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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制史系統表:夏 商 西周朝代項目夏商西周立法指導思想1王權神授2天討天罰1王權神授2天討天罰1明德慎罰2以德配天(敬天 敬宗 保民)3刑罰世輕世重法律形式王命 誓誓 誥 命誓 告 命 禮 不公開的刑書主要律典禹刑湯刑1周禮2呂刑3九刑 4遺訓和殷彝主要罪名1昏 墨 賊 殺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時 5淫朋阿比1亂政2疑眾1政治性犯罪(違抗王命罪)2破壞社會秩序 侵犯人身財產(冠攘奸宄)3瀆職(五過:惟官 惟反 惟內 惟貨 惟來)刑罰五刑(墨 劓 剕 宮 大辟)五刑1圜土之制(徒刑)2嘉石之制(拘役)3贖刑4五刑刑罰適用原則1老幼犯罪減免2區分故意與過失 慣犯與偶犯3罪疑從輕 罪疑從赦4寬嚴適中原則民事法律內容土地王有1土地王有2一夫一妻3兄終弟及1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2六禮 3七出 三不去 3嫡長子繼承中央司法機關大理1商王2大司寇1周王2大司寇地方司法機關士士士審判制度天罰神判1三級(正與史 司寇 商王)2天罰神判1五聽(辭 色 氣 耳 目)2讀鞫 乞鞫3三刺(訊群臣 訊群吏 訊萬民)法制史系統表:秦 漢 三國兩晉南北朝朝代項目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立法指導思想1法令由一統 2以法為本 凡事皆有法式 3棄禮任法,峻法嚴刑1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2禮法并用,德主刑輔1禮法結合2引禮入律3德禮為主法律形式詔令 律 廷行事 法律答問 式律 令 科 比律 令 科 比 格 式主要律典廷行事秦律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約法三章九章律傍章律 越宮律朝律魏律晉律(秦始律)張杜律北魏律北齊律主要罪名1 妖言誹謗 謀反 2 不道 以古非今 妄言與非所宜言3 犯令 廢令 不直 縱囚 失刑1 矯制矯詔 廢格詔令 大不敬 闌入與失闌 祝詛巫蠱2 左官 出界 阿黨附益 酌金 3 沈命罪 見知故縱重罪十條 (反逆 大逆 叛 降 惡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義 內亂)刑罰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 劓 斬左右趾 宮刑 3徒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隸臣妾4笞刑 5貲刑 6贖刑7恥辱刑:髡 耐 完 1死刑:梟首 腰斬 棄市2徒刑:髡鉗城旦舂 完城旦舂鬼薪白粲 罰作復作3笞刑 4徒邊5禁錮 6贖刑1死刑:絞 斬2流刑(北周分五等)3鞭刑 杖刑4廢除宮刑刑罰適用原則1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2區分故意與過失3盜竊按臟值定罪4共犯與集團犯罪加重處罰5累犯 教唆加重處罰6自首減輕處罰7誣告反坐1上請原則2恤刑原則3親親得相首匿原則4三綱1八議 (魏律)2官當 (北魏律 陳律)3準五服以制罪(晉律)4三綱民事法律內容1民事主體:爵位者 士伍 贅婿 繼父 隸臣妾2 按身高判斷是否有行為能力3所有權 4同性不婚不嚴格,結婚年齡規定5皇位指定繼承,財產子女繼承1民事主體2規定15歲成年3所有權:國有 私有4一妻多妾 家庭等級5嫡長子繼承權位,財產諸子平分1民事主體:朝廷 各級官府寺院2規定成人的年齡3確認官府、貴族官僚占田的特權4嚴禁士庶貴賤通婚經濟法律內容1田律田租與口賦2工律工人程官營手工業3酒業官營專賣4統一貨幣1手工業由少府主管2征收商稅1手工業屬于衛尉和少府2推行匠籍制度中央司法機關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 監察御史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4司隸校尉1大理寺(北齊)2御史臺/御史中丞3尚書臺(晉)地方司法機關1郡守2縣令1郡守2縣令1州 2郡守3縣令審判制度1告訴 公室告 非公室告1訊獄 治獄2不直 縱獄3乞鞠1舉劾 告訴 2鞫獄 復傳 讀鞫 乞鞫 3春秋決獄4錄囚1直訴2死刑復奏法制史系統表:隋 唐 宋朝代項目隋唐宋立法指導思想1德本刑用2寬減 穩定 劃一1強化中央集權2重典治賊盜法律形式律 令 格 式 典律 令 格 式 編敕 編例主要律典開皇律大業律武德律貞觀律永徽律疏開元律疏唐六典宋刑統盜賊重法主要罪名十惡(謀反 謀大逆 謀叛 惡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義 內亂)1七殺 2六贓 3傷害 4泄露機密罪1貪墨罪2強劫賊盜罪3妖書妖言罪刑罰五刑:死(兩種)流(三等)徒 杖 笞(五等)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遲刑罰適用原則1區分公罪與私罪2共同犯罪區分首從 合并論罪以重者論3自首原則和類推原則4老幼廢疾減刑5累犯加重 6特權原則(議 請 減 贖 當)7化外人處罰原則民事法律內容1債權:出舉舉取 息債 便取 負債欠負 指質 收指典質2主婚權 婚書聘財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賤不婚3七出 三不去 義絕 和離4權位嫡長子繼承 財產諸子平分1契據確認土所有權,收契約稅2債權:買賣(絕賣 賒賣) 租賃 租佃 典賣(負債 出舉)3結婚年齡(男15,女13)4七出 義絕5遺產兄弟均分 承認遺腹子繼承權6立繼 命繼經濟法律內容1茶葉、食鹽、礦冶業官營專賣2租庸調法3兩稅法鹽、茶、酒、礬官營專賣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 刑部 御史臺大理寺 刑部 御史臺1大理寺 刑部 御史臺2審刑院地方司法機關1州(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2縣1州(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2縣1提點刑獄司2州3縣審判制度1舉劾 告訴 直訴2五聽 眾證定罪3以律、令、格、式定罪4回避制度5上訴 復審 死刑復奏6秋冬行刑 刑場警戒 孕婦產后白天行刑1御筆斷罪2翻異別勘3規定審判期限 法碩業務科討論9(法制史系統表:元 明 清)朝代項目元明清立法指導思想1附會漢法2分而治之1刑亂國用重典2 重典治吏1詳譯明律 參與國治2尚德緩刑法律形式律 則例主要律典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大明律明大誥大明律集解附例大明會典1大清律例2大清律集解附例3大清會典(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主要罪名1奸黨罪2上言大臣德政罪 交接近侍官員罪3貪墨罪刑罰 肉刑1死刑:凌遲 梟首示眾2肉刑:墨 刖 臏 宮3充軍4發遣刑4枷號5廷杖1死刑:凌遲 梟首示眾 立決 監侯2肉刑:刺字3充軍4發遣刑刑罰適用原則1民族間的不平等 僧俗間的不平等2從重從新2重其所重,輕其所輕民事法律內容1買賣契約:經官給據 先問親鄰 印契稅契 過割賦稅2必須定立婚書1土地私有權不受限制 先占原則2第三人附署:中人 保人3印契稅契 過割賦稅4教令權(懲戒權 送懲權) 主婚權5獨子承祧 奸生子繼承權上升 經濟法律內容1產品規范化,度量衡標準化2鹽、茶、礬官營專賣3市場管理:市司機構 商事規則嚴禁偽冒市司人員4錢、鈔的立法中央司法機關刑部 大宗正府 御史臺(樞密院 宣政院 道教所 中政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地方司法機關1路 2府 3州 4縣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縣1總督(巡撫) 2省按察司 3府 4州縣審判制度1 民訴范圍擴至致仕官和百姓2 廣泛運用調解3不加酷刑1控告 劾告2軍民分訴分轄3三司會審 九卿園審4十三道監察御史5廷杖制度6廠衛干預司法1嚴禁越訴2審判回避3對告訴的限制4秋審 朝審 熱審法碩業務科討論10項目律典篇數結構內容改革魏新律18刑名八議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晉律20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北魏律20名例官當融合了漢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齊律12刑名 法例重罪十條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陳律20官當北周20流刑分等中外法制史中國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制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德主刑輔) 先秦法制主要內容(出禮入刑-禮有兩層的含義: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可以歸納為親親與尊尊。親親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踐應恪守名分。尊尊君為首,一切巨民都應以君主為中心。二是具體的禮儀形式。買賣契約-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借貸契約-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禮:1納采(提親);2問名;3納吉;4納征;5請期;6親迎。婚姻七出:1不順父母去;2無子去;3淫去;4妒去;5惡疾去;6多言去;7盜竊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無所歸;2與更三年喪;3前貧賤后富貴。