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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建設行業標準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技術規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mbined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engineeringCJJ -(報批稿)燃氣冷熱電聯供工程技術規程編制組2009年12月 精選文檔前 言根據建設部建標200466號文的要求,標準編制組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本規程。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1.總則;2.術語;3.系統配置;4.能源站;5.燃氣系統及設備;6.供配電系統及設備;7.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8.監控系統;9.施工與驗收;10.運行管理。本規程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交主編單位。本規程主編單位:城市建設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惠新里3號;郵編:100029) 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單北大街小醬胡同甲40號;郵編:100032)本規程參加單位: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 本規程審查人員:目次1總 則112術 語223系統配置223.1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113.2冷、熱、電負荷113.3設備配置114能源站334.1站址選擇334.2工藝布置434.3建筑與結構444.4消 防554.5通風與排煙654.6照 明765燃氣系統及設備985.1燃氣供應系統985.2燃氣設備1095.3輔助設施1096供配電系統及設備11106.1電力系統11106.2發電設備11106.3輔助設施12116.4電氣主接線13116.5繼電保護13126.6接地保護14126.7電纜選擇與敷設14127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15147.1余熱利用系統15147.2余熱利用設備15147.3輔助設施15148監控系統17168.1監 測17168.2控 制17168.3保護與報警18169施工與驗收19189.1施工準備19189.2設備安裝19189.3管道安裝19189.4設備調試及試運行19189.5驗 收201910運行管理222010.1日常管理和維護222010.2聯供系統啟動和停機222010.3檢驗與維修2220本規范用詞說明242122引用標準名錄252223條文說明272425 1總 則12術 語23系統配置13.1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13.2冷、熱、電負荷13.3設備配置1W年發電總量,kWh;2Q1年余熱供熱總量,MJ;24能源站34.1站址選擇34.2工藝布置44.3建筑與結構44.4消 防54.5通風與排煙64.6照 明75燃氣系統及設備95.1燃氣供應系統95.2燃氣設備105.3輔助設施106供配電系統及設備116.1電力系統116.2發電設備116.3輔助設施126.4電氣主接線136.5繼電保護與計量136.6接地保護146.7電纜選擇與敷設147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157.1余熱利用系統157.2余熱利用設備157.3輔助設施158監控系統178.1監 測178.2控 制178.3保護與報警189施工與驗收199.1施工準備199.2設備安裝199.3管道安裝199.4設備調試及試運行199.5驗 收2010運行管理2210.1日常管理和維護2210.2聯供系統啟動和停機2210.3檢驗與維修22本規范用詞說明24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24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24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24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用詞:244)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42 規范中指定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24引用標準名錄25條文說明271 總 則13 系統配置33.1 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33.2 冷、熱、電負荷43.3 設備配置44 能源站54.1 站址選擇54.2 工藝布置54.3 建筑與結構64.4 消 防74.5 通風與排煙84.6 照 明95 燃氣系統及設備105.1 燃氣供應系統105.2 燃氣設備115.3 輔助設施126 供配電系統及設備136.1 電力系統136.2 發電設備136.3 輔助設備146.4 電氣主接線146.5 繼電保護146.6 接地保護157 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167.1 余熱利用系統167.2 余熱利用設備167.3 輔助設施178 監控系統188.1 監 測188.2 控 制188.3 保護與報警189 施工及驗收209.1 一般規定209.2 設備安裝209.3 管道安裝209.4 設備調試及試運行2010 