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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BT模式的含義:1、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3、目前采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BT模式 - 產生背景1、隨著中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基礎設施投資的銀根壓縮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如何籌集建設資金成了制約基礎設施建設的關鍵。2、原有的投資融資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資本、產業資本、建設企業及其關聯市場在很大程度上被人為阻隔,資金缺乏有效的封閉管理,風險和收益分擔不對稱,金融機構、開發商、建設企業不能形成以項目為核心的有機循環閉合體,優勢不能相補,資源沒有得到合理流動與運用。BT模式 - 發展現狀BT發展時間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來,BOT的演變形式除了BT外,還有BOOT方式(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方式(建設移交運營等)。標準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并不多見。 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第一個bot項目(深圳沙角B電廠項目)實施建設以來,經過多年的發展,bot融資模式已經為大眾所熟悉。而bt模式做為bot模式的一種演變,近年來也逐漸作為政府投融資模式的一種,被用來為政府性公共項目融資。近年的大型BT項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礎設施BT建設項目工程、天津津濱輕軌項目、北京地鐵奧運支線、南京地鐵二號線一期工程等。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年20號),明確規定“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權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此政策背景可謂是bt模式獲得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BT模式 - 模式主體BT模式中三個主體: 1、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一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后,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2、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并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一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一般取決于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BT模式 - 實施依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200330號關于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四章第七條“鼓勵有投融資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具備條件的工程項目,根據業主的要求按照建設轉讓(BT)、建設-經營-轉讓(BOT)、建設擁有-經營(BOO)、建設-擁有-經營-轉讓(BOOT)等方式組織實施。”BT模式 - 基本運作1、政府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前期工作,將項目融資和建設的特許權轉讓給投資方(依法注冊成立的國有或私有建筑企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對投資方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與投資方簽訂BT投資合同,投資方組建BT項目公司,投資方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 2、項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資方將完工驗收合格的項目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或計量總價加上合理回報)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3、政府在BT投資全過程中行使監管,保證BT投資項目的順利融資、建設、移交。投資方是否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實力,是BT項目能否順利建設和移交的關鍵。BT模式 - 運作過程 bot項目甘海公路1、項目的確定階段:政府對項目立項,完成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等工作; 2、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政府確定融資模式、貸款金額的時間及數量上的要求、償還資金的計劃安排等工作; 3、項目的合同確定階段:政府確定投資方,談判商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工作; 4、項目的建設階段:參與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項目的移交階段:竣工驗收合格、合同期滿,投資方有償移交給政府,政府按約定總價,按比例分期償還投資方的融資和建設費用。 項目準備階段。首先由項目所在國家的政府對擬進行BT模式建設的項目進行技術、經濟和法律方面的可行性研究,準備對BT投資建設方進行特許招標。項目招標階段。業主確定BT投資建設中標方后,就項目合同條款進行談判確認,形成法律文件。項目建設階段。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項目的施工方,監理方,以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參建各方。在建設期間,BT方按照相應的合同進行管理,按照預期的投資、質量、工期和工程進度有序進行。項目移交階段。在項目建成后,或者BT方在特許期限內違約,業主方在項目建設期內違約,項目迫于不可抗力而停止建設等,BT方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業主)。正常移交后,業主應向BT方支付一定的項目回購款,支付時基于項目建成后的技術規格。運作特點:由于BT模式的項目的特許權不具有獲得特定經濟效益的能力,BT方的投資成本和回報來源于項目收益以外,超出了項目本身的現金流的范圍,不具有有限追索特點。