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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燃氣泄漏分類及應急處理技術指引 1. 目的 訂定氣體泄漏的類別及提供指引給工程部氣體泄漏測量隊,用于處理不同類別的氣體泄漏時作出適當的行動。 2. 應用范圍 此技術指引適用于符合本文件所訂立泄漏類別的所有氣體泄漏顯示。可能有些顯示并未包括在本文件所提的泄漏類別之內,在此情況下,測量隊應憑經驗和常識當場作出正確判斷。 3. 參考文件 配氣工作守則- 氣體泄漏測量。 4. 程序 4.1氣體泄漏的類別 4.1.1氣體泄漏的類別一般均依照附圖1 的流程圖。 4.2 不同類別的氣體泄漏處理 4.2.1 第一級氣體泄漏 4.2.1.1 泄漏測量隊應當作緊急事件處理,并立即采取措施保障生命及財產的安全,同時通知管網調度中心。 4.2.1.2 依照負責的工地督導級職員的指示進行適當的修理。 4.2.2 第二級氣體泄漏 4.2.2.1 泄漏測量隊應通知管網調度中心,并請求指示。 4.2.2.2 若證實對現場無實時的危險( 例如在沙井/ 管筒內探測不到燃氣) ,并經過負責的工地督導級職員批準,則泄漏測量隊可以離開現場,待日后進行修理工作。 4.2.2.3 除須經過負責的工地督導級職員批準外,該修理工作應于六星期內進行。 4.2.2.4 在進行修理工作之前,應每隔七天到場測量/ 監察氣體泄漏情況。 4.2.3 第三級氣體泄漏 4.2.3.1 泄漏測量隊應在下一工作日通知負責的工地督導級職員。 4.2.3.2 在正常情況下,應在七天內進行復測工作。 4.2.4第四級氣體泄漏 4.2.4.1 不需進行任何修理工作,只須作記錄,以便下一次測量時作比較。5. 氣體泄漏的類別6 緊急事件及搶修 6.1公司處理緊急事件的原則 1) 所有緊急事件必須超越其它工作,最優先處理。2) 所有緊急事件須盡快趕達現場。在 25 公里的路程內,盡可能于 30 分鐘內到場處理。 3) 提供足夠的人力及設施和最佳的協調及監督,是進行各項修理工作不可缺少的要素。 4) 行動時優先處理順序: a、 保障生命; b、 保障財產; c、 找出及修理燃氣泄漏; d、 在現場作最后調查; e、 找出緊急事件的起因并作出報告。 5) 緊急事件優先處理順序: a、 燃氣泄漏火警爆炸。 b、 燃氣供應中斷供應不穩定區域壓力過高或過低。 c、 不安全的爐具或氣體裝置。 d、 醫院或同類機構的有故障爐具或氣體裝置。 e、 工商業機構的有故障爐具或氣體裝置。 注:在處理緊急事件時之先后次序,尚須用常識及專業知識作判斷,因為有些不屬以上任何一類的突發事件也須緊急處理。 6. 2 緊急事件的初期報警及記錄1) 消息來源 緊急事件通過以下途徑獲知: a、 客戶; b、 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及其它公用事業及市政工程單位; c、 燃氣公司人員; d、 其它單位或人員。 e、 有關爆炸或火警的報警 緊急事件的報警一般由緊急搶險熱線/客戶服務熱線接收。如其它部門接獲此類報警,應轉交緊急搶險熱線/客戶服務熱線,以便采取適當行動。 2) 事件詳情 所有緊急事件必須以高效率處理。對報訊者態度須謙恭有禮,務求能確切了解事件的詳情及嚴重程度,須獲資料如下:a、 報訊者的客戶賬號(如適用)、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 b、 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性質 (如確知)。 c、 燃氣味是在屋內或屋外嗅到? d、 發覺燃氣味有多久? e、 詢問燃氣表閥是否已經關上,如沒有,囑其立即關上直到本公司人員到達。 f、 提示用戶打開門窗使室內空氣流通。 g、 提示用戶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切勿啟閉或干擾任何電開關或電器連接; 切勿按動電鐘、門鈴; 在燃氣泄漏范圍內不要使用電話; 切勿吸煙; 熄滅所有明火; 切勿以明 火查找漏氣來源。 