繼承-嫡長子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法經-魏國李悝,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其中盜法、賊法是關于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財產的法律規定。網法是關于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于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法與捕法多屬于訴訟法的范圍。雜法是關于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具法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相當于近代刑法中的總則部分。法經的基本特征在于: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意。法經具有重要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是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的一種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商鞅變法-變法主要內容: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2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4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 秦漢律的主要內容(罪名-危害皇權罪;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刑罰-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文景帝廢肉刑上請-對官貴的一項普遍特權。恤刑-強調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親親得相首匿-主張親屬間首謀藏匿犯罪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1法典結構魏律-改具律與刑名律晉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北魏律北齊律-將刑名律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2法律形式律令科-起著補充與變通律、令的作用。比-比附或類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處理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格-與令相同,起著補充律的作用。式-公文程式。3法典內容八議入律-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官當制度-其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重罪十條-北齊律中首次規定。重罪十條分為: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刑罰制度改革-規定絞、斬死刑;規定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鞭刑與杖刑;廢除宮刑制度。準五服制度-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死刑復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時正式確立這一制度。 司法制度(司寇-西周時期司法機關 獄-刑事案件,斷獄訟-民事案件,聽訟 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三刺-群臣討論、官吏們討論、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廷尉-秦漢時期司法機關 御史-法律監督機關 公室告-秦律中,將危害封建統治的犯罪列為嚴懲的對象,這類犯罪稱為公室告,官府必須受理。 春秋決獄-漢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其特點是依據儒家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 秋冬行刑-漢代,對于死刑的執行,實行秋冬行刑的制度。)中國法制史(二)唐宋至明清時期的法制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永徽律疏-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國歷史上至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六殺-依犯罪人主觀意圖區分,分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六贓-即六種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 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斬/絞)刑罰原則(公罪與私罪-按是否為謀私利分。自首-1與自新的區別;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經無法挽回所以不適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還贓物;4自首不實與自首不盡。類推-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化外人-同國籍外國僑民在中國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屬本國法律處理,實行屬人主義原則;不同國籍僑民在中國犯罪者,按唐律處罰,實行屬地主義原則。) 宋刑統-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契約規定-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租佃契約、典賣契約、借貸契約。禁婚規定-五服以內禁婚,但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與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戶絕與繼承-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立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命繼);繼子與絕戶之女均有繼承權,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繼承權。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1/3收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點之一為以法律來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傳統刑律體例,共7篇,即名例、吏、戶、禮、兵、刑、工。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為例。大明會典-行政法典。大清會典-行政法典。 罪名與刑罰(折杖法,刺配,凌遲-南宋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充軍,奸黨罪) 刑罰原則(從重從新,重其所重輕其所輕) 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御史臺-中央監察機構。監督大理寺、刑部的審判工作,同時參與疑難案件的審判,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分設臺院、殿院、察院。 審刑院-宋,地方上報案件必須先送審刑院備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復審,再經審刑院詳議,交由皇帝裁決。 提點刑獄司-宋太宗時起加強地方司法監督,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 刑訊-1刑訊條件;2刑訊方法,使用符合標準規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過3次,每次應間隔20天,總數不得超過200,拷訊數滿仍不承認的,應當反拷告狀之人,以查明有無誣告情形;3具有特權身份的人、老幼廢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訊。仇嫌回避原則-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異別勘-在訴訟中人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 審級管轄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責大巨的制度。廠衛-明代特務司法機關,廠是直屬于皇帝的特務機關;衛是指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 明代會審-1九卿會審-六部尚書、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審-三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3大審-司禮監一員在堂居中,尚書各官列居左右,會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囚犯。