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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名稱和編號;(二)發證機關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一)變更的書面請求;(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略)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略)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其他承包方式樣本)(略)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樣本)(略)農業部2003年12月01日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有關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農林、漁業)廳(委、辦、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糾紛,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是穩定農村、發展農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基礎工作。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51號)等一系列重要會議和文件,針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新的要求。為繼續采取有效措施,把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實處,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一、進一步宣傳貫徹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關系的根本法律依據,也是廣大農民群眾維護自身土地承包權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級農業部部門的干部要加強學習,全面準確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實質,切實增強依法行政意識,認真自覺地貫徹執行法律。要采取組織宣講、印了資料、廣播電影電視、宣傳標語等多種有效形式廣泛宣傳法律,做到進村入戶、家喻戶曉,切實增強廣大農民群眾動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權益的意識。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的要求,省級家業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二、抓緊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后續完善工作要按照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通知(農經發20045號)要求,盡快完成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切實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落實到位。目前,在延包后續完善工作中有兩面三刀個突出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采取措施切實解決。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到位。向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下策的明確規定,是各級地方政論及農業部門的責任,也是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重要環節和內容。但不少地方至今仍未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全面發放到戶。各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33號),抓緊做好證書發放工作,確保2005年底前全面發放到戶。同時,要按照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的通知(農經200415號)的要求,采取多種方式把已經確認到戶的基本農田數量和地塊逐步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確有困難的地方,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可先組織建立確認到戶、到地塊的基本農田臺賬。二是部分地方城郊農村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不到位。主要在:個別地方至今不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沒有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下策落實到承包農戶,有的任意縮短承包期。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絕大多數農民的意愿和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因此,凡絕大多數農民要求實行分戶承包的,必須依照法律下策規定,盡快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落實到戶,這也是在今后征地中農民依法獲得補償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各級農業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采取有效措施,指導和督促切實抓緊解決延包遺留問題。同時,要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三、著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21號)和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通知,進一步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工作。各級農業部門特別是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全面掌握當地土地承包糾紛及調處情況,建立土地承包糾紛情況定期報告制度,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時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維護農村穩定。要進一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培養仲裁隊伍,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要選擇部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礎較好、地方領導重視的縣(市)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并及時總結推廣運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經驗,不斷完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機制。四、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各級農業部門要貫徹實施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部令47號),采取措施使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邁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確保規范有序流轉。省級農業部門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于今年底前做好統一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的工作。有條件地方可以開展土地流轉中介服務,完善土地流轉機制。五、嚴格農村機動地管理機動地的預留、管理和使用是農村土地承包中農民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規范管理,有效防止和消除機動地管理使用中的矛盾和問題。一是嚴格控制機動地面積。預留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尚未預留的不得再留機動地。超限額多留的機動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包到戶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二是依法規范機動地發包。依法預留的機動地應當優先用于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機動地對外地發包應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其它方式的承包程序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不得搞暗箱操作:承包期限要合理,不應過關;承包手續要完備,不能搞口頭協議;機動地發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愿意承包的,發包方應保證其優先權。三是規范機動地收益管理。發包機動地及“四荒”等獲得的收入,歸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共有,必須納入農村集體帳內核算和財務管理、村務公開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六、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要組織開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主要檢查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變的后續完善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及基本農田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確認注明情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情況、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征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使用和規范管理情況、漁業水域灘涂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處和漁民補償安置情況等。各級農業部門要把檢查工作列入今年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和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總體部署的重點工作,加強對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嚴厲查處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行為。近期我部將就開展專項檢查做出專門部署。七、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領導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事關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也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各級農業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主動開展工作。要深入分析研究在深化農村稅費改革的新形勢下,土地承包管理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準確定位,明確職責任務。要切實轉變觀念,真正樹立群眾利益至上的責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質和能力。各級農業部門的主要領導要新自研究親自抓,分管領導要深入實際具體抓,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指導。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體系建設,確保工作力量,保障工作條件,提供有力支持。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作為直接承擔這方面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宣傳貫徹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實和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職責,全面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的各項管理工作。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規程,切實把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工作落到實處。2005年3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今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調動了廣大農民群眾發展糧食生產的積極性,農業生產出現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勢。但是在農民耕種土地積極性高漲的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土地承包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給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妥善解決當前土地承包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性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和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目前一些地方出現的土地承包糾紛,實際上是沒有貫徹落實好黨的農村政策、土地承包關系不穩定的反映。對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任務;是貫徹當前中央關于農業和糧食工作各項決策,保護農民發展糧食生產積極性的重要基礎,對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二、正確把握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根本依據。對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確規定的,必須堅決按規定執行。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要認真落實二輪延包政策。沒有開展二輪延包或者二輪延包沒有完成的地方,必須及時認真組織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確權、確地到戶。對沒有具體法規為處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糾紛,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黨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核心,按照民主協商、分類指導的原則,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穩妥地探索處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期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外出農民回鄉務農,只要在土地二輪延包中獲得了承包權,就必須將承包地還給原承包農戶繼續耕作。鄉村組織已經將外出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應當將承包收益支付給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合同到期后,將土地還給原承包農戶耕作。如果是長期合同,可以修訂合同,將承包地及時還給原承包農戶;或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給予或提高原承包農戶補償的方式解決。對外出農戶中少數沒有參加二輪延包、現在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區別不同情況,通過民主協商,妥善處理。如果該農戶的戶口仍在農村,原則上應同意繼續參加土地承包,有條件的應在機動地中調劑解決,沒有機動地的可通過土地流轉等辦法解決。四、堅決糾正對欠繳稅費或土地拋荒的農戶收回承包地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以欠繳稅費和土地撂荒為由收回農戶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糾正,予以退還。對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收回的農戶拋荒承包地,如農戶要求繼續承包耕作,原則上應允許繼續承包耕種。如原承包土地已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人員,應修訂合同,將土地重新承包給原承包農戶;如已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在機動地中予以解決,沒有機動地的,要幫助農戶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耕地。對農戶所欠稅費,應列明債權債務,按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清理鄉村債務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五、嚴格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承包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享有的法定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剝奪。要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流轉土地的做法。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土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擅自截留、扣繳流轉收益的行為應予查處并退還款項。鄉村組織應將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地歸還原承包農戶,由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流轉。各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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