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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國際貿易實務資料的案例小目錄第一章 商品品名、品質、數量與包裝第二章 國際貨物運輸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第六章 商品檢驗 第七章 索賠、仲裁與不可抗力 第八章 進出口合同的商訂第九章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章 商品品名、品質、數量與包裝案例1 商品質量不符引起的糾紛案 我生產企業向馬來西亞客戶出口汽車配件,品名為YZ-8303R/L,但生產企業提供了YZ-8301R/L,兩種型號的產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卻用在不同的車型上,因此客戶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調換產品或降低價格。我方考慮到退貨相當麻煩,費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價格15%,了結此案子。 案例1分析 商品的質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條款。賣方屬于重大違約,因此賠償對方損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 商品數量短缺買方拒收案 我某出口公司與匈牙利商人訂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為貨到驗收后付款。但貨到經買方驗收后發現水果總重量缺少10,而且每個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規定,匈商既拒絕付款,也拒絕提貨。后來水果全部腐爛,匈海關向中方收取倉儲費和處理水果費用5萬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動。(國際貿易實務案例評析,湖北人民出版社, 1999年) 案例2分析 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提出索賠,甚至拒收貨物。此案中顯然我方陷于被動,但仍可據理力爭,挽回損失。首先應查明短重是屬于正常途耗還是我方違約沒有交足合同規定數量,如屬我方違約,則應分清是屬于根本性違約還是非根本性違約一。如不屬根本性違約,匈方無權退貨和拒付貨款,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損失;如屬根本性違約,匈方可退貨,但應妥善保管貨物,對鮮活商品可代為轉售,盡量減輕損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 86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而匈方未盡到妥善保管和減輕損失的義務,須對此承擔責任。因此,我公司可與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進行交涉盡可能挽回損失。案例3 未按期完成全部貨物導致客人取消合同案 我國某公司A向孟加拉國某公司B出口一批貨物,合同價值約為USD20000.00,貨物為汽車配件,共有10個型號,其中有四個型號要求根據客戶樣品制造的。付款方式為,客戶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別以L/C和T/T支付(在貨物生產完畢通知客戶支付)。客人隨即開來信用證,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開始生產貨物,但發現其中按客人樣品要求訂做的貨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訂貨的數量比較少,開發該產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從其他廠家購進該產品,但遺憾的是,卻一直無法找到生產該產品的廠商。而此時已接近裝船期了,其他貨物亦相繼生產完畢。A公司只好告訴B公司上述問題。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貨物并退還定金和樣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訂做的貨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沒有按時完成貨物,錯過他的商業機會。A公司也感到無可奈何,確實理虧,只好答應客戶的要求,承擔一切貨物積壓的損失。 案例3分析 A公司應反省一下,為什么會造成如此被動局面? 1對客戶的樣品沒有做仔細研究,就簡單地認為自己可以生產或從其他地方購買,以致確認客戶的定單。 2對于客戶特別重要的貨物,應該給予重視。因為客戶將樣品從國外帶到中國交給A公司訂做,S公司確認可以生產,最后卻沒有生產出來,客戶當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換成其他產品不能完成,或許客戶會勉強答應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據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重大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本案的賣方已構成重大違約(數量不足),對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案例 4 彩卡上帶有“828”字樣的糾紛案 國內公司A與國外客戶B 在2000年12 月份 下了1X40集裝箱產品P1(貨號為828-12)的訂單。客戶在E-MAIL上要求所有包裝上不能顯示貨號“828”,由于此次進口國海關對于“828” 等幾種產品征收很高的反傾銷關稅,所以客戶有此要求。