其投資回報來源于政府部門的分期償還,構成了業主實質上的債務,而BT方由于投資而獲得債權。BT模式的風險實行有限分擔,BT方在項目建設期內承擔了融資、投資、支付、管理等建設風險,而其他的項目決策風險,建設期后的其他風險將由業主方來承擔。融資過程:合作銀團與BT方簽訂BT項目合作意向書。該意向書包括:BT方聘請合作銀團為財務顧問,而銀行對該BT項目提供全面的財務支持;銀行承諾對BT方的流動資金提供補充貸款,在BT方提供擔保的前提下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貸款以補充因BT項目而造成的其他項目的可能流動資金的需求;銀團承諾對BT方提供貸款,貸款擔保為業主的全額付款保證。簽訂BT投資建設合同,業主對BT方出具全額付款保證。BT方與銀團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銀團以業主的全額付款保證為擔保與BT方簽訂貸款協議。BT模式 - 基本特點 1、BT模式僅適用于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2、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后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BT模式 - 運行風險 BT模式風險談1、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 2、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3、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4、適當的利潤率(大于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隨著中國工程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越來越多的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開始采用建設轉讓即BT模式進行建設。實踐中,由于目前整個行業對BT模式的認識不夠,有關立法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致使諸多問題無據可依,BT模式頻頻被濫用。有的以BT之名行墊資之實,有的僅有招標單位自身出具的還款承諾而無任何實質性擔保,有的在用地、立項、規劃等方面明顯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等等,諸如此類的不規范之處給介入BT項目的建筑企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BT系由BOT(建設經營轉讓)演變而來,作為一種投資方式,BT項目同樣具有BOT項目的根本特征。作為BT項目的投資方,建筑企業的權利不僅應通過作為項目建設單位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還應設定有效的擔保以確保其投資款的回收及相應投資回報的如期獲取。鑒于此,對于那些擬通過BT模式提高競爭力的建筑企業來講,在介入BT項目前后,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應深入分析相關招標文件以確定BT項目真偽,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帶來的風險; 第二,積極開展對BT項目的調查,包括項目合法性以及項目運作前景預測等; 第三,重視對BT項目中招標單位回購擔保的審查,以確保擔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對于實踐中有關部門由于對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辦理相應手續的做法應主動要求糾正,以避免該類登記方式不當,降低對承包商的保護力度,加大投資風險;第五,重視BT項目的簽約管理和履約管理。可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全過程把關,積極防范相當長的建設周期內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BT模式 - 信用擔保 BT模式太平洋建設集團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項目模式。在這個模式下,BT建設承包人的債務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著極高的穩定性和較強的支付能力(財政收入)和影響力,當BT建設承包人拿著與政府簽署的一系列BT項目合同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金融機構的第一反應就是“大魚來了”!接著基于對最終資金來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擔保的情況下,放出巨額借款,也就是說,BT建設承包人提供給金融機構的是“政府付款”這樣的一個“信用擔保”。如果,金融機構有著良好的、持續的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這樣做理論上來說是沒有什么大問題的。 BT項目即使國際上也是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的,20世紀90年代從廣東率先引入,屬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還不成熟,相應立法也沒有跟上。這樣的項目模式主要適用于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同時有著很大的質量風險、政策風險、自然風險等。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完工、移交給政府,是否會因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而使項目擱置,甚至終止,等等;不可預知的因素太多。因此,金融機構如果只注重放貸前的嚴格審查,盲目認為有政府“買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對整個項目過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監管,對項目的進展和變化情況一無所知,對于可能出現的變故毫無思想和機制上的準備,也無應對和降低貸款風險的措施,必然會在項目上發生問題、貸款資金無法回收的情況下措手不及!BT模式 - 多米諾骨牌 BT模式在BT項目的貸款上,由于資金需求量巨大,讓一個BT建設承包人提供足額的財產抵押或相應擔保也是不現實的。“辦公室是租的”、“汽車是按揭買的”,這些情況,對于一個建筑施工單位來說,并不是什么異常現象。承接BT項目的單位,是要自行解決建設資金的,當然會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資金都用在項目上,而不是給自己購置價值連城的固定資產,凡是可以用貸款方式購買的,毫無疑問是要貸款的。因此,事后才發現有關建設單位沒有資產可以查封的情況,本應該是金融機構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設單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釘釘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諾,為什么還會無力還貸?