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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 證券 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 以下統稱證券 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 適用本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其所持股份 以下簡稱老股轉讓 的 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 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相 關規則 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 應當依據本辦法以 及中國證監會有關風險控制和內部控制等相關規定 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制度 和內部控制制度 加強定價和配售過程管理 落實承銷責任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 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 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 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 準確性 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定價與配售 第四條第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可以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 發行價格 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 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意向書 或招股說明書 下 同 和發行公告中披露本次發行股票的定價方式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 符合條件的網下機構和 個人投資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報價 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網下投資 者應當遵循獨立 客觀 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 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 抬高價格 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 單個投資 者報價多于一個的 主承銷商應當依據相關規則在發行公告中對其最高報價和 最低報價的價差做出限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 或發行價格區間 確定后 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第六條第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采用詢價方式的 網下投資者報價后 發行人 和主承銷商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 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 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 10 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 格 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合理確定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數 量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4 億股 含 以下的 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于 10 家 不多于 20 家 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4 億股以上的 有效報價投資者的 數量不少于 20 家 不多于 40 家 公開發行股票籌資總額數量巨大的 有效報 價投資者數量可適當增加 但不得多于 60 家 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 應當中止發行 第七條第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 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 有效報價條件 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 并按照事先確 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第八條第八條 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報價和申購的投資者應為依法可以進 行股票投資的主體 其中 機構投資者應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個人投資者應具備至少 5 年投資經驗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對網下投資者的資質 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等 方面提出具體條件 并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 第九條第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 4 億股 含 以下的 網下初始發行 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60 發行后總股本超過 4 億股的 網下 初始發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70 其中 應安排不低于本次 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 40 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 以下 簡稱公募基金 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 以下簡稱社保 基金 配售 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購不足 40 的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 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 安排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 應當扣除向戰略投資者配售部分后確定網 下網上發行比例 網下投資者可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約定網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 開披露 第十條第十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申購數量低于網下初始發行量的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將網下發行部分向網上回撥 應當中止發行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 50 倍 低于 100 倍 含 的 應當從網下向 網上回撥 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20 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 數超過 100 倍的 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 40 網上投資者申購數量不足網上初始發行量的 可回撥給網下投資者 除本辦法第六條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中止發行情形外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 還可以約定中止發行的其他具體情形并事先披露 中止發行后 在核準文件有 效期內 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持有一定數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資者才能參 與網上申購 網上配售應當綜合考慮投資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購資金 量 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網上申購和配售的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發行應和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參與申 購的網下和網上投資者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 投資者應自行選擇參與網下或 網上發行 不得同時參與 發行人股東擬進行老股轉讓的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于網下網上申購前協 商確定發行價格 發行數量和老股轉讓數量 無老股轉讓計劃的 發行人和主 承銷商可通過網下詢價確定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 網上投資者申購時僅公 告發行價格區間 未確定發行價格的 主承銷商應當安排投資者按價格區間上 限申購 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于價格區間上限 差價部分應當及時退還投 資者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4 億股以上的 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 售股票 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 向戰略 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 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戰略投資者不參與網下詢價 且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 少于 12 個月 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 4 億股以上的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 以在發行方案中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 監會 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規定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時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不得向下列 對象配售股票 一 發行人及其股東 實際控制人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 員工 發行人及其股東 實際控制人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 間接實施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以及該公司控股股東 控股 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 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東 主承銷商的董事 監事 高 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主承銷商及其持股比例 5 以上的股東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能夠直接或間接實施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公司 以 及該公司控股股東 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 承銷商及其控股股東 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 四 本條第 一 二 三 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 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通過配售可能導致不當行為或不正當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法人和組 織 本條第 二 三 項規定的禁止配售對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規 定的限制 但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發行人和承銷商不得采取操縱發行定價 暗箱操作或其他有違 公開 公平 公正原則的行為 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 不得干擾網下 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 不得以提供透支 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 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不得以代持 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 