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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西電網調度控制管理規程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二零一五年一月批準:王禮田復審:陳佩琳 梁建偉 審核:張軍六 王曉林 曹明德 王生明 穆廣祺 盧永平 續建國 趙泰峰 張 濤 田俊杰 李鳴鏑 郭一兵初審:趙興泉 李 明 劉 洋 楊 宇 尉 鑌 武志宏 張 偉 王其兵 李宏杰 趙李宏 樊麗琴 潘 捷 邊 江 趙俊屹 安成萬 張建偉 羅 韜 慕國行 張秀麗 郝春娟 李璽印 李國華 王 忠主要編寫人員:謝 毅 包 磊 韓 鵬 任建云 趙 園 邊 偉 楊 帥 羅宏超 王 越 劉志良 楊大春 田 浩 賀衛華 常亮亮 劉 雷 張 超 楊 林 郭 慶 李俊午 焦軍軍 李 寧 令狐進軍 劉國瑞 張 沁 白晨皓 楊子成 馮李軍 馬小波 馮維明 阮軍鵬 南曉強 王小昂 賀 鵬 齊蕓蕓 王中杰 王海濱 薛志偉 石文章 李 遠 侯 亮 張家瑋 楊超穎(本規程從批準之日起執行,原調度規程作廢)目 錄第1章 總 則1第2章 調控管轄范圍及職責3第3章 調控運行管理10第4章 電網運行方式管理17第5章 調度計劃管理20第6章 電網頻率調整調度管理28第7章 電網電壓調整和無功管理32第8章 電網穩定管理39第9章 新設備投運管理44第10章 并網電廠調度管理48第11章 清潔能源調度管理53第12章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管理62第13章 調度自動化及通信管理66第14章 設備監控管理70第15章 安全及應急管理77第16章 配網搶修指揮管理82第17章 調控運行操作規定85第18章 故障處置規定101附錄 電網調度術語118第1章 總 則1.1 為適應特高壓大區聯網運行和山西電網運行與管理的需要,保證電網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電網調度控制管理規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1.2 電網調度系統包括各級電網調度控制機構(以下簡稱調控機構)、廠站運行值班單位(部門)及輸變電設備運維單位(部門)。調控機構是電網運行的組織、指揮、指導、協調機構,電網調控機構分為五級,由上至下依次為: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國調),國家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省調),地市(區、州)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地調),縣(市、區)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縣調)。1.3 各級調控機構在電網調控業務活動中是上下級關系,下級調控機構必須服從上級調控機構的調度指揮。廠站運行值班單位及輸變電設備運維單位,必須服從調控機構的調度。1.4 山西電網調度系統包括本省各級電網調控機構和電網內發電廠、變電站(簡稱“廠站”)的運行(運維)值班單位。由上至下依次分為:省調,地調,縣調。1.5 山西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調控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本級電力調度控制管理職能。1.6 本規程適用于山西電網的調控運行、電網操作、故障處置和調控業務聯系等涉及調控運行相關的各專業的活動。1.7 本規程是山西電網調度系統調控運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凡屬山西電網統一調度的發電、供電、用電企業,必須遵守本規程;非電網調度系統人員凡涉及山西電網調控運行的有關活動也均須遵守本規程。各運行單位的現場規程、規定等與本規程相抵觸者,均應根據本規程予以修訂,若有關條款涉及省調管理權限時,必須事先得到相應認定。1.8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力調度活動,調度系統的值班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權拒絕各種非法干預。1.9 任何違反本規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1.10 本規程由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負責修訂、解釋。 159 第2章 調控管轄范圍及職責2.1 為使電力調控機構有效地指揮電力系統的運行、操作及事故處理,凡并入本電網運行的發電、輸電、變電、用電等相關設備,不論其產權歸屬或管理方式,均應納入相應的電力調控機構的調控管轄范圍。2.2 調控管轄范圍包括調度管轄范圍(以下簡稱調管范圍)和設備監控范圍(以下簡稱監控范圍),對應設備稱為調管設備和監控設備。2.3 調管范圍指調控機構行使調度權的發、輸、變電系統,包括直接調度范圍(以下簡稱直調范圍)和許可調度范圍(以下簡稱許可范圍)。2.3.1 直調范圍是指調控機構直接調度指揮的發、輸、變、用電系統,對應設備稱為直調設備(也可稱為調度設備)。其中,“雙重調度設備”是指電網中某些設備可以由兩級調控機構直接下令操作的設備;下級調控機構改變設備運行狀態時應得到上級調控機構的許可后方能進行操作,上級調控機構操作前后應告知下級調控機構。“代調設備”是指根據電網運行需要授權下級調控機構調管的設備,其調度安全責任主體為被授權調控機構。2.3.2 許可范圍是指下級調控機構直調設備運行狀態變化應得到本級調控機構許可的設備范圍,對應設備稱為許可設備(也可稱為管理設備)。2.4 監控范圍指調控機構集中監控的設備范圍。2.5 山西電網內各級調控機構調管范圍和監控范圍的劃分,應遵循有利于電網安全、管理、高效的原則進行,省調定期發布屬省調“調管設備”和“監控設備”明細表。