而且,為什么已經出現不能按時還貸的情況后,還會有其他金融機構繼續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被套牢?關鍵在于:一,金融機構之間基于激烈的業務競爭,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橫向的溝通(銀團貸款除外)。一家金融機構在一個項目上出現問題,其他金融機構未必就能知道詳情(借款人更不會主動告知),就可能在同一個項目上重蹈覆轍。二,目前金融機構普遍抓得比較緊的是對借貸之前的審查,一旦審查通過,貸款發放出去后,實踐中大多就不再進行嚴格有效的跟蹤和監管(也沒有很好的監管機制),對于項目的資金使用、項目進展、可能存在的種種風險等情況一無所知。因此,像BT這樣貸款金額巨大、項目周期漫長、深受國家宏觀政策影響的項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時或先后進行著多個項目,只要其中一個項目的推進上出了問題、只要一個項目未能如期移交給政府,整個資金鏈條就會出現問題,金融機構就會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響。由于目前金融機構在BT項目上出現了大量問題,甚至呆賬、壞賬,因此,現在很多金融機構已經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棄了這項業務。有的銀行略有變通,放棄BT項目貸款,但繼續做BOT項目貸款。作為金融機構,應當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貸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并借鑒國外的由風險投資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時也可以引入專業擔保公司,為BT項目借款做擔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BT模式 - 風險補救措施 BT模式針對目前已經出現的BT項目建設承包人無力歸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情況,絕大數金融機構已訴至法院,采取了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時并未提供過相應的財產抵押,或抵押的財產與借款金額相差巨大,通過這種方式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挽回少量損失。筆者認為,可繼續采取以下補救措施: 、保全建設項目,如果該建設項目尚未移交,理論上講該項目的所有權人仍是BT項目的建設承包人;、如果該項目已經移交,保全BT建設承包人的到期和預期債權;承包人的債權人一般是政府,相對來說是有保障的;、如果該承包人又是其他擁有優質資產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那么,對該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權進行保全,通過訴訟取得股權及其收益權,并通過將來對該股權的轉讓收回貸款。BT模式BT(build-transfer,即建設-移交),主要適用于建設公共基礎設施,BT建設承包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時立即移交給建設單位(通常為政府),建設單位向BT建設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設費用和融資費用,支付時間由BT建設雙方約定(可能是工程建設開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設完成后開始)。因此,BT是通過融資進行項目建設的方法。BT模式 - 投資當務之急 除了完善BT運行機制,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之外,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回避對策也顯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運作BT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目前,國內外著名投資工程咨詢和設計單位都有很強的BT投資專業知識和技能,如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等。在融資和資本運作上可以聘請證券公司或著名投資咨詢公司為其服務。由于中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中國尚沒有關于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BT模式 - 影響因素 通過對BT項目各影響因素的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各因素變化相對于項目內部收益率的對應關系,使項目投資人(尤其施工企業)能夠掌握各因素變化相對于項目股權投資內部收益率變化的規律,更好地掌控項目談判要點,以便獲得最大投資回報,BT模式 - 部分范例 BT模式范例2003年,重慶華村嘉陵江大橋由重慶路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25.5億元人民幣; 2004年,涪陵烏江二橋由中鐵八局承建,工程投資2.29億元人民幣;2004年,南京九華山隧道由中鐵八局承建,工程投資14億元人民幣;2004年,上海中環線(清西段)A2、7標萬榮路銅川路高架工程由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4.2億元人民幣;2004年,太倉市339省道復線昆太段改造工程由蘇州中元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1.3億元人民幣;2005年,姜堰市溱湖大道工程由姜堰市華通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投資2.3億元人民幣。BT模式 - 合同約定 二橋工程BT模式投資建設合同BT合同涉及投資、融資、建設、移交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與參與人包括地方政府、工程總承包企業、項目貸款人、融資擔保人等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T合同形成眾多當事人與參與人復雜的法律關系。 1、BT合同的主體:BT合同的主要主體為業主和投資方,業主為特殊主體,投資方為工程總承包企業。2、BT合同的客體:BT合同項目。3、BT合同的內容:采用FIDIC合同條款格式,一般可以采用以下內容。工程的名稱和地點;工程的范圍和內容;合同價款的確定與確定依據;甲方的權利與義務;乙方的權利與義務;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進度、安全及缺陷責任期;BT綜合資源區變更設計;工程計量;交竣工驗收與移交;項目回購價的確定和支付;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擔保;違約責任;爭端解決;其他約定。 