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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編 國際經濟法基本理論1、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 國際經濟關系 與 國際經濟活動 為其主要內容。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國際經濟關系,主要是指各主權國家之間的 經濟與貿易政策 關系。主要反映為關稅保護、進出口管理、匯率制度、外匯管制、外資管理、稅收管轄等方面的 行政管理 關系。其次,也包括國家、國際經濟組織、法人相互之間發生的 跨國商事交往 關系。主要反映為國際貨物買賣、國際直接投資、國際技術轉讓、國際支付與信貸等方面的 國際合同關系 。3、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公法意義上的國家的 經濟管理 行為,但也包括私法意義上的公司或企業的 經濟交易 行為。4、用于調整私人之間的跨國經濟關系的國際商務條約主要有:關于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和 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等。5、 關于國際經濟法的性質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是“一元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第二種是“二元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由國際法和國內法這兩類規范所形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6、國際貿易法所調整的是 國際貿易關系 以及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其他商業關系 。7、國際貿易關系主要指國家之間的 貿易政策與管理 關系,亦稱 公法性質 的國際貿易法。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其他商業關系主要指跨越國境的 國際貨物買賣 、 支付 、 運輸和保險 等關系,亦稱 私法性質 的國際貿易法或 國際商法 。8、私法性質的國際貿易法以 國際貨物買賣法 為核心,還包括與之密切相關的 國際貨物運輸 、 國際貿易支付 、 國際貨物保險 以及 國際商事仲裁 和 國際商務代理 等法律制度。9、 國際投資法所調整的是因跨國的直接投資活動而產生的各種投資關系,其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包括 國際法 與 國內法 兩方面。此外,有關投資的 國際慣例 也是國際投資法的淵源之一。10、國際貨幣法的核心內容是國際貨幣關系的 法律調整 ;國際貨幣法律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 國際多邊協定 、 國內外匯立法 和 國際慣例 。11、 就重要性與作用性大小而言,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依次為: 國際經濟條約 、 國內涉外經濟立法 、 國際經濟管理 與 國際組織決議 。12、“相對豁免論”,又稱為“限制豁免原則”將國家行為分為 公法行為 和 私法行為 (或者分為行政性行為和商業性行為)。國家財產也相應地分為執行公法行為的財產和執行私法行為的財產。國家的 行政行為 享有豁免,而 商業行為 則不適用豁免原則。目前,雖然多數發達國家采取這一原則,但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包括中國在內)仍然主張 絕對豁免原則 。13、跨國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個國家設立母公司,或者以本國為基地,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并在其他許多家和地區設立 子公司 或擁有 分支企業 。14、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經濟主權原則 、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 非歧視原則 、 互惠原則 、 公平互利原則 、 優惠待遇原則 。15、經濟主權原則,最初來自1974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與義務憲章。第二編 國際貿易法(一)16、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調整經歷了四個階段: 各國的實體商法 、 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 、 國際貿易慣例 、 國際貿易條約 。17、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海牙兩公約的基礎上起草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該公約已在 1988年1月1日 生效。公約的基本內容包括: 適用范圍 、 合同的成立 、 貨物銷售 、 最后條款 四個部分共 101 條。18、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指含有 涉外因素 的貨物買賣合同。涉外因素反映在合同方面主要有:合同的主體,即當事人,從一方來看,另一方是外國人(自然人或法人),或者是居住在境外受外國法律支配的人;合同的客體,即貨物,從一方面來看貨物是存在國外,貨物的交付必須從一方國境內運往另一方國境內,或者第三國境內。19、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確定合同主體的標準是 營業地 而不是 國籍 。20、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公約不適用以下的銷售: 私用或自用物品; 拍賣; 根據法律執行令的買賣;(此類買賣絕大多數適用國內法;) 有價證券; 船舶或飛機; (有些國家認為船舶和飛機是“不動產”) 電力; (有些國家認為電力不是貨物) 供料加工的貨物; 勞務。(不符合貨物買賣的特征)由此可知,公約并不適用一切國際貨物銷售合同,而只適用 可移動的有體物 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 要約 與 承諾 是合同成立的兩個重要法律步驟。