2.6 山西電網內的國調、華北分中心調控范圍根據國調和華北分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2.7 省級調控機構調管范圍和監控范圍劃分原則:2.7.1 凡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發電廠(包括火力、水力、風力、太陽能、燃氣、生物質等發電),其發電設備(機、電、爐、主變)、外接啟備變均屬省調直調設備(屬上級調控機構調度管轄的除外)。上述發電廠影響發電出力的輔機設備屬省調許可設備;各電廠的廠用電系統和熱力網的調度管理,均由電廠自行負責。2.7.2 接入110千伏電壓等級、總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電站或1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機、電、爐、主變屬于省調直調設備,110千伏設備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地調直調設備(屬省調直調的除外),影響發電出力的輔機設備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啟備變一般由地調或電廠調度、省調許可。其余的水電站或火電廠由地調調度。2.7.3 接入110千伏電壓等級、總容量超過30MW的煤層氣電廠發電機組及機組接入的低壓母線屬于省調直調設備,主變及110千伏部分設備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地調直調設備,影響發電出力的輔機設備和廠用變屬于省調許可設備、電廠直調設備。其余煤層氣電廠由地調調度。2.7.4 接入110千伏電壓等級的風電場風電機組、集電線、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及風電機組接入的低壓母線屬于省調直調設備,主變及110千伏部分設備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地調直調設備,站用變、接地變屬于省調許可設備、風電場直調設備。其余風電場由地調調度。2.7.5 接入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且總容量大于等于20MW的光伏電站以及接入省調風電場升壓站的光伏電站光伏組件、集電線、動態無功補償裝置及光伏組件接入的低壓母線屬于省調直調設備,主變及其高壓側35千伏或110千伏部分設備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地調直調設備,站用變、接地變屬于省調許可設備、光伏電站直調設備。其余光伏電站由地調調度。2.7.6 省調直調發電廠、變電站(開閉站)的220千伏及以上母線(屬上級調控機構調度管轄的除外)屬省調直調設備。220千伏終端變電站的220千伏母線由所在地區地調調度管轄。2.7.7 山西電網220千伏及以上的聯絡線、跨地區直配線路和省調發電廠并網聯絡線均屬省調直調設備(屬上級調控機構調度管轄的除外)。本地區220千伏直配線路、省調調度管轄發電廠并網的110千伏及以下聯絡線、母線屬地調調管設備。2.7.8 不屬于國調和華北分中心管轄的省內500千伏輸變電設備。2.7.9 運行狀態的改變影響主系統運行方式的設備。2.7.10 省調直調的發電機組勵磁系統及其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調速系統、自動發電控制裝置(AGC)、自動電壓控制裝置(AVC)、功角測量裝置(PMU)屬省調直調設備。2.7.11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網調度自動化及通信等二次設備的調度管理原則上與一次設備一致,有特殊規定的除外。2.7.12 變電站500千伏變壓器屬省調直調設備,220千伏變壓器為地調直調設備,省調許可設備。2.7.13 接入220千伏變電站的無功補償設備(調相機、電容器、靜止補償裝置(SVC)等)屬省調許可設備,接入500千伏變電站的無功補償設備屬省調直調設備。2.7.14 500千伏變電站站用變壓器屬省檢修公司(地調)直調設備,省調許可設備。220千伏及以下變電站站用變壓器由地調調管。2.7.15 500千伏變電站(開閉站)設備屬省調集中監控范圍。2.8 地級調控機構調管范圍和監控范圍劃分原則:2.8.1 除省調管轄設備外,本地區的所有發、輸、變、配、用電設備(包括并網的用戶自備電廠)。2.8.2 跨地區的輸、變電設備應由兩地區共同制定調控管理規定,報省調備案。2.8.3 省調委托的代調設備。2.8.4 承擔地域內110220千伏變電站設備運行集中監控。2.8.5 考慮地域差異性,地調635千伏的調控范圍可因地制宜調整。2.9 縣級調控機構(含配調)調管范圍和監控范圍劃分原則由各地區制定。2.10 凡母線與其所聯接的分路開關分別由兩級調度調管的,其母線刀閘為雙重調度設備。(對母線刀閘的調度權規定為:改變接入母線的方式時,由調管母線的調度下令;而分路開關的停送電需拉、合母線刀閘時,由調管該分路開關的調度下令)。2.11 當用省調直調的母聯開關、旁路開關代路地調直調的開關時,在代路期間,代路開關交由地調調度。代路過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設備)由地調負責操作。地調應按有關規定向省調提出代路申請,省調值班調度員于代路前將母聯開關或旁路開關轉為申請中要求的狀態后交與地調值班調度員。代路結束后,地調應將代路的母聯開關或旁路開關恢復原狀態后交還省調。2.12 電網調度控制管理的任務是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電力系統的運行,調控機構依法對電網實施調控管理,指揮電網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負責調控專業管理,履行下列基本職責:2.12.1 按最大范圍優化配置資源的原則,實現優化調度,充分發揮電網的發、輸、供電設備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的用電需要。2.12.2 按照電力系統運行的客觀規律和有關規定,運用先進的技術支持手段,對電網及設備進行監視控制,不斷提高調度控制管理水平,保障電網連續、穩定、正常運行,使電能質量指標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2.12.3 依據電力市場規則、有關合同或者協議,實施“公開、公平、公正”調度。