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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1號 頒布時間:2006-12-25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已于2006年3月7日經建設部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部長汪光燾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規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或者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以下簡稱執業資格),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人員。第四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執業。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自律管理。鼓勵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加入房地產估價行業組織。第二章注冊第七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條件為:(一)取得執業資格;(二)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三)受聘于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第八條申請注冊的,應當向聘用單位或者其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第九條注冊證書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憑證。注冊有效期為3年。第十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初始注冊申請表;(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四)取得執業資格超過3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五)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第十一條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續注冊申請表;(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變更注冊申請表;(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四)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第十三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在新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機構執業的,應當在申報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或者分支機構備案的同時,辦理注冊手續。第十四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三)因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四)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五)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的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七)申請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的;(八)為現職公務員的;(九)年齡超過65周歲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一)聘用單位破產的;(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的;(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聘用的;(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交回注冊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注冊證書作廢:(一)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發生的;(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四)受到刑事處罰的;(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第十七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第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遺失注冊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第三章執業第十九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房地產估價執業活動。第二十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與其聘用單位業務范圍相符的房地產估價活動。第二十一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第二十二條在房地產估價過程中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聘用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追償。第二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每一注冊有效期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繼續教育,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組織。第二十四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享有下列權利:(一)使用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稱;(二)在規定范圍內執行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三)簽署房地產估價報告;(四)發起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六)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七)參加繼續教育;(八)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九)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第二十五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規范;(二)執行房地產估價技術規范和標準;(三)保證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并承擔相應責任;(四)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六)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七)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第二十六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五)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六)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七)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八)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十)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十一)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估價報告及相關業務文檔;(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估價報告的人員;(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第三十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直轄市、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需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一)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行政許可的;(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其他情形。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三十二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第三十四條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五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所簽署的估價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其聘用單位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的;(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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