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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第一章 總 則 1.1 為確保基樁(地基和樁基)的工程質量、為設計和施工驗收提供可靠依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十分重要。 1.2 基樁質量檢測工作應符合安全適用、技術先進、操作規范、數據準確、評價正確的原則,滿足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依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02)、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94)、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等現行技術標準,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規范基樁質量檢測工作實施導則(以下簡稱導則)。 1.3 導則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適用。凡在江蘇省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都必須取得基樁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并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1.4 從事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的所有檢測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必須經江蘇省建設廳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內兼職。 1.5 基樁質量檢測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和使用參數應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規定,所用計量器具應經檢定合格在有效期內使用。 1.6 導則中的“基樁質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項目“樁體質量(樁身完整性)”和“承載力(地基承載力)”。第二章 基本規定 2.1 基樁質量的檢測方法包括檢測樁身完整性的低應變法、高應變法、鉆芯法和聲波透射法,檢測承載力的靜載試驗、高應變法。靜載試驗又分為豎向抗壓試驗、水平試驗和豎向抗拔試驗。 2.2 基樁質量檢測應嚴格執行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中的各條強制性規定。 2.3 評價地(巖)基的質量應經過承載力檢測,評價樁基的質量應經過樁身完整性檢測和承載力檢測。具體工程的檢測內容及采用的檢測方法應能滿足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 2.4 樁身完整性檢測的結果評價,應按照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則,依據各種具體方法的實測數據和特征并參考勘察、設計和施工等資料綜合分析。 2.5 承載力檢測的結果評價,應符合設計所采用的規范要求。設計所采用的規范要求不明確時,應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的要求。 2.6 檢測工作程序應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圖3.2.1(檢測程序框圖)進行。 2.7 檢測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2.7.1 調查、收集資料的內容有: 1設計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檢測目的; 2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名稱; 3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基礎設計圖紙、基礎施工記錄等,及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4工程的場地環境條件。 2.7.2 根據設計文件要求和委托方的檢測目的,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滿足建筑地基基礎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02)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并明確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目的、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技術標準、檢測數量、被檢樁(點)的位置、參加的檢測人員、計劃檢測工期、采取的安全措施,所需配合機械及其對場地要求等。 2.7.3 檢測前應檢查儀器、設備,確保正常運行。 2.7.4 檢測場地的道路、供電等滿足檢測要求后,檢測設備方可進場。第三章 檢測方法 3.1 靜載試驗 3.1.1靜載試驗的試驗目的是確定基樁承載力。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試驗應加載至出現極限荷載,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試驗應加載至不少于設計要求的承載力特征值的2倍。 3.1.2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的加載方法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維持荷載的精度不大于每級加載增量的10%。 3.1.3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有錨樁反力、壓重反力、錨樁壓重聯合反力三類。靜載試驗儀器、設備、試驗反力的安裝除必須滿足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 1反力容量不得小于最大加載量的1.2倍。 2反力裝置應設有足夠能力的安全支墩,預防偏心、失穩;壓重反力應采用固體、規則形狀荷載物(反力容量500kN時可使用袋裝砂、土),全部壓重反力應于檢測前一次整齊碼放到位。 3對大噸位(10000KN)的靜載試驗,應增加變形基準的輔助測量。 4嚴禁采用靜力壓樁機或類似的打樁機架作為豎向抗壓試驗的反力平臺裝置。 5作業環境應安全、防風、遮雨,滿足計量器具的使用條件。檢測人員必需在壓重反力裝置下操作時,應增加安全監控措施。 3.1.4靜載試驗提倡使用自動控載、自動記錄方式。靜載試驗的原始記錄應統一格式,記錄內容必須包括: 1每一觀察時刻及其對應的分級(包含加、卸載)荷載值、實際荷載值、各點沉降值; 2使用人工抄表時,應有每次維持荷載的過程記錄; 3終止加荷時的荷載值、沉降值應有第二檢測人的核對簽字; 4試驗過程中的關鍵數據和異常現象(包括未達到設計要求)的記錄,及檢測人的現場處置(包括告知本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部門并通知委托方的過程)記錄; 5現場檢測人的簽名。 3.1.5對水平承載力試驗, 被檢樁的控制條件應盡可能和實際設計條件接近;對豎向抗拔承載力試驗,被檢樁不宜選擇樁身中、下部有明顯擴頸和中間有接頭的樁,若被檢樁中間有接頭須由委托方提供接頭抗拔強度驗算資料。 