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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三章公司人格制度,本章分為五節:第一節公司人格概述第二節公司的權利能力第三節公司的行為能力第四節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第五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2,一、公司人格的法律內涵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義務。核心:獨立財產、獨立組織機構、獨立責任,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10萬元),A公司(20萬元),債權人丙(30萬元債權),第一節公司人格概述,.,3,二、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一)公司人格的法定性1、公司只有通過法律的認可才能取得法律上的人格,從而轉化為法律擬制的人。(履行法定的登記注冊手續)2、公司是一種組織體,必須通過公司機關來形成意志、進行決策、從事行為。按照法律規定設立和組織是公司獲得獨立人格的基本條件,.,4,(二)公司人格的獨立性1、公司人格獨立于公司股東和內部管理人員;2、公司擁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印章、獨立的組織機構,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行交易;3、財產獨立;4、責任獨立;5、存續獨立;公司不因股東人格的喪失而影響存續6、訴訟主體資格獨立;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5,(三)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之間、公司與其他主體之間都具有平等的人格,.,6,三、公司獨立人格地位的功能和負面影響功能:割斷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天然聯系;限制股東責任(股東有限責任)。負面影響:公司股東濫用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7,第二節公司的權利能力,本節包括三個問題:一、公司權利能力概念二、公司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三、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8,一、什么是公司的權利能力?,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范圍),.,9,二、公司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開始:公司成立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終止: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之日公司法第7條和公司法第189條,.,10,三、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公司權利能力的限制主要包括性質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三方面的問題:,.,11,1.性質上的限制,在人身權方面,因其固有屬性的限制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質,如生命、身體、性別、種族、親屬關系等,因此公司也不能承受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質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婚姻權等人身權,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權,如名譽權和榮譽權。,.,12,2.法律上的限制,公司對外投資和對外擔保的限制投資對象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15),.,13,思考:公司能對合伙企業投資成為普通合伙人嗎?2006年合伙企業法修訂案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14,答案:公司可以向兩類合伙(?)企業投資。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業法)原因:公司人格的獨立性,使其能承擔獨立責任(無限連帶責任),.,15,對外投資、擔保在程序上限制16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對外)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對內),.,16,總結:對外投資、擔保: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對內擔保:股東會決議關聯股東回避制: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17,問題:母公司為子公司提供擔保,決議機構?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呢?全資子公司能為母公司提供擔保嗎?,.,18,例:某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A持有3000萬股,BCDEF各持500萬、500萬、100萬、300萬、600萬股。現公司欲為A提供擔保,請問該如何表決?,.,19,王某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他人擔保。陳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和董事長,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助于陳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擔保。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公司不能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陳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擔保B.甲公司不得為王某提供擔保,因為公司法禁止公司為個人擔保C.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D.甲公司可以為王某提供擔保,但陳某不得參加股東會表決,.,20,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超過?對債權人有效嗎?,.,21,甲公司章程規定,對外由董事會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現甲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200萬元債務提供擔保,請問該擔保合同是否有效?提示:區分丙公司(債權人、擔保權人)善意惡意。,.,22,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3,限制公司權利能力的目的?,保護股東的利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公司的利益。對于公司財產處分權的限制,其意義在于防范公司風險,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24,3.目的上的限制,所謂“公司目的”,就是經登記的公司經營范圍,通常為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問題:公司的權利能力是否受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公司目的(經營范圍)的限制?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否有效?,.,25,第三節公司的行為能力,本節包括三個問題:一、公司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點二、公司機關與公司行為能力三、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及其效力,.,26,一、公司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點,.,27,1.公司行為能力的概念,公司的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參考民法對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28,2.公司行為能力的特點,(1)通過代表機關來實現;(2)公司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公司的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范圍完全一致。,.,29,二、公司機關與公司行為能力,1、董事會是公司事務的執行機關,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機關,是實現公司行為能力的機關。