運行管理2110.1 日常管理和維護2110.2 聯供系統啟動和停機2110.3 檢驗與維修211總 則12術 語23系統配置13.1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13.2冷、熱、電負荷13.3設備配置14能源站34.1站址選擇34.2工藝布置34.3建筑與結構44.4消 防54.5通風與排煙54.6照 明65燃氣系統及設備85.1燃氣供應系統85.2燃氣設備95.3輔助設施96供配電系統及設備106.1電力系統106.2發電設備106.3輔助設施116.4電氣主接線116.5繼電保護126.6接地保護126.7電纜選擇與敷設127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147.1余熱利用系統147.2余熱利用設備147.3輔助設施148監控系統168.1監 測168.2控 制168.3保護與報警169施工與驗收189.1施工準備189.2設備安裝189.3管道安裝189.4設備調試及試運行189.5驗 收1910運行管理2010.1日常管理和維護2010.2聯供系統啟動和停機2010.3檢驗與維修20本規范用詞說明22引用標準名錄23條文說明251 總 則13 系統配置23.1 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23.2 冷、熱、電負荷23.3 設備配置34 能源站44.1 站址選擇44.2 工藝布置44.3 建筑與結構54.4 消 防64.5 通風與排煙64.6 照 明75 燃氣系統及設備85.1 燃氣供應系統85.2 燃氣設備85.3 輔助設施86 供配電系統及設備96.1 電力系統96.2 發電設備96.3 輔助設備106.4 電氣主接線106.5 繼電保護106.6 接地保護107 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127.1 余熱利用系統127.2 余熱利用設備127.3 輔助設施128 監控系統148.1 監 測148.2 控 制148.3 保護與報警149 施工及驗收159.1 一般規定159.2 設備安裝159.3 管道安裝159.4 設備調試及試運行1510 運行管理1610.1 日常管理和維護1610.2 聯供系統啟動和停機1610.3 檢驗與維修16CONTENTS 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System Configuration43.1System Compostion And Operation Format43.3Cooling Heating and Electrical Load43.4Equipment Configuration44Energy Station64.1 Station Location Selection64.2Process Layout64.3Achitecture And Construction 74.4Fire Protection 84.5Aeration And Fume Exhaust 84.6Illumination95Gas System And Equipments105.1Gas Supply System105.2Equipment applying in gas system115.3Auxiliary Equipment116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And Equipment126.1Power System126.2Power Generation Equipment126.3Auxiliary Equipment136.4Electrical Main Connection136.5Relay Protection146.6Ground Protection146.7Cable Selection And Laying157Exhaust Heat System And Equipment167.1Exhaust Heat System167.2Exhaust Heat Equipment167.3Auxiliary Equipment168Surveillance and Control System188.1Inapection188.2Control188.3Protection And Alarm199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209.1Construction Preparation209.2Equipment Installation209.3Pipline Installation209.4Equipment Debugging And Commissioning209.5Acceptance2110Operation Management2210.1Routine Management And Maintain2210.2Cogeneration Start And Stop2210.3Inspection And Maintain22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3The list of quoting code-25Illustration of clauses-251 總 則1.0.1 為提高分布式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建立安全的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以下簡稱聯供系統),規范工程建設和管理,制訂本規程。1.0.2 本規程適用于以燃氣為一次能源,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總容量小于或等于15MW,供應冷、熱、電能的分布式能源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1.0.3 聯供系統宜采用并網的運行方式。1.0.4 聯供系統應本著電能自發自用、余熱利用最大化的原則,系統的設備配置及運行模式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1.0.5 聯供系統的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應大于70%。