h、 勸告用戶在截斷漏氣之前,如要用電話與燃氣公司再聯絡時,請用屋外的電話。 3) 緊急服務工作單 在接獲緊急事件舉報后,緊急事故主任須發出緊急服務工作單。 6. 3 緊急搶險熱線采取之初步行動 1) 一般事項 a、 如初步舉報顯示為配氣緊急事件,緊急搶險熱線必須立即通知并派出緊急維修工程隊到場處理。 b、 如公安局、公安消防部或其它人員直接向緊急搶險熱線舉報,緊急事故聯絡員會立即派出工程隊到現場。如緊急維修工程隊未能即時到場處理,工程主任必須先往現場。c、 必須通知負責指揮緊急維修工程隊工程主任緊急事件的詳情,幷應到場指揮搶修工作。在需要時,應加派人員及設備以作支持。 d、 首位到達事件現場的燃氣公司人員,須立即向緊急事故聯絡員報告,并展開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的預防措施。e、 在處理緊急事件時,現場的燃氣公司人員須與緊急事故聯絡員作緊密聯絡。 f、 所有應付緊急事件的人員須配備有效通訊器材(如手提電話、無線電對講機等)。通訊器材應為防爆型,否則要注意使用環境。 g、 當現場燃氣濃度頗高時,必須將知道的所有點火源隔離。如此舉導致 交通改道,應通知公安交警協助。 如現場有火車軌、電車軌、交通控制箱、電話亭、交通燈、行人指示燈、街燈或其它點火源,而又有可能導致出現危險情況,應聯絡有關方面以消除此等危險情況。 2) 現場初步行動 a、 緊急維修工程隊應進行所有預防措施以保障生命及財產。到達現場后,工程隊應接觸在場有關人員以取得所需資料。在可能情況下,首先到現場者應接觸報訊者并詢問有關情況。 b、 抵達現場后,應探測附近的沙井,檢查有否燃氣積聚。在可行情況下,應打開這些沙井蓋,以防止煤氣積聚而引起爆炸。必須與在場消防公安協調,封鎖現場,避免外來火花。打開井蓋前應先灑水。較大的井蓋應使用杠桿器材開啟。 c、 如發覺室內有泄漏燃氣存在,維修技術員/工程主任應與緊急維修工程隊留守現場,直至泄漏燃氣已被阻止進入屋內并且屋內殘存燃氣已被清除。在確保漏氣現場附近或屋內沒有殘存燃氣后,維修技術員/工程主任方可離開現場。 d、 如現場情況需要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其它有關部門或公用事業單位協助時,緊急維修人員應通知緊急事故聯絡員,緊急事故聯絡員也需立即通知風險主管。 如現場急需公安局、公安消防部及/或急救車支持,應即電 120(急救)及 119(火警)尋求協助,然后通知緊急事故聯絡員。 e、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須通知工程部主管到場處理: z 當有人嚴重受傷及有生命危險。 z 有人受傷需要留院過夜接受醫治(留院接受觀察則不在此限)。 z 現場發生爆炸及/或火警。 z 現場需要疏散公眾。z 現場出現嚴重漏氣。 z 現場情況急劇惡化。 z 事故發生于中壓 A 或中壓 B 主管道 z 嚴重的戶內管泄漏。 6.4 漏氣滲入建筑物內的處理 1) 應向維修技術員、公安局或公安消防部尋求協助,并在安全情況下進入 屋內,用氣體檢測器進行測試。 2) 用氣體檢測器檢查燃氣分支管道進入建筑物的位置及其它可能讓燃氣滲入建筑物的位置。 3) 當燃氣公司人員確知或懷疑屋內人士有生命危險時,在本身安全情況下,應立即采取可行方法盡快入室。進入室內后,須采取以下行動: a、 檢查是否有燃氣泄漏; b、 如發現漏燃氣,依本節所述采取行動; c、 如沒有發現燃氣泄漏,尋找住客了解事故原因; d、 確保建筑物安全后方可離去。 4) 建筑物內發現有燃氣泄漏時應采取之行動 當發現建筑物內有燃氣泄漏時,應采取以下適當行動,(最好有消 防人員或公安在場,但要注意本身安全。) a、 考慮進行疏散行動。用已調校至LEL(爆炸下限)量度范圍的氣體檢測器檢查建筑物,以判斷是否需要進行疏散。 b、 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c、 關燃氣表閥。 d、 如建筑物內管道漏氣,立即截斷氣體供應。 