而公司A在給供應商下訂單上僅僅注明了在貨物的外箱上不能注明“828”,其它具體要求跟此客戶以前的出貨一致(以前訂單的彩卡包裝上都有“828”),所以造成彩卡包裝生產下來都有“828”字樣。客戶在收到公司A寄來的貨樣照片時,發現彩卡上仍有“828“字樣,隨即提出去掉“828”,由于我們的貨物已全部完成,若換彩卡會造成 5萬元的經濟損失,同時交貨期將推遲20天。A公司告訴客戶貨物已全部生產完畢,若返工將造成5萬元并希望客戶接受有“828”的彩卡。最后客戶答應愿意接受我們貨物,但是客戶疏通海關需要USD2000.OO的費用,我司只好同意接受了。 案例4分析 1 A公司在給工廠下訂單時,在生產清單上若需工廠填寫的內容,需要在英文旁邊注明中文,因為很多工廠的英文水平一般,要考慮到工廠的具體情況。 2在給工廠下訂單時需考慮到客戶的具體要求,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收到貨,如何區分貨物的問題。特殊的要求,在生產清單上注明以外還要跟工廠在電話里特別強調。以防工廠對A公司具體要求沒有注意到,造成生產的東西不符合的要求,返工,延誤交貨期。 3 對于工廠較多的訂單在給工廠嘜頭最好編為第1個工廠C/NO.1-(1,2,3);第2個工廠C/NO.2-(1,2,3);第3個工廠C/NO.3-(1,2,3);依此類推 若工廠數很少,而箱數確認的情況可以按照流水號編箱號,如下例子,共75箱貨3個工廠。 第一個工廠為:10箱,那么箱號就是C/NO.1-(1,2,3,10), 第二個工廠為: 20箱,那么箱號就是C/NO.11-(12,1330) 第三個工廠為: 35箱,那么箱號就是C/NO.31-(32,3375) 4A公司要求質檢人員驗貨時,對箱號進行核實,以防工廠誤填。 案例5 嘜頭未標明具體的箱號導致的糾紛案 國內A公司與國外客戶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 下了1X20集裝箱產品P2(貨號934), 此1X20集裝箱的934中,客戶有二種規格,每一規格有2種不同的包裝,賣給兩個不同的最終用戶,意味著4種不同樣式的產品包裝。每種包裝的產品100箱,共計400箱。 嘜頭如下: 嘜頭:STL-953 QTY.: PCS(每箱多少支) ITEM NO. 934 G.W.: KGS(毛重) C/NO.1-? N.W.: KGS (凈重) MADE IN CHINA MEAS.: CM A公司以為工廠會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因此A公司在下定單時沒有注明在正嘜的“C/NO.1-” 后按照流水號來編寫具體的箱號,結果工廠沒有在正嘜上按照箱子的流水號來編寫,而產品貨號又全部一樣。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客戶無法區分貨物。該客戶不得不一箱箱打開包裝找貨,浪費了客戶人工費,造成了很嚴重的損失。客戶提出索賠,A公司相應給予客戶賠款。但是此客戶從此斷絕了與我們的貿易往來。 案例6:計量單位的糾紛事件大連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談時,談妥出口2000公噸,每公噸US$280FOB大連口岸。但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上只是籠統地寫了2000噸,我方當事人認為合同上的噸就是指公噸,而發貨時日商要求按長噸供貨。請問外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應該如何處理此項糾紛?答案: 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中對計量單位的規定不嚴格而要求多付貨物的糾紛事件。由于雙方在洽商時采用的單位是公噸,同時作為計量單位的噸又有公噸、長噸和短噸等不同的解釋,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處理此買賣糾紛可以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將合同中籠統規定的噸改為公噸,仍維持原合同價格,另一種是按外商要求將合同中的噸改為長噸,但原合同中的價格也要按長噸與公噸之間的比例作相應調整。案例7回潮率:內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韓國出口10公噸羊毛。在合同中規定按公量計算,標準回潮率定為11。經抽樣證明,10公斤純羊毛用科學方法去掉水分凈剩羊毛8公斤,即該批貨物的實際回潮率為25。通過下式計算:公量=實際重量(1-實際回潮率)/(1+標準回潮率),求得上述貨物的公量為8。325公噸,問這一計算方法是否正確。答案:回潮率是含水量與干量的比值,不是含水量與干量加含水量的比值,因此上述計算公量的公式是錯誤的。正確的公式應為:公量=實際重量(1+標準回潮率)/(1+實際回潮率)。通過這一公式可以計算出10公噸貨物的公量為8。88公噸。案例8:溢短裝條款廠外銷布匹4萬米,合同上訂明:紅白黃綠四種顏色各一萬米,并附有允許賣方溢短裝10的條件。該廠實際交貨數量為紅色10400米,白色8000米,黃色9100米,綠色9000米,共計36500米。白布雖超過10的溢短裝限度,但就四種顏色布的總量來說,仍未超過條件。在此情況下,是否只有白布部分違約還是全部違約?答案:本案中,因為該交易在買賣合同下系屬單一交易,因此,雖然總量仍符合溢短裝條款,但由于白布短裝超過10%的規定限度,應視為違反原定買賣合同。進口商有權向出口方索賠,甚至有權取消合同。在國際貿易實務上,若一銷售合同中包括若干有關聯的商品,則對于合同中訂有的溢短裝條款的通常理解是,該若干商品在多裝或少裝上應方向一致,比例相同。此種規定是為了保護進口方的利益,一方面使其避免因有關聯商品的溢短裝不一致而蒙受無法完全配套生產和銷售的損失,另一方面防止在市價變動時,賣方利用多裝減價商品,少裝漲價商品而從中漁利。