22、要約,在我國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術語中被稱為 “發盤”。是指發盤人(Offerer)對接盤人(Offeree)發出的愿按所提條件達成交易的表示。這種表示也稱為 發價 、 報價 。發盤有 實盤 、 虛盤 兩種形式,后者實際上是“要約的邀請”。23、實盤所列的必要交易條件必須肯定,一般應有 貨物全名 、 品質規格 、 實際數量 、 裝運時間和港口 、 價格和支付條件 。24、實盤中應有兩項內容:一是明確提出這個發盤是一個實盤,常用術語 “發實盤”(Offer Firm)字樣;另一個是 發盤的有效期 ,應以我方收到對方答復的時間為準,還須指明是以我地標準時間為準。25、 虛盤不必有完備的內容,亦無時限規定,且常用術語說明保留,如: “以我最后確認有效”、 “我方有權先售” 等,這就排除了接盤人只要接受就可成交的權利。法律依據是: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26、 在我國外貿公司的進出口業務中,承諾也稱為 “接受” 。接受是交易的一方完全同意對方發來的 發盤 或 遞盤 、 還盤 的全部內容所作的表示。接受是無條件的,對原發盤作任何變更即不發生接受的效力。27、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 書面形式 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28、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內容具體可分為 賣方的義務 、 買方的義務 、 風險的轉移 、 違約的補救 。29、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義務: J 交付貨物; 移交單據; 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和包裝相符,而貨物的 商檢報告 則是貨物相符的主要法律依據,即“貨物相符原則”。 權力擔保,不得有任何第三方對所交貨物提出任何權利和要求,包括貨物的 財產權 、 專利權 和 商標權 ,即“第三方要求原則”29-1、賣方交付貨物的義務,關鍵是交貨地點與時間: K關于交貨地點。 如果合同已作明確規定,則按 合同規定的地點 交貨; 如果合同對此未作規定,賣方就必須按不同情況,不同地點交貨。a、涉及到貨物運輸,由 賣方與承運人確定 交貨地點;b、不涉及貨物運輸,則按合同所指的 貨物所在的特定地點 交貨;c、其他情況下,賣方應在訂立合同時的 營業地 交貨。關于交貨時間: 根據合同規定的 確定時間 交貨; 在合同規定的 一段時間內的任何時間 交貨; 如合同未作規定,則應在訂立合同后的一段 合理時間 內交貨。29-2、國際貨物銷售必須使用各種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如保險單、商業發票、領事簽證、原產地證書等等,其中, 提單 和 收據 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30、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的義務: 支付貨款 和 收取貨物 。30-1、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包括三個法律環節:K 依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為付款采取應有的步驟和辦理的手續,如申請信用證等; 付款地點,分三種不同的情況:a、按 合同規定的地點 付款;b、如支付以移交貨物或單據為條件,則在 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支付價款;c、如果合同未作規定,則必須在 賣方營業地 付款。 付款時間,如合同未作規定,則要按以下幾種情況來處理:a、一般必須在對方 移交貨物或單據時 付款;b、如果涉及貨物運輸,而賣方又堅持應先付款,則賣方必須在 對方發運貨物前 付款;c、作為一般規則,應 先驗貨,后付款 。30-2、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主要指買方應采取一切相應措施(例如,按FOB合同規定簽訂運輸合同),使賣方能夠交付貨物,然后自己接受貨物。31、要約的基本規則:31-1、要約的概念:凡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對方一旦接受,要約人就愿受其約束,該建議即構成要約。31-2、要約的構成條件: 必須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且向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議,僅視為要約邀請; 內容必須十分明確,至少應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 必須表明要約人有得到承諾時接受約束的意旨。31-3、要約的生效條件:要約應于送達被要約人時生效。31-4、要約的約束力:即要約發出后能否撤回與撤銷的問題。公約是以“要約的生效”和“承諾的發生”兩個時間的先后次序為標準: 以 要約生效 時間為標準。任何要約,在其生效以前均可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須在該要約送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之同時送達受要約人; 以 承諾通知發出 時間為標準。任何要約,在承諾通知發出之后均不能撤銷。但在承諾尚未發出之前,即使要約已經生效,該要約在原則上仍可以撤銷。要約不能撤銷的情況: 要約中 載明有效期 ,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它是不可撤銷的; 受要約人 有理由信賴 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31-5、要約的失效: 承諾期限已過; 要約人撤銷要約; 要約被受要約人拒絕。32、承諾的基本規則:32-1、承諾的概念:是指受要約人以作出聲明或者是以其他方式對要約表示同意的行為,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告成立。32-2、承諾的構成條件: 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有效期內作出; 承諾必須是明示或以行為表示同意的,緘默或不行為本身不是承諾。32-3、承諾的生效條件:一般的原則是,承諾應在表示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公法采用了大陸法的“到達生效原則”,而非英美法的“投郵生效原則”; 如以行為表示對要約的同意(運貨、付款),則承諾在 行為作出 時生效; 對口頭要約必須 立即 承諾。