2.13 省級調控機構主要職責:2.13.1 落實國調及分中心專業管理要求,組織實施省級電網調度控制專業管理。貫徹國家電力相關法律法規,配合上級電力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2.13.2 負責組織實施所轄電網調度控制業務的專業管理。2.13.3 負責省級電網調度運行管理,指揮直調范圍內電網的運行、操作和故障處置。對下級調控機構有關業務進行管理。2.13.4 負責電網設備監控管理,負責監控范圍內設備集中監視、信息處置和遠方操作。2.13.5 組織開展省級電網運行方式分析,根據國家電網年度運行方式制定省級電網運行方式。2.13.6 根據國家電網主網設備年度停電計劃,負責組織制定調管設備年度、月度、日前停電計劃,受理并批復調管設備的停電、檢修申請。2.13.7 負責組織開展所轄電網月度、日前電力電量平衡分析,按直調范圍制定月度、日前發供電計劃;2.13.8 負責所轄電網穩定運行管理,制定直調電源及輸電斷面的穩定限額和安全穩定措施。2.13.9 負責開展所轄電網的獨立在線安全分析,并配合國調和華北分中心進行跨省電網聯合在線安全分析。2.13.10 負責省間聯絡線關口控制,參與電網頻率調整,控制山西電網與其它網、省聯絡線的送受電力和電量。2.13.11 負責直調范圍內無功管理與電壓調整。2.13.12 根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用電負荷分配指標,結合電網運行要求,下達并監督地區調控機構執行。2.13.13 負責編制山西電網年度事故拉閘限電序位和超計劃用電拉閘限電序位,報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2.13.14 負責組織開展調管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整定計算,負責調管范圍內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協助開展省域內國調及華北分中心直調的電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負責對下級調控機構管轄設備和裝置的職能管理。2.13.15 負責組織全省調控系統的聯合反事故應急演練,組織省調備用調度應急演練;指導地調反事故演練和地縣級備調應急演練。2.13.16 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電網“黑啟動”方案,負責所轄電網安全預案的編制,負責組織或參加系統性試驗工作。2.13.17 負責山西電網經濟(節能)調管范圍內的網損管理,參與制定山西電網經濟(節能)技術指標,加強電網運行經濟(節能)分析,提出降損措施,改善電網經濟(節能)運行水平,提高電能質量,并督促實施。2.13.18 負責受理并批復新建或改建調管設備投入運行申請,編制新設備啟動調試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調管范圍內的新設備編號、命名;接受上級調控機構委托,對其調管的新設備提出編號、命名建議。2.13.19 參與修訂直調系統并網協議,負責簽訂、執行直調系統的并網調度協議。2.13.20 負責調管水電站發電調度管理,參與協調水庫發電與防洪、防凌、航運、供水等方面的關系。2.13.21 負責調管風電場、光伏電站等新能源發電調度管理,負責功率預測和運行控制,協調并網檢測、電能消納等相關工作。2.13.22 負責下級調控機構、相關廠站及運維單位專業人員培訓、考核以及與調度、監控業務聯系資格認證上崗合格證書頒發等工作。2.13.23 參與電力系統事故調查,組織開展調管范圍內故障分析。2.13.24 參與省級電網發展規劃、工程設計審查,編制省級電網調控運行專業規劃。負責制定所轄電網相關二次系統的規劃,負責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2.13.25 負責統籌協調與山西電網運行控制相關的通信業務。2.13.26 協調調管范圍內的涉及電網運行管理的其它工作。2.13.27 負責對下級調控機構配網搶修指揮的專業管理和考核,對配網搶修指揮人員的培訓。2.13.28 履行國調及華北分中心授予的其他職責。2.14 地級調控機構主要職責: 2.14.1 負責本地區電網的調控管理;執行上級調控機構發布的調控指令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省調調整的設備調度操作權;負責制定本地區電網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對縣調的調控管理辦法,并報省調備案。2.14.2 維護山西電網和本地區電網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按計劃和合同進行發電、供電管理,并按上級調控機構要求上報信息。2.14.3 組織編制和執行本地區電網運行方式;運行方式中涉及上級調管設備的,應報上級調控機構批準。2.14.4 負責制定、下達和調整本地區電網的日發、供電調度計劃并監督執行;批準調管范圍內的設備停電、檢修。2.14.5 指揮實施并考核本地區電網的調峰和調壓。2.14.6 負責指揮調管范圍內設備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負責調管范圍內新設備的投產啟動管理。2.14.7 負責監控范圍內設備集中監視、信息處置和遠方操作。2.14.8 負責劃分本地區所轄縣(配)調的調管范圍。2.14.9 負責制定本地區電網事故拉(限)電序位表和超計劃用電拉(限)電序位表,報本地區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2.14.10 負責調管范圍內和所轄縣電網內繼電保護、調度自動化和通信系統的規劃、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負責對下級調控機構管轄設備和裝置的職能管理。2.14.11 負責本地區電網調控業務培訓,負責調度對象以及監控業務聯系對象的資格認證。2.14.12 負責本地區配網搶修指揮工作的實施,對縣配調配網搶修指揮專業管理和考核。