案例:9國內某單位向英國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規定水份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買方寄過樣品,訂約后我方又電告買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當貨物運到英國后,買方提出貨物與樣品不符,并出示相應的檢驗證書證書貨物的質量比樣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賠償15000英鎊的損失。請問:在此情況下我方是否可以該項交易并非憑樣品買賣而不予理賠?答案: 同規定水份最高為14,雜質不超過2.5,從合同內容看,在這筆進出口交易中,雙方以商品的規格作為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并以此作為交驗商品的依據,屬于憑規格的買賣,只要我方所交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我方就算已經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對方寄送樣品時并未聲明是參考樣品,簽約后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這樣對方就有理由認為該筆交易既憑規格又憑樣品。而在國際貿易中,凡屬于憑樣買賣,賣方所交貨物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否則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方很難以該筆交易并非憑樣買賣為由不予理賠。案例:10島某紡織廠向加拿大出口一批繡花被罩,國外要求花繡在被罩的橫面。但合同簽訂后,該廠在加工時,認為花紋應繡在被罩的豎面才較明顯,便擅自決定改變了繡花部位。貨物出口到國外后,買方以布局與合同不符為由,要求全部退貨。請問我方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答案: 進出口業務中,如果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有權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要求。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不能拒絕對方的退貨要求。但從我方的利益看,由于貨物已經生產出來并已出運國外,如果接受對方的退貨要求,并將貨物運回國內,將使我出口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為了減少我方的損失,我方應該爭取在我方提供一定經濟補償的條件下使買方接收貨物,或者將出口合同改為由買方代表。在買方拒絕上述二項建議的情況下,也要積極尋找其它的買主或代賣商。案例11、島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蘋果。合同規定是三級品,但到發貨時才發現三級蘋果庫存告急,于是該出口公司以二級品交貨,并在發票上加注:“二級蘋果仍按三級計價”。請問這種以好頂次的做法是否妥當?答案: 島公司這種以好頂次的做法很不妥當。在國際貿易中,賣方所交貨物必須與合同規定完全一致,否則買方有權提出拒收或索賠要求。青島公司在此次交易中雖然以好頂次,但因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在出現價格下跌的情況下買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賠。此時我方應采取主動措施,將情況電告買方,與買方協商尋求解決的辦法,或者將合同規定交貨的三級品改為二級品,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給與買方一定的經濟補償或價格折讓,但是數額以二、三級蘋果的價格差額為限,盡量減少我方的經濟損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無論采取那種解決措施,發貨前都要征得買方的同意和確認,以免日后發生合同糾紛 第二章 國際貨物運輸案例1 外箱尺寸計算不準造成損失案 國外客戶C 在2001年5 月份 向A公司下了1X40H集裝箱的產品P3的訂單中,由于很多產品的包裝為新的包裝,我司在下了訂單1個月后還不能得到確切的裝箱尺寸。由于其中一個工廠貨物體積與剛下訂單時的所報體積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廠在給報裝箱尺寸時都是箱子的內徑,實際上外徑比內徑都大了0.5CM,由此造成所有貨物生產完畢和計算總體積時,才發現共多出10CBM。 A公司將此情況告訴國外客戶,客戶表示多出的貨物他們不要了,他們不可能為了10CBM 的貨物在支付運費。A公司提出可否由其支付海運費,將貨物運至目的港。可是客戶還是不同意,因為多余的貨為拼箱出運,客戶還要在目的港重新辦理清關手續。A公司只得要求倉庫在裝箱時注意節省空間,務必盡可能的多裝貨物,最后此高柜比平時的柜子多裝了4CBM 的貨物,將存貨減到最少。至于留下的存貨A公司在以后的訂單中,已低廉的價格賣給其它客戶。 案例1分析 此事給 A公司和客戶都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對于以后的訂單,要求工廠對所提供的包裝明細負責,若再發生由于工廠的原因造成裝箱尺寸有誤,A公司有權在征得國外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將體積數報錯的工廠的產品落下。為了避免類事的事情再次發生,在訂單下了以后,務必在1周內估算出較準確的體積數。同時為了核實工廠的所提供的包裝尺寸的準確性,要求質檢員驗貨時,對裝箱尺寸進行校對,并告知正確的裝箱尺寸。 