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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經濟學家2006年第5期論混合經濟的三層含義與何偉教授商榷孫詠梅內容摘要: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不同資本不是同質不同量的關系,混合所有制不能泛化為公有制,不能成為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股份制作為公有制的實現形式,性質上不能簡單與公有制相等同。關鍵詞:混合所有制 資本 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社會生產力、搞好國有經濟、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的重要戰略部署。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的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何偉教授在發表于經濟學家2004年第4期的論混合經濟一文中,對這一段話進行了解析,他認為,這段話有三層含義,一是主要強調的是各種資本的混合,而不只是所有制的混合;二是把混合所有制經濟定為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三是對股份制的一個新的定性。對于這三個解釋,筆者認為需要加以科學的探討。評“資本混合制經濟”中不同資本的同質不同量何偉教授認為,資本是市場經濟的靈魂,“我國選擇了資本混合制經濟作為企業資本的組合形式,是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育”, 他進而對“資本混合制經濟”作了如下解釋:“資本混合制經濟是各種不同所有制的資本混合”,它“往往指價值形態,是在一個企業內部不同資本在量上的融合,它們在質上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區別”,“它不同于混合所有制經濟” 何偉教授將“混合所有制經濟”定義為: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結構,是多種不同所有制。然后他斷言,“資本混合所有制經濟在企業內部將各個資本融合在一起,作為一般資本發揮作用,成為一個資本總體來運作,原來所有者消失了,在這里所強調的是資本運作的功能和效率,而不是資本屬性” 何偉:論混合經濟,載經濟學家2004年第4期。這種將“資本混合制經濟”中不同資本歸納為同質不同量,進而認為這種經濟是“各種資本的混合,而不只是所有制的混合”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何偉教授在概念的運用上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第一,十六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確說明,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參股的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經濟”。而何偉卻說是“資本混合制經濟”,“它不同于混合所有制經濟”。第二,他既然講“資本混合制經濟是各種不同所有制的資本混合”,就應承認資本的不同所有制即混合所有制的存在。但他卻否認“資本混合制經濟”是“混合所有制經濟”。首先,從概念上剖析,在資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既然存在著各種不同所有制的資本混合,那么如何將代表各自不同利益的資本所有者的資本歸為同質?換句話說,如何在此回避資本的要素所有權的問題?是否能夠省略掉資本背后所代表的不同利益所有者,僅僅將它說成是一種拋開資本所有制屬性的價值形態?如果真如何偉教授所說的,資本作為“資本一般”發揮作用,成為一個資本總體來運作,原來的所有者消失了,那么資本的產出的分配依據將是什么?而何偉教授所引用的馬克思的原話“經營運輸的資本,大部分是股份資本,在這種形式下,達到了它的最后形式,在這里,資本不會按它的實體來說自在地存在著,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現為一種社會力量和社會產物。”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問題的實質在于,資本不會按它的實體來說自在地存在,即不會按量的大小而存在,而是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社會力量和社會產物”,這種“社會力量和社會產物”其實就是資本要素背后的所有制關系,正如馬克思所說,資本反映的是物背后的人的關系,這種不同的資本所有制關系不但是不同量,更是在質上存在著千差萬別。可見,考察資本的價值形態,不能脫離所有制關系。資本天然要求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不同資本來說,資本的混合僅僅是一種表象或形式,不能被當作經濟關系的本質內涵。而且,不同資本的混合,并沒有消除多種不同資本原有的基本性質,不能因為實行混合所有制經濟,就否定參與的公有資本和私人資本之間的本質區別。其次,資本僅僅是諸多生產要素中的一種,管理、技術、土地和自然資源等要素也和資本一樣,共同進入生產過程,參與了社會財富的創造。如果在多種生產要素中,只提取資本這樣一種生產要素,撇開其內在的、固有的所有制規定,將其抽象為“一般資本”,并將整個經濟冠名為“資本混合制經濟”,那么是否還要提出“技術混合制經濟”、“管理混合制經濟”或其它混合制經濟的概念?再次,斷言所謂的“資本混合制經濟”是“企業資本的組合形式”,將“資本混合制經濟”僅局限在微觀層次上,認為“資本混合制經濟”是指不同資本進入企業內部后才“同質不同量”,理由也是不成立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聯合、重組和流動是正常現象,市場經濟越發達,不同資本間的重組和聯合就會越頻繁。不能設想,資本在進入所謂“資本混合制經濟”的企業后,就不會再次流動、再次重組了;同樣不能設想,進入企業內部的資本性質就會消失,而退出企業、以其他資本形式(如貨幣資本)存在就又回歸其性質,變得“異質不同量”了。進一步看,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企業內部的“不同量”必然影響乃至決定整個社會的“不同量”,社會資本的總量關系不是天外之物,它是微觀層次資本的總和與概念的反映。