評估標準、執行機關及職責等內容.第四,構建家庭暴力嫌疑者通報機制,當事人所在單位、教育、醫療、信訪、婦聯及其他社會組織相關機構自發現家庭暴力存在時起24小時向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通報嫌疑者,必要時請求*執法機關和其他相關機構配合工作,力求做到將發現的家暴嫌疑者遏制在萌芽階段以及有效及時制止以及升級為家暴施暴者.第五,設立家庭暴力當事人訪視制度,各家庭暴力防治機構有義務采取詢問觀察當事人及周圍鄰里的方式對家暴受害者進行定期回訪,及時檢查防治工作進行實效,并根據效果程度進行下一步工作的開展.第六,規范各機構反家庭暴力機構職責,防治家庭暴力的社會救助單位種類較多,其職責也應當根據各單位機構性質而定.第七,努力形成反家庭暴力社會聯動機制,依靠立法、司法、執法、社會救助等社會各界共同努力形成的就如何認定家暴、以何種方式防治家暴、采用何種措施懲治施暴者以及依靠何種手段救助受害者的一種“綜合力量”,主要由社會正式支持系統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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