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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五分鐘法哲學第一分鐘 對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對法律職業人來說,法律就是法律。然而,當軍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違法時,他有義務和權利中止服從;但自從大約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學者從法學家群體中消逝以來,法律職業人就再也認識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況下有權力來貫徹執行的話,它就是法律。 對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學說),使法律職業人連同整個民族均無自衛能力,來抵抗如此專橫、如此殘暴、如此罪惡的法律。(按:此處指希特勒統治的第三帝國法律)它們最終把法與強權等同起來:哪里有強權,哪里就有法。 第二分鐘 有人想以下一句話來補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話:凡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 這意謂著:任性、背約、違法,只要對人民有利,就是法。這實際上是說:掌握國家權力者自認為對社會有益的事,獨裁者每一次的突發奇想和喜怒無常的脾性,沒有法律和判決的懲罰,對病弱者的非法謀殺,如此等等都是法。還可能意味著:統治者的自私自利被當作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將法與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論,就把法治國家變成了一個不法國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須聲稱,所有對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寧相反:僅僅是法的東西,才是對人民有利的。 第三分鐘 法意圖趨向正義。正義不過是指:不管是誰,一視同仁。 如果謀殺政治對手的行為被推崇,謀殺異類的行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為對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處以最殘忍、最羞辱的刑罰時,這既不是正義,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絕去趨向正義,譬如根據任性承認和否認人權,那么這樣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對此就不承擔服從的義務,法律職業人也就必須鼓起勇氣,否定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第四分鐘 的確,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標。的確,法律,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的不完善性不會總能將法的三種價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義和諧地統一起來。故此,人們只能權衡:要么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揚惡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認其有效。必須給整個民族和法學家的意識本身深深打上這樣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們的效力,它們的法的本性必須被否定。 第五分鐘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則,它們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規則更強而有力,以至于,一項法律,若與它們相矛盾,就變得無效。人們將這些基本原則稱為自然法或理性法。確實,它們在具體方面還包含若干疑點,但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塑造出了這樣一個穩固的實體,而且廣泛協調地融于所謂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之中。至于說它們的某些方面,也還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問而保持懷疑。 在宗教信仰語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經的兩句話寫下來。其中一句寫著:應當順從掌握你們權柄的人。另一句寫著: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不只是一個虔誠的愿望,而且也是一個有效的法的規則。