1.0.6 可上網的聯供系統,其電氣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執行電力行業的相關標準。1.0.7 聯供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術 語2.0.1 燃氣冷熱電聯供系統 combined cooling heating and power system布置在用戶附近,以燃氣為一次能源用于發電,并利用發電余熱制冷、供熱,同時向用戶輸出電能、熱(冷)的分布式能源供應系統。簡稱聯供系統。聯供系統由動力系統、燃氣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監控系統組成。2.0.2 孤網 operating in isolated mode發電機供電系統獨立運行。2.0.3 并網 operating in grid parallel mode發電機與公共電網并列運行,不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2.0.4 上網 operating in grid connected mode發電機與公共電網并列運行,且可以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2.0.5 能源站 Energy station 設置冷熱電聯供系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的區域、房間或建筑物。2.0.6 發電機組 genset由原動機、發電機、啟動裝置、控制裝置等組成的發電設備。2.0.7 余熱 exhaust heat 原動機冷卻水熱量及原動機排煙熱量。2.0.8 補燃型余熱鍋爐 boiler driving exhaust heat and gas除利用余熱外,還帶有燃燒器,可通過直接燃燒燃氣產生蒸汽或熱水的鍋爐。2.0.9 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 exhaust heat driving lithium bromide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直接利用原動機冷卻水和排煙進行制冷、熱的機組。可分為煙氣型及煙氣熱水型冷(溫)水機組。2.0.10 補燃型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組 lithium bromide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driving exhaust heat and gas除利用余熱外,還帶有燃燒器,可通過直接燃燒燃氣制冷、熱的機組。2.0.11 主機間combustion equipment room能源站中布置燃氣燃燒設備的房間。3 系統配置3.1 系統組成及運行方式3.1.1 聯供系統由動力系統、燃氣供應系統、供配電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監控系統組成。3.1.2 當熱負荷主要為空調制冷、供熱負荷時,聯供系統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吸收式冷(溫)水機組,直接利用煙氣和高溫水熱量;當熱負荷主要為蒸汽或熱水負荷時,聯供系統余熱利用設備宜采用余熱鍋爐,將發電余熱轉化為蒸汽或熱水再利用。3.1.3 當沒有公共電網或公共電網接入困難,且聯供系統所帶電負荷比較穩定時,發電機可采用孤網運行方式,否則應采用并網的運行方式。3.1.4 孤網運行的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應自動跟蹤用戶電負荷;并網運行的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應與公共電網自動同步。3.1.5 供冷、供熱系統應優先利用發電余熱制冷、供熱。3.1.6 聯供系統的組成形式、設備容量、工藝流程及運行方式,應根據燃氣供應條件和冷、熱、電、氣價格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3.2 冷、熱、電負荷3.2.1 對既有建筑進行聯供系統設計時,應調查實際冷、熱、電負荷數據,根據實測運行數據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和年負荷曲線。3.2.2 對新建建筑或不能獲得實測運行數據的既有建筑進行聯供系統設計時,應根據本建筑設計負荷資料,參考相似建筑實測負荷數據進行估算,并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和年負荷曲線。3.2.3 繪制不同季節典型日逐時負荷曲線時,應根據各項負荷的種類和性質以及蓄熱(冷)裝置的特性,分別逐時疊加。3.2.4 應根據逐時負荷曲線計算聯供系統全年供冷量、供熱量、供電量。3.3 設備配置3.3.1 聯供系統發電機應針對不同運行方式確定設備容量。1 當采用并網運行方式時,發電機容量應根據基本電負荷曲線確定,單臺發電機容量要滿足低負荷運行要求;2 當采用孤網運行方式時,發電機容量應滿足所帶電負荷的峰值需求。3.3.2 當發電機供應電負荷的供電可靠性要求高時,發電機臺數不宜少于2臺。3.3.3 聯供系統設備容量的確定應計算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且應符合本規程第1.0.5條的規定。3.3.4 聯供系統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應按下式計算: (3.3.4)式中 v1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率,%; W年發電總量,kWh; Q1年余熱供熱總量,MJ; Q2年余熱供冷總量,MJ; B年燃氣總耗量,m3; QL燃氣低位發熱量,MJ/m3。3.3.5 能源站的供冷熱設備總容量應根據用戶設計冷熱負荷確定。