2.14.13 參與本地區電網前期規劃設計審查工作,對電力系統的長遠規劃、初步設計(包括新、擴、改建工程)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受理并批復新建或改建調管設備投入運行申請,編制新設備啟動調試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調管范圍內的新設備編號、命名;接受上級調控機構委托,對其調管的新設備提出編號、命名建議。2.14.14 負責簽訂、執行直調系統的并網調度協議。2.14.15 負責本地區小電廠的調度管理。2.14.16 負責下級調控機構、相關廠站及運維單位專業人員培訓、考核和上崗合格證書頒發等工作。2.15 縣級調控機構主要職責:2.15.1 負責本縣(區)電網的調控管理;執行上級調控機構發布的調度指令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負責制定本縣(區)電網的有關規章制度。2.15.2 維護地區電網和本縣(區)電網的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并按上級調控機構要求上報信息。2.15.3 負責制定、下達和調整本縣(區)電網的日供電調度計劃并監督執行;批準調管范圍內的設備檢修;運行方式中涉及上級調管設備的,應報上級調度核準。2.15.4 根據上級調度的指令進行負荷控制;指揮實施本縣(區)電網的調壓。2.15.5 負責指揮調管范圍內設備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2.15.6 負責監控設備的集中監視、信息處置和遠方操作。2.15.7 負責實施本縣(區)電網調度自動化和通信系統的規劃、運行管理和技術管理。協助地調開展本縣(區)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管理。2.15.8 負責本縣(區)電網調控業務培訓。2.15.9 負責簽訂、執行直調系統的并網調度協議。2.15.10 負責本縣(區)配網搶修指揮業務的實施。第3章 調控運行管理3.1 調度運行管理3.1.1 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是電網運行、操作和故障處置的指揮者,按照調管范圍行使調度指揮權。值班調度員必須按照規定發布調度指令,并對其下達的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下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值班監控員、發電廠運行值班人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及直調用戶運行值班人員應接受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揮,執行上級調控機構的調度指令,并對執行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3.1.2 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按照調管范圍行使調度指揮權,負責指揮所轄電網的運行、操作和故障處置,同時接受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揮,正確執行其調度指令。下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值班監控員、發電廠運行值班人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及直調用戶運行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調度紀律,服從調度指揮。3.1.3 省調值班調度員的聯系對象是省調監控員、地調調度員、地調監控員、發電廠值長、省檢修生產值班室運行值班人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直調用戶主值及以上值班員。各單位應將有權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的人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屬調控機構及有關單位。3.1.4 地調值班調度員的聯系對象是地調監控員、縣(配)調調控員、發電廠值長、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直調用戶主值及以上值班員。各單位應將有權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的人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屬調控機構及有關單位。3.1.5 縣調值班調度員的聯系對象是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直調用戶主值及以上值班員。各單位應將有權發布和接受調度指令的人員名單及其變動情況,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屬調控機構及有關單位。3.1.6 進行調度業務聯系、發布(或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使用普通話及調度術語,并互報單位、姓名。嚴格執行下令、復誦、監護、錄音、記錄和匯報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調度指令時應主動復誦調度指令并與發令人核對無誤,待下達下令時間后才能執行。指令執行完畢后應立即向發令人匯報執行情況,并以匯報完成時間確認指令已執行完畢。3.1.7 接受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員、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不得無故不執行或延誤執行調度指令。當發生拒絕執行正確的調度指令,破壞調度紀律,有意虛報或隱瞞的行為時,省調應立即組織調查,并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對當事人及允許不執行調度指令的領導人作出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如受令人認為所接受的調度指令不正確時,應立即向發令人提出意見,如發令人確認繼續執行該調度指令時,應按調度指令要求執行。