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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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措施實施規則第一條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二號發行,以下為辦法)及相關法規制定本細則。第2條辦法所述預付卡不包括:(一)社會保障金支付專用預付卡;(b)只有乘坐公共交通的預付卡;(c)僅限于支付電話費和其他通信費用的預付卡;(d)發行機構和特別商人是同一法人的預付卡。第3條辦法第8(4)條規定,熟悉支付業務的5名高級管理人員以上,申請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5人具備以下條件:(a)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等的中級技術職位;(b)從事結算或金融信息處理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會計、經濟、金融、計算機、電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前款所稱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第4條辦法第8(5)款包含防止洗錢、資助恐怖主義等金融犯罪活動的措施,包括反洗錢內部控制、客戶識別、可疑交易報告、保留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第5條辦法第8(6)款包括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網絡通信系統和容納上述系統的專用計算機房。第6條辦法第8(7)款包括具有合規管理、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和系統運行維護功能的部門。第7條辦法條第10(2)款被稱為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包括信息處理服務和信息處理支持服務。第8條辦法條第10條規定,具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如下:(a)直接持有申請人股份的投資者的50%以上;(b)直接擁有和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的申請人的股份累計出資人的50%以上;(3)直接擁有和間接擁有申請人股份的申請人的股份不到50%,但只擁有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表決權的出資人。第9條辦法第10條規定,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如下:(a)直接持有申請人股份的投資者的10%以上;(b)直接擁有和間接持有申請人股份的申請人的股份超過10%的出資人。第10條辦法第11(I)條所指的書面申請,應明確申請特定類型的付款業務。第11條辦法條第11(2)款所述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應加蓋申請人的正式印章。第12條辦法第11(5)條中提到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截至申請日期最近一年的財務會計報告。申請人設立不到一年的,應當提交存續期間的財務會計報告。第13條辦法第11(6)條所述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分析從事支付業務的市場前景;(b)指定從客戶開始結算業務到完成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之間的業務內容和相關資金流的支付業務處理流程;(三)從事支付業務的技術實施手段;(四)分別說明從事支付工作的風險分析和管理措施以及支付工作的各個部分。(五)從事支付業務的經濟效益分析。申請人申請多種類型的付款業務,必須根據付款業務類型分別提供前款規定的內容。第14條辦法第11(7)條所述反洗錢措施接受資料是指包括以下內容的報告:(a)反洗錢合規管理框架、客戶識別和數據保留措施、可疑交易報告措施、交易記錄保留措施、反洗錢審計和培訓措施、支持反洗錢調查的內部程序、包括反洗錢工作保密措施的反洗錢內部控制系統文件;(二)設置反洗錢工作,說明負責反洗錢工作的內部機關、反洗錢高級經理和專門的反洗錢工作人員和聯系方式;(c)說明監測可疑交易的技術條件。第15條辦法第11(8)條稱技術安全檢查認證證書,支付業務設施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工作規范、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資料應包括檢查機關簽發的檢查報告和認證機關簽發的認證證明。上述測試機構和認證機構都必須獲得中國認證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的批準,并滿足中國人民銀行對技術安全測試認證能力的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安全要求,如果沒有進行技術安全檢查認證,或者技術安全檢查認證程序、方法有重大缺陷,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重新認證。第16條辦法第11(9)條中提到的簡歷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說明和有關學歷、技術職務的證明資料。第17條辦法第11(11)條所述主要投資者的相關資料應包括以下文件、信息:(a)申請人關于投資者關系的說明材料;(二)主要投資者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三)主要投資者的信息處理支持服務合作機構出具的業務合作證書上印有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合作機構的公認。(四)近兩年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主要出資人財務會計報告;(五)股東出資近三年沒有利用因支付業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處理違法犯罪行為的支付業務等受到處罰的證明材料。主要出資人是金融機構,因此還應提交相應金融事業許可證復印件和授權本公司投資支付機構的證明文件。第18條辦法條第11(12)款中提到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陳述是指為表明申請人對提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責任而發出的書面文件。申請書的真偽陳述書應由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簽名并蓋章。第19條辦法條第11、13、14、15條必要的申請文件、資料用中文填寫,需提供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數據光盤)一份,三份。第二十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網站上連續三天公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第21條支付業務許可證分為原件和復印件,原件和復印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支付機構應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原件)置于居住地重要位置。支付機構有網站,必須在網站主頁的重要位置公開支付業務許可證(原件)的視頻信息。第二十二條支付機關申請更新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信息。(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注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進行、申請更新的原因。(b)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c)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副本。付款機關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更新的話,不能同時申請其他事項變更。