當發電余熱不能滿足設計冷熱負荷時,應設置補充冷熱能供應設備。補充冷熱能供應設備可采用吸收式冷(溫)水機組、壓縮式冷水機組、熱泵、鍋爐等。條件許可時,宜采用蓄冷、蓄熱裝置。4 能源站4.1 站址選擇4.1.1 能源站宜靠近供電區域的主配電室。4.1.2 能源站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能源站主機間應為丁類廠房,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應為甲類廠房。4.1.3 能源站宜獨立設置或室外布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貼鄰民用建筑布置,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且不應貼鄰人員密集場所。4.1.4 主機間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應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層、首層或屋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氣作燃料時,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2 建筑物內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層站房應靠外墻布置,且不應布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3 能源站設置在屋頂上時,站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應大于6.0m;4 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層或首層時,單臺發電機容量不應大于3MW;5 能源站布置在建筑物屋頂時,單臺發電機容量不應大于2MW。4.1.5 能源站冷(溫)水機組及常(負)壓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建筑物地下二層。4.1.6 能源站變配電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的規定。4.1.7 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燃氣設備邊緣與相鄰建筑外墻面的最小水平凈距應符合表4.1.7的規定:表4.1.7 室外布置能源站燃氣設備與建筑物水平凈距燃氣最高壓力(MPa)燃氣設備邊緣與建筑外墻面的水平凈距(m)一般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0.84.08.01.67.014.02.511.021.04.1.8 冷卻塔、風冷散熱器和室外布置的能源站等,應與周圍建筑布局相協調。4.2 工藝布置4.2.1 能源站宜設置主機間、輔機間、變配電室、控制室、燃氣計量間。4.2.2 控制室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控制室與機房相通的門、窗應采用隔聲門窗;2 控制室室內環境設計應符合隔聲、室溫、新風等勞動保護要求。4.2.3 發電機組及冷、熱供應設備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設有設備安裝、檢修、運輸的空間及場地;2 設備與墻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1.0m;3 設備之間的凈距應滿足操作和設備維修要求。主機間內設備的凈距不宜小于1.2m。4.2.4 汽水系統應裝設安全設施。4.2.5 外表面溫度高于50的設備和管道應進行保溫隔熱。對不宜保溫且人可能接觸的部位應設護欄或警示牌。4.2.6 室外布置的能源站,對發電機組及輔助設備應根據環境條件和設備本身的要求設置防雨、防凍、防腐、防雷等設施。4.2.7 能源站、站內設備及室外設施等,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并采取隔聲、隔振措施,噪聲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規定。4.3 建筑與結構4.3.1 獨立建筑的能源站,應采用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規定的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4.3.2 主機間、計量間的爆炸危險區域應為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1992中的2區;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應為1區。4.3.3 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得低于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在隔墻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當必須在隔墻上開設門窗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4.3.4 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其外墻上的門、窗等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檻墻。4.3.5 當能源站內設置燃氣增壓機間、調壓計量間時,應采用防火墻與主機間、變配電室隔開。且隔墻上不應開設門窗及洞口。4.3.6 增壓機間應布置在主機間附近,縮短增壓機間至主機間的燃氣管道。4.3.7 主機間和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應設置泄壓設施。