2、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規定的公司對外全權代表機構。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13),.,30,例:下列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有關公司法定代表人規定符合公司的是:A、A公司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張某、執行董事李某共同擔任;B、B公司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錢某、執行董事孫某以及經理王某共同擔任;C、C公司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趙某擔任;D、D公司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經理章某擔任。,.,31,3、公司董事、經理、業務人員等根據董事會或者公司章程的授權,也可以代表公司對外作意思表示。其行為性質屬于代理行為。,.,32,三、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及其效力,.,33,1.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的含義即公司對外意思表示的形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為;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公司人員等的代理行為。,.,34,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的構成要件A.行為主體具有代表人的身份,或經公司章程或法定代表人授權B.以公司的名義C.在權限范圍內,.,35,公司行為能力形成的表現形式公司的意思表示一般以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簽章為表現形式,有時只有公司簽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口頭承諾也構成公司的意思表示。,.,36,2.公司行為能力形成的效力,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存在瑕疵,除非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超越法律規定的限制,一般不得對抗善意(不知情且對不知情無過錯)第三人公司行為能力的形成存在瑕疵,對公司代表人或代理人具有效力(在相對方非為善意第三人情況下),.,37,例1:甲公司章程規定,合同標的達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方能簽訂。甲公司經銷部總經理王某私自與乙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簽訂200萬元合同。就下列情形,甲公司是否可主張無效?合同在哪兩方主體間發生法律效力?情況一:乙公司就甲公司章程規定毫不知情;情況二:甲公司告知合作伙伴乙公司有關該公司章程規定,就甲公司項目乙公司負責人張某為拉業績,仍與王某簽訂合同;情況三:張某因私人恩怨離職,李某繼任,由于未進行正常交接,李某不知情情況下簽訂合同。,.,38,例:,甲公司經常派業務員乙與丙公司訂立合同。乙調離后,又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書與尚不知其已調離的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貨款,后逃匿。對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A.甲公司不承擔責任B.甲公司應與丙公司分擔損失C.甲公司應負主要責任D.甲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后果,.,39,答案:D,.,40,第四節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本節包括三個問題:一、公司侵權行為能力的概念二、公司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三、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41,一、公司侵權行為能力的概念,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是指公司承擔因侵權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能力。,.,42,二、公司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主體是公司、公司代表人、代理人或公司的工作人員公司產品致人損害、財產致人損害;公司代表人侵犯他人商標權、黃光裕內幕交易行為;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暴力分揀行為;,.,43,2.行為是職務行為不包括行為人的個人行為。3.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即有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要件。,.,44,三、公司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1.公司的責任一種侵權行為既然被認定為公司的侵權行為,其法律責任自然由公司直接承擔,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2.行為人(工作人員)的責任如果侵權行為是行為人越權行為,行為人雖然不對受害人直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應對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45,第五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憲法”,.,46,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須具備的由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制定(募集設立須創設大會通過)的,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47,分解: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要件之一。公司章程須依法制定。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募集設立須創設大會通過)。制定章程是要式行為。反映股東的共同意思。章程的性質是體現法人組織自治規則的法律文件。,.,48,2、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的聯系與區別?【公司設立協議】又稱發起人協議,是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發起人訂立的關于公司設立事項的協議。公司設立協議與公司章程之間存在著密切聯系:兩者的目標一致,內容也有許多相同之處。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設立協議為基礎,設立協議的基本內容通常都為公司章程所吸收。,.,49,區別:(l)任意性文件;必備性文件。(2)不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則是要式法律文件。(3)效力不同:范圍:發起人之間;公司內部期間:公司設立過程;公司存續過程,.,50,3、公司章程的意義(作用)全面規范公司的組織和經營活動;對內(股東)對外(第三人)表彰公司信用;也是公司對政府和社會的書面保證。,.,51,(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1、法定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確規定,并須經登記機關登記。2、公開性公司章程記載的所有內容都是可以為公眾所知悉的。,.,52,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章程可由公司自己制定。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對的,其自治是以不違法為前提的。章程只對公司內部有約束力。對于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53,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和修改(一)制定(二)內容(三)修改,.,54,(一)公司章程的制定,1、制定章程是公司設立的要件之一。2、章程的制定人是發起人。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講,準確的表述應是認股股東通過公司創立大會制定。(即先由發起人“制訂”,然后由創立大會通過方為“制定”。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3、章程制定是要式行為,即需書面制定,并經登記機關登記。