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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預估將有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 立法院99年12月10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院所送之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感謝朝野政黨不分黨派,接力審查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也感謝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他強調,內政部未來將積極進行社會救助法修法相關配套及事前整備工作,包括相關子法修訂作業、細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更新等準備工作,期望社會救助法新制能在民國100年7月1日順利上路,預估將有31.2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 內政部表示,此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幅度相當大,在考量各鄉鎮市區公所基層審查實務執行的可行性,於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後,必須有充足的時間研訂相關子法以及作業規定、修正審核相關資訊系統,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人員的講習訓練等,實務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後,必須有至少6個月的時間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才能周延。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2萬1千戶(5萬4千人),較目前11萬戶增加約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約18萬3千戶(53萬6千人),合計增加20萬4千戶、59萬人,未來將有31.2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因應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各機關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主要有三大類,分別由內政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各縣市政府訂定。其中內政部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研訂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等7個子法規;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新增訂之子法規共6個,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等4個子法,分別由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及環保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涉及各主管業務項目訂定認定標準;新增低收入戶住宅補貼措施(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責);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免學雜費規定(由教育部主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新增(或修)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低收入戶參加自立脫貧措施增加收入免計入期間及額度規定等7個子法或作業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妥善因應低收入戶相關審核標準的放寬,以及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的資訊系統修正的招標、公告以及資訊系統上線前測試等相關準備工作,內政部預定於近期再度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進行各項細部作業討論,並積極展開辦理基層審核人員(含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人員)的相關宣導、教育訓練以及講習,讓各縣市受理申請的基層人員瞭解新制的規定,讓相關申請審核作業能順利進行,以審慎周全的準備維護民眾權益,並落實行政院透過此次修正社會救助法,以擴大照顧弱勢民眾的政策方向。 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如下: 1.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60為寬,可使更多的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維持其穩定性。 2.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學雜費減免、特殊項目救助以及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之短期生活扶助等補助。 3.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於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及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使弱勢個案能獲得協助。 4.強化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明定已就業者之工作收入依序核算,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如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訓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針對就業較弱勢人口且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中高齡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為一般勞工或基本工資的70,身心障礙者核算為55,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喪失救助資格。增訂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 5.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以反映真實狀況:對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下列土地,可排除於家庭財產之不動產計算範圍內,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以及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6.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25歲以下就讀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癥之家屬致不能工作,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有利於審查通過。 7.新增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增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需要救助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另依本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得開立專戶儲存,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以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本生活費用不被扣抵,落實本法救助目的。 8.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福利誘因,鼓勵低收入戶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及授權條款,得將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再延長1年,以鼓勵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對於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年,並得再延長 1年,以提供促進其自立發展的誘因機制。 9.新增住宅補貼措施:包括低收入戶可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以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 10.強化遊民輔導機制:增訂如發現有遊民不願接受安置者,地方政府應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另增訂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以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 11.新增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於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政府積極介入提供中低收入戶家庭適時的協助,以有效預防其落入貧窮100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省市別低收入戶類別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兒童生活補助費就學生活補助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人/月)(1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9,829元/人/月第二款5,000元/戶/月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款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794元/人/月)(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18歲以上在學)第0類14,152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11,246元第1類11,477元/人/月第2類5,813元/戶/月6,213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3類5,658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4類1,400元/人/月(6歲以下每口2,900元)5,000元/人/月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146元/人/月)(15歲以下孤苦兒童)(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類10,991元/人/月第二類5,000元/戶/月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類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四類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1,832元/人/月)(1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9,829元/人/月第二款5,000元/戶/月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款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臺中市(最低生活費10,303元/人/月)(1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9,945元/人/月第二款5,000元/戶/月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款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臺南市(最低生活費10,244元/人/月)(1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9,829元/人/月第二款5,000元/戶/月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款2,2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福建省(最低生活費8,798元/人/月)(無)(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6,500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5,025元)第二款5,000元/戶/月金門縣:國中500元/人/月,國小300元/人/月5,000元/人/月第三款5,000元/人/月備註:(1)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依社會救助法第八條規定, 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9月 29日勞動2字第09990131565號公告調整為每月17,880元,並自 100年1月1日生效)。