32-4、承諾的拘束力: 承諾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均有拘束力,不得撤銷。32-5、承諾的失效:如果承諾通知 逾期 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失效。除非: 如果要約人立即通知承諾人,認為該承諾有效; 如果載有逾期的信件表明,該項承諾是在投遞正常,原能及時送達要約人的情況下寄發的,而且要約人未立即表示該項承諾已失效,這就表明,逾期的承諾原則上不具有承諾的效力。33、公約關于違約補救的規定:違約的補救是當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違約而使對方權利受到侵害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取得補償。33-1、公約在確定違約的救濟方法時,首先要看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如果構成,則受害一方可以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如果未構成,就只能請求其他各種救濟方法,但不能撤銷合同。33-2、根本違反合同的標準是“實際上剝奪了合同對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33-3、賣方違約時,買方的救濟方法:K 賣方不交貨時。a、要求賣方履行其合同義務;b、如果賣方不能或不愿在買方所規定的合理期間內履約,買方可以撤銷合同;c、請求損害賠償。這一權利可以單獨也可以合并采用,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 賣方延遲交貨。a、只有當延遲交貨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行使撤約權和拒收權;b、如延遲交貨未構成根本違反合同,則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要求其履行合同。 賣方所交貨與合同不符。此種情況,買方首先應在規定的最高時效,即收到貨物2年內,將貨物不符的情況通知賣方,否則將喪失聲稱貨物不符的權利。確定上述原則后,可以:a、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根本違反合同)b、要求撤銷合同;(根本違反合同)c、要求賣方減價;d、請求損害賠償。33-4、買方違約時,賣方的救濟方法:K根據公約規定,當買方拒絕付款,拒收貨物或不履行其合同義務時,賣方可以采取以下救濟方法: 首先必須規定一段合理的時間,請求買方履行合同義務,除非買方拒絕履約,否則不得采取其他救濟方法。 撤銷合同。只能在兩種情況下行使:a、買方違約足以構成根本違反合同b、如果買方不能或聲明他將不在賣方所規定的合理期間內履約,賣方可以撤銷合同。 請求損害賠償,并可與上述各種救濟方法和并行使。34、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反合同的 損失賠償 。但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 仲裁機構 或者 法院 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35、損害賠償的索賠期限,按公約規定為 2年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為 四年 。36、憑樣品交易,不論合同上是否注明,賣方以后所交貨物的正品質量,都應與樣品相符,包括 規格 、 成分 、 質地 、 色澤 、 花樣 、 形狀 以及其他特征,否則買方可以拒絕受領或解除合同。37、憑規格買賣的兩種表示法,一是“良好平均品質”即 FAQ 標準;二是“上好可銷品質”簡稱 GMQ 。對于FAQ的解釋為:按該項商品在裝運地當裝運時的某年產的良好平均品質;對GMQ的解釋為:品質上好,合乎商銷。38、國際商會于1936年公布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該通則闡明了11種貿易價格術語的賣方和買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后又作了修訂,增加了二戰后新的慣例。現行1990年修訂本,即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全名為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于1990年7月1日生效。39、裝運港船上交貨(FOB)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 越過船舷 時,賣方即履行了交貨義務。這是指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40、在CIF術語中,賣方負責辦理保險,僅為 代辦 性質。從貨物有效地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風險,應由買方負責。41、國際貿易實務中日益廣泛使用電子資料交換系統 EDI 。42、 海上貨物運輸 ,因其費用低且運量大,已成為國際貨物運輸的最主要方式。在我國,對外貿易的貨物絕大部分都是通過 海上運輸 方式運送的。43、海上貨物運輸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 提單運輸 ,另一種是 租船運輸 。44、提單運輸的整個過程分為: 托運(包括裝船) 、 承運 、 交貨 三個環節。45、提單的種類: 按貨物是否裝船,分為 裝船提單 、 備運提單 。 按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外表狀態有無加列批注,分為 清潔提單 、 不清潔提單 。 按運輸方式,分為 直接提單 、 轉船提單 和 聯運提單 三種。 按提單上收貨人抬頭的寫法,分為 記名提單 、 指示提單 和 不記名提單 。46、有關提單的國際條約有三個,即:1924海牙規則、1968維斯比規則、1978漢堡規則。47、按海牙規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額為每件和每單位100英鎊 或等值的其他貨幣,索賠的訴訟時效是收貨日起 1 年之內。48、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是“鉤至鉤”原則,通常被稱為“海牙時間”。49、維斯比規則修改了明顯偏袒船方的某些規則。內容包括: 提高了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限額; 增加了集裝箱準則條款; 延長了訴訟時效。