不過,這兩個圣經語句之間的緊張關系(張力)不能通過第三句話來化解,比方說通過箴言愷撒的事當歸給愷撒,神的事當歸給神來化解,-因為這句箴言使人對(神俗)界限表示懷疑。更確切地說:應該訴諸上帝的聲音來解決,而上帝聲音只是面對特殊的情況在個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1945年拉德布魯赫以語錄體的形式寫下了不到兩千字的短文五分鐘法哲學,語言簡捷,思想豐富。當時就曾在電臺播放并引起廣泛影響。第一分鐘。“對于軍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而就法學人士來說,法律就是法律。”短文以軍人和對軍人的命令開始,使讀者不約而同的想起在一直以來法律的任務是起始于戰爭的,是一戰和二戰共同促成了德國的法律。法律與戰爭的關聯不是到了現代才被關注的問題,柏拉圖的法篇第1卷就是對法律與戰爭問題的探討。克里特的法律是“由于備戰而發展起來的”(625D),而且,克里特人克列尼亞斯認為立法者的立場應該是:“大多數人所說的和平實際上只不過是一種虛構而已,冷酷的事實卻是,所有的城邦按本性來說是在對每一個別的城邦進行著不宣而戰的戰爭。”(626B)這樣的對于戰爭與法律的論述同樣見之于霍布斯的利維坦。霍布斯在論述國家的成因時說,“在危機、畏懼入侵、恐怕有人可能幫助入侵等等的借口下,為了自己的安全而擴張領土,他們盡自己的可能,力圖以公開的武力或秘密的陰謀征服或削弱鄰邦;由于缺乏其他保障,這樣做便是正義的,同時還因此而為后世稱道。”(129)當然,柏拉圖法篇對這種法律以戰爭得勝為任務的觀點不以為然。并且認為,法律有助于克服恐懼,但最大的任務應當是克服快樂,戰勝自我。培育自我狀態的節制美德被認為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務。“但是如果軍人知道,一個命令是以犯罪或者違法為目的的,他就有義務和權利拒絕服從這個命令。而自從大約一百年前最后一個自然法學者從法學人士中消失之后,法學人士就再也沒有像軍人那樣認識到法律效力與聽命于法律的例外情況。法律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是法律,并且只要在通常情況下有強制力來執行它,它就是法律。”一百年前(1845年左右),自然法學者如何退場的呢?奧斯丁的法理學范圍的限定在這當中扮演了一個什么角色呢?歷史學者和現代社會科學學者以自己的思想行動回答了這一問題。歷史學者認為,根本不存在什么永恒不變的自然法或自然權利(天賦權利),我們所看到的不過是大家的一種一致的假設,不過是一些形形色色的有關權利和正義的觀念而已。1例如,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們被他們的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人們一致認同的那種觀念,后來已經被大家所遺忘甚至嘲笑,在歷史進化論的觀念下,他們認為沒有什么東西是天賦的,沒有什么是永恒的,任何真理都是相對的。真理就是“沒有真理”。而價值與事實的分野,最初是新康德主義學者為了抵御社會科學被淪喪的危險,將科學區分為自然科學與文化科學,并區分價值判斷與事實描述,認為社會科學可以在事實是什么的問題上作出科學的描述,使得社會科學還能夠被認為是一種科學,并在科學作為唯一合法性論證方式的今天,使社會科學占有了一席之地。實證主義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場的。他們堅持“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約翰奧斯丁(17901859)的法理學范圍的限定確認法律作為一門科學而存在的同時,也宣告了法律不再對所謂永恒的問題感興趣,法律從此只能研究規則內部的問題,致使后來哈特試圖有限的認同自然法,也只是用所謂“第一性規則”、“第二性規則”來指稱。但是,戰爭的洗禮使得時代的弊病不斷展現:法律人和他們所認同的法律根本沒有任何能力抵御專橫、殘暴和強權,甚至連法律本身也成為了專橫、殘暴很強權的工具。印證了色拉續馬霍斯的話:“聽著!我說正義不是別的,就是強者的利益。”(338C)即這里所講的:“法律及其有效性的觀點(我們稱之為實證主義學說)使法學人士以及這個民族都喪失了抵抗能力,來反對如此專制,還如此殘暴、如此罪惡的法律。歸根結底,它是把法律和強制力等同起來:哪里有強制力,哪里就有法律。”第二分鐘和第三分鐘 “民眾”以及“民眾的利益”是不是一個實在的概念?“人們曾經希望用另一句話來補充或者替代這句話:法者,于民眾有益之物也。 “這就是說:專制,違約,犯法都是法了,只要它們是對民眾有益的東西。這實際上就是說:國家權力掌有者自以為對公眾有益的事,獨裁者的每個突發奇想和一時的興致,沒有通過法律和審判而實施的刑罰,無視法律而殺害患病者等等都是法了。我們還可以說:統治者的私人利益也可以被看做是公共利益。這樣,將法和臆想的或者自稱的民眾利益等量齊觀,就把法治國家變成了非法治國家。” 沒有正義和真理的永恒標準,相對主義的現代世界在混亂不堪的所謂民意的引領下走向虛無。我們聯系到兩個人物:一位是羅伯斯庇爾;一位是喬治奧威爾。前者是政治家,人民領袖;后者是文學家,奧威爾式語言的創立者。 羅伯斯庇爾是人民公益的化身,法律在羅伯斯庇爾的這里已經轉化為道德的楷模,因而法律本身是不存在的,法律就是道德。