(2)低收入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 依各該福利別規定,可擇優領取。(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同法第37條規定,第5類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中央政府補助。(4)低收入戶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100年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及新舊制比較(新制自7.1起適用)地區別最低生活費(舊制)最低生活費(新制)動 產 限 額(存款加投資等)不動產限額(每年)臺灣省9,829元10,244元每人每年7萬5千元300萬元臺北市14,794元14,794元每人每年15萬元550萬元新北市10,792元11,832元每人每年7萬5千元325萬元臺中市9,945元10,303元每人每年7萬5千元300萬元臺南市9,829元10,244元每人每年7萬5千元300萬元高雄市10,033元11,146元每戶(4口內)每年3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7萬5千元300萬元金門縣連江縣7,920元8,798元每戶(4口內)每年4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0萬元230萬元備註:1.最低生活費參照當地區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上開數值係依行政院主計處98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而得。2.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並未調整。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100.7.1起適用)地區別平均所得(每人每月)動 產 限 額(存款加投資等)不動產限額(每戶)臺灣省低於15,366元每人每年11萬2,500元450萬元臺北市低於18,755元每人每年15萬元650萬元新北市低於17,748元每人每年11萬2,500元488萬元臺中市低於15,455元每人每年11萬2,500元450萬元臺南市低於15,366元每人每年11萬2,500元450萬元高雄市低於16,719元每戶(4口內)每年45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2,500元450萬元金門縣連江縣低於13,197元每戶(4口內)每年6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5萬元345萬元【申請篇】 一、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答:(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以下。(2)家庭財產未超過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金額。二、申請中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低收入戶適用的當地區公告一定金額。三、最低生活費是怎麼訂出的? 答:(1)最低生活費是中央及各直轄市參照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該數額不能超過同一最近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當新年度計算出的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才進行調整。(2)如果100年7月1日前當地區公告最低生活費已經超過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70%,可以維持不調整,以維護民眾權益。四、為什麼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不一樣? 答:由中央公告臺灣省(15縣市)、福建?。ń痖T縣、連江縣)及各直轄市公告所轄地區的最低生活費,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兼顧各地生活水準差異,並考量地方自治因地制宜效果五、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答:(1)申請人印章。(2)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3)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4)填寫授權公所調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同意書。(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六、為何實際居住在外地,卻一定要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答:為了避免申請人在不同縣市重複申請同一福利,造成社會福利資源濫用,所以社會救助法特別明文規定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七、為何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只審查書面資料,還要派員訪視? 答:為了避免申請人隱匿真實狀況,在審查低收資格時,必須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家庭狀況,有時也會請親戚、鄰居協助提供訊息,以利瞭解申請戶實際生活狀況,再依實際狀況去進行審查。八、為何向公所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無法馬上得知結果? 答:公所接受民眾提出低收入戶申請後,必須檢視相關文件或證明是否齊全、派員訪視評估申請戶的家庭實際狀況、查調財稅等相關資料、建檔,或將有疑義的個案送往縣市政府進行複審,如審核符合資格,相關福利會追溯到資料備齊當月發給,以維護民眾權益。九、可以幫別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嗎? 答: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需提出申請人印章、全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全戶郵局或銀行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均屬家庭隱私資料,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明文規定,除非個案有特殊情形,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同意以外,其他申請人仍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之。十、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一定要由戶長提出嗎? 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人代表,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不一定要由戶長提出申請。十一、低收入戶可以購買或是修建房屋嗎?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嗎? 答: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再去購買或修建房屋,只要房屋價格列入家庭財產計算,沒有超過公告金額,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資格。十二、若遷移戶口,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嗎? 答:如果在同一縣市內住址變更,並不會影響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但是如果遷移戶口到其他縣市,則應由遷入地的縣(市)主管機關重新審核。十三、本來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者,在100年7月1日社會救助新制開始施行後,還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答:如果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低收入戶,並沒有以隱匿、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也沒有因為家庭收入、資產增加,而超過低收入戶審核條件,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維持到100年12月31日,不須重新提出申請。十四、低收入戶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可以要求重新審查嗎?答:民眾對低收入戶審核結果有疑義,可以先打電話詢問公所或縣市政府承辦人,或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復,縣市政府受理後將會重新審查。如果是對審查未通過或是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有所不服,也可以依訴願法規定,自處分書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提出訴願。十五、如果有民眾提供假資料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政府會如何處置? 答: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會停止社會扶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的補助: (1)提供不實資料。(2)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資料。(3)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的社會救助措施。【應計算人口範圍篇】 一、哪些人會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答:家庭人口包括: (1)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的納稅義務人。二、哪些人免列入家庭人口應計算範圍? 答:(1)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6)在學領有公費。(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三、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 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1)配偶死亡。