泄壓口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安全出口。4.3.8 主機間泄壓面積應不小于主機間占地面積的10%。4.3.9 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其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該建筑劃分為長徑比小于等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4.3.8)式中:A泄壓面積,m2 ; V廠房的容積,m3 。4.3.10 獨立設置的能源站,當主機間的面積大于等于200m2時,其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應分別設在機房兩側,其中直通室外的出入口不少于1個;當主機間的面積小于200m2時,可設1個直通室外的出入口。4.3.11 設置于建筑物內的能源站,主機間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少于1個。4.3.12 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應不少于1個。變配電室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且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的出入口不少于1個。4.3.13 主機間和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的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會發生火花的材料。4.3.14 應根據工藝系統情況,設置檢修用起重設備。4.3.15 能源站應預留能通過設備最大搬運件的安裝洞,安裝洞可與門窗洞或非承重墻結合。4.3.16 平臺、走道、吊裝孔等有墜落危險處,應設欄桿或蓋板。需登高檢查和維修設備處應設有鋼平臺或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4.3.17 能源站內疏散樓梯、走道、門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4.3.18 防雷措施應按現行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執行。4.3.19 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不含發電機組)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設公用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4.4 消 防4.4.1 能源站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并配置固定式滅火器。4.4.2 消火栓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4.4.3 固定式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對中危險級場所的規定。4.4.4 能源站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火災檢測和自動報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4.4.5 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主控制器應設置在有人值班處。主控制器應能顯示、儲存、打印出相關報警及動作信號,同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應具有遠程自動控制和就地手動操作滅火系統的功能。4.4.6 能源站所有燃氣管道穿過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自動報警裝置。當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25%時,應立即報警并聯動啟動事故排風機,當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爆炸下限的50%時,應立即連鎖關閉燃氣緊急自動切斷閥。4.4.7 可燃氣體探測自動報警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的規定。4.4.8 建筑物內的能源站主機間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發電機組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4.4.9 建筑物內的能源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接入所在建筑物消防控制室。4.4.10 消防控制室或集中控制室應有顯示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工作狀態的裝置,并能遙控操作緊急切斷閥。4.4.11 下列設備和系統應設備用電源:1 火災自動檢測、報警及聯動控制系統;2 燃氣泄漏檢測、報警及自動連鎖系統。4.4.12 所有燃氣管道穿過的房間應采用防爆燈具、防爆電機及隔爆開關,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4.4.13 能源站應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報警通訊電話。4.5 通風與排煙4.5.1 能源站的設計應優先利用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通風系統。4.5.2 主機間的通風量應包括下列幾部分:1 燃燒設備所需要的助燃空氣量;2 消除設備散熱所需要的空氣量;3 人體環境衛生所需要的新鮮空氣量。