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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確立和規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以下簡稱中電聯)的法律地位和行為準則,保障中電聯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電聯的中文名稱為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LECTRICITY COUNCIL,英文縮寫為CEC。 第三條 中電聯是全國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自愿參加的、自律性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中電聯以服務為宗旨,即接受政府委托,為政府和社會服務;根據行業約規,實行行業管理,為全行業服務;按照會員要求,為企業服務;溝通與政府機關、立法機關的聯系,維護公平競爭,促進電力工業發展。中電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五條 中電聯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經貿委、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 中電聯的住所為:中國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2條1號,郵政編碼:100761。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中電聯業務范圍: (一)研究電力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議;參與行業發展規劃和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組織制(修)訂行業標準;組織制定自律性行規行約;負責電力行業可靠性管理;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定額; (三)負責電力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開展電力行業需要的培訓;管理中華電力教育基金會; (四)開展電力行業有關的資質審查、質量認證和企業劃型工作; (五)組織和參與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開展現代化管理的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應用工作; (六)組織和參與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組織經驗交流,開展企業管理及法律事務等咨詢服務; (七)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編輯行業出版物,舉辦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電力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系; (十)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第三章 會 員第八條 中電聯實行單位會員制。第九條 申請加入中電聯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性組織; (二) 擁護中電聯的章程; (三) 有加入中電聯的意愿。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電聯發給會員證。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電聯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電聯的活動; (三)獲得中電聯提供的信息、咨詢和培訓等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電聯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與制定本會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電聯的決議和電力行業約規;(二)維護中電聯的合法權益;(三)完成中電聯交辦的工作;(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五) 向中電聯提供本單位改革與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由中電聯常設辦事機構報告中電聯常務理事會后予以公告。會員如果拒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中電聯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五條 中電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省(市、自治區)內電力企事業單位協商、推舉產生。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中電聯章程;(二)選舉和罷免中電聯理事會成員;(三)推舉中電聯名譽理事長;(四)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理事會認為需要提請決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章程的修改及其它重大事項須經到會合法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中電聯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經貿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電聯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中電聯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中電聯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增補或調整部分理事和常務理事,增補或調整理事的數額不超過代表大會選出理事總數的1/5;(十一)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十二)審議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十三)決定中電聯顧問的聘請;(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二條 中電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五條 中電聯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 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中電聯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經貿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 中電聯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一屆的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經貿委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 中電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中電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條 中電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 代表中電聯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四) 領導中電聯常設辦事機構。第三十條 中電聯常務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一條 中電聯秘書長協助理事長和常務副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第三十二條 中電聯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會、研究會和專業(管理)委員會等分支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三條 中電聯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政府資助;(三)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捐贈;(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條 中電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五條 中電聯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六條 中電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七條 中電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 中電聯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九條 中電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經貿委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條 中電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條 對中電聯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二條 中電聯章程修改,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家經貿委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三條 中電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四條 中電聯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家經貿委審查同意。第四十五條 中電聯終止前,須在國家經貿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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