案例2 埋下隱患的裝運條款-未明確轉運港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后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后, A公司于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并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 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圣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國際商報 2001年10月7日) 案例2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后,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準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后對采用 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案例3 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可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Allowed),即受益人(出口商)可以在裝運有效期內將貨物分若干批裝運。在信用證對分批數量及期限不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該條款往往為許多出口商所忽視,沒有被充分利用來解決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下面筆者舉2個典型案例作簡要分析。 案情一 進口商要求出口公司改變運輸方式提前或取消裝運部分貨物(已超過原信用證允許的數量增減幅度)。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只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采用海運方式。后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只(總數量的1/4)打火機,并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并提出這部分貨款采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 案例3案情1分析 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只打火機,出口商也可采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案情二 例如,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圓和2846美圓,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準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3案情2分析 此時,我方采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后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后(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后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后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采用裝船后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于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案例4 提單上的破綻你能看出來嗎? 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恒通,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后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于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并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并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并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并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并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并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于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后,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于種種原因并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并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后以電匯方式支付。 (隋方柏 國際商報 2001年10月28日) 案情4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于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于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后,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對于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于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于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后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后,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于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只的航海日志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于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其它相關案例:1、一批貨物共100箱,自廣州運至紐約,船公司已簽發“裝船清潔提單”,等貨到目的港,收貨人發現下列情況:5箱欠交;10箱包裝嚴重破損,內部貨物已散失50%;10箱包裝外表完好,箱內貨物有短少。試問上述三種情況是否應屬于船方或托運人責任?為什么?答案 :1、按照提單的規定,一般承運人僅對貨物外表良好負責,同時承運人保證船舶的試航狀態以及安全、謹慎收受、裝載和運輸貨物,除此以外,承運人責任很小,并且按照慣例和提單條款,承運人還享有十多項免責權利。上例三種情況下:承運人應對情況負責,而對第種情況不負責。對第種情況,因為提單上寫明為100箱,而交貨時僅交95箱,承運人應對欠交的5箱負賠償責任;第種情況,因為注明清潔提單,承運人應對貨物“外表狀況良好”負責,因此,對10箱嚴重破壞同時內部貨物散失負賠償責任;第種情況,外表狀況好,箱內貨物短少承運人不負責。案例:2、如承運人在提單上批注“承運人對貨物的質量和箱內的數量不負責任”或“對裝入紙袋內的貨物因包裝性質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壞,承運人不負責任”,或“貨物的包裝是舊桶,這類字樣,是否構成不清潔提單?銀行能否拒收?答案2、不清潔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單上加注貨物殘損、包裝不良等批注,例如包裝不牢、沾污、殘破、封條、鐵皮脫落、松包、散包、下雨時裝船、袋皮有小洞等。承運人批注不負擔損失的提單不能構成不清潔提單,因此,本案中的各種提單都不是不清潔提單,銀行不能拒收。案例:3、有一批貨物從廣州出口到紐約,某船公司簽發了一張由廣州經橫濱至舊金山的海運提單,問:這張提單是何種提單?答案3、此提單為轉船提單,它是單一海洋運輸方式的聯運。轉船提單的簽發人要負責安排自裝運港至目的港的全程運輸。但是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提單簽發人僅按照提單的責任范圍,對第一程運輸負責,而對貨物在第二程海上運輸中所發生的損失,則由第二程船方按照提單條款負責。案例:4、某公司與日本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150公噸冷凍食品的合同。合同規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裝運30公噸,憑即期信用證支付,后來證規定裝運前由港口商檢局出具船邊測溫證書作為議付單據之一。我方3至5月份正常交貨,順利結匯。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誤,托遲到7月6日裝運出口,而海運提單則倒簽為6月30日,而送銀行的商檢證書在船邊的測溫日期為7月6日,議付行也未發現此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運出30公噸,我方所交商檢證書在船邊的測溫日期為7月10日,但開證行收到單量證后束電表示拒付這兩筆貨款。問我方的失誤在哪里?開證行的重依據是什么? 答案4、我方的失誤是:(1)倒簽提單:將本已延遲到7月6日才裝運的貨物倒簽到6月30日,這已構成侵權行為。(2)單單不符:提單的日期為6月30日,但是商檢證書上船邊測溫的日期卻是7月6日,這就出現了矛盾的地方,顯得過于笨拙。(3)明顯的錯誤是把信用證中規定分月裝運的貨物裝在同一條船上,就無疑也是告訴對方倒簽的6月30日的提單是偽造的,而且這本身也違反了信用證和合同中有關裝運方面的規定,是不該犯的明顯錯誤。開證行拒付的依據是:對前一批貨物,由于商檢證書和提單的日期不符,開證行可以單證不符,單單不符為根據拒付。對后一批貨物(7月10日發運的貨物),雖單證相符,但開證行可以前批(六月份)的應裝貨物來按時裝運為由,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有關規定,即在信用證指定的時期內任何一批為來按時裝運,則信用證的該批及以后均告失效,判決7月10日所裝貨物完全無效,因此,開證行對該批貨物有權拒付貨款。案例:5、某公司以FAS條件進口原料一批,出口商把貨物以集裝箱送至廈門港時,船運公司即以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通知該公司提貨。而且在到貨通知單中載有:本批貨物是使用集裝箱,必須在到貨七日內提貨,否則要加延滯費。該公司因急用原料又恐繳納延滯費,便按照規定期限報關提貨,但船公司卻聲稱本航次運載的集裝箱應由船公司整批處理開箱,不得分批開箱。問七天以后開箱,集裝箱使用延滯費該由誰負擔?這項原料買賣合同規定如,有品質不符買方須于貨到后一個月內提出索賠,如果此集裝箱在貨到一個月后才開箱,如發現該批原料品質不符,該公司是否仍可向國外出口商提出索賠?如果出口商不賠,該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賠?答案5、在集裝箱運輸中,船公司所使用的集裝箱可能是自己公司的,也可以是向其他公司租用的。凡租用別人的集裝箱,因為涉及到租箱費用以及加速。集裝箱周轉等原因,一般船公司會要求貨方盡早拆箱以利于加快回收。比如本案例中,船公司在其發出的到貨通知單上規定,貨方須于貨到七日內提貨,否則加收滯期費用。但是,在提貨時,船公司又以本航次集裝箱由船公司整。批處理開箱、不得分散開箱提貨為由拒絕交貨,使買方處于兩難境地。