3.2 高應變檢測 3.2.1高應變方法可以檢測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預制樁、灌注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 3.2.2高應變檢測應具有本地區相近條件下的可靠靜動對比驗證資料,并按照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采用實測曲線擬合法進行承載力分析計算,輸入的樁、土參數應在巖土工程的合理范圍內。 3.2.3高應變檢測的操作必須強制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9.2.3、9.2.4、9.4.2、9.4.5、9.4.15各條的規定。 3.2.4高應變法不得檢測樁身質量出現明顯缺陷、樁身截面多變或局部擴頸擴底的混凝土樁。 3.3 低應變檢測 3.3.1低應變法可以檢測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判定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低應變檢測應綜合地質條件、設計要求、施工工藝等因素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8.4.3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3.3 每棵樁根據樁徑大小對稱布置2-4個測點,每個測點記錄的有效信號不得少于3條。 3.3.4檢測儀器的采樣時間間隔或采樣頻率應根據樁長、樁身波速合理選擇,采樣點不宜少于1024點,時域信號記錄的時間長度宜在2L/C時刻后延續不少于5ms。敲擊錘的材質、重量和錘墊應根據樁型、樁長、樁徑及地質條件合理選擇。通過調節敲擊能量、改變沖擊入射波脈沖的寬度和頻率成分,可以改善檢測效果。 3.3.5低應變法不宜檢測設計樁身截面不規則的樁和異型樁。 3.4鉆芯法 3.4.1鉆芯法可以檢測大直徑灌注樁(D800mm)的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以及樁身完整性,判定樁端持力層巖土性狀。 3.4.2鉆芯法應確保鉆機在鉆芯過程中不發生傾斜、移位,鉆芯孔垂直度偏差不大于0.5%。 3.4.3鉆芯法應根據混凝土芯樣的特征(如鉆進深度、芯樣連續性、完整性、膠結情況、表面光滑情況、斷口吻合程度、骨料大小分布情況、氣孔、蜂窩麻面、溝槽、破碎、夾泥、松散等)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7.6.4對樁身完整性判定。 3.4.4對持力層的描述應包括持力層深度、巖土名稱、顏色、結構構造、裂隙發育程度、堅硬狀態、風化程度等。 3.4.5芯樣混凝土強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按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0081-2002)檢測。 3.4.6同一根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鉆芯孔時,應考慮各鉆芯孔的芯樣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樁身完整性。 3.5聲波透射法 3.5.1聲波透射法適用于預埋聲測管的灌注樁樁身完整性檢測,判定樁身樁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5.2聲測管的布置數量根據樁徑D確定:0.6mD0.8m時為2管,0.8mD2.0m時為3管,D2.0m時為4管。聲測管應固定且相互平行。 3.5.3為使同一樁各檢測剖面的結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綜合判定,對同一樁的各檢測剖面,聲波發射電壓和儀器設置參數應保持不變。 3.5.4相鄰測點間的垂直距離不宜大于250mm。出現樁身質量可疑的測點時,應采用加密測點或斜測、扇形掃測的方法進行復測,以進一步確定樁身缺陷的位置和范圍。 3.5.5按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表10.4.7對樁身完整性判定。第四章 檢測位置與檢測數量 4.1檢測位置(被檢樁(點)的確定 4.1.1為工程提供設計依據的檢測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并形成文檔。 4.1.2為工程提供驗收依據的檢測位置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確定,并形成文檔列入報告附件。選擇具體位置時,除滿足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4.1.2條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 施工樁長與設計樁長偏差較大或施工記錄有疑問、離散性較大; 2 樁身材料有明顯變化或更換施工設備、施工隊伍; 3 局部地質條件復雜。 4.1.3每一檢測位置都應具備委托方提供的施工記錄。 4.1.4每一檢測位置都能滿足相應檢測方法的可操作性。 4.2承載力檢測對被檢樁(點)的要求: 1成樁工藝、質量標準和其他施工參數與工程一致。 2樁身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強度或混凝土齡期達到28d,且樁頂部分應平整、密實、樁頂面中軸線與樁身中軸線重合。不滿足設計強度、已破損、不平整、不密實的受檢樁應加固補強,加固后的混凝土強度也應達到設計強度。 3當采用高應變法時,被檢樁還應滿足樁頂部分的自由長度大于2倍樁徑且和樁身(樁端)截面基本一致。 4被檢樁的休止期應滿足相應設計規范的規定。提前檢測的,應有委托方的書面要求并列入檢測報告附件。 4.3完整性檢測對被檢樁的要求: 1低應變法要求樁頂材質、強度、截面尺寸與樁身相同,檢測面平整、密實、干燥,樁身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0%以上或混凝土齡期不少于7d。 2鉆芯法要求受檢樁樁徑不小于800 mm、長徑比不宜大于30,樁頂開挖裸露。 3聲波透射法要求受檢樁在灌注過程中預埋2根或2根以上的聲測管。 4.4承載力檢測的檢測數量: 1為設計提供依據的承載力檢測,必須采用靜載試驗。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2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5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驗收檢測,應采用靜載試驗: 同一條件下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根。 對于采用多節預制樁的工程(僅指二節及二節以上且單節長度4米),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于5根。 3對于挖孔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采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檢測單樁承載力時,應同時采用下列方法: 澆注混凝土前,采用深層平板載荷試驗(巖基載荷試驗)方法檢驗樁端持力層的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于5根; 澆注混凝土后,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實際樁端持力層巖芯芯樣檢驗樁端持力特性。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且不得少于5根。 