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運行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決定是否延長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中國人民銀行許可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更新的,支付機關應當返還原許可證,取得新許可證。第二十四條支付業務許可證條不是在有效期內不可抗力消滅和損壞,而是在支付機關確認許可證銷毀、損壞的日期起10天內,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全國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報紙連續3天發布公告,宣布原許可證無效。第二十五條支付機關應當在公告支付業務許可證消滅和損壞結束之日起10日內取得對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再申報許可。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后向支付機構補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第26條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根據本規則第24條,第25條在有效期內消滅和損壞。第二十七條支付機關想變更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應當向有關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表明公司名稱、變更建議及變更原因。第28條辦法第15(4)條所述客戶合法權益保護方案應包括:(a)明確告知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客戶終止付款業務的原因、客戶停止接受委托付款業務的時間、終止付款業務的后續措施等。(二)明確客戶隱私保護措施、客戶識別信息接收機構和轉移安排、處置方法和監督措施。(c)客戶可選擇的客戶選擇權保護措施,客戶可選擇多個客戶付款退款計劃。客戶的合法權益保護計劃涉及其他支付機構,還必須提交與相關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個人信息轉移協議、客戶準備金退款承付款相關的證明文件。第29條辦法第15(5)款規定的付款業務信息處理方案應明確支付業務信息接收機構及其轉移措施、處置方法和監督措施。與其他支付機構相關的情況下,還應提交與該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業務信息轉移合同相關的證明文件。第三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有關規定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如果法律和法規、部門規定不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可以根據市場原則合理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應當在事業場所的重要位置公開自己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網站,也要在網站網站網站的顯眼位置公開。付款機關調整付款項目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時,在實施新的付款業務貸款項目或收費標準之前,必須連續30天公示。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自各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所在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發送上一會計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第32條辦法條第21條規定的支付服務合同包括遵守法律和法規、可回收紙面形式或數據消息形式的合同。支付機構應當在事業場所的重要位置公開支付服務合同的格式條款內容。支付機構有網站,也要在網站網站網站的顯眼位置公開。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的支付服務合同形式條款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完整準確地定義支付機構和客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支付機構應在支付服務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或限制責任的內容中引起客戶的注意并進行說明。如果支付機構計劃調整支付服務合同格式條款,應在調整前30天通知客戶,并提示輸入要調整的內容。如果未履行通知客戶的義務,則調整后的條款對該客戶沒有約束力。第三十四條辦法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付款機關分支機構應當為付款業務處理程序提交以下文件、信息。(a)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b)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副本;(c)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上述文件、資料必須一份一份地填寫,并發給付款機關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付款機關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對收到的分公司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分公司應將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置于分公司所在地重要位置。第三十五條辦法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支付機構的分支機構為提交程序結束支付業務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信息。(a)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報告;(b) 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副本;(c)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方案;(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信息。前款第(4)項所述的客戶合法權益保護方案依照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處理。上述文件、資料必須一份一份地填寫,并發給付款機關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付款機關分公司在提交文件時,應提交所擁有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副本)。第36條辦法條32條所說的災難恢復處理能力意味著在停止付款業務后24小時內恢復付款業務,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a)急救和災后恢復的體制規定;(b)有安全的應急計劃和培訓計劃。(c)所需的災難恢復處理者和應急機構;(d)擁有相同的機房數據備份設施和相同的城市應用程序級備份設施。第三十七條支付機關因突發事件中斷2小時以上支付業務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報告事故原因、影響和補救措施。付款機關的分行發生這種情況時,付款機關及其分行應按照前款規定分別報告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個人信息和業務信息支付等資料的丟失、損壞、泄漏。支付機構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客戶識別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等資料。法律和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支付機關的客戶個人信息和支付業務信息保管期限自業務關系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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