企業內部不同資本性質的差別的消失,難道不會導致整個社會的宏觀、概念上的不同資本性質差別最終也一同消失? 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積極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目的是要實現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的共同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鼓勵各類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聯合,是發展壯大國有資本的重要途徑。但這種聯合不可能、也不會演變成所有者性質改變之下的資本融合。任何資本背后的所有者,無論國家資本還是私人資本,都不會無視其所有者權益在混合時受到侵犯,更不會容許對所有權本身的侵犯。我國目前正處在轉軌時期,不排除私有資本侵吞公有資本的不正常情況,就更要警惕這種可能性的發生。然而,根據何偉教授的第一層解釋,在所謂的資本混合制經濟中,原來的所有者消失了,強調的是資本運作的功能和效率,而不是資本所有制的屬性,“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的活力”豈不成為空談? 馬克思早就指出,現實生活中的資本存在形態是多種多樣的,有時以貨幣的形式存在,有時以商品的形式存在,有時以生產資料的形式存在,在資本主義社會,它甚至還以勞動力商品(可變資本)的形態存在。若一廂情愿地認為中央提出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就是發展“資本混合制經濟”,脫離對生產資料物質形態的占有,孤立地理解“資本混合”,全然不顧 “資本運作的功能和效率”在于資本天然具有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性這一事實,結果只能是將資本的作用永恒化、絕對化,這是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最終目標相悖的。拋開所有制關系,將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各種資本界定為同質不同量,最終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的基礎。評“混合所有制經濟”與公有制形式的泛化為了論證混合所有制中不同性質的所有制比重不會影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何偉教授對“公有制”進行了一個界定,認為公有制是一種共同占有,這種共同占有會有多種形式,“如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社會所有、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團體所有、社團所有、各種基金機構所有等等都屬于公有,國家所有只是公有的一種形式。”,進而他認為,“這里所講的混合經濟不僅是國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的混合,還要和各種不同公有經濟的混合,這樣混合經濟的內含就更加廣泛了。”他又斷言,“過去所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也是兩種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經濟”何偉:論混合經濟,載經濟學家2004年第4期。筆者認為,何偉教授對公有制的形式存在著泛化的理解。其一,將“公有制形式”泛化。何偉教授除將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社會所有規定為公有外,還將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團體所有、社團所有、各種基金機構所有等等都歸類為公有,那么也就剩下“個人所有”為非公有了,按照何偉教授的說法,像洛克菲勒、福特等家族企業具有“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團體所有”的性質,那么這些企業也應屬于公有了?著名的索羅斯掌控下的量子基金也應是公有了?眾所周知,在西方發達國家,經過資本主義一定時期的發展歷程,隨著資本的集中與積聚,“個人所有”這樣原始所有制形式所占的比例已很少,以“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團體所有、社團所有、各種基金機構所有”的形式存在的企業占了極大的比例,按照何偉教授的說法推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公有制成份應比我們更大,這些國家應比我們更有資格稱為公有制國家。而事實上,這些國家是典型的私有制主體國家,而洛克菲勒、福特等也是世人公認的私有企業。但凡了解資本主義發展史的人就會懂得,在資本主義所有制基礎上,先是建立起所有權與經營權相統一的獨資企業,繼而產生了合伙企業。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又產生了股份公司。何偉教授根據“公有制所回答的問題是生產資料不屬于私人所有,是一種共同占有”的界定,就斷言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就是公有,這無異于在說私有制等于公有制。這種將“公有制”范圍主觀擴大化,是否是簡單的置換概念的結果呢?再者,如果三、五個人組成的合伙企業都能稱為“公有”,照此推論下去,除了單個勞動者,“非公有經濟”這個概念在理論上還有什么存在意義呢?按這種“公有制形式”泛化的說法,完全沒有必要如某些學者提出的那樣去“吸引非公有制經濟投資入股”了,如果都是公有制,還講什么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呢?其二,將“混合所有制經濟”泛化。何偉教授又對混合所有制經濟進行了這樣的界定:“只要不是單一的所有制都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同時他指出,“過去所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也是兩種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經濟。”