舉例:(羅伯斯庇爾的街頭問答)羅伯斯庇爾上街頭視察革命后的形勢,迎面撞見一群人民。人民馬上認出身穿布衣的革命領袖,激動地圍住羅伯斯庇爾,七嘴八舌地說,革命中“流幾滴血還沒有把人民的臉蛋染紅”,“斷頭臺工作太慢了”,吵吵嚷嚷要為了建立新的道德社會繼續革命,加速殺人。羅伯斯庇爾看到人民身上火熱的革命熱情,臉上泛起喜悅的紅潤。他慈祥地看著可愛的人民,語重心長地說:“你們要遵守法律!”“法律是什么:”人民問。“法律就是人民的意志。”羅伯斯庇爾回答說。“我們就是人民,我們不要什么法律,(所以)我們的這種意識就是法律。”人民回答說。羅伯斯庇爾微笑地點點頭,向人們擺了擺手,繼續視察。 喬治奧威爾的著名作品1984,生動而風趣的將“民意”下的暴政赤裸裸的展露出來。作品第二部第二節末尾有這么一段(在主人公溫斯頓和與年輕的裘麗亞偷情之后):“要是在從前,一個男人看一個女人的肉體,就動了欲念,事情就是那么單純。可是如今已沒有純真的愛或純真的欲念了。沒有一種感情是純真的,因為一切都夾雜著恐懼和仇恨。他們的擁抱是一場戰斗,高潮就是一次勝利。這是對黨的打擊。這是一件政治行為。”(上海譯文2006,114)納粹的政治行動就是將本來不是一個實在的概念的“民眾的利益”無限夸大,并充當了這種公益的領袖和代表。法律本身就不存在了,當然,同時不應當忘記的是,實證主義的法律不具備抵抗這種轉化的力量,因為他們堅信“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所以,拉德布魯赫反思:“不,這并不必然等于說:凡是對民眾有益的東西都是法。恰恰相反,應該說,只有法,才是對民眾有益的。”并進而認為:“法是追求正義的意愿。而正義就是:無論是誰,一視同仁。”法律是一門有關正義的學問,這個古老的命題,在拉德布魯赫這里被重提,自然法對于法律合法性效力的意義重新獲得認同。但似乎已經不具備原本的力量,因為所謂“一視同仁”,人人平等的民主觀念并不能避免自然法的墮落。因為拉德布魯赫馬上就宣稱:“當然,除了正義之外,公共利益是法的另一個目標。誠然,即使是上述的法律,甚至是惡法,也還仍然具有某種價值相對于置疑它仍舊保障了法律的價值。”第四分鐘“人類的不完善性使法所有的三個價值: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義,在法律中不是總能和諧統一,所以我們只能權衡,是否為了法的安定性,仍然認為那些惡的、有害的或者不公正的法律應該是有效的,或者因為它的非正義性或具有公共危害性,而能夠否認它的有效性。這樣就必須在民眾和法學人士的意識中打上一個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義性和公共危害性的法律,以至于我們必須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人類本身是不完善的,并因此人類所信奉的真理也是相對的,因為這些真理是人造的。多元化價值取向的現代文明社會,沒有那種價值不是相對合理的,法律同樣不可例外。相對主義的根深蒂固使得我們這個時代不斷的走向開放、走向所謂的進步。有一貫信仰的人們成為了開放社會的敵人(波普爾),美德就更加成為了無稽之談。現代與古典的所謂“古今之爭”在這里暴露無遺。第五分鐘拉德布魯赫的針對宗教哲學(基督)同樣采取了一種相對主義的立場。“存在一些法律原則,它們比其他的法律規章具有更高的效力,以至于只要哪個法律與它們相悖,那么這個法律就失去其有效性了,人們把這些法律原則稱為自然法或者理性法。的確,它們在具體方面還處于一些置疑的包圍之中,但是經過幾個世紀的努力已經形成了一個穩定的規模,而且廣泛協調地集中在所謂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之中。就這些法律原則中的某些部分而言,只有那些吹毛求疵的疑問才有可能仍然對這些法律原則保持著懷疑。”自然法的普遍適用和永恒不變的法律原則,隨著時代和民族的變遷,不斷的遭到置疑。拉德布魯赫說:“法律是一個有意識服務于法律價值與法律理念的現實。”(法哲學,31)法律價值、法律理念其實就是現代版的“自然法”,但被現代化后的自然法其實已經不再是自然法了,而僅僅是人們在某個時刻暫時承認和同意的原則,這種原則因為其本身的多樣性而隨著外在條件的改變而改變,隨著時代進步而不斷被更換。所以,我們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講,自然法已經被閹割了,現代并沒有任何可以一成不變的永恒原則。那么,精神世界怎么辦?歸于上帝?尼采宣布:“上帝死了!是被我們殺死的。”“在宗教信仰的話語里,同樣的思想被用兩句圣經箴言記錄了下來。圣經中一方面寫道:在上有權柄的人,人人當服從他*;另一方面寫道: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這并不僅僅是一個虔誠的愿望,而且還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規則。不過這兩句圣經箴言之間的緊張關系不可能通過第三者來消解,例如說通過這句箴言:愷撒之物當歸愷撒,神之物當歸神因為這句話也會使它們的界線變得不清楚。而是:這句話將這種緊張關系的解決訴諸于上帝的聲音,而這種聲音只會就特殊情況在個人的良心中說給他聽。 ”在價值哲學2的范疇內部,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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