(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計算,高者為準)50、承運人的責任: 承運人的責任范圍:a、“適航責任”b、“承運責任”c、“不繞航責任”。 承運人的責任期限:a、對于集裝箱裝運貨物,采用了“接到交”的原則;b、對于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則采用了“鉤到鉤”的原則。 承運人的免責范圍:包括12項,主要的有e、司法扣押;f、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k、經謹慎處理,未發現船舶潛在缺陷; 承運賠償限額及索賠實效,海商法規定:a、承運以貨物件數或者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件或每個其他貨運單位為 666.67 計算單位,或者按照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為 2 計算單位,高者為準。b、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 1 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51、租船運輸主要有三種方式 航次租船 、 定期租船 、 光船租船(賃) 。52、國際海運貨物保險合同的訂立,通常是先由投保人填制 投保單 ,然后以此向保險人投保,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憑投保單向投保人簽發一份 保險單 ,合同即告成立。53、國際海運貨物保險承擔的風險主要有三類: 自然災害 、 意外事故 、 外來風險 。54、國際海運貨物承保的損失,又稱為 海損 ,分為兩大類。 全部損失,從性質上又可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 部分損失,可分為 共同海損 和 單獨海損 。55、關于共同海損的分擔方法,目前各國廣泛采用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辦理。56、目前各國保險公司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都是以 英國勞合氏保險單條款 為藍本,增補條款的責任范圍分為 平安險 、 水漬險 、 附加險 、 一切險及戰爭險 、 罷工險 等種類。57、平安險的責任范圍:a、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全損;b、貨物在裝卸或轉船過程中的整件滅失;c、由于共同海損引起的犧牲和分擔;d、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貨物的全損和部分損失。58、 平安險不負責任的范圍:a、自然災害引起的部分損失;b、承運人應負責的損失;c、被保險人故意和錯誤行為所致的損失;d、戰爭或罷工引起的損失。59、水漬險的責任范圍:(水漬險是我國保險上的慣稱,英文原意是“單獨海損負責”)a、平安險責任范圍內的全部責任;b、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的部分損失。60、附加險,是基本險的擴大和補充,不能單獨投保,只能在投保某一基本險的基礎上加保。附加險主要有18種,特別附加險主要是指 戰爭險 以及 罷工 、暴動 、民變險 。61、一切險,是 水漬險 和各種 附加險 的總和。其范圍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來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都可負責賠償。但對于運輸延遲、貨物本身特性、貨物的途耗、以及由于戰爭和罷工所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責任。62、海運貨物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和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等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戰爭及罷工引起的損失,但投保特別附加險的不在此限。63、海運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限,國際上通行“倉至倉”原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一般也采用此原則。即自被保險貨物離開保險單所載明的 啟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 開始運輸時起,至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 目的地或收貨人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 ,或者保險人用作 分配、分派和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 為止。64、我國海商法規定:根據海上保險合同,保險人要求保險賠償的請求權,時效為 2 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實際上,索賠時效即訴訟時效。被保險人只有在 索賠時效 內提出仲裁和訴訟,其權利才能得到保護,否則,即喪失 追訴權 。65、委付只能適用于 推定全損 ,所轉移的是保險標的的 所有權 。而代位權所轉移的是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的 追償權 ,必須是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之后,且損失必須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66、現今國際貿易中的支付工具,是指國際貿易支付中所使用的 貨幣 和 票據 。 67、國際貿易中,貨幣被用來作為 計價、 結算 和 支付 的手段。68、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貨幣主要有三種: 進口國貨幣 、 出口國貨幣 和 第三國貨幣 。我國使用較多的仍然是 外國貨幣 。69、匯票應載明的事項:a、“匯票的字樣”;b、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命令;c、付款人姓名、地點;d、受款人姓名;e、出票日期及地點;f、出票人簽名。70、匯票的種類:a、按出票人不同: 商業匯票 、 銀行匯票 。b、按付款時間不同: 即期匯票 、 遠期匯票 。