如果因此發生延滯費用,應該由船方負責。為穩妥起見,貨方可請有關方面出具。貨方延滯提貨是因為船方要求所致的證明,以備發生爭議時使用。買方因無法開箱檢驗,不能在索賠有效期內向賣方提出索賠,一般可向賣方申請延長索賠期限或檢驗時限,否則,在超過索賠期限以后再發生貨損,買方無權向賣方提出索賠。只是由于賣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不會答應延長索賠期限,此時由于船上上述行為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可由買方向船方索賠。案例:6、大連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在9月30日以前裝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別在大連和煙臺各裝3000公斤于“東方”號貨輪運往新加坡,提單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港和裝船日期。問我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銀行能否拒付?答案6、分批裝運是指一次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次裝運。這里的“分批”指的是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船,不是指一批貨物的裝運港只能有一個。因此,一次成交的貨物即使在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港口裝在同一船只運出也不能視為分批裝運。本案中我方由于貨源的問題,選擇了兩個裝運港,并將兩地的貨物裝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實上仍是一次交貨,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時間到達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視為分批裝運。故我方的行為并不構成違約,銀行不能以此為由拒付。案例:7、信用證規定:從中國港口運至神戶100公噸紅小豆,不許分批裝過。受益人交來單據中包含兩套提單:第一套提單表明載貨船名“Zhuang He”,航程為“018”,裝運港為“Tianjin”,卸貨港為“Kobe”,凈重為“51.48”,裝運日期為“7月11日”。第二套提單表明載貨船名為“Zhuang He”,航程為“018”,裝運港為“Qingdao”,卸貨港為“Kobe”,凈重為“51.05”,裝運日期為“7月17日”。銀行接受單據付款。問:(1)銀行付款的依據是什么?(2)此批貨物的裝運日期應為哪天?答案:7、這批貨能結匯是因為貨物雖然在兩個港口和不同的日期分別裝貨,但所裝船只均“Zhuang He”且航程均為“018”,故此批貨物并未構成分批,順利結匯是理所應當的。案例:8、以CIF出口的貨物,運費已付,而船只在啟運前先遭扣押,買方等待貨物,要求供貨方將貨物另行洽船運交,出口商以運費已付清為由向買方另索再次發生的運費是否合理?買方為急等貨物不得已照付暫時解決問題,買方所產生的損失應如何解決?答案8、按90通則CIF條件下,賣方負責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買方負責裝船以后的一切風險。就本案而言,賣方已將出口貨物裝在船舶上,付清貨款并已取得裝船提單,賣方的責任已經解除,風險已轉移給了買方,所以由該船遭扣押另行轉運的一切費用應有買方承擔。第二次運費可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要。買方可依據海商法海上保險之委付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力轉移于保險人手中,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的全部投保金額,但應以貨物裝船已過四個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貨人為限。案例:9、某廠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雙方同意貨款先閃一半,剩余貨款待貨物運到美國后再支付。貨物運到美國后,對方提出該廠先交提單后付款,而該廠堅持要求美商先付款后交單,貨物在碼頭存放達數月之久,又無第三者愿意介入,此這情況下,有無妥善解決辦法? 答案:這筆交易是一種不規則的交易,在現代國際貿易中不常見。事以至此,似無良策。雙方互不信任,又無第三者介入,可通知對方,如不付款則將貨物予以轉售或運回,后果由對方負責,而所交一半貨款不予退還,迫使對方交清余款。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案例1 保險條款不明確導致糾紛案 G公司已CIF價格條件引進一套英國產檢測儀器,因合同金額不大,合同采用簡式標準格式,保險條款一項只簡單規定“保險由賣方負責”。一起到貨后,G公司發現一部件變形影響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賠,外商答復儀器出廠經嚴格檢驗,有質量合格證書,非他們責任。后經商檢局檢驗認為是運輸途中部件受到振動、擠壓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險代理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此情況屬“碰損、破碎險”承保范圍,但G公司提供的保單上只保了“協會貨物條款”(C),沒保“碰損、破碎險”,所以無法索賠付。G公司無奈只好重新購買此部件。即浪費了金錢,又耽誤了時間。案例1分析 G公司業務人員想當然的以為合同規定賣方投保,賣方一定會保“一切險”或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釋,在CIF條件下,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賣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責任范圍險別,即平安和倫敦“協會貨物條款”(C)就算履行其義務。