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 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 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 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 配售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 存在利潤分配方案 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 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 應當在方案實 施后發行 相關方案實施前 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 以下簡稱配股 應當向股權登 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 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 以下簡稱增發 或者發行可轉換公 司債券 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 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 中披露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 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 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 例 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 主承銷商應當在發 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準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 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 立回撥機制 回撥后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 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 合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承銷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協議 在承銷協議中界定雙 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約定明確的承銷基數 采用包銷方式的 應當明確包銷責 任 采用代銷方式的 應當約定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由承銷團承銷的 組成承銷團的承 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 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 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 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 責任 履行相關義務 承銷團由 3 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 可以設副主承銷商 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 不得進 行虛假承銷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 應當依照 證券法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采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 市公司配股的 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的 應當在發行公告 或認購邀請書 中披露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 股票發行失敗后 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 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 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 案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 應當遵守證 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后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 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和募集資金進行驗證 并出具驗 資報告 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網下發行過程 配售行為 參與定價和配售 的投資者資質條件及其與發行人和承銷商的關聯關系 資金劃撥等事項進行見 證 并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證券上市后 10 日內 主承銷商應當將驗資報告 專項法律意見隨同承銷總結報告等文件一并報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和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 披露的信息 應當真實 準確 完整 及時 不得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 證監會核準 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 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 采取任何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 也不得通 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后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 以向網下投資者進行推介和詢價 并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時 向公眾投資者提供的發行人 信息的內容及完整性應與向網下投資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夸大宣傳 或以虛假廣告 等不正當手段誘導 誤導投資者 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 行人其他信息 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 定價 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三年并存 檔備查 包括推介宣傳材料 路演現場錄音等 如實 全面反映詢價 定價和 配售過程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 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 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 并置備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 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 籌資金額以外 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 并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和承銷過 程中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 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定價方式 定價程序 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條件 股票配售原則 配售方式 有效報價的確定方式 中止發行安排 發行時間安排和路演推介相關安排等信息 發行人股東擬老股 轉讓的 還應披露預計老股轉讓的數量上限 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 股數量 并明確新股發行與老股轉讓數量的調整機制 二 網上申購前披露每位網下投資者的詳細報價情況 包括投資者名稱 申購價格及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剔除最高報價有關情況 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后 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公募基金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 數 有效報價和發行價格 或發行價格區間 的確定過程 發行價格 或發行 價格區間 及對應的市盈率 網下網上的發行方式和發行數量 回撥機制 中 止發行安排 申購繳款要求等 已公告老股轉讓方案的 還應披露老股轉讓和 新股發行的確定數量 老股轉讓股東名稱及各自轉讓老股數量 并應提示投資 者關注 發行人將不會獲得老股轉讓部分所得資金 按照發行價格計算的預計 募集資金總額低于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項目金額的 還應披露相關投資風 險 三 如公告的發行價格 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 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 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披露發行價格的同時 在 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中明示該定價可能存在估值過高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 提醒投資者關注 內容至少包括 1 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 提請 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2 提請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 理性做出投資 決策 四 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 個人投資者個人信息 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 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 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 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 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 或實際 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 發行后還 應披露保薦費用 承銷費用 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 五 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 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 資者的名稱 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披露發行市盈率時 應同時披露發行市 盈率的計算方式 在進行行業市盈率比較分析時 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上 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中制定的行業分類標準確定發行人行業歸屬 并分析說明 行業歸屬的依據 存在多個市盈率口徑時 應當充分列示可供選擇的比較基準 并應當按照審慎 充分提示風險的原則選取和披露行業平均市盈率 發行人還 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估值指標 第五章 監管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 證券公司 證券服務機構 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 的 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 監管談話 出具警示函 責令 公開說明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并記入誠信檔案 依法應予行政處 罰的 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追究其刑事 責任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對推介 定價 配售 承銷過程的監督 檢查 發現證券公司存在違反相關規則規定情形的 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采取 自律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承銷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依照 證券 法 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 12 至 36 個月 暫不受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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