c、按匯票流轉時是否附有貨物所有權單據: 光票 、 跟單匯票 。71、一筆國際間的貿易托收業務通常有四方當事人: 委托人 、 托收行 、 代收行 、 付款人 。代收行與委托人及付款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 合同關系 ,代收行不過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托收的性質屬于 商業信用 ,它的特點是: 先發貨,后付款 。72、國際商會于1930年制定了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供各國銀行自由采用。此后,該慣例經過歷年多次修改,現在用的是1993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的500號出版物)。73、信用證的當事人一般有以下各方: 開證申請人; 開證行; 通知行; 受益人; 議付行; 付款行。國際貿易支付中,一筆信用證業務的基本當事人,至少有三個: 開證申請人 (進口方); 受益人 (出口方)和 開證銀行 。74、信用證的種類: 根據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 跟單信用證 、 光票信用證 。國際貿易支付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廣。光票信用證使用不多,主要被用于貿易從屬費用和非貿易結算方面。 根據開證行所負責任的不同: 不可撤銷信用證 、 可撤銷信用證 。 根據開證行是否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保兌信用證 、 不保兌信用證 。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 即期信用證 、 遠期信用證 。 根據信用證是否可以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 、 不可轉讓信用證 。75、國際上通行的許可協議涉及到 專利 、 專有技術 和 商標 這三項內容,其中以 專有技術 的許可為核心。在合同關系上,提供技術的外商稱為 許可方 或 輸出方 ,購買技術的中國企業稱為 接收方 或 引進方 。76、按國際技術轉讓慣例,許可證協議可因其授權范圍的不同而分為五種類型: 獨占許可 ; 排它許可 ; 普通許可 ; 分許可 ; 交換許可 。77、國際許可證協議技術引進合同是指以下五種: 工業產權的轉讓或者許可合同;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 含以上任何一項內容的合作生產合同和合作設計合同; 含以上任何一項內容的成套設備、生產線、關鍵設備進口合同。78、技術價格的形式即價格的支付方式有三種類型: 一次總算 ,特點是 預先核算 ,雙方在簽訂許可證協議時一次性的商定技術轉讓費的總額,然后由接受方一次或分期向許可方支付。 提成支付 ,特點是按接受方使用引進技術制造的產品實際銷售額來計算技術價格,每年從許可產品的銷售額中提取一定百分比作為技術使用費,這個百分比稱為 提成率 。 入門費加提成費 ,在提成費的基礎上,由接受方先向許可方支付一筆 預支款 (即入門費),待投產后再支付一定年限的提成費。;79、總提成費 = 提成基價(凈銷售價) * 年產量 * 提成率 * 提成年限 _ 產品銷售額 _/80、國際技術轉讓協議中的限制性條款主要有:單方回授條款;不得質疑條款;不競爭條款;限制研究發展和改進;搭售條款;限定價格條款;獨家經營條款;限制出口條款;限制產品數量;期滿后限制;失效后義務條款。81、我國法律對限制性條款原則上是予以禁止的,除非經過國家審批機構特殊批準,一般情況下技術引進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性條款。82、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的五大基本原則是: 最惠國待遇 、 市場準入 、 國民待遇 、 公開透明化 以及 逐步自由化 。83、服務貿易總協定直接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的兩種例外,即 政府采購 與 補貼 。第三編 國際貿易法(一)84、關稅稅則是對進出口商品以及應稅商品征收稅率加以系統分類的一覽表。其內容通常包括 稅則號列 、 商品名稱 和 稅率 三個部分,是征收關稅的法律依據。一國立法公布的是 國家稅則 ,又稱自主關稅。條約予以規定的是 協定稅則 。85、目前,世界各國所采用的稅則分類法主要有: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簡稱CCC System ;(布魯塞爾商品分類目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簡稱HS System 。從1992.1.1起,我國開始采用。86、稅則的分類: 單一稅則,指對于同一貨物的進口,不問來自各國,均依同一稅率征稅; 雙重稅則,指有兩種不同的稅率而言,例如對于有條約關系國家的貨物適用 協定稅則 ,而對于其它國家則適用 固定稅則 ; 復合稅則,指對同一進口商品有各種不同的稅率。大都可分為三種,即: 優惠關稅稅率 、 中級稅率 及 一般稅率或普通稅率 。87、征稅標準又稱征稅方法,關稅的征稅標準主要有 從價關稅 和 從量關稅 兩種。我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目前一律采用從價征稅標準。88、 關稅 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所允許的 唯一 保護方式,也是總協定中的核心問題。89、 關稅保護 與 關稅減讓 兩項原則確定了關稅在總協定體系中的法律地位。90、關稅減讓談判的結果必須編入作為GATT附件的“減讓表”中,不得任意提高。91、雙邊談判程序是關貿總協定的傳統談判方式,又稱 產品對產品談判 或 逐項產品談判 。92、國際貿易中的待遇制度以 非歧視原則 為基礎,非歧視原則又稱無差別待遇原則,也是關貿總協定中最基本的原則。在總協定待遇制度中, 最惠國待遇 始終處于核心地位。93、GATT中最惠國待遇所適用的貿易活動是指進出口貨物清關過程中的活動,其優惠的對象僅限于 “產品”。因此,總協定最惠國條款的核心是“對產品征收關稅”,而將外國商人和公司以及服務貿易排除在外,不作為優惠對象。94、國民待遇的適用對象: 產品 ,即在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之間實行同等待遇; 95、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一是 國內稅及其它國內費用 ;二是 政府管理方面的國內規章 。96、國民待遇的指導原則:一國政府不得利用 國內稅收 與 國內規章 作為保護本國產品的手段,而對進口產品實行歧視。