解決辦法: (1)當進口合同使用CIF、CIP當由賣方投保的價格術語時,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的具體險別以及附加險。(2)進口合同盡量采用CFR,CPT等價格術語,由買方在國內辦理保險。(3)根據貨物的特點選擇相應險別和附加險。案例:2、一批出口貨CFR價為1980美元,現客戶來電要求按CIF價加20%投保海上一切險,我方照辦,如保險費率為l%時,我方應向客戶補收保險費若干?答案:CIF價CFR價/(l加成投保保險費率)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CIF價加成投保保險費率,所以保險費CFR價加成投保保險費率/(1加成投保保險費率)1980120%1%/(1120%1%)24.05(美元)取整保險費應為25美元。案例:3、出口到歐洲的松節油成本為人民幣1000元,運費為人民幣100元,保險費率為每百元0。85元,后客戶要求加成投保,試計算保險費是多少?答案3、CFR價成本+運費1000+1001100(元人民幣)保險費CFR價加成投保保險費率/(1加成投保保險費率)1100110%0.85%/(1110%0.85%)10.38(元人民幣)取整,保險費應為11元人民幣。案例:4、某公司自A港裝冷凍魚貨50噸(散裝),并經公證處公證,船運到B港卸貨48噸,也經公證處公證。問航運中失重2噸,投保何種險別可獲理賠,船方對于失重是否負賠償責任?答案:一般情況前,海運中的貨物短量的風險可以從投保一切險或者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再加保短量險中得到補償。但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的規定)(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責任;(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誤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5)戰爭險和罷工險所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所以本案例中,貨物系冷凍貨且又是散裝貨,故保險公司很難受理這種貨物的失重保險。至于班輪公司的損失賠償責任,在海牙規則中有詳細的規定。一般船公司所簽發的提單上均有散裝貨物條款的說明,即承運人對散裝貨物的短載不負責任。案例:5、廣州某廠從英國進口貨物一批,英商應我方的要求,將貨物交給指定運送人經荷蘭船運到廣州。但在卸貨時發生短缺,據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貨物已卸在香港,將安排運回廣州,約過了20天,又發現所短貨物未全部運來,而且又無法查清貨物究竟在何處,致使該廠的生產計劃拖延,生產受到損失。問:(1)船公司應付何責任?(2)該廠是否可就由于生產計劃拖延而造成的估計損失要求賠償?(3)在多次轉船運輸中,買方為避免此損失發生應該投保何種險別較好?答案:(1)船公司的責任期限是從接收貨物時起直至交付貨物時止。船公司有接提單所列貨物的數量、質量等規格交貨的責任。在目的港發生貨物的短損,船公司應負賠償責任。(2)鑒于海上風險無法預料,船方無法保證在確定時間內將托運貨物運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聯合國海上運輸公約中規定,只要無故意跨繞情形,船方不負此項延期交貨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船方若有無理拖延交貨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損失擴大或增加,該廠可要求船方賠償因其行為所衍生的損失,即該廠可對由于生產計劃拖延造成的估計損失要求船方賠償。(3)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中途轉船,無論次數,如被保險人事先或一經獲悉即通知保險公司,則在轉船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害如符合承保范圍則可獲得賠償。但這種賠償是針對標的物的賠償,無論如何保險公司對延滯所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買方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可投保一切險或在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加保“短量險”。案例:6北京某外貿公司按CFR馬尼拉價格出口一批儀器,投保的險別為一切險“倉至倉”條款。我方將貨物用卡車由北京運到天津港發貨,但在運送途中,一輛貨車翻車,致使車上所載部分儀表損壞。間對該項損失應由哪方負責,保險公司是否應給予賠償?答案、應由我方自己承擔。因為在CFR條件下,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限,將貨物裝上船是賣方應負的責任,賣方并應承擔裝船以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在本案中雖然由買方投保了一切險,但賣方并不是保險單的合法受益人,不能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根據CFR條件,買方在貨物裝船前不對貨物享有所有權,對風險不承擔責任,一般買方對標的物無保險,所以也不會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裝運前內陸運輸險,則可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否則這部分損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擔。