反過來我們再看他在分析資本混合制經濟時對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定義:“混合所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結構,是多種不同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不同性質的所有制的并存,它們相互是獨立的,不僅在質上不同,而且在自然形態上也不同”,“自從有了所有制概念以后,混合所有制經濟在各個社會都存在。”按此邏輯,有“所有制概念”,就有混合所有制經濟,它在“各個社會都存在”,那么,我國應該在幾千年前就已產生了混合所有制,而且建國后到改革開放前也一直在實行混合所有制。既然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混合所有制經濟,為什么何偉教授還要“將混合所有制經濟定為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同時把混合所有制經濟作為十六大報告中的一種新提法?這種將混合所有制經濟進行泛化,難道不使對混合所有制“需要進一步研究”顯得多余嗎? 筆者認為,對于“混合所有制經濟”,首先必須科學理解、準確把握其概念和內涵。混合所有制經濟應是指“不同性質的所有制經濟成份結合在一起,但其原有性質仍保持不變”。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不同的所有制經濟是并存的關系,沒有也不會因為“混合”導致所有制性質的區別消失。很顯然,混合所有制經濟在我國是一種新的經濟形式,我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雖然有了所有制概念,它實質上是一種單一的私有制,而新中國建國后實行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兩種形式,而并不是混合所有制。眾所周知,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單一的公有制。雖然混合所有制是一種新的經濟形式,但是將其定為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在理論上和現實中都是行不通的,混合所有制不能成為與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并列的另一種公有制,更不能以此取代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評“對股份制的一個新的定性”何偉教授通過對馬克思和恩格斯對股份制的論述的闡述,認為應該重新對股份制進行研究和定性,這種研究和定性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第一,股份公司是揚棄了私人生產、私人資本、私人企業、私人財產,相對應的是社會生產、社會資本、社會企業、社會財產,這就表明股份制已沒有私人資本占有和生產無政府狀態,它緩解了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第二,股份制使單個資本獨立性的揚棄,資本家作為多余人從生產中被排除。股份公司使資本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由專門的社會人才執行經營管理者的職能。第三,股份制是向新和生產方式過渡點。這就表明,股份制使私人財產轉變為“社會財產”,資本家的管理職能轉變為“社會職能”。通過以上三個方面的引證和論述,何偉教授得出如下結論:“僅僅從以上這些引證中,足可以肯定股份制是社會生產、社會資本、社會財產、社會企業、社會職能;不是私人生產、私人資本、私人財產、私人企業、私人管理,這些話已經把股份制的性質講得十分明白,就股份制本身來講已不是資本主義性質的,這一點是十分肯定的。”“再加上股份制以后的發展,如股票公眾化、資本社會化、風險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等等,都應當肯定股份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以上這些“重新對股份制進行的研究和定性”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存在著紕漏,不由得引起筆者的一些質疑。質疑一,資本主義國家的股份公司改變了資本主義的性質嗎?何偉教授誤解和錯解了馬克思的有關論述,馬克思講到股份制時說,“那種本身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并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里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即那些直接聯合起來的個人的資本)的形式,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并且它的企業也表現為社會企業,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這是作為私人財產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3.何偉教授由此推斷,股份制本身來講已不是資本主義性質。他認為,“股份制以后的發展,如股票公眾化、資本社會化、風險社會化、管理社會化(如20世紀80年代經理革命)等等,都應當肯定股份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企業。” 何偉:論混合經濟,載經濟學家2004年第4期.但是他卻忽略了馬克思關于“這種向股份形式的轉化本身,還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7.的論述,雖然馬克思也同時指出了“股份制度越是擴大,越是侵入新的生產部門,它越會消滅私人產業。”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但這種揚棄應從兩方面加以分析和理解:一是“私人資本”轉為“社會資本”這一論斷不能被誤解為由“私人所有”轉為“社會所有”。所謂“私人資本”,是指原來單個資本家自己所有并自己經營的資本;而“社會資本”是指將多個資本家的個人資本聯合起來統一經營的資本。需要弄清的是,資本聯合不等于資本公有。聯合的資本,還是歸各個資本家所私有的,并未改變資本主義私有制的根本性質,資本所有者依然要憑借私人資本所有僅獲得收入。二是講股份制是私人財產的一種揚棄,并不是指私有制的消滅。這里講的“私人財產”,是指原由單個資本家所經營的私人企業。股份制是一種社會化企業,表現為“社會企業”。