如執行該調度指令確實將危及人員、設備或電網的安全時,受令人可以拒絕執行,并將拒絕執行的理由及修改意見報告發令人和本單位領導。3.1.8 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接到各級調度值班人員相互矛盾的調度指令時,應暫停執行該指令并向各級調度值班人員分別報告。3.1.9 未經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調管設備狀態;現場人員在改變設備狀態前,還應匯報負責監控該設備的值班監控員。對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現場人員應按有關規程、規定處理,但在改變設備狀態后應立即向調管該設備的值班調度員和監控該設備的值班監控員匯報。3.1.10 對于上級調控機構許可設備,值班調度員操作前應向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申請,得到許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完畢后應及時匯報。當電網發生緊急情況時,允許值班調度員不經許可對上級調控機構許可設備進行操作,但必須及時報告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3.1.11 屬于上級調度直調的設備(包括雙重調度的設備),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在接到上級調度的指令后應報告相應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雙重調度的設備,下級調度在下令操作前應征得上級調度的許可。3.1.12 屬于上級調度直調范圍但操作權調整至下級調度的設備,下級調度應根據上級調度授權操作范圍,執行相關設備的調度操作任務,將調度操作指令下發至值班監控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值班監控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應嚴格按照調度操作指令完成設備的操作,并及時向發令調度匯報。調度操作權授權僅適用于操作期間,當操作任務完成后,由下級調度向上級調度匯報操作完畢,相關的操作授權隨即終止,下級調度不得擅自進行未經授權的操作。3.1.13 調管設備運行方式變化對有關電網運行影響較大時,值班調度員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時向相關調控機構通報;當出現威脅電網安全,不采取緊急措施就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時,值班調度員可直接向下級調控機構調管范圍內的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下達調度指令,受令人必須立即執行,執行指令后,受令人除向發令人回復指令外,還應及時匯報調管該設備的值班調度員和監控該設備的值班監控員。3.1.14 一經操作(如合環倒負荷等)便對系統運行方式有較大影響或引起地區負荷統計口徑發生變化的非上級調控機構調度管轄設備,操作前必須征得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的同意。3.1.15 發現電網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時,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應立即向調管該設備的值班調度員匯報情況。值班監控員、廠站運行值班人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應在接班后主動向值班調度員匯報主要設備異常運行狀況和特殊問題。當發電廠和電網設備遇自然災害、氣候突然變化等情況時,廠站運行值班人員、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屬上級調管設備發生異常時,在匯報上級值班調度員后,應立即匯報相關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以便采取應急措施。3.1.16 各級調控機構直調設備若受通信或其它原因限制時,可按照委托調度方式進行調度管理。3.1.17 上級領導發布的一切有關調控業務的指示,應通過有權發布調度指令的調控機構主要負責人及調控專業負責人轉達給值班調度員,非上述人員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調度員發布任何調度指令;下級調控機構領導向其值班調度員、監控員發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級調控機構調管權限時必須經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許可后才能執行。3.1.18 值班調度員有權批準下列停電檢修,超出運行規定的運行方式需征求有關專業人員意見:3.1.18.1 設備異常需緊急處理以及設備故障停運后的緊急搶修;3.1.18.2 與已批準的計劃檢修相配合的檢修(但不得超過已批準的計劃檢修時間或擴大停電范圍); 3.1.18.3 在停電設備上進行,且對運行電網不會造成較大影響的檢修。3.1.19 省調值班調度員應定期開展在線安全穩定分析工作。涉及跨區、跨省電網運行分析時,可由國調及華北分中心統一組織開展聯合分析計算。3.1.20 調控機構值班運行人員須經培訓并取得上級調控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書,方具備上崗資格;廠站等運行值班人員須經培訓并取得相關調控機構頒發的調控業務聯系資格證書,方具備調控業務聯系資格。3.1.21 各級值班調度員遇有重大事件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匯報。