,.,55,例:A股份有限公司采募集設立方式,注冊資本總額1億元,現召開創立大會擬對發起人“制訂”的章程進行表決,請問至少需多少表決權同意章程方能通過?,.,56,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法第66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5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1、發起設立發起人制定2、募集設立發起人制定,創立大會(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決議通過: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實務中包括但不限于發起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58,(二)公司章程的內容,1.公司章程內容的分類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其效力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59,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所列舉并規定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所列舉的,但不強制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所謂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列舉,也不強制記載,可以由發起人根據需要記入章程的事項。,.,60,2.我國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25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61,第82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62,(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即公司章程的變更。把握三點即可:1.修改公司章程的權限專屬于公司股東(大)會2.修改公司章程須以特別決議為之,即2/3以上(含本數,即“”)表決權通過。,.,63,我國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理解為全體股東)通過。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出席”可理解為到場的和委托的表決權)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64,3.公司變更章程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否則,對外不得以其變更對抗第三人。,.,65,四、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時間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對人效力,.,66,(一)公司章程的時間效力1、公司章程生效時間對內效力,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包括發起人)的效力,自全體發起人簽章后生效。變更章程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對外效力,一般以公司成立時間為效力產生時間;變更則登記時生效。,.,67,2、公司章程的失效時間公司章程的效力終止時間應以公司最后終結為準。,.,68,(二)公司章程的對人效力公司法第11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法附則第217:(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69,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表現為公司應當在章程所規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公司超越其章程,從事其經營范圍以外的活動,其行為構成越權。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的目的,所處行業、經營活動,為公司章程的必要登記事項。,.,70,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越權行為的效力問題?公司的權利能力是否應受公司的經營范圍的嚴格限制?超越經營范圍的活動是否無效?,.,71,(1)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越權行為無效“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72,例:甲有限公司地處某市,經該市商務主管部門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許可,從事柴油零售業務;后來發現市場上汽油需求量更大,遂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經營汽油零售,答復汽油業務審批由省級政府主管。甲復向省級提出申請,甲遂邊申請,邊從事汽油零售業務。同時甲亦從事相關汽車修理業務。請問:甲上述經營行為有效嗎?并說明原因。,.,73,1、汽油零售需審批;2、經營摩托車、汽車維修、汽車營運,須經區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審批、還必須符合城市環保的要求。,.,74,(2)其他越權行為(超越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一般有效,但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之外。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之外,該代表行為有效。”,.,75,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對股東出資或認購股份行為的約束;對股東權利的保護。需要注意,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則,因此,章程不能對抗法律。具體而言就是,不能以章程來剝奪法律賦予股東的權利,也不能賦予股東超越法律的權利。章程中違反法律原則的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76,思考:教材190頁案例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77,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經理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章程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來源。章程是對高級管理人員權利的制約。即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在法律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78,第150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79,第113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80,本節主要內容: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修改、效力學習重點: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與設立協議的區別。難點:公司章程的效力,.,81,第六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案例:A公司全資設立子公司B公司,B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全部由A公司委派,B公司沒有獨立的會計核算,公司交易所產生收益全部歸于A公司,現B公司負債3000萬,B公司資產不足300萬。請問:B公司債權人可否向A公司請求清償?為什么?,.,82,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含義1、概念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一種法律制度。又稱為“刺破公司面紗”或“揭開公司面紗”,.,83,法律特征:、公司設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獨立法人人格。,.,84,、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義務,利用公司回避法律義務,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股東對公司的不正當控制、財產混同、業務混同、組織機構混同),.,85,、損害了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適用于特例,而非永久性的否認公司人格。,.,86,法人格濫用情形:1、公司股東抽逃出資,使公司成為空殼法人;2、名為子公司或獨立的公司法人,實屬母公司或投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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