清代會審-1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秋審的對象是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2朝審-是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的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于每年霜降后10天舉行。案件經過秋審或朝審后的處理為情實、緩決、可衿、養承嗣;3熱審-是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于每年小滿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快速決放在監笞杖刑案犯。)中國法制史(三)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清末“預備立憲”(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頒布,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一部分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并加以種種限制。其特點為: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實質為: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了憲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條-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風暴,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發布。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虛偽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敗局。 諮議局-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詢機關。資政院-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關。) 清末主要修律內容(大清現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觀審會審公廨)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 “天壇憲草”-,又稱中華民國憲法,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袁記約法”-又稱中華民國約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賄選憲法”-又稱中國民國憲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47)-南京國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中國法制史助記表格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德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罰實施德教,用刑寬緩出禮入刑的禮刑關系親親要求在家庭的范圍內,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壓親。 尊尊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應當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應恪守名分。 五禮吉禮、兇禮、軍禮、賓禮、嘉禮禮與刑的關系出禮入刑、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買賣契約質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借貸契約傅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婚姻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多言、盜竊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后富貴繼承嫡長子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竹刑公元前530年鄭國鄧析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法經地位魏國李悝,法經是中國歷史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內容法經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雜法中規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特征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商鞅變法主要內容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運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法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訴訟制度訟審理民事案件為聽訟。獄審理刑事案件為斷獄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三刺群臣討論、交官吏們討論、交所有國人討論秦罪名危害皇權罪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罰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經濟刑、株連刑刑罰適用原則刑事責任能力,秦以身高確定是否成年,大約六尺五寸為成年身高。區分故意與過失的原則盜竊按贓值定罪的原則共犯罪與集團犯罪加重外罰的原則累犯加重處罰的原則教唆犯罪加重處罰的原則自首減輕處罰的原則誣告反坐原則 公室告非公室告 官府必須受理官府不受理漢代文景帝廢肉刑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礎。漢律的儒家化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 春秋決獄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則來審案。秋冬行刑魏晉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的變化魏律曹魏律 將法經中的具法改為刑名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使中國封建法典在系統和科學上進了一大步。 晉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同時對刑律分則部分重新編排,向刑寬、禁簡的方向進了一大步。張斐、杜預為之作注。北魏律官當的出現北齊律將刑名與法例律合為名例律。北齊律在中國封建法律史上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對封建后世的立法影響深遠。法律形式變化律、令、科、比、格、式法典內容變化八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官當允許官吏以官職折抵徒刑的特權制度。它正式出現在北魏律與陳律中。重罪十條北齊律中首次規定。反逆、大逆、判、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刑罰改革規定絞、斬等死刑制度。規定流刑。把流刑作為死刑的一種寬貸措施。規定鞭刑、杖刑。廢除宮刑。 準五服制罪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死刑復奏制度唐代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貞觀律增設加役流,縮小連坐處死的范圍,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等原則與制度。基本上確定了唐律主要內容和風格,對后來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遠的影響。永徽律疏唐律疏議 永徽律疏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六殺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六贓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盜、竊盜、坐贓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唐律刑罰原則區分公私罪的原則自首原則類推原則化外人原則 唐律特點禮法合一的特點科條簡要與寬簡適中的特點立法技術完善的特點唐律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楷模與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 宋宋刑統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宋刑統特點與永徽律疏的篇目、內容大體相同將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收錄了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構刪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對個別字也有改動。