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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1、許可程序(1)申請與受理。1)申請建設單位(委托代理人)應當到城鄉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窗口”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或者通過城鄉規劃公眾信息網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材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規劃部門提供的標準格式文書);建設單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和委托授權書;建設項目選項意見書及附件、附圖(按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按國家投資管理規定需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限于擴大用地的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合同(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經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而法律、法規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的);1/500地形圖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且范圍不明確的,或者地方規劃管理規定需要在用地許可階段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依法不需要用地規劃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單位不予受理,并發放規劃行政許可(審批)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或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放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補正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規劃行政許可申請,發放規劃行政許可(審批)受理通知書;受理后由“窗口”負責人將申請材料錄入辦公自動化系統,發送至相關業務科室。(2)公告與聽證。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行政許可以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請聽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會。3)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許可決定的重要依據。(3)審查與決定。1)審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地方相關技術規定;依法舉行聽證事項的聽證筆錄;2)審查與決定程序。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內部審查與決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先經過業務科(處)室初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復審,重大項目再經局(委)業務會審查決定,最后由行政負責人簽字頒發。(4)頒發與公開。1)證件頒發。不予規劃行政許可的申請發放不予規劃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準予規劃行政許可的申請發放準予規劃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并在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2)批后公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以后,應當將行政許可決定通過報紙、網站、行政許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5)時限。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6)變更與延續。建設單位要求變更行政許可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建設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審查要點和操作要求(1)審查要求:1)審查建設主體是否符合法定資格,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2)復核建設項目投資批準、核準和備案文件(按國家投資管理規定需要的)。3)復核建設用地性質、范圍是否符合選址意見書要求(按國家規定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4)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附具規劃條件,其中規定的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規劃主管部門此前擬定的規劃條件(出讓用地項目)。5)審查建設項目是否通過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不需辦理選址意見書而法律、法規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的)。6)審查是否符合國家技術標準規范和地方技術規定、規劃條件和各部門要求(建設項目需在用地許可階段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的)。7)審查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2)操作要求:1)確定建設用地及代征城市公共用地范圍和面積,劃定用地紅線圖。2)確認建設用地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指標。3)將規劃條件并作為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件正式核發。建設項目規劃1審查程序 (1)申請與受理。 重要地段項目根據地方規定需要進行專家咨詢論證的,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應當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并根據咨詢意見要求建設單位加以修改完善,然后方能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與設計方案審查。 1)申請。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窗口”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或者通過城鄉規劃公眾信息網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規劃與設計方案批復申請表(規劃部門提供的標準格式文書);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和委托授權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專家咨詢(評審)意見(根據地方規定需要的); 日照分析報告(根據地方具體規定需要的); 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根據地方具體規定需要的); 經文物部門審批通過的文物勘察報告(根據規劃條件要求的); 規劃與工程設計方案(須加蓋建設單位印章、設計單位出圖章和注冊規劃師或注冊建筑師資格章,份數、規格符合規劃主管部門要求);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 申報規劃與設計方案及相關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放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補正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規劃設計方案,發放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受理通知書; 受理后由“窗口”負責人將申請材料錄入辦公自動化系統,發送至相關業務科室。 (2)公告與聽證。 1)規劃與設計方案在經過初步審查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2)規劃與設計方案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審查決定以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會;3)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規劃與設計方案審查的重要依據。 (3)審查與決定。 1)審查依據。 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各類專項規劃; 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地方相關技術規定; 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3 84號)。 2)審查與決定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審查與決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先經過業務科(處)室初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復審,重大項目提交局(委)業務會審查通過后,最后由規劃部門行政負責人簽字頒發。根據相關規定,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需要人民政府或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的應上報。 (4)頒發與公開。 1)證件頒發。 對于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規劃與設計方案,發放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修改通知書; 過審查的規劃與設計方案,頒發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批復。 2)批后公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與設計方案審查批復以后,應當將批復方案通過報紙、網站、行政許可“窗口”等渠道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5)時限。