4.5.3 主機間、輔機間、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應單獨設置送排風系統。4.5.4 有燃氣管道通過的房間應設事故排風系統。應選用防爆型事故排風機,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4.5.5 敷設燃氣管道的密閉空間,應設機械通風設施,換氣次數不得少于3次/h,事故通風換氣次數不少于6次/h。4.5.6 主機間、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的通風量,宜根據工藝設計要求通過計算確定,但換氣次數不應小于表4.5.6的規定。表4.5.6 主機間、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計量間通風換氣次數燃氣最高壓力(MPa)位置房間正常通風(次/h)事故通風(次/h)不工作時(次/h)0.4建筑物內主機間6123增壓、調壓、計量間31220.8獨立設置主機間6123增壓、調壓、計量間31221.6建筑物內主機間12203增壓、調壓、計量間122032.5獨立設置主機間6123增壓、調壓、計量間61234.5.7 事故通風的通風機,應分別在室內、外便于操作的地點設置電器開關。4.5.8 通風系統宜裝設消聲設施。原動機直排煙道應裝設消聲設施。4.5.9 通風系統的設計及進、排風口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 50019的規定。發電機組進風口宜布置在靠近發電機的位置。4.5.10 能源站煙道、煙囪設置應進行水力計算,滿足機組設備正常工作的要求。煙道和煙囪應采用鋼制或鋼筋混凝土構筑。4.5.11 發動機應采用單獨煙道,其他用氣設備宜采用單獨煙道。當多臺設備合用一個總煙道時,各設備的排煙不得相互影響,且煙氣不得流向停止運行的設備。4.5.12 每臺用氣設備的煙道上以及容易集聚煙氣的地方,均應設置泄爆裝置。4.5.13 煙道、煙囪低點應裝設排水設施。4.5.14 排煙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值,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4.6 照 明4.6.1 能源站的照明應設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照明電壓宜為220V。4.6.2 正常照明電源,應由動力或照明網絡共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接引;事故照明電源,宜由蓄電池組供電。4.6.3 主機間、輔機間、配電室、控制室及各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間等處事故照明時間應不小于60min。4.6.4 安裝高度低于2.2m的燈具,宜采用36V,如采用220V電壓時,應有防止觸電的安全措施,并應敷設燈具外殼專用接地線。4.6.5 檢修用的移動式燈具的電壓不應大于36V,燃氣發電機保護罩內檢修用的移動式燈具,其電壓應為12V。5 燃氣系統及設備5.1 燃氣供應系統5.1.1 燃氣成分、流量、壓力等應滿足所有用氣設備的要求。5.1.2 燃氣供應系統應由調壓裝置、過濾器、計量裝置、緊急切斷閥、放散、檢測保護系統、溫度壓力測量儀表等組成。需要增壓的燃氣供應系統還應設置緩沖裝置和增壓機。并應有進口壓力過低保護裝置。5.1.3 燃氣引入管處應設置緊急自動切斷閥和手動快速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與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聯動。作為備用電源的發電機組,燃氣管道的緊急自動切斷閥應設置不間斷電源。5.1.4 用氣設備前應設置能夠快速人工手動關閉的閥門。5.1.5 原動機與其他設備的調壓裝置應獨立設置。5.1.6 能源站所有燃氣設備的計量裝置應獨立設置,計量裝置前應設過濾器。5.1.7 獨立設置的能源站,當燃氣管道最高入室壓力小于等于0.8MPa,以及建筑物內的能源站,當燃氣管道最高入室壓力小于等于0.4MPa時,燃氣供應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5.1.8 獨立設置的能源站,當燃氣管道最高入室壓力大于0.8MPa小于等于2.5MPa,以及建筑物內的能源站,當燃氣管道最高入室壓力大于0.4MPa小于等于1.6MPa時,應采取以下技術措施:1 能源站內所有燃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和無縫管件;2 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管道與設備、閥門的連接應采用法蘭連接或焊接連接;3 管道上嚴禁采用鑄鐵閥門及附件;4 所有焊接接頭應進行100%射線檢測和超聲波檢測。不適用上述檢測方法的焊接接頭,可進行磁粉或液體滲透檢測。其質量不得低于現行國家標準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6中級;5 能源站內燃氣管道穿過的所有房間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風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20次/h;不工作且關閉燃氣總閥門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5.1.9 屋頂設置的能源站,其供氣管道可敷設于管道井內或沿有檢修條件的建筑物外墻、柱敷設。管道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 燃氣立管應有承受自重和熱伸縮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動支架;2 室外敷設管道應計算熱位移并采取熱補償措施;3 管道豎井應靠建筑物外墻設置,管道豎井的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4 管道豎井的外墻上每層均應設置通向室外的百葉窗;5 管井內的燃氣立管上不應設置閥門。