案例7:海損的性質有一批已購買保險的貨物,裝載該批貨物的貨輪在航運中發生了火災,經船長下令施救后,火被撲滅。事后查明該批貨物損失如下:(1)500箱受嚴重水漬損失,無其他損失。(2)500箱既受熱烤、火熏損失,又受水漬損失,但未發現火燒的痕跡。(3)200箱著火但已被撲滅,有嚴重的水潰損失。(4)300箱已燒毀。試分析上述四種情況下海損的性質。答案、根據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的規定:為撲滅船上火災,因水或其它原因使船舶、貨物受損害,包括將著火船舶擱淺或沉沒所造成的損失,均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但任何煙熏或熱烤所造成的損壞不得受到補償。因此,本案中的情況的判斷和處理如下:對(1)種情況,因為是船長為了船、貨共同的安全,經過用水施救而造成的直接犧牲,而且500箱貨物僅受水漬損失,既沒有著火痕跡,也無熱熏損失,應視為共同海損。對(2)種情況,由于沒有任何著火痕跡,僅受到熱熏和水漬損失,按保險業務的習慣做法,通常對熱熏損失應列為單獨海損,而對于水漬部分可列為共同海損,因為它是灌水施救的直接后果。對(3)種情況,由于這200箱已著火且已被撲滅,因此,雖有嚴重水漬損失,但只能列為單獨海損。對(4)種情況,則理所應當視為單獨海損。案例8、某廠欲向國外出口一批日光燈。由于日光燈體積細長又容,易破損,問:應投保何種險較好?其費率為多少?包裝方面有何規定?。答案:日光燈的體積細長而且極易破碎,風險較大,故一般保險公司對此只承保一切險,且保險費率較高。一般此類商品的包裝規定為標準木箱包裝,其保險費率是不論港口地區,一律為5。7%,每次轉船時再加收5%。 第六章 商品檢驗 案例1 進口方委托銀行開出的信用證上規定:賣方須提交“商品凈重檢驗證書”。進口商在收到貨物后,發現除質量不符外,賣方僅提供重量單。買方立即委托開證行向議付行提出拒付,但貨款已經押出。事后,議付行向開證行催付貨款,并解釋賣方所附的重量單即為凈重檢驗證書。問:(1)重量單與凈重檢驗證書一樣嗎?(2)開證行能否拒付貨款給議付行? 案例1分析 ( 1)商品凈重檢驗證書是由商檢機構簽發的關于貨物重量的公證文件,而重量單為發貨人所出具的貨物重量說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供商品凈重檢驗證書,而議付行誤以為重量單即商品凈重檢驗證書,則議付行必須為此過失承擔責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開證行有權對議付行拒付,而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匯款項。 第七章 索賠、仲裁與不可抗力 案例1 三洋國際貿易公司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 1987年月13日,三洋國際貿易公司(下稱三洋公司)與江蘇省對外貿易公司(下稱江蘇外貿公司)在南京市簽訂一項購銷制造乳膠手套合同。合同規定:三洋公司向江蘇外貿公司出售一套乳膠手套制造設備,價款CIF南通53萬美元,其中75即397500美元以信用證支付,25即132500美元以產品補償。此外,合同中還約定了出現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合同簽訂后,三洋公司交付了設備,江蘇外貿公司支付了75的貨款。后來,雙方就設備投產后的產品質量及補償產品的價格等問題產生爭議。為此,三洋公司與該設備的實際用戶江蘇省濱海合成纖維廠協商,于1988年11月26日簽訂了備忘錄,對設備投產后的遺留問題作出規定,并將原合同中以產品補償貨款25的付款方式變更為以現款方式,于1989年月30日前分兩次支付給三洋公司14萬美元。江蘇外貿公司作為合同的買方和用戶的代理人在備忘錄上簽屬了同意的意見。付款期限過后,三洋公司在多次催要剩余貨款,江蘇外貿公司始終拒付的情況下,于1990年月19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990年11月12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江蘇外貿公司于1991年月15日前分兩次支付給三洋公司貨款132500美元,逾期加計年利率為125的利息。1991年月21日,因江蘇外貿公司未按仲裁裁決履行,三洋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仲裁機關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七章 索賠、仲裁與不可抗力 案例1分析 【審查與執行】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三洋公司申請執行書后,經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予以執行。該院首先向被執行人江蘇外貿公司發出執行通知,后于1991年月日派員前去執行。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提出,它是代理江蘇省濱海合成纖維廠進口設備,該廠是實際用戶,產生的糾紛應由該廠承擔責任;被執行人并據此拒絕履行裁決中確認的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鑒于此種情況,執行人員明確指出:依據雙方所簽合同,與三洋公司簽訂購銷設備合同的買方是江蘇外貿公司,仲裁中的被訴方和裁決中的義務承擔方也是江蘇外貿公司,因此,江蘇外貿公司應當承擔和履行裁決義務;并告知被執行人,如不履行義務,法院將強制執行。月日,江蘇外貿公司將貨款及逾期利息共計3805396美元和應承擔的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69364元,用支票匯往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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