97、締約國為了抵銷或防止傾銷,可以對傾銷的產品征收數量不超過這一產品 傾銷差額 的反傾銷稅。98、反傾銷程序及其制裁,是一種行政程序和行政制裁。內容主要包括: 投訴 、 調查 、 制裁 。99、反補貼的基本原則是: 存在補貼事實 ; 存在損害事實 ; 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100、本世紀60年代初,由世界許多國家參加和簽訂的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是迄今為止國際貿易中形成最典型和影響最大的多邊自動出口限制協定,它使自動出口限制從雙邊發展到多邊。101、在總協定的以上,進口許可證制概念的核心內容是,進口外國商品必須 領取許可證 ,沒有許可證指指一律不準進口。102、總協定技術貿易壁壘協議并明確規定,一國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條例和標準時,應保證給予任何“協議”簽字國進口的產品待遇,真正做到技術條例和標準方面立法和法律適用中的 非歧視 和 國民待遇 。第四編 國際投資法103、各國的外資立法體系主要包括四類法規,即 外國投資法律 、 商業組織形式的法律 、 勞動雇傭立法、 涉外稅法 。104、投資比例,是指外國投資者和東道國投資者在共同投資項目中各方所占的比例。發展中國家,一般規定外資不得超過 49% ,或本國資本在 51% 以上。,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105、為鼓勵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我國通過外資立法規定的優惠待遇,大致分為:稅收優惠、 市場優惠 、 其他優惠 。106、我國法律規定,具有 先進技術水平 的合營企業、農業、林業等 利潤較低 的合營企業和在 不發達地區 的合營企業,從開始獲利后的最初 5 年內,可申請減免所得稅。利潤用于五年以上再投資者,可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所得稅的 40% 。此外,還有 免征進口關稅 和 工商統一稅 等優惠。10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 協商確定 或由董事會 選舉 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108、投資爭議,一般采取在 東道國 仲裁機構或國內法院解決,但也可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同意在 第三國 仲裁或提交 國際仲裁 。109、目前國際上的多邊投資保護協定主要是區域性的,其中較重要又典型的有二個: 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 ASEAN)成員國之間締結的關于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定;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 OECD)成員國之間締結的投資自由化法典。110、國際上最重要的多邊投資擔保公約,是1985年 世界銀行理事會 通過并于1988年生效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我國已于 1992 年6月核準參加了該公約。111、“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的風險主要指 政治風險 ,而不包括商業風險。具體有: 貨幣匯兌險 、征收和類似措施險 、 政府違約和毀約險 、 戰爭和內亂險 ,以及其他非商業性風險。11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擔保所要求的合格的東道國只能是 發展中國家會員 。113、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一般有 抵免法 、 扣除法 與 免稅法 三種。其中,以抵免法最為普遍,即對收入來源國家繳納的稅額,可以在本國匯總計算的納稅中減除。114、1965年,在世界銀行主持之下,制定的華盛頓公約是解決投資國同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的世界性公約。私人投資者能夠作為平等的主體的地位,以 國家 為對手而提起仲裁,這是該公約最大的特點。115、華盛頓公約創立了“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其本身并不進行調解和仲裁,而是為仲裁與調停提供設施,為仲裁庭以及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提供必要基礎。提交中心的爭端必須是一締約國 政府 與另一締約國 國民 之間直接因 投資 而產生的法律上的爭端。116、華盛頓公約規定仲裁庭首先應依照 雙方同意的法律 對爭端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無此協議,則應適用爭端一方締約國的法律( 東道國法律 )和可能適用的國際法規則;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采用 公平和善意 作為才仲裁規則。117、中國在GATT烏拉圭回合中參加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談判的全過程,具備創始締約國的資格。該協議已于1994年2月正式生效。簡稱“TRIMS協議”或“投資措施協議”。118、“投資措施協議”共列舉了5項任何締約方都不得采取的TRIMS : 為了歧視進口產品而限制當地制造 ; 國產化要求 ; 貿易平衡要求 ; 外銷比例要求 ; 外匯使用限制 。119、發達國家應在 2 年期間內將其通知總協定的TRIMS予以取消,而發展中國家及最不發達國家分別可以在 5 年和 7 年內取消這些不符合總協定規定的TRIMS 。120、設立和組建外商投資企業要經過 可行性研究 、 合同談判 、 審批登記 這三個階段。在我國,投資機會研究這一步驟稱為“立項”。121、委托專門機構進行可行性研究需支付咨詢費用,費用額一般要占項目總投資的 1-3% 。122、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應注意的問題是: 名稱要冠以企業所在地 行政區域 名,而不能單獨采用外國地區名稱。 外商投資企業可有東道國使用文字名稱與外文名稱,但外文名稱必須與東道國文字名稱相一致。 一般情況下,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應由四個要素構成:行政區域 + 商號 + 所屬行業 + 組織形式123、在所有設立合營公司的文件中, 合營合同 與 公司章程 是最重要的兩個基本法律文件。