(2)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3)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4)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5)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7)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1款、第2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此外,若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正規學制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四、已經出嫁的女兒,實際未共同生活,也沒有扶養父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嗎? 答:為了貼近民眾實際生活狀況,社會救助法已經排除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說未共同生活、無扶養能力且已經出嫁的女兒、孫女、外孫女(若是兒子已經結婚也是)不會被列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但若調查後發現實際有扶養關係存在,仍會被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五、單親家庭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卻因為前配偶的財產及收入列入計算範圍,導致低收入戶審查 未通過,但已離婚的配偶實際並未負扶養責任,這種情形該如何是好? 答: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已經將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而且也沒有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無監護權)的父親或母親排除計算,以符合單親家庭實際狀況。六、親戚為了節稅,將申請戶的家庭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但是實際上並無扶養行為,使機關在審查低收入戶資格時,將親戚的財產也列入計算範圍,致其喪失資格,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答: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明定,將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納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以規範有扶養事實的個案,如果實際上無扶養關係存在,民眾切勿隨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他人申報扶養,而影響自身權益?!居嬎慵彝タ偸杖肫恳弧⒓彝タ偸杖氚男╉椖?? 答:(1)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2)家庭擁有之動產及不動產所得收益(例如利息、股息、地租、房租收入等)。(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例如退休金、保險給付等)。二、哪些特殊狀況的人,可以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答:16歲以上未滿65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財稅資料查無薪資收入,經地方政府審核認定,就可認定為無工作能力:(1)25歲以下仍在國內正規學制學校就讀,致不能工作;但如果是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學校者,仍屬具工作能力。(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癥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6)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7)受監護宣告。三、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有哪些? 答:(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2)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檢具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開立的無工作能力證明,或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四、我的小孩滿18歲,現在沒有繼續升學,算是有工作能力人口嗎? 答:子女滿18歲未繼續升學,除非有下列情形,否則都算是有工作能力:(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2)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3)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癥且不能自理生活的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同1戶內,僅能1人主張排除計算工作能力)。(4)獨自扶養6歲以下的子女致不能。(5)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6)受監護宣告。五、如果子女有在打工,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嗎? 答:家庭總收入包括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及其他收入。因此子女打工而有工作所得,會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範圍。六、已就業的外籍配偶,如果還未領有我國身分證,在低收入戶審查時是否要列計其工作收入? 答:依據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修正新制,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因此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前,雖有工作收入,仍不予計算七、實際並無就業,為何在審查時還是要以基本工資核算? 答:基於工作倫理考量,社會大眾普便遍認為有工作能力者應該去工作,並為避免部分民眾過度依賴社會福利資源,實際有工作能力卻不願外出工作,所以在社會救助法的立法精神下,針對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的民眾,仍然應該鼓勵其就業自立而非接受政府補助,因此規定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比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八、雖有工作能力卻一直處於失業狀態,在審查低收入戶時,又要怎麼計算工作收入呢? 答:針對有心工作卻無法順利就業之民眾,只要是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可以不計算工作收入,但是所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九、如果實際領取的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為何仍要以基本工資核算?答:實際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可能是非全時性工作(像是僅上半天班,半天未上班),或是一年間僅於部分時間就業,其他時間未就業,這種情況在其未就業期間仍應視為有工作能力未就業,以基本工資核算,否則對真正完全失業卻要以基本工資核算工作收入的民眾,會有失公平。至於若確實是全時工作,薪資未達基本工資,這種情況就屬雇主違法,支薪未達法定最低薪資,則民眾應當勇於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福利篇】一、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答:(1)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2)健保保費全額補助。(3)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5)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6)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二、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有哪些? 答:(1)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2)健保自付保費補助二分之一。(3)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補助部份醫療費用。(4)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5)更多特殊救助及服務項目,請洽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還有其他補助嗎? 答:各縣市政府大多依實際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對設籍在轄區內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例如: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托兒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生育補助等,各縣市規定不同,詳細情形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或縣市政府洽詢,以便得到更豐富完整的資訊。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學雜費減免是向學校申請嗎? 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25歲以下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就學期間,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家長),可以在每學期註冊時填具減免學雜費的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就可以減免。五、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急難救助?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公所提出申請(同一事由限申請一次):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為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準期間生活陷於困境。(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公所或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六、如果已經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還能再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金嗎? 答:7月1日起實施的社會救助法修正新制,新增中低收入戶的相關福利,包括減免學雜費、補助健保自付保費50%,以及提供特殊項目救助服務等措施,並不會有重複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的情形發生;但如果有相同性質的補助,民眾可以擇優領取其一。七、如果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前,就已經積欠健保費,通過低收入戶審查後,是否會因繳不出積欠的健保費而被停止使用健保就醫? 答:申請通過低收入戶身份後即獲健保費補助,會由地方政府支付日後的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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