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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阿子營鄉鼠街核桃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明確本社法律地位,規范合作社行為,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社名稱是阿子營鄉鼠街核桃專業合作社。是由本地從事核桃產業及其他與核桃相關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農戶或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法人。本社住所是云南省嵩明縣阿子營鄉鼠街村民委員會院內。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關心和幫助下,積極履行合作社職能,服務成員,維護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促進農民增產增收。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提高本地核桃的科技含量、產品品質、市場競爭能力以及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核桃產業的全面、健康、有序、快速發展。第四條 本社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第五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六條 本社以全體成員為服務對象,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第七條 本社為成員提供下列服務:(一)組織統一采購、供應成員從事核桃生產所需的核桃種苗、農藥化肥等生產資料;(二)組織收購成員生產的核桃產品;(三)為成員提供核桃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四)加強技術指導,提高成員核桃種植水平;(五)引進推廣核桃新品種、栽培新技術;(六)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依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七)收集整理核桃種植、管理和科技情報,為成員提供科技信息、種植信息、市場信息; (八)收集整理成員意見建議,向政府部門反映成員合法要求;(九)加強成員間聯系,協調成員關系,增進成員間的溝通與交流; (十)傳達、實施政府核桃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十一)提供經成員大會確定的其他服務。第八條 本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相關業務,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社會影響力,充實經營資本,增加合作社及成員收入。第九條 本社對外開展下列業務:(一)投資興辦與核桃產業相關的經濟實體;(二)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三)參加各種商品展覽會、展銷會,宣傳推廣本地核桃產品;(四)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宣傳、積極引導,創造良好輿論氛圍,提高本地核桃產業的知名度與美譽度;(五)加強招商引資,為當地核桃產業發展注入更多優質資本。(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七)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積極爭取政府資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八)加強與相關企業的聯系,積極開拓核桃銷售市場。(九)加強與相關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科技創新,增強核桃產業深加工能力,提高核桃附加值。(十)加強與其他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團體的交流,學習先進管理、運作經驗。(十一)按照成員大會決定的方式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進行慈善捐贈;(十二)開展經成員大會確定的其他業務活動。第十條 本社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不得從事違反法律、國家政策或者超出章程規定范圍的活動。第三章 成 員第十一條 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核桃產業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成員分為單位成員和個人成員。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本社依法不吸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成為本社的單位會員。第十三條 加入本社應當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下列是成員入社的基本程序:(一)承認并且愿意遵守本社章程;(二)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會申請;(三)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同意吸納;(四)取得成員資格,理事會發放成員證明。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以及參與表決、選舉和被選舉;(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務,使用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四)參加本社組織的各種活動;(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建議和監督;(六)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財務會計報表和賬簿、會議記錄等相關文件材料;(七)自愿參加和自由退出本社; (八)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九)成員大會確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和執行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三)配合本社開展的業務,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完成本社交辦的任務;(四)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五)愛護本社公共財物,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和合法利益,維護本社聲譽;(六)尊重、團結其他成員,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七)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八)分擔本社的虧損;(九)成員大會確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 對于遵守本社章程,積極履行義務、認真完成本社交辦的任務,以及對維護本社利益,促進本社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成員,本社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于違反本社章程,消極怠慢、拒不履行義務,或者損害本社利益、毀壞本社名譽、影響本社形象的成員,本社可以按照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討、警告、撤銷成員資格的處分。第十七條 成員有隨時退出本社的自由。成員要求退社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聲明,由理事會辦理退社手續。個人成員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三個月之前,單位成員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六個月之前提出。第十八條 個人成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并辦理入社手續后,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終止:(一)成員主動退出本社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個人成員者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且無繼承人或者其繼承人未提出入社申請的;(四)單位成員解散、宣告破產或者終止營業的;(五)被本社撤銷成員資格的。第二十條 本社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可以依照章程規定,撤消其成員資格:(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二)違反本社章程規定,拒不執行本社決議或者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批評仍不改正的;(三)做出損害本社利益、毀壞本社名譽或者影響本社形象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四)出現不能繼續參與本社活動情形的;(五)經成員大會認定應當被撤消成員資格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 本社撤消成員資格的,由理事長或者十名以上成員聯名提出建議,并經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作出書面決定。第二十二條 不服撤消成員資格決定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自撤消成員資格決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的,該決定生效。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成員對是否撤消成員資格意見不一致,或者成員不服理事會決定申請復議的,理事會在十五日內提請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后,撤消成員資格的決定生效。自決定生效時起,成員資格終止。第二十四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在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在該會計年度內本社經營盈余的,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應得的盈余分配;經營虧損的,應當分擔其資格終止前本社產生的虧損和債務。第二十五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約定其在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合同的效力。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繼續履行。第二十六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收回成員證明。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修改本社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二)討論和決定本社的方針政策、發展方向; (三)討論和決定本社的機構設置和議事規則;(四)討論和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討論和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六)選舉和罷免本社理事長、理事;(七)審議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方案;(八)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九)聽取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十)審議被撤銷資格成員的復議申請;(十一)決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十二)討論和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八條 成員大會一般于每年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重大事宜,可以由理事會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成員大會和臨時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在會議召開十天前,通知全體成員到會并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九條 成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表決。每名成員代理表決的人數不得超過三名。