a、合同是關于合營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內部文件,只對對合營雙方有約束力;b、章程內容公開對外,經通過和批準后就成為對合營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12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程序可以概括為三類: 國民待遇制 (無須審批); 自動核可制 (一般審批); 嚴格審批制 (個別審批)。125、在公司法意義上,合營者所投入的資本為股權資本。所謂股權,是指通過份額投資分享財產與紅利以及經營管理的權力。這種權力的大小由各方的投資比例,即各方在 股權資本 中所占的份額決定。126、我國法律規定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 15% ,這與國際慣例基本一致。127、國際上通行的實物投資的作價原則有: 原始成本原則 、 國際市場價格原則 、 重置價值原則 。128、我國關于三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規定:投資總額 (美元)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300萬以下 至少 7 : 10300-1000萬 至少 1 : 21000-3000萬 至少 2 : 53000萬以上 至少 1 : 3129、合營企業中, 董事會 是公司最主要的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對外全權代表公司的一切業務活動。董事會的人數一般應為 奇數 。董事長的權限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 法定代表權 ; 經營決策權 ; 裁決權 。130、縱向機構設置,國際上又稱 直線式組織 ,這是一種垂直領導關系。131、按國際通行做法,雇傭合同不一定由企業分別與職工逐個簽訂,也可集體簽訂,即由工人團體(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一方簽訂。這種方式亦稱 團體協議 。 M132、外商低價代銷或包銷,一般有兩種形式: 外商報價與實際銷價相一致的低價包銷(代銷)。這是一種轉移利潤的方法。 又稱為價格轉移:即外商在外銷中故意壓低合營企業產品的價格,將這些出口產品售予其聯屬企業,利用低價與正常價格差額將合營企業的工業利潤轉移到聯屬企業手中,使合營企業蒙受損失。M 外商報價與實際銷價不一致的低價包銷(代銷)。這是截留利潤的手法。133、國際市場的售價,采用的最基本的定價方法是 完全成本定價 。完全成本價格即單位產品的總成本加上其利潤額,其中總成本由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構成。a、直接成本是 直接生產成本 與 直接銷售成本 之和,b、間接成本指支付給中間商的 傭金或折扣 。完全成本定價的結果往往表現為 FOB出口價格。134、按照慣例,制造商授予銷售商獨家代理權或獨家經銷權,便會在銷售協議中訂入“最低銷售額”條款,代理商或經銷商如在一定期間內未達到這個最低額,則視為 違約 。135、國際會計準則中所反映的基本會計原則是: 持續經營 ; 一致性 ; 權責發生制(應計制或應收應付制) ; 重要性 ; 借貸復式記賬法。136、財務報表實際上是反映一定時期內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資金變動情況的報告文件,包括: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 、 財務狀況變動表 及有關附表。M第五編 國際貨幣法137、國際貨幣法是調整和管理 國際貨幣關系 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基本主體是 主權國家 和各國政府間的 國際金融組織 。138、1944年召開的聯合國貨幣金融會議通過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和開發銀行協定,建議設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兩個國際機構。由于這次會議是在布雷頓森林舉行,所達成的協定便稱為布雷頓森林協定。139、國際貨幣法屬于 國際公法 的性質,其最主要的淵源是 多邊條約 。它所涉及的重大問題有三個方面: 國際收支的調整 ; 匯率的確定和改變 ; 國際儲備 。140、金本位制是以黃金為 本位貨幣 的貨幣制度。內容包括:貨幣自由鑄造,紙幣自由兌換黃金,黃金自由輸出入,貨幣儲備全部是黃金,國際結算使用黃金。在金本位制下,貨幣等同黃金,與黃金直接掛鉤,價值比較穩定。141、1944年7月,美、英、蘇、法等44個國家的代表,在布雷頓森林舉行貨幣金融會議。在這次會議上制定了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才使國際貨幣關系開始受到國際法的調整,從而建立起了布雷頓森林體系的 國際貨幣制度 。142、表明外匯匯率的方法叫做匯價的標價方法。匯價的標價方法有兩種:即 直接標價 與 間接標價 。143、如果外匯市場上匯率過分動蕩,中央銀行即進行大量的外匯買賣,以便把匯率波動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這樣的浮動叫做 管理浮動 或 控制的浮動 。不采取任何干預措施的,叫做 自由浮動 或 清潔浮動 。144、防止匯率風險的保值措施主要體現在國際貿易合同、國際投資合同和國際借貸協議等國際經濟合同中所包含的 保值條款 。有代表性的條款有: 黃金保值條款 、 外匯保值條款 、 指數條款 等。145、外匯管理的類型有: 全面外匯管制,在這種制度下,一切外匯收入由政府按規定匯率收買,對于用外匯的人,政府根據其使用目的核準能否購買外匯以及能購買的數額。 部分外匯管制。146、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對進出口外匯的管理;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 對外匯交易的管制; 對貨幣與黃金出入境的管制。147、我國外匯統一由國家 外匯管理總局 及其建立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分局進行管理。148、1994年1月我國實行匯率并軌之后,已取消了 外匯額度 與 外匯留成 方法,代之以 銀行結匯 與 售匯制 。149、匯率制度并軌后,即由雙軌制(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并存)改為單軌制。國家外匯牌價取消,實行單一的 市場匯率 。