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并不屬于行政許可或審批事項,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必備技術審查,其審查時限可參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重要地段項目須進行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的,其時間一般不計入時限。根據地方規定須上報人民政府或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的,其時間一般不計入時限。規劃與設計方案審查時間不計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時限。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變更。建設單位要求變更規劃與設計方案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2審查要點和操作要求 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包括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市政管線、市政交通等單項工程,其內容和要求,根據不同情況有不同要求。 (1)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的送審要求和審查要點。 1)送審要求。 提供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編制單位的規劃編制說明和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 舊城區內的危房改造項目,應提供現狀樹木情況調查及名木古樹的保護說明,文物部門對文物保護措施的批復等文件; 如果方案是經過設計招標或者是方案征集的,應該提供設計招標文件或方案評標或評審的會議紀要等文件;應包括圖紙目錄、總平面圖、交通組織圖、綠化系統圖、沿街單體建筑標準層平面圖、單體建筑立面圖、剖面圖、彩色效果圖; 總平面圖的要求:以現狀1:500地形圖為底圖,按照國家制度、技術規范繪制總平面圖;標注用地邊界折點的坐標,相鄰道路紅線和道路名稱、寬度,申報項目與周邊現狀建筑、規劃建筑的相對關系和建筑間距;申報項目和周邊現狀建筑、規劃建筑的層數、性質及高度;拆遷范圍和應拆除的建筑;列出用地平衡表、配套設施明細表、建筑面積明細表和其他技術指標;標注指北針和比例尺;立面圖的要求:建筑總高度,建筑外立面的材料及色彩; 模型的要求:環境關系模型,修建性詳細規劃模型。2)審查要點。 方案編制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質; 方案的圖件是否符合出圖手續,方案的說明是否與圖件一致; 規劃方案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要求; 居住區的配套設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布局是否合理;建筑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方面符合有關法規的要求。(2)建筑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送審要求和審查要點。 1)送審要求。 建設單位送審設計方案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建筑用地位置圖,建筑布置的總平面圖,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圖、透視圖,重要建筑還應有周圍環境圖及其模型,設計說明書以及有關資料等。 2)審查要點。 方案的設計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 方案的圖件是否符合出圖手續,方案的說明和圖、件是否統一; 方案的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紅線規定的范圍及建筑物后退紅線的要求,是否符合建筑間距和消防要求,交通出入口、綠地和室外停車場的布置是否合理; 設計方案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提出的有關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規模、建筑層數、建筑高度、室內外停車數量、綠地率、安全衛生等技術指標的要求; 建筑和地下停車場的出、入口布置是否符合合理交通組織的要求; 建筑與城市市政工程接口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建筑的藝術性以及和周圍空間環境的協調。 (3)市政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送審要求和審查要點。 1)送審要求。 建設單位送審設計方案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管線建設范圍內的地形圖,比例為1:5001: 2000;管線用地圖;管線平面布置圖、豎向位置圖;管線的相關設施的布置圖;設計說明書以及有關資料。 2)審查要點。 方案的設計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 方案的圖件是否符合出圖手續,方案的說明和圖、件是否一致; 方案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需要進行房屋拆遷的地段能否得到徹底解決;各管線之間的豎向位量的協調情況; 方案對市政管線穿越道路、橋梁、地鐵、河流等采取的技術措施是否得當;市政管線的有溝敷設和直埋敷設的標高、深度、坡度、覆土厚度等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市政管線的相關設施設置是否得當; 市政管線對城市發展特別是對近期發展的地區,是否根據規劃設計條件作了預留接口位置設計和預埋管線的安排; 其他需要審查的有關要求,如為了敷設管線是否需要中斷交通及其臨時措施等。 (4)市政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送審要求和審查要點。 1)送審要求。 建設單位送審設計方案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市政交通工程建設范圍的地形圖(比例為l:5001: 2000),工程設計總平面圖,道路工程的縱斷面、橫斷面圖,其他交通設施的平面、立面和剖面圖(一般比例為1:5001:2000),設計說明書和有關資料(如專家論證報告等)。 2)審查要點。 方案的設計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驗證其設計資質證明; 方案的圖、件是否符合出圖手續,方案的說明和圖、件是否一致; 方案的總平面圖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如果設計拆遷,拆遷方案是否落實; 縱斷面、橫斷面是否符合規劃設計條件提出的要求,各種管線的位置是否得到合理的保障; 道路通過的地段及其相鄰地面對文物保護單位有無影響,對有影響的采取什么措施加以保護,對名木古樹有無影響,如何保護;與道路關聯的橋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橋等設施,其高度、寬度、凈空、坡度、照明、保護措施等是否與道路相銜接,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道路建設是否考慮分期建設,是否為以后拓寬留有余地; 道路綠化如何考慮; 對有些城市道路的改造、擴建是否需要進行城市設計,對道路兩側的建筑有什么要求;其他需要審查的有關要求,如中斷交通后如何采取臨時交通措施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1許可程序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應當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窗口”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或者通過城鄉規劃公眾信息網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規劃部門提供的標準格式文書); 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和委托授權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批復; 經規劃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與設計方案; 建筑施工圖(加蓋建設單位印章,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的出圖章和注冊建筑師、結構師資格章); 環保、消防、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閂的審查意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市政交通或管線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規劃部門提供的標準格式文書); 建設單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和委托授權書; 建設項目規劃與建筑設計方案批復;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市政交通或管線工程設計方案; 市政交通或管線工程施工圖; 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2)受理。 依法不需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不予受理,并發放規劃行政許可(審批)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或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放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補正材料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規劃行政許可申請,發放規劃行政許(審批)可受理通知書; 受理后由“窗口”負責人將申請材料錄入辦公自動化系統,發送至相關業務科室。(2)公告與聽證。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行政許可以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會。 3)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行政許可的重要依據。 (3)審查與決定。 1)審查依據。 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和地方相關技術規定; 批準的規劃與工程設計方案及批復。 2)審查與決定程序。 , 根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內部審查與決定的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先經過業務科(處)室初審,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復審,重大項目再經局(委)業務會審查決定,最后由行政負責人簽字頒發。 (4)頒發與公開。 1)證件頒發。 不予規劃行政許可的申請發放不予規劃行政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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