e、 進入建筑物時,不能攜帶會產生火花的儀器或通訊設備。隨身的手提電話及傳呼機等應在進入此范圍前關閉。 f、 熄滅所有明火。切勿啟閉任何電開關或干擾任何電器連接。不可使用電話。 g、 如發現任何人被燃氣熏暈,須將其立即移至通風的地方,如傷者已停止呼吸,應由在場之認可人員對其施行人工呼吸,幷用無線電/電話通知緊急事故聯絡員通知公安局及救護車。在可能情況下,須盡量獲取公眾人員的協助。 h、 禁止非有關人員進入現場。 i、 豎立不準吸煙告示牌。 j、 如有瓶裝氣,應在安全及可行情況下將瓶移離現場。 k、 在進入有燃氣泄漏的密閉場地或建筑物時,應使用呼吸設備。 l、 當進行任何工作程序時,必須有兩名或以上之工作人員參與。其中一人留守于屋外并保持聯絡 。 m、 如進入建筑物的燃氣來自外面的地下分支管道或主管道時,則必須從速找出燃氣進入的位置。燃氣通常沿燃氣管、水管、電線、電話線及其它公共設施所經路線進入。 將沙井蓋掀開,可疏導沿暗槽或水渠滲入建筑物的燃氣。應在接近大廈的燃氣流入路線處挖坑以截斷燃氣進入樓宇并盡速疏導地底的凝聚氣。 5) 疏散 a、 相對密閉場地內泄漏 燃氣,當測試顯示燃氣濃度相等于爆炸下限的20%(LEL)幷有上升趨勢時,則必須進行疏散。 b、 當燃氣滲入多層大廈或大型建筑物時,或一氧化碳氣體濃度已達到危險程度或有人因吸入燃氣(或任何不明氣體)引致不適時,須將大廈內人員疏散。毗鄰或相對的樓宇可能受爆炸波及時,也須進行疏散。當奉命去處理緊急事件時,即使最后證實與燃氣無關,亦應采取適當行動以保障生命安全,并通知請求公安、公安消防部及救護車協助。 c、 需要疏散時,必須通知工程主任,并由其通知部門主管。 d、 如需封閉受影響建筑物附近道路的交通,封鎖現場以及防止行人接近時,應請求公安局協助。若無公安局人員在場,應立即通知公安局。6) 尋找漏氣位置的現場調查: a、 泄漏燃氣散布在空氣中 (1) 風向 (檢查方向應與風向相反); (2) 外露的分支管道或連接調壓器安全放泄閥的放散管; (3) 拆樓工地; (4) 柵格集水溝、沙井或路井; (5) 儲氣站。 b、地下泄漏燃氣(1) 枯萎之植物; (2) 新近挖掘過的地面; (3) 地陷跡象; (4) 被車輛或其它器材破壞的路面; (5) 路井。 c、誤報 下述情況產生之氣味可能與燃氣相似: (1) 化學工廠及其它制造過程產生之氣味; (2) 石油氣及其殘液; (3) 腐爛動植物; (4) 剛油漆的物體; (5) 氣化的液體燃料,如在汽車站或加油站附近; (6) 污水渠透氣管; (7) 電纜故障。 如潛在危險與其它機構有關,必須立即通知有關機構。燃氣公司人員應留在現場戒備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使情況轉為安全或直到有關機構人員或緊急服務人員到場 。 7) 追查漏氣來源 a、泄漏燃氣存于地下 (1) 確定本公司所有設施的位置,包括分支管道連接樓宇的位置。 (2) 任何情況下,必須視察現場及使用電纜探測器以取得其它公用事業地下設施的位置,尤其是電纜。 (3) 使用氣體檢測器檢查所有路井及路面裂痕。(4) 沿進入受漏氣影響樓宇的燃氣管及其它管道路線,以適當工具鉆探孔檢漏。 (5) 用氣體檢測器檢查所有探孔以找出最高讀數的位置。 (6) 讓探孔放散后,再檢查是否仍維持最高讀數。 (7) 應使用探管以確定燃氣是來自探孔底部還是來自滯留于路面下的殘余燃氣。(8) 決定挖掘的范圍。管坑應挖掘至低于管底以截斷燃氣的滲透通道,并有足夠空間在管坑內使用探桿沿主管道兩側鑿水平探孔。 (9) 必須保持高度警覺,提防點燃漏出的燃氣,特別是在挖坑期間。如有需要,可以灑水。現場最少應備有二具滅火器。 (10) 在高濃度燃氣環境下工作時,有關人員須使用呼吸設備及防火衣。 (11) 找到漏氣位置后,應快速進行止漏,如低壓小漏氣可使用管道膠布、粘土、膠泥或其它適當方法進行臨時止漏。若情況許可,適當的永久性維修方法可直接使用。 當漏氣的主管道壓力高于 5 千帕時,修理工程要在降壓后方可進行 。 (12) 永久維修工程應盡快進行。處理較嚴重漏氣事件后應保留管坑,讓殘存的燃氣散走,直到再無燃氣跡象后,方可回填管坑。 (13) 因嚴重漏氣或管道被嚴重損壞引致大量燃氣噴出時,不可直接修理,應保持距離。如有需要,疏散受影響的樓宇,封閉受影響的道路,并尋求協助。在隔離受影響的管道后,方可進行修理。 b、 泄漏燃氣存于電信套管及電力套管 當發現燃氣存于管井或套管內時,須立即進行通風行動。隨后的修理工程根據漏氣的性質及所需的補救措施而定。(1) 將所有受影響的管井通風,通知電信/供電局/有線電視公司等。 (2) 找出燃氣濃度最高的管井,應請求電信/供電局人員協助。 (3) 在進入管井之前,使用氣體檢測器檢查井內氣體濃度。如需進入密閉場地(如電話或電線井)檢查線路套管時,工作人員必須配戴呼吸設備及救生繩,而且必須有另外二人在救生繩旁戒備。 (4) 將管道井通風并使用裝上長探管的氣體檢測器檢查每一線路套管。 (5) 找出受影響線路套管的路線,直至下一沙井,并檢查井內是否有燃氣存在。 (6) 如存在燃氣,重復前述之行動。如此可確定漏氣之位置是在那兩個沙井之間。 (7) 依照泄漏燃氣存于地下的程序,使用氣體檢測器或鉆探孔以追查漏氣的正確位置。(8) 當一個漏氣位置修理完畢,應全部驅散走殘余的燃氣,然后再測試以確保所有線路套管內之燃氣已完全被清除。必要時可用通風設備。在可能情況下,進行最后測試時應有電信/供電局/有線電視公司負責人員在場。 c、 泄漏燃氣存于污水渠及排水道 (1) 在可能情況下,應讓污水渠或排水道徹底地通風。 (2) 必須確定污水渠或排水道的路線,通常可向有關部門取得此等資料。 (3) 依照泄漏燃氣存于地下的程序,使用氣體檢測器或鉆探孔沿水渠或排水道的路線進行測試。 (4) 依照前述的調查方法處理。 (5) 應通知有關的政府部門。 8) 鉆探孔檢漏 a、 一般事項 (1) 負責探孔檢漏的工作人員須接受安全使用鉆機及探桿的訓練,同時應配備合適的鉆機及探桿、電纜探測器及其它適當的工具及設備。 (2) 工作人員須穿戴適當的保護衣物、安全帽、護眼罩、手套、膠靴及護耳罩。 b、資料提供 獲悉漏氣現場有燃氣管或其它公用事業設施及其位置時,應將有關數據提供給緊急維修工程隊隊長。當時間及環境允許時,緊急維修工程隊隊長必須盡力與有關的公用事業部門聯絡以搜集帶電電纜的位置數據。 c、現場初步工作 緊急維修工程隊隊長必須設法確定在鉆探孔范圍內的電纜及其它埋地設施的正確位置,方法如下: (1) 將所有已得資料研究分析。 (2) 盡可能打開井蓋或電纜連接井蓋以找出電纜的路線。 (3) 使用電纜探測器探測現場。 (注: 打開沙井蓋時必須及注意個人安全) d、 鉆探孔 (1) 當鉆探孔時,工人必須提高警覺,避免損毀任何埋地設施。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可過度用力驅動探桿。若懷疑探桿觸及障礙物時,應立即停止鉆孔并在探孔處進行挖掘以徹查該障礙物的性質。 (2) 當遇到特別堅硬的馬路或行人路面時,應使用認可的鉆機鉆穿路面層。鑿探孔應使用認可的探桿。 (3) 如需使用鉆機或探桿在行人路上鉆孔探漏,應以剛超越路面層為限。 (4) 在特殊情況下,當漏氣位置不能在上述鉆探深度限制內確定,如已完成探測電纜的工序并已通知 供電局人員到場時,探孔可鉆至主管道的深度。深探孔不可沿已知埋地電纜路線開鑿。 (5) 當維修工程完成后,在行車路及行人路上的探孔必須適當地修復。 (6) 如在現場進行重復測試,可再使用已修復的探孔,這樣可避免在舊探孔旁多鉆新孔。 9) 難于追查漏氣來源時的處理 a、 若確定有燃氣泄漏,但在四小時內仍未能找出泄漏來源,應通知工地監理員到場負責處理。若工地監理員仍未能找出漏氣來源,必須通知負責的工程主任。 b、 如沒有跡象顯示有燃氣泄漏時,便須通知工地監理員,由其仔細考慮實際情況后,決定是否進一步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在 24 小時內進行復查。若使用 PPM 探測器復查仍顯示沒有燃氣泄漏,向上級報告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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