第六編 國際經濟組織法(一)150、現行的世界性國際經濟組織中,最重要并占主導地位的是: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與 世界銀行集團 這三大國際經濟組織,亦稱為維持當今國際經濟秩序的三大支柱。151、GATT訂立于1947年10月的日內瓦,并于1948年1月1日臨時生效至今。主要機構有:常設日內瓦的 秘書處 , 締約方全體 (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締約國大會),締約國常任代表組成的 理事會 ,還包括各種委員會、工作組、專家組等。152、關貿總協定是迄今為止管理國際貿易之唯一專門性國際條約,具有 造法性 功能,為協調各國的貿易政策與措施規定了共同遵守的國際貿易規則。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國際條約,實際上起著 國際貿易組織 的作用,并具有國際組織的一定屬性。153、關貿總協定的主要運行機制: 貿易談判機制;迄今為止,締約方共進行了 8 輪多邊貿易談判。1962年以前的前5個回合談判以 關稅減讓 為主,從第6回合(1962-1967肯尼迪回合)開始,首次將 非關稅障礙 納入談判議題。 解決爭端機制;總協定第22條要求締約國遇到涉及總協定實施的貿易爭端,均需提供協商解決的機會;第23條授權締約國直接將爭端提交總協定締約國全體解決。 監督審議機制。154、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成員國在繳納其基金份額時,原規定其中 25% 必須以黃金支付, 75% 可用本國貨幣。1978年以后取消了繳納黃金的規定,代之以用 特別提款權 、 其他成員國貨幣 或 本國貨幣 繳納。 投票權 及 借款權 的大小都根據份額的多少來確定。155、IMF的主要機構分為: 理事會 、 執行董事會 和 總裁 。理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于“基金”中有關重大問題的議案都要有占總投票權 80% 以上票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實際上 美國 成了對基金任何重大問題擁有否決權的唯一國家。156、世界銀行集團是指: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 及其附屬機構 國際金融公司 和 國際開發協會 這三大金融機構的總稱。157、維持固定匯率所采取的措施: 動用黃金外匯儲備 ; 舉借外債和簽訂互換貨幣協定 ; 實行貨幣公開貶值 。1、試述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以國際經濟關系與國際經濟活動為其主要內容; 國際經濟關系,主要是指各主權國家之間的經濟與貿易政策關系,即通過國際條約與國內立法對國際經濟活動實行行政管理的關系,以及各種超越一國國境的經濟交往關系,即通過國際合同進行的跨國商事交往關系。 受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國際經濟活動,主要包括公法意義上的國家的經濟管理行為;但也包括私法意義上的各種跨國交易行為。2、簡述國際經濟法的特征: 國際經濟法所包含的法律規范,具有兼跨國際法與國內法,兼涉公法與私法的綜合性特點; 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是整個國際經濟關系,包括國家間的經濟關系和超越一國界限的各種經濟關系,并且是通過實體法來直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具有多重性,不僅包括國家、國際性或區域性組織,還包括法人和其他法律實體(自然人)。 很大程度上,國際經濟法仍處于變動與發展狀態。3、我國在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問題上的立場: 在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的同時,中國承認并尊重國際上業已存在的關于國家主權豁免問題上的兩種不同主張與實踐; 國家可以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同意而自愿接受外國法院管轄; 堅持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并不意味著國家在與私人的經濟交往及合同爭議處理中,解除其所應承擔的責任或合同義務,而只是反對外國法院對主權國家任意行使強制管轄; 從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國營公司或企業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并不享有豁免權,故應將這類外貿公司和企業的活動及財產與國家本身活動及財產區別開來。4、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對外貿易經營必須具備的條件: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從事貨物進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必須經過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許可,并具備以下條件: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營范圍; 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業務達到規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貨源;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有關外資立法規定,進口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可以免予辦理外貿經營許可。5、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特征或條件: 必須根據國家之間的條約而建立,因此在性質上是政府間組織。 必須獨立于其成員國和其他國際組織。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國際經濟活動,獨立享有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 必須具備經濟職能,其宗旨與活動內容主要涉及經濟領域,并具有協調各國經濟活動的能力。6、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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