4對于其他類型的大直徑灌注樁, 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采用常規靜載試驗反力時,可以采用預埋荷載箱進行樁端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得少于3根。 5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第3.3.6條規定的工程樁承載力的驗收檢測,可采用高應變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根。 4.5完整性檢測的檢測數量: 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工程和道橋工程中的大直徑(D800mm)灌注樁應全部采用低應變法檢測; 2設計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每一承臺采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得少于1根; 3地質條件復雜的工程和采用沉管灌注樁及其它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的工程,采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0%,且不得少于30根;其它樁基工程采用低應變法檢測的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4對大直徑(D800mm)灌注樁,還應增加采用聲波透射法或鉆芯法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第五章 驗證檢測與擴大檢測 5.1驗證檢測 5.1.1對于靜載試驗結果有爭議時,應查明原因。在被檢樁的樁身完整且沒有改變承載模式時,可重新試驗。必要時,可增加試驗數量。 5.1.2對于高應變法提供的單樁豎向承載力有爭議或高應變法檢測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靜載法驗證,并以靜載試驗結果為準: 1樁身存在缺陷,無法判定豎向承載力; 2單擊貫入度大,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反射峰較寬,側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豎向承載性狀與地質資料明顯不符。 5.1.3對于嵌巖樁,通過高應變檢測發現樁底同向反射強烈、且在時間2L/C后無明顯端阻力反射的情況,可采用鉆芯法校核樁端持力性狀。 5.1.4對于低應變檢測結果有爭議時或通過低應變檢測發現對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靜載法、鉆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進行驗證: 1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能確定的類樁; 2樁身截面阻抗變化幅度較大; 3樁身存在明顯缺陷或預制樁接頭處存在明顯裂隙(接頭脫開),且不宜評價缺陷(接頭)以下的樁身質量時。 5.1.5對于聲波透射法檢測結果有爭議時,可重新檢測。必要時,可在同一樁身中用鉆芯法驗證。 5.2擴大檢測 5.2.1當基樁工程的承載力、成樁質量未達到設計要求或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應擴大檢測。擴大檢測的方法和數量由建設(監理)單位會同勘察、設計、施工及檢測等有關單位共同確定, 并形成文檔。 5.2.2擴大的承載力檢測數量不應少于前一批檢測數量。擴大檢測的結果應單獨評定,若擴大檢測的承載力結果仍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由設計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5.2.3低應變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類樁之和大于被檢樁數的20%時,應加倍檢測,直至全部工程樁檢測。 5.2.4聲波透射法和鉆芯法檢測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類樁之和大于被檢樁數的20%時,可增加鉆芯法檢驗,增加的數量不應少于5根。第六章 檢測報告 6.1檢測報告應內容全面、數據真實、結論準確,用詞規范。報告內容分為通用部分和專項部分。通用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方名稱,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名稱,基礎形式,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2地質條件描述,包括土層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學指標; 3被檢樁(點)的編號、布置和相關施工記錄; 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敘述; 5與檢測內容相適應的檢測結論; 6檢測中異常情況的說明; 7檢測機構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問題; 8檢測、分析、校核、審批人員(技術負責人)簽名,加蓋檢測機構報告專用章(包括騎縫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有網上備案頁。 6.2檢測報告還應包括如下專項部分的內容: 6.2.1靜載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點)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點)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荷載分級和實際維持荷載的范圍和控制方法; 4各被檢樁(點)的實測數據,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計算分析曲線和表格; 5承載力的判定依據和實測結果; 6提供反力類型、反力裝置、測量系統的技術參數(如荷載檢定系數、系統最大反力、錨樁的尺寸及配筋、壓板面積、荷載箱工作面積、工作壓力及布置圖等)和相關照片。 6.2.2低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的實測信號曲線,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曲線時域信號時段所對應的樁長長度標尺,指數或線性放大的范圍及倍數。 2.被檢樁的樁身波速取值、樁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樁身完整性類別; 3.本次檢測的樁身完整性統計結果; 4樁身完整性的判定依據。 6.2.3高應變法檢測報告 1被檢樁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被檢樁的樁身截面尺寸及配筋情況; 3被檢樁的實測力與速度信號曲線、實測貫入度; 4符合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2003)要求的被檢樁擬合分析曲線、土阻力沿樁身分布圖,包括所選用的樁身波速值和Jc值、各單元樁土模型參數、擬合分析結果、樁身完整性分類。 5檢測使用的重錘尺寸、重量(型號、類型),試打樁和施工監測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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