4、當事人與參與人一般為:甲方:某交通廳(局);乙方:某建設開發公司(或有限公司);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或有限公司);擔保方:某建設投資公司;承諾方:某財政局;見證方:某省(市、縣)人民政府。BT模式 - 注意問題 城建的BT模式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問題 1、法律環境的缺失目前沒有BT或BOT等相關方面的法律,也沒有可供參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購協議和融資擔保也沒有法律條款支持。2、建設期中的產權界定模糊業主和BT方簽訂合同之中有一個“回購協議”,即在項目移交時候是屬于回購的性質,因此在簽訂合同后項目移交之前的這段時間內,項目產權屬于BT方還是屬于業主方難以界定。3、項目活動談判時間長,消耗大BT項目大多沒有先例可循,項目的發起人(BT方)和政府機構要花相當長的時間相互闡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擔項目中風險問題上往往雙方談判中難以達成統一。4、涉及環節多,成本高BT模式的項目準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建設合同,移交,回購等階段,涉及到政府的許可、審批以及貸款擔保等諸多環節,操作的難度大,人為障礙多,而融資成本也會因中間環節增多而急劇上升。5、項目相關方多,協調溝通難度大BT模式中,涉及到的項目相關方很多,很多參建方均出于個體利益考慮而損害項目整體。如BT方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報價盡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則要保證自身的最低盈利標準,而采取相應有損BT方的策略。6、融資監管難度大,資金風險大目前我國尚沒有相應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而BT模式中法律關系,合同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導致融資監管難度大。例如銀團是以政府或政府機構的全額付款保證作為擔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為擔保,未來的責任主體難以界定。7、分包現象嚴重,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由于業主只直接與BT方發生業務關系,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導致項目分包現象嚴重;BT方處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在項目的建設標準、變更以及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使得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業主方聘請的專業咨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風險而沒有起到實質性的作用。8、應用前提缺失,政策風險加大BT項目建立的前提是未來政府財政收入的真實增長,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的增長無法支撐BT項目時,BT項目屬于盲目擴張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行為,擾亂國家的宏觀建設環境,同時極大損害投資人的經濟利益,破壞市場秩序和市場環境。太平洋建設集團就利用這一點,在政府或政府機構無力支付時候乘機收購當地的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來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鉗制,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風險。發展BT模式二、政府在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1、核實投資人所融資金的來源,降低資金成本;2、合理確定資金的需要量,防止籌資不足或過剩,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3、適當維持自有資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負債,盡量減少融資前期工作的經濟支出;4、政府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法律上不便與投資方形成經濟合同關系,政府可組建一個項目法人或委托下屬單位或委托咨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5、政府在招標確定投資方時應嚴格審查投資方的施工資質,投資方可以為一方也可為聯合體;更要嚴格審查投資方的融資能力與經濟實力,例如,投資方的銀行信用等級、財務狀況等等;6、采用FIDIC合同條款,簽定BT合同,規范雙方的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三、投資人在融資建設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1、風險較大,例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社會風險、技術風險;需增強風險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風險還是政府的債務償還是否按合同約定;2、安全合理利潤及約定總價的確定比較困難;3、做好項目法人責任制,對項目資金籌措、建設實施、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加強項目的建設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價,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資成本,獲取較大的利息差收入;4、適當的利潤率(大于資金的綜合水平)水平和資金的有限監管投入與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滿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BT模式 - 有害因素 政府缺乏完善的償債機制、信用機制,沒有相應的法規規范政府的行為,政府對投資方做出的承諾很難在現實中實現,資金回收緩慢;BT模式前期準備工作時間較長、花費較大,成本較高;政府缺乏實施BT模式的專門人才,委托咨詢中介公司或投資公司勢必增加融資成本;BT模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無例可循,談判時間較長也很艱難,操作難度較大;缺乏健全的法規體系、市場運行機制和系統的項目管理體制;BT合同中雙方的責、權、利不明確、不具體,易產生合同糾紛,BT合同需要雙方一致履行;合理的回報率不易確定,在滿足投資方獲得合理回報的同時,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發展BT模式發展BT模式的意義:BT模式的作用顯而易見,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第一,通過BT,使未來的財政性收入即期化,擴大內需,拉動地方經濟增長;而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引導了民間資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資本利用效率。