“揚棄”也不等于消滅,是既有否定又有保留之意。否定的是私人資本的單個經營,保留的是私人資本的所有權和收益權的繼續存在。而且,這種“揚棄”,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是一種消極的揚棄,而非積極的揚棄,因為它不能觸動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存在。何偉教授還得出這樣的論斷:“股份制是在資本主義制度內生長了一種社會企業,如同合作工廠一樣,是未來社會主義企業的一種形式,這是客觀經濟發展的現實既然對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股份制可以作這樣定性,那么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不論有否公有股參加,股份制都應定性為公有經濟,即社會經濟,這樣說一點也不過分。” 何偉:論混合經濟,經濟學家,2004年第期.這種將“形式”當作(定性為)“內容和本質”的做法,直接結果只能是背離馬克思的原意。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的股份企業,也和合作工廠一樣,應當被看作是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轉化為聯合生產方式的過渡形式。”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這里所講的“聯合方式”,是指公有制基礎上的勞動者聯合的生產方式。股份制企業作為一社會化的資本組織形式,比起分散存在的大量小私人企業來,更有利于向公有制的社會主義過渡。但這種“過渡”是未來由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向社會主義生產方式轉變中的一種“過渡”,在這種“過渡”尚未完成之時,股份制并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企業的資本主義性質。質疑二,股份制消除了資本主義內在矛盾、資本家的職能轉化為“社會職能”了嗎?何偉教授認為,股份制使資本家作為多余人從生產中被排除,就足以肯定股份制中的資本在本質上是社會資本,資本家的職能就轉化為社會職能了,這同樣是對馬克思原意的錯解。必須注意到,資本家的全部管理工作之所以能雇傭工人去做,恰恰在于資本所有權的私有性質,“單純的經理”不能在任何名義下,即不能用借貸也不能用別的方式“占有資本”。而資本家作為多余人被排除,也只是從生產中被排除,而不可能是其所有權從經濟生活中被排除,因為“股份形式的轉化只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如果資本家的資本真的成為 “社會資本”,資本家的職能也同時轉變成了“社會職能”,所有權和管理權豈不是實現統一了?又談何“分離”呢? 股份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生產社會化和資本主義私人占有的矛盾,但它不能克服,而且還發展了社會財產與私人財產之間的矛盾。馬克思強調指出:“這種向股份形式的轉化本身,還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因此,這種轉化并沒有克服財富作為社會財富的性質和作為私人財富的性質之間的對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態上發展這種對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7.如果不能正確理解馬克思的關于股份制的論述,一味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股份制已是公有制,并將資本家的職能轉化為“社會職能”,那么,就與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遠。馬克思在指出資本主義股份制的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指出其消極的一面:“一小撮董事不需要特別巧妙的辦法,只要用巨額的紅利安慰公司的股東,用騙人的報告書引誘存戶和新股東,就能把公司的資本侵吞。”又指出,資本主義股份公司“再生產出了一種新的金融貴族,一種新的寄生蟲并在創立公司、發行股票和進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產出了一整套投機和欺詐活動”。“因為財產在這里是以股票的方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在這種賭博中,小魚為鯊魚所吞掉,羊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6497.可見,在資本趨利性的推動作用下,唯利是圖是資本家的本性。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階段,盡管發展股份制是改革和搞活國有企業的重要途徑,但要注意規范化,防止一些人借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的改制之機以權謀私,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新一輪大量和加速流失。質疑之三,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不論有無公有股參加,股份制都應定性為公有經濟,即社會主義經濟嗎?在這里,何偉教授無疑把公有制的實現形式同公有制性質等同起來。錯誤之處在于推論出股份制就是完全公有制性質,并使股份制成為主要的公有制。關于股份制的屬性,早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已做了科學的回答,十五大報告講:“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制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國家和集體控股,具有明顯的公有性,有利于擴大公有資本的支配范圍,增強公有制的主體作用。”這個論斷告訴我們,在公有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組成的混合所有制經濟中,如果公有資本控股,就具有“明顯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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