3.1.22 系統內主要發電廠和220千伏及以上樞紐變電站設備損壞或全站失電、網間聯絡線跳閘或電網解列、省調所轄各單位發生的重大人身傷亡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大面積停電事故、中止對重要用戶供電及重大自然災害等,省調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向相應的上級調控機構及有關領導匯報。3.1.23 下級調控機構、發電廠調管的設備發生重大事故(如設備損壞、11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全站失電、誤操作、人身傷亡、重大火災、中止對重要用戶供電等),值班人員應及時匯報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3.1.24 各級調控機構所轄區域電網發生重大事件時,下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應立即向上級調控機構匯報事件的簡要情況,不得拖延,并在4小時之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匯報上級調控機構。在發生嚴重電網事故或受自然災害影響,恢復系統正常方式需要較長時間時,應隨時向上級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匯報恢復情況。3.1.25 重大事件匯報的主要內容:3.1.25.1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情況;3.1.25.2 事件經過,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3.1.25.3 重要設備損壞情況、對重要用戶的影響;3.1.25.4 系統恢復情況等。3.2 監控運行管理3.2.1 值班監控員負責監控范圍內設備集中監視、信息處置和遠方操作等監控運行業務。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在進行監控運行業務聯系時應服從值班監控員的指揮和協調。3.2.2 值班監控員負責監控范圍內變電站設備監控信息、輸變電設備狀態在線監測告警信息的集中監視。3.2.2.1 負責通過監控系統監視變電站運行工況。3.2.2.2 負責監視變電站設備事故、異常、越限及變位信息。 3.2.2.3 負責監視輸變電設備狀態在線監測系統告警信號。3.2.2.4 負責監視變電站消防、安防系統告警總信號。3.2.2.5 負責通過工業視頻系統開展變電站場景輔助巡視。3.2.3 設備集中監視分為全面監視、正常監視和特殊監視。3.2.3.1 全面監視是指監控員對所有監控變電站進行全面的巡視檢查,220千伏及以上變電站每值至少兩次,220千伏以下變電站每值至少一次。3.2.3.2 正常監視是指監控員值班期間對變電站設備事故、異常、越限、變位信息及輸變電設備狀態在線監測告警信息進行不間斷監視。3.2.3.3 特殊監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況(設備有嚴重或危急缺陷、特殊惡劣天氣、重點時期及有重要保電任務等)下,監控員對變電站設備采取的加強監視措施,如增加監視頻度、定期查閱相關數據、對相關設備或變電站進行固定畫面監視等,并做好事故預想及各項應急準備工作。3.2.4 值班監控員按照監控范圍監視變電站運行工況,主要負責監視設備的事故類、異常類、越限類及變位類告警信息。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負責現場設備巡視、監視變電站告知類信息。3.2.5 監控信息處置以“分類處置、閉環管理”為原則,輸變電設備運維單位負責配合調控機構開展信息收集、實時處置、分析處理。3.2.6 值班監控員負責對監控系統發出的事故、異常、越限、變位信息進行實時分析與處置。3.2.7 當監控系統發出告警信息時,值班監控員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通知輸變電設備運維單位,并按相關規定匯報值班調度員。輸變電設備運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立即開展設備核查,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3.2.8 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現場巡視發現設備異常和缺陷時,應及時匯報值班監控員,并做好相關記錄。3.2.9 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現場發現設備存在危及人身、電網安全的情況,可按照現場規程先期處置,并及時匯報值班調度員、監控員。3.2.10 值班監控員接受相關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按有關規定執行,并對其執行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3.2.11 涉及監控范圍內設備操作時,值班監控員可在取得直調該設備的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授權的情況下,向變電站運維人員轉達調度指令,值班監控員對轉達調度指令的正確性負責,變電站運維人員對現場操作的正確性負責。3.2.12 值班監控員及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負責監控變電站母線電壓、AVC系統實時運行狀態。AVC系統無法保證電壓調整至合格范圍或AVC系統異常時,經值班調度員許可,調控機構值班監控員、有人值班變電站的運行人員可退出相關變電站AVC系統控制。3.2.13 監控范圍內變電站AVC系統退出運行時,監控員負責根據電壓曲線進行低壓電容器(電抗器)組投退、變壓器分接頭調整、可控高壓電抗器檔位升降等遙控、遙調操作,遇有異常應向相應調控機構值班調度員匯報。3.2.14 變電站運維人員在倒閘操作前后、變電檢修設備開竣工前,應及時匯報值班監控員確認監控信息正常。