第二,bt模式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第三,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發展BT模式使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全新對接,形成了一種新的融資格局,既為政府提供了一種解決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周轉困難融資的新模式,又為投資方提供了新的利潤分配體系的追求目標,為剩余價值找到了新的投資途徑;BT模式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了穩定的融資貸款利息,分享了項目收益;BT模式倡導風險和收益在政府與投資方之間公平分擔與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潤,強調各參與方發揮各自優勢的主觀能動性。提高了各方對項目抗政治風險、金融風險、債務風險的分析、識別、評價及轉移能力;BT模式有利于積極推進政府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償債機制,建立專項償債發展基金,健全國有資產運作機制,重新整合各類資產,特別是特許經營管理的項目;BT模式不僅獲取了較大的投資效益,還提高了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強了投資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參與市場的競爭能力,積累了BT模式融資的經驗,增加了施工業績,為以后打入融資建筑市場創造了條件;BT模式擴大了資金來源,使項目順利建設移交給政府,推進了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其他行業的融資樹立了典范。積極推進融資模式的多元化發展,大膽破解資金要素制約途徑,合理利用、發展BT模式的渠道優勢并對其進行嫁接,方能凸顯其優勢,才能更好地開拓融資的新渠道,加快中國公路建設的步伐。第四,優化資源配置,合理分散風險,BT項目投資巨大,建設周期長,引入社會資本,多方共同承擔風險,獲取收益。BT模式 - 實踐應用 BT模式BT模式是解決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不足,提高建設效率的有效途徑之一。介紹BT融資模式的內涵和應用意義,對中國城市軌道交通BT模式進行分析,闡述其適合的運作方式,以及運作中關鍵問題的控制措施,最后提出運用BT模式促進非政府資本進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建議。 20多年來,隨著中國國民經濟快速的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居民出行和物資交流高度頻繁,城市交通面臨著嚴峻的局勢。為了解決城市內日益凸現的公共交通問題,國內興起了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熱潮,目前20多個大城市正在建設或籌建自己的軌道交通,另有10余座城市有建設意向。近年來建設移交(Build-Transfer,簡稱BT)融資模式以其強大的融資建設功能在國內引起廣泛關注,并在一些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成功運作。將BT模式引入中國城市軌道交通領域,實現投資多元化、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不但有效地減緩政府財政壓力,而且由于其機制新、管理活、權責明確,比傳統的政府單獨投資建設模式更為高效。本文擬對BT模式在城市軌道交通中的應用作系統分析和探討。一、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引入BT模式的意義BT(Build-Transfer,建設移交)模式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運營-移交)融資模式的一種演變, 是指項目所在地方政府與投資人簽訂特許協議(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權),將公用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投資人成立的項目公司融資建設。特許期滿后,按照特許協議的約定,投資人將BT項目移交給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政府以股權回購的方式分期分批支付投資人的投資額及合理收益。采用“BT”模式建設的一般為公益性或準公益性項目,所有權是政府或政府授權單位;政府將項目的融資和建設特許權轉讓投資人;投資人是依法注冊的國有企業或私人企業;金融機構根據項目的未來收益情況及投資人經濟實力等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BT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優化的項目融資與實施模式,這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雙贏”或“多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模式。具體來說,BT模式具有以下優勢:(1)有利于緩解政府的資金壓力,轉變政府職能。BT模式可將大量非政府資金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效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使政府規劃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盡早實施,提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達到規模效益。BT模式將項目建設職能從政府手中分離出來交由專門的項目公司實施,一方面實現了建設管理的市場化與專業化,提高了建設效率;另一方面,政府從瑣碎的事務管理中脫身出來,專門致力于建設資金的籌措及對項目的宏觀監督管理,從根本上改變了政府在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中的職能。(2)為企業開辟了新的投資渠道。BT模式使眾多企業通過參與基礎設施建設為剩余資本找到投資途徑,改變其投資渠道單一的局面;企業降低了投資的盲目性,減小了風險,保證其資本的增值。通過參與BT項目進一步推動了工商企業與金融企業通過信貸、股權、人事等方式走向結合,改善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3)改善了基礎設施硬件環境,有利于構建社會信用體系。BT模式使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將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引入基礎設施建設中,保證了項目的質量和效率,能夠優化和改善城市整體環境。