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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文號:鄭建文200893號 發布時間:2008年12月03日 來源:鄭州市建設委員會-字體大小:特大號 大號 正常 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鄭建文200893號)各縣(市)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現將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建質200876號)、河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豫建2008202號)和河南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豫建2008203號)等規定,加強和規范全市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質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鄭州市轄區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包括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安裝(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記。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使用登記分別由設備所有權單位、使用單位申請辦理,安裝(拆卸)告知由安裝、拆卸單位辦理。第四條鄭州市建設委員會具體負責全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登記管理工作。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負責全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備案、使用登記及其信息數據庫建立、向行業提供信息查詢等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資料的審查及安裝、使用、拆卸的監督管理。鄭州市建設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使用、拆卸的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和受理安裝、拆卸告知審核并給予回復。各縣(市)、上街區建設局負責各自轄區內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到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備案。產權單位現有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應在本辦法實施后盡快辦理備案。第六條產權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一)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申請表;(二)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三)起重設備制造許可證;(四)產品合格證;(五)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六)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八)購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近2年內檢測單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裝置檢測報告。所提交資料應為原件,留存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第七條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自收到產權單位提交的備案申報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委托專人對產權單位進行實地考證后,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建筑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并核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和備案牌。備案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使用記錄。第八條本市以外備案的建筑起重機械進入鄭州市建設工地安裝前,產權單位必須持原備案證明與本辦法第六條要求的資料,到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登記。符合國家、河南省相關標準的,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應予登記,核發登記證。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予備案:(一)屬國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制造廠家或者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變更時,變更單位雙方應當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備案牌和起重設備變更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到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備案變更手續。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應當收回并注銷其原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和備案牌,并按規定重新核發備案證和備案牌。原產權單位應當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原始資料及安全技術檔案、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拆使用記錄移交給現產權單位。第十一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屬于本辦法第九條(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及時采取解體等銷毀措施予以報廢,并向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備案注銷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必須到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備案注銷手續:(一)超過備案證明核準年限的;(二)發生重大設備事故,經鑒定達不到原設備性能的;(三)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重大設備技術缺陷,經檢驗鑒定達不到技術標準的。第十二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實行事前告知制度。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手續前,應當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一)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審核表;(二)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明;(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裝單位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四)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證書;(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六)安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拆卸)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七)安裝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證書;(八)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九)輔助建筑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十)標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位置和作業半徑的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十一)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第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收到安裝單位提交的齊全有效的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簽署意見。第十四條安裝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前2個工作日內到安監站辦理安裝(拆卸)告知手續。應提供下列資料:(一)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三)經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第十五條安監站在收到安裝單位的告知書后1個工作日內,應對提交資料的齊全性、程序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到施工現場查看。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告知書上簽字,并給予回復,做好臺帳登記。安裝單位在收到告知回復后方可組織安裝、拆卸活動。第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辦理使用登記。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三)鄭州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告知回復書;(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合同(非租賃設備不提供本項材料);(五)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定期檢驗及安裝后檢驗檢測報告和安裝驗收資料;(六)使用單位現場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八)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九)使用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第十八條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自收到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于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編號,核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證僅限于登記的設備和施工項目使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轉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證(不含自行驅動行走的起重機械,例如汽車起重機)。第十九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證與備案牌并列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距地面高度不應大于3米,設備備案牌為該設備的身份標志,不得隨意拆取。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備案牌、使用登記證不得轉借。第二十條出租、安裝、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提交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實行誠信考核制度,一經發現有關單位提供的備案登記材料有虛假行為的和不如實填寫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拆使用記錄的,市建委可隨時撤銷備案登記,收回備案登記證、牌,并作出不良行為記錄,同時向社會公示。第二十一條未按本辦法進行設備備案、安裝(拆卸)告知、使用登記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相關單位不得從事應在備案、告知、登記后方可實施的行為和活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并由安監站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 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情形之一的;(二) 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三) 未經安裝驗收或者經安裝驗收不合格的。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應當在安裝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拆卸告知手續時,將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交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注銷。未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的,不得進行安裝和使用。第二十四條縣(市)、上街區負責備案登記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檔案和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查詢系統服務,并接受市建委的監督考核。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實行定期統計上報制度。縣(市)、上街區建設局應當在每季度末25日前將本地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情況匯總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情況一覽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情況一覽表上報市建委設備建材管理處。第二十六條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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