5.1.10 燃氣管道宜直接引入燃氣增壓機間、調壓間或計量間,不得穿過易燃易爆品倉庫、變配電室、電纜溝、煙道和進風道等。5.1.11 燃氣管道穿過樓板、樓梯平臺、隔墻時,必須安裝在套管中。5.2 燃氣設備5.2.1 調壓裝置的壓力波動范圍應滿足用氣設備的要求。計量裝置應設置溫度、壓力修正裝置,并宜設置溫度、壓力及修正后流量的遠傳裝置。5.2.2 燃氣增壓機和緩沖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 燃氣增壓機前后應設緩沖裝置。緩沖裝置后燃氣壓力波動范圍應滿足用氣設備要求;2 燃氣增壓機和緩沖裝置宜與原動機一一對應;3 燃氣增壓機的吸氣、排氣和泄氣管應設減振裝置;4 燃氣增壓機應設就地控制并宜設遠程控制。5.2.3 燃氣增壓機運行的安全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在啟動空轉時的防護裝置;2 當設有中間冷卻器和后冷卻器時,應加設冷卻介質異常的報警裝置;3 驅動用的電動機應為防爆型結構;4 潤滑系統應設低壓報警及停機裝置;5 應設與發電機組緊急停車連鎖裝置;6 排出的冷凝水應集中處理。5.2.4 增壓機間的工藝設計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規定。5.3 輔助設施5.3.1 燃氣管道應裝設放散管、取樣口和吹掃口,其位置應能滿足將管道內燃氣吹掃干凈的要求。5.3.2 放散管的管口應高出屋脊(或平屋頂)1m以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m,并應采取防止雨雪進入管道和放散物進入房間的措施。6 供配電系統及設備查北京并網標準6.1 電力系統6.1.1 發電機組的輸出電壓等級,應根據發電機組容量、用電負荷要求、供電距離,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400V、6.3kV或10.5kV。6.1.2 并網情況下,單機功率小于1000kW的發電機組,機端的輸出電壓宜采用400V;單機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kW的發電機組,機端的輸出電壓宜采用10.5kV。6.1.3 聯供系統發電機并網時,應采取下列控制和保護措施:1 應設置自動同期裝置;2 并網線路應在用戶側適當位置設置明顯斷開點;3 必須采取“逆功率保護措施”,聯供系統應只能受電,不得向公共電網輸送電能。6.1.4 聯供系統供電電壓偏差、波形畸變率、周波偏差應根據用電容量、用電設備特性、供電距離、供電線路的回路數確定。6.1.5 正常運行情況下,聯供系統供電時應保證用戶的低壓供電電壓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電壓的百分數表示)符合下列要求:1 電動機為5%;2 照明:在一般工作場所為5%;對于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上述要求時,可為5%、10%;應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衛照明等為5%、10%;3 其他用電設備當無特殊規定時為5%。6.1.6 正常運行情況下,聯供系統供電時應保證用戶的低壓供電頻率偏差允許值(以額定頻率的百分數表示)符合下列要求:1 發電機與公共電網并列運行時,頻率偏差小于0.2Hz;2 孤網運行時,頻率偏差小于0.5Hz;6.1.7 聯供系統供電的低壓配電系統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壓配電系統的不對稱度:1 220V或380V單相用電設備接入220/380V三相系統時,宜使三相平衡;2 由地區公共低壓電網供電的220V照明負荷,線路電流小于或等于30A時,可采用220V單相供電;大于30A時,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線制供電。6.2 發電設備6.2.1 聯供系統發電設備可采用小型燃氣輪機、燃氣內燃機、微燃機等。6.2.2 應根據聯供項目的冷熱電負荷情況、運行方式、安裝環境、燃氣供應條件以及發電裝置的特性等選用適合的發電機組。6.2.3 在選擇發電機組臺數和單機容量時,應保證發電機工作時有較高的負載率,并應校核余熱利用率,保證余熱能充分利用。6.2.4 當發電機組孤網運行或兼作備用電源時,發電機組數量不宜少于2臺。孤網運行時應考慮備用措施。6.2.5 當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應保證在公共電網故障時,發電機組可以自動啟動、運行。當用戶有不間斷供電要求時,可設置負荷自動管理裝置。6.2.6 聯供系統使用的發電機組,下列技術指標應滿足使用要求:1 發電效率;2 適應負荷能力;3 余熱介質參數與余熱利用設備匹配;4 具有完善的控制系統、保護系統。6.2.7 聯供系統使用的發電機組電能質量應符合表6.2.7標準規定:表6.2.7 電能質量標準內 容標準名稱和代號供電電壓允許偏差電能質量 供電電壓允許偏差GB 12325電壓波動和閃變電能質量 電壓波動和閃變GB 12326公用電網諧波電能質量 公用電網諧波GB/T 14549電力系統頻率允許偏差電能質量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GB/T 15945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電能質量 暫時過電壓和瞬態過電壓GB/T 184816.2.8 聯供系統宜選用有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措施的發電機組。當采用燃氣內燃發電機組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小于或等于500mg/Nm3(含氧量為5%時)。6.3 輔助設施6.3.1 能源站自用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1 能源站自用電源宜從發電機出口連接的低壓母線取得。