第三十條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所作一般決議應當經過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決議應當經過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與下列事項有關的決議為本社的重大決議:(一)與制定、修改本社章程有關的決議;(二)與本社的機構設置和議事規則有關的決議;(三)與本社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方向有關的決議。(四)與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事項有關的決議;(五)與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有關的決議;(六)與本社變更、合并、分立、解散等事宜有關的決議。第三十一條 在成員大會中,每一成員會員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額占本社交易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決議表決時,享有一票附加表決權。成員出資額或者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額每增加百分之十,增加一票附加表決權。每名成員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最高不得超過三票。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第三十二條 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票數,由理事會在成員大會表決前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第三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本章程和大會決議履行職責,處理本社日常事務。理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三人。理事會成員均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本社章程和成員大會決議;(二)召集并主持召開成員大會、臨時成員大會;(三)制定本社一般性規章制度,提出本社章程制定和修改草案; (四)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五)經營和管理本社資產、財務、債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六)組織開展本社活動,開展成員培訓;(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聘請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八)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撤銷成員資格,獎勵、處分等事項;(九)接受、答復、處理成員大會或者個別成員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十)成員大會授權的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成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領導理事會主持本社日常工作。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簽署文件、出席對外活動;(三)審批理事會重要報告、決議;(四)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五)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六)提名副會長、理事會會員候選人;(七)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八)主持本社其他日常工作。副理事長和理事由理事長提名后經成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協助理事長處理本社日常事務。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有重大事宜需討論時,可臨時決定召開。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所作決議應當經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形成決定。在理事會會議中,每一名成員享有一票表決權。第三十七條 本社聘任經理一名,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三)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可由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兼任。第三十八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本章程行使職權,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不得兼任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等職務。 第三十九條 成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應形成書面會議記錄,以備本社成員查閱。第四章 財會制度第四十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第四十一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本社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于每季度最末一日向成員公布本季度財務狀況。第四十二條 本社聘用專職的財務會計人員進行財會管理。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第四十三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向成員公布,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第五章 資產管理第四十五條 本社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府規定和本章程獲取合法收入,明確資金用途,規范資產管理。第四十六條 本社在核準范圍內提供服務、開展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取資金收入。本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下列形式:(一)成員出資;(二)從本社經營盈余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三)未進行分配的經營收益;(四)國家扶持資金、財政補助;(五)企業、個人捐款或者贊助;(六)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四十七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四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或者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本社成員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第四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第五十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出資證明,載明成員的出資形式和出資額并加蓋財務專用章。第五十一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應當在認繳決定做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第五十二條 因本社發展需要調整成員出資額的,應當經過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每個成員應當按照決議調整成員出資的方式和金額。第五十三條 本社成員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其認繳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第五十四條 成員出資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的,應當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第五十五條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其出資額、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額。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第五十六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其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額分配經營盈余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第五十七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社的發展。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 本社接受的企業、個人捐贈或者贊助,根據捐贈者意愿,按照約定辦法處置。未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入賬作為本社資產。第五十九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第六十條 本社每年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經費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第六十一條 本社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額并結合其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以相應的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或者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成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第六十二條 本社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一)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額的比例返還;(二)按照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根據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以及本章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按照第(一)項規定返還的盈余,不少于全部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第六十三條 本社出現經營虧損的,以本社的公積金或者下一年度盈余彌補。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不足部分依照份額,由成員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第六十四條 本社的資產、資金和債權,依照法律以及本章程規定處置,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財會人員和其他成員出現下列情形的,按照本章程給予處分,獲得的違規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刑事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侵占、挪用、私分本社資產的;(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的;(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活動的;(五)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處置資產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六十五條 本社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的,應當經過成員大會討論通過。自合并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前產生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第六十六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的,本社的財產應當作出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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