3.2.15 出現以下情形,調控機構應將相應的監控職責臨時移交運維單位:3.2.15.1 變電站站端自動化設備異常,監控數據無法正確上送調控機構;3.2.15.2 變電站與調控機構通信通道異常,監控數據無法上送調控機構;3.2.15.3 變電站設備檢修或者異常,頻發告警信息影響正常監控功能;3.2.15.4 變電站內主變、斷路器等重要設備發生嚴重故障,危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3.2.15.5 因電網安全需要,調控機構明確變電站應恢復有人值守的其它情況。3.2.16 監控職責臨時移交時,監控員應以錄音電話方式與運維單位明確移交范圍、時間、移交前運行方式等內容,并做好相關記錄。監控職責移交完成后,監控員應將移交情況向相關調度進行匯報。監控員確認監控功能恢復正常后,應及時通過錄音電話與運維單位重新核對變電站運行方式、監控信息和監控職責移交期間故障處理等情況,收回監控職責,并做好相關記錄。3.2.17 變電站需進行監控信息核對時,設備監控管理專業負責提前3個工作日將審核合格后的信息點表報調控專業,自動化專業負責技術支持系統各項條件具備,調控專業負責配合進行信息核對,并對所核對信息的正確性負責。信息核對結束后,由調控機構相關專業共同確認信息核對確已完成。3.2.18 新建變電站投產啟動前,現場負責信息核對單位應在信息核對開始前一周向調控機構上報信息核對計劃,確保信息核對工作按時完成,調控專業負責配合完成相關一、二次設備(開關、繼電保護及安自裝置等)調控端遙控傳動試驗;啟動過程中,值班監控員應按啟動方案要求進行調控端遙控操作;啟動完成后,值班監控員負責與輸變電設備運維人員核對運行方式一致、監控信息正常。3.2.19 新投及尚未實施調度集中監控的變電站,在滿足設備集中監控技術條件且通過調控機構組織的聯合驗收后,產權單位應按規定向相應調控機構提計劃申請票,經調控機構相關專業會簽批準并履行監控職責移交手續后,變電站監控職責正式移交調控機構。3.2.20 集中監控變電站改、擴建間隔啟動投運后,需調控機構相關專業審核同意,經值班監控員確認監控信息正常后,通過錄音電話完成監控職責移交,并匯報相應調度。第4章 電網運行方式管理4.1 電網運行方式管理原則4.1.1 電網運行方式是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的基本依據,指導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協調電網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4.1.2 各級電網運行方式應協調統一,低電壓等級電網的運行方式應滿足高電壓等級電網運行方式的要求。4.1.3 電網運行方式包括電源、電網、負荷的接入安排和運行安排,應綜合考慮安全、經濟因素,滿足電力系統頻率、電壓、短路電流、潮流、穩定限額等控制要求。4.1.4 以年度運行方式為基礎,結合電網夏、冬季運行特點以及新設備啟動等重大方式變更,滾動制定電網運行方式及控制策略。4.1.5 電網運行方式由調控機構組織統一編制,發展策劃、建設、運維檢修、營銷(農電)、交易中心等部門配合,經電網公司領導批準,電網企業統一發布。4.2 電網年度運行方式4.2.1 電網年度運行方式是各級電網全年生產運行的指導性文件。電網年度運行方式應結合電網和電源投產計劃、檢修計劃、送電計劃及電力平衡預測,統一確定主網運行限額,統籌制定電網控制策略,協調電網運行、工程建設、大修技改、生產經營等管理工作。4.2.2 國調及分中心負責完成500千伏及以上電網年度運行方式集中計算工作,統一下達國家電網年度運行方式。省級調控機構應在上級調控機構電網年度運行方式的基礎上制定本網年度運行方式,并報上級調控機構備案。地級調控機構應在省級調控機構電網年度運行方式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電網年度運行方式,并報省級調控機構備案。4.2.3 各級調控機構應在年底前完成年度運行方式計算分析和匯報工作,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年度運行方式編制工作。4.2.4 電網年度運行方式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4.2.4.1 上年度電網運行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新設備投產情況及系統規模、生產運行情況分析和電網安全運行狀況分析;4.2.4.2 本年度電網運行方式相關統計數據,包括電網規模、新設備投產計劃等;4.2.4.3 本年度電力生產需求預測,主要包括負荷預測、電力電量平衡、聯絡線送受電計劃安排,以及發電、輸變電設備投運、退役和檢修計劃安排等;4.2.4.4 運行方式計算模型、參數管理,包括發電機組、變壓器、輸電線路、負荷、無功補償等計算分析所需的模型及參數管理;4.2.4.5 電網正常及檢修方式下的潮流、短路電流、靜態穩定、暫態穩定、熱穩定、小干擾穩定等計算分析,夏、冬季電網的運行方式、穩定限額及相應的控制要求;4.2.4.6 電網薄弱環節分析、對策及建議;4.2.4.7 電網無功平衡和電壓控制分析;4.2.4.8 安全穩定自動裝置(含解列裝置)控制策略,低頻、低壓減負荷分配方案;4.2.4.9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4.2.5 年度運行方式下發后,各級電網公司相關部門須依據年度運行方式開展年度各項生產工作,各級調控機構須做好年度方式執行跟蹤和后評估工作。4.3 夏(冬)季電網運行方式滾動校核4.3.1 在年度方式基礎上,根據夏(冬)季高峰供需形勢、基建進度以及系統特性變化等情況,省調參加國調組織的滾動計算,校核跨區、跨省重要斷面穩定限額,統一制定夏(冬)季主網穩定運行控制要點。省調在5月31日前,參與完成夏季電網運行方式穩定運行規定編制工作;10月31日前,參與完成冬季電網運行方式穩定運行規定編制工作。4.3.2 省調組織各地調,根據省內夏(冬)季高峰供需形勢、基建進度以及系統特性變化等情況,開展電網夏(冬)季運行方式滾動計算工作,對本網安全穩定水平進行分析,確定網間聯絡線和省內輸電斷面的穩定極限。在5月31日前,完成夏季電網運行方式穩定運行規定編制工作;10月31日前,參與完成冬季電網運行方式穩定運行規定編制工作。4.4 臨時運行方式4.4.1 對電網特殊保電期、多重檢修方式、系統性試驗、配合基建技改等臨時運行方式,調控機構應按調管范圍進行專題安全校核,制定并下達安全穩定措施及運行控制方案。