自用電電源的引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廠用電設計技術規定DL5153的規定;2 對于高壓啟動的備用電源的引接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 50049及火力發電廠設計技術規程DL 5000的規定;3 當發電機組兼作備用電源時,應設有不間斷交流電源裝置;4 可燃氣體報警系統及各種控制裝置應設不間斷電源。6.3.2 直流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1 聯供系統控制、操作、保護、自動裝置、事故照明等應有可靠的直流電源;2 直流系統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 50049的規定。6.3.3 無功補償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1 當聯供系統采用提高功率因數措施后,仍達不到電網合理運行要求時,應采用并聯電力電容器作為無功補償裝置;2 無功補償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并聯電容器裝置設計規范GB 50227的規定。6.4 電氣主接線6.4.1 聯供系統的電氣主接線方案應從供電的可靠性、運行的安全性和維護的方便性等方面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對確定的接線方案,應按正常運行(包括最大和最小運行方式)和短路故障電流計算,選擇和校驗主要設備及繼電保護和自動化裝置。6.4.2 聯供系統的電氣主接線宜采用單母線或單母線分段接線。當母線分段時,應采用分段斷路器接線。6.4.3 當聯供系統發電機組與公共電網并網運行時,應根據發電機組的容量及變配電系統的主接線形式設計接入系統。對機端輸出電壓為400V的發電機組,宜在用戶變配電系統低壓側并網。對機端輸出電壓10.5kV的發電機組,應在用戶變配電系統高壓側或在地區變電站的10kV側并網。6.4.4 作為備用電源的聯供系統,發電機組所帶電負荷范圍、發電機與配電系統的連接方式應根據整體項目的電氣主接線方案確定。6.4.5 聯供系統變配電室及配電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1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 50053、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0、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6.5 繼電保護與計量6.5.1 聯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 50062的規定。6.5.2 聯供系統應根據發電容量、運行方式、接入系統電壓等級等因素,配置發電機本體及配電系統的繼電保護裝置。6.5.3 當發電機并網運行時,應根據供電系統形式設置解列點。6.5.4 當發電機并網運行時,公共電網的容量應能滿足聯供系統最小出力時用戶電負荷需求。6.5.5 當聯供系統與配電系統因故障解列后,應監測配電系統并網點的電壓和頻率,待電壓和頻率都保持在允許偏差范圍內2min后,發電機才能重新并網。6.5.6 聯供系統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有停止發電機運行的保護:1 原動機事故停機;2 通風系統事故停機;3 燃氣系統事故報警。6.5.7 發電機和公共電網的電量應分別計量。6.6 接地保護6.6.1 聯供系統的接地裝置應充分利用自然接地體接地,但應校驗自然接地體的熱穩定。6.6.2 聯供系統電氣設備及發電機組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控制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6.6.3 設計接地裝置時,應考慮土壤干燥或凍結等季節變化的影響,接地電阻在四季中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6.6.4 接地裝置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1 接地電阻值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要求長期有效;2 能承受接地故障電流和對地泄漏電流,特別是能承受熱、熱的機械應力和電的機械應力而無危險;3 必須采取保護措施防止由于電蝕作用而引起對其他金屬部分的危害;6.7 電纜選擇與敷設6.7.1 能源站的電纜選擇與敷設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50217的規定。6.7.2 電纜的防火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的規定。6.7.3 電纜的布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4的規定。7 余熱利用系統及設備7.1 余熱利用系統7.1.1 余熱利用可采用下列基本形式:1 原動機余熱經余熱鍋爐或換熱器產生蒸汽或熱水。蒸汽、熱水直接利用或進入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供熱;2 原動機余熱直接進入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供熱;3 原動機各部分余熱分別利用:煙氣進入余熱吸收式冷(溫)水機制冷、供熱;冷卻水進入換熱器供熱水;4 條件許可時,可采用熱泵機組以及設置蓄熱(冷)裝置。7.1.2 余熱利用的形式,應根據項目的負荷情況和原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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