BT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政府和企業信用的考驗,通過實施BT模式,有助于構建良好的社會信用平臺。BT模式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BT模式的運用BT融資模式在國內基礎設施領域,尤其在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尚屬于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模式。2005年初,北京地鐵首次在奧運支線工程嘗試運用。奧運支線項目以初步設計概算24.2億元為基礎,劃分為BT工程和非BT工程兩部分。BT工程主要包括土建工程及車站機電設備工程等,由招標方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建設方,由投資建設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總投資10.95億元,項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標方分三次等額回購。奧運支線BT項目的意義不僅在于項目本身,而是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用BT模式的一個樣本。 (一)BT模式的主要運作方式BT模式沒有固定的運作方式,由項目的特點、所在地的投資環境、各參與主體的實際情況所決定。根據已實施的BT項目的實際運作特征,主要劃分為三種方式:(1)施工二次招標型BT模式。政府選定僅承擔投資職能的投資人(聯合體),由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對BT項目進行融資、建設組織和管理。項目公司自行融資、辦理工程建設有關審批手續、通過公開的招投標程序選擇施工承包商、監理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要由項目公司另外再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而不是由政府確定。(2)直接施工型BT模式。政府選定能夠承擔項目主體部分施工的投資人(聯合體),投資人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對BT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和管理。其特點是項目公司成立后,不再另行選擇施工總承包商,而是直接按BT投資建設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項目公司與施工承包商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此模式中監理單位一般由項目公司和業主共同委托或由業主來確定。(3)施工同體型BT模式。政府選定同時直接承擔投資、建設管理和施工職能的項目投資人(聯合體),投資人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BT項目進行建設管理。項目管理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既無資格辦理工程建設相關審批手續,也無法出面與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簽訂合同。其特點是項目的主要施工承包商與項目投資人、項目管理機構直接同體。這種模式中,勘察、設計和監理單位一般都由業主委托。BT模式(二)城市軌道交通BT模式的特殊考慮1、投資人與施工總承包商的關系項目的投資人和建設者都應是施工總承包商。如果不是把BT項目交給施工總承包商,而是交給單一的投資人,投資人再把項目轉包給施工總承包商。投資人追求投資利潤,施工總承包商追求施工利潤,這樣就導致項目的建設成本將加大,政府的回購價隨之提高。而且多一個環節就意味著建設周期將會更長,這對于政府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要求承建BT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商既要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又要有較強的施工能力,能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的前提下降低投資成本。 2、勘察、設計單位的確定由于市政綜合管網復雜、城市景觀要求高,設計的深度不夠會使工程造價難以控制,導致“三超現象”。為鎖定建設成本,BT項目一般采用概算包干形式,如果投資人介入過早將增加雙方風險。為減小風險、更好控制工程總投資,政府要認真做好項目可行性論證、方案優化選擇、初步設計等工作。以施工圖預算為招標基礎,以審定的初步設計概算為控制目標,通過招標選擇BT投資單位,BT投資人自行測算BT工程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及風險金后報價并包干。3、前期征地、拆遷工作的安排城市軌道工程所涉及到的征地、拆遷工作情況復雜,實施難度大。如果由BT方負責,解決相對困難,甚至會嚴重拖延工期,項目業主會因拆遷問題遭到BT方索賠。另外,征地拆遷工作的措施費很難準確估計,在初步設計概算審查中措施費只能按暫列處理。按目前BT項目承包方式,有的BT投資單位可能獲取高額措施費,也可能因措施費估計不足而承擔較大虧損,無疑加大BT雙方的風險。所以,為減小和規避雙方風險,征地拆遷工作由項目業主負責,完成開工前現場準備工作。4、委托工程監理機構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工藝復雜,且存在大量的隱蔽工程,工程質量控制難度大。直接施工型BT模式項目中,由投資人承擔項目施工建設,其特殊身份加大了工程質量控制難度。如果由投資人自行確定監理單位,投資人很可能通過控制監理機構在項目施工中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確保工程的質量、成本、進度,監理單位應由政府委托,并由其支付監理費用。綜上所述,中國適合城市軌道交通BT模式的運作方式為直接施工型BT。一方面,政府應根據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對項目進行立項,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籌劃報批、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招標前政府授權單位做好工程范圍內的征地及房屋拆遷工作,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監理單位。投資人為具有相應融資和建設能力的施工總承包企業,金融機構根據項目未來的收益情況及對投資人的經濟等實力情況為項目提供融資貸款。政府項目公司與投資人簽訂BT投資建設合同,投資人組建BT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建設期間行使業主職能,對項目進行融資、建設、并承擔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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