4.4.2 對上級調控機構調管的電網運行方式有影響的運行控制方案,應報上級調控機構批準;對同級調控機構調管的電網運行有影響時,應報上級調控機構協調處理,統籌制定運行控制要求。4.4.3 涉及山西主網穩定的臨時方式,由省調申請,華北分中心組織相關省調統籌制定運行管理要求,臨時穩定控制方案由省調審核后報華北分中心批準執行。涉及地區主網穩定的臨時方式,由地調申請,省調組織相關地調統籌制定運行管理要求,臨時穩定控制方案由地調審核后報省調批準執行。4.4.4 系統專業負責組織對電網月度停電計劃開展穩定校核,提出檢修工作安排建議;計劃專業負責組織開展日前安全校核、電網風險預警發布;調度員負責開展在線安全校核,實時調整電網運行方式。4.5 電網23年滾動分析校核4.5.1 省調在現有電網規劃和年度運行方式基礎上,對未來23年的規劃電網組織開展滾動分析校核,提出優化工程時序、完善目標網架建議,提供過渡期電網運行控制措施建議。4.5.2 山西主網及地區電網23年滾動分析校核工作由省調牽頭,省電科院負責收資、分析計算和主網報告編制工作,指導地區滾動分析校核工作;各地調負責所轄電網分析校核和報告編制工作;各級規劃部門負責提供所轄電網23年規劃設計報告、網架結構、負荷水平等邊界條件,建設、生產部門負責落實基建、技改工程進度安排并組織工程實施。4.5.3 省調須及時向公司相關部門和地調提出收資需求,必要時開展聯合計算分析。地調須配合上級調控機構做好收資工作,并參與聯合計算分析。地調電網中期(23年)滾動校核報告應報省調備案。第5章 調度計劃管理5.1 調度計劃管理原則5.1.1 調度計劃包括發電計劃和發輸配設備停電計劃。按照安全運行、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的原則,統籌考慮年度、月度、日前發電計劃和發輸配設備停電計劃(簡稱:調度計劃)。5.1.2 電網設備的檢修分為計劃檢修、臨時檢修、緊急停運(故障檢修)。按檢修設備分為:發電、變電、輸電、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設備等。5.1.3 計劃檢修指電網設備列入年度(半年)、月度有計劃進行的檢修、維護、試驗等。5.1.4 臨時檢修指電網設備非計劃性檢修,如因設備缺陷處理、設備故障檢修、事故后設備檢查等。5.1.5 設備檢修計劃按時間分為中長期、年度(半年)、月度和周、日檢修計劃。年(半年)、月度停電計劃應從設備健康水平并結合電力供需平衡的要求出發,由省、地調控機構會同公司運檢、安質、基建、營銷等部門按照調度管轄范圍組織編制,經省公司領導批準后下達。5.2 中長期停電計劃5.2.1 中長期停電計劃停電應統籌基建施工、基建投產停電、大修技改、非電施工(例如高速公路穿越)等各類停電需求,依據狀態評價結果,合理安排23年停電工作,最大限度減少整個檢修周期內重復停電。5.2.2 中長期停電計劃應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每年進行修正。5.2.3 中長期停電計劃,各發供電單位應在每年9月5日前將次三年停電計劃報省調,經統一平衡批準后于12月10日前下達,并于每年最后一個工作日前行文發布中長期停電計劃。5.3 年度停電計劃5.3.1 年度停電計劃應按照“不影響系統安全裕度、不影響電力電量平衡、不影響清潔能源消納”及“發輸電配合、一二次配合、上下級電網協調”的原則安排,最大限度減少重復停電,杜絕嚴重削弱電網運行結構的重疊停電。上級調控機構許可范圍內的一二次設備停電工作,應經上級調控機構批準。5.3.2 年度停電計劃停電項目包括基建施工、基建投產停電、大修技改、非電施工(例如高速公路穿越)等各類停電,必須有基建投產計劃、設備檢修計劃、市政施工計劃等相關文件依據。停電工作內容應覆蓋檢修(技改)專項、預試消缺、電力通信系統改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改造等一、二次工作。5.3.3 年度停電計劃應結合中長期停電計劃統籌安排,并與發展策劃、運維檢修、營銷、建設等部門及發電企業充分協商,做到“綜合平衡,一停多用”,應遵循二次設備停電與一次設備停電配合、低電壓等級設備停電與高電壓等級設備停電配合、線路兩側停電互相配合、發電與輸電設備停電互相配合等原則,停電期間集中完成相關檢修、基建任務,避免重復停電和重疊停電。5.3.4 年度停電計劃原則上不安排同一設備兩次及以上的停電,對于確需兩個及以上相關設備同時停電的方式安排,且對電網運行結構造成重大影響的,應進行專題方式校核,并明確相關穩定控制限額后,方可安排。5.3.5 各發供電單位應在每年9月5日前將次年停電計劃報省調,經統一平衡批準后于12月10日前下達省網年度停電計劃,地區調度于12月25日前下達地區電網年度停電計劃,并于每年最后一個工作日前行文發布下一年度停電計劃。5.3.6 年度停電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進行跨月調整。如確需調整,須提前向相關調控機構履行審批手續。5.3.7 500千伏及以上輸變電設備年度停電計劃,應經全網統籌后,由國調(或華北分中心)發布。5.3.8 220千伏輸變電設備年度停電計劃,應經全網統籌后,由省調發布。5.3.9 6110千伏輸變電設備年度停電計劃,應由設備所轄地調發布。5.3.10 年度發電設備檢修計劃應綜合考慮省內分月電力電量平衡和年度跨省外送輸電計劃,并預留足夠備用容量。5.3.10.1 300MW及以上發電設備年度檢修計劃,應經全網統籌后,按調度管轄范圍發布。5.3.10.2 年度調度計劃(包括大用戶直供等交易)必須通過調控機構安全校核。5.4 月度調度計劃5.4.1 月度調度計劃包含山西電網調管范圍內發輸變配電設備的月度停電計劃、新設備投運計劃、跨區跨省聯絡線及發電廠的月度電能計劃、風險點預控措施等內容。5.4.2 月度停電計劃的安排應以年度計劃為基礎,充分考慮電力電量平衡、跨區跨省送電需求、清潔能源消納等因素統籌制定。列入年度計劃的停電項目,物資及施工條件具備后方可列入月度計劃。5.4.3 未列入年度停電計劃的工作一般不得列入月度停電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重點技改、大修、基建項目涉及的停電工作和年內新增迎峰度夏(冬)重點工程、設備重大隱患或重大家族性缺陷專項治理等工作,相關單位或部門應按要求提交必要性說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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