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刑罰變化折杖法、配役、凌遲(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契約買賣契約(絕賣、活賣、賒賣)租賃契約租佃契約典賣契約借貸契約(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出舉) 婚姻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戶絕與繼承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 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明朝大明律七篇,名例、吏、戶、禮、兵、刑、工明大誥集中體現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清朝大清律例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條例、 則例、事例、成例 明清會典大明會典、大清會典,行政法清末預備立憲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憲政編查館。性質: 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內容:分君上大權與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實質:給封建君主專制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 十九信條1911年,資政院(中央咨詢機構)。內容:形式上被迫縮小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現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名條按性質分30門,對屬于民事性質的條款不再科刑,廢除了一些殘酷的刑罰手法(凌遲),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國交罪)。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篇。拋棄了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則和緩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1月,欽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仿德國訴訟法而成。大理院編制法1906年制定關于大理寺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1907年頒行的關于審級、管轄、審判制度等訴訟體制和規則的一部過渡性法。法院編制法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關于法院組織的法規,吸收了公開審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則,但并未真正實施。清末司法體制變化改刑部為法部改大理寺為大理院 實行四級三審制領事裁判權、觀審、會審公廨民國時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文件,是中國歷史上最初的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臨時憲法的性質1)以孫中山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2)確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3)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4)體現了資產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則,規定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愿、訴訟等權利。5)確保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 :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國家政權體制上,改總統制為責任內閣制。2)在權力關系規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3)在程序性條款上,規定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意義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 天壇憲草1913年,北洋政府時期第一部憲法草案。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 袁記約法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與臨時約法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是軍閥專制全面確定的標志。 中華民國憲法1923年,北洋政府,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特點:企圖掩蓋軍閥專制的本質;為平均大小各派軍閥的關系,鞏固中央大權,對國權和地方制度作了專門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1947) 南京國民政府特點: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實質上的個人獨裁;政權體制不倫不類。 羅列人民各項民主自由權利,比以往任何憲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以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名,行保護封建剝削,加強官僚壟斷經濟之實。 中國法制史助記表格司法制度司法制度西周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大司寇下設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秦漢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審判權。廷尉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地方司法與行政官一體。御史秦代御史大夫與監察御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漢代御史大夫(西漢)、御史中丞(東漢),負責法律監督。西漢武帝以后設司隸校尉,監督中央百官與京師地方司法官吏;刺史,專司各地行政與法律監督之職。晉御史臺以御史臺主監察。北齊大理寺北齊時期正式設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 唐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行使中央審判權,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例。凡屬流徒案件的判決,須送刑部復核;死刑案件必須請皇帝批準。同時大理寺對刑部移送的死刑與疑難案件具有重審權。刑部審刑院 尚書、待郎為正副長官。下設刑部、都官、比部、司門等四司。刑部有要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對中央、地方上報的案件有復核權。關有權受理在押犯申訴案件。宋代刑部負責大理寺詳斷的全國死刑已決案件的復核及官員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設左右曹,左曹負責死刑案件的復核,右曹負責官吏犯罪案件的審核。 御史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組成臨時最高法庭審理重在案件。地方司法機關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任。宋太宗,設提點刑獄司,作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構。明清刑部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審核地方上報的重案審理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處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審事宜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 大理寺復核駁正都察院糾察,僅限于會審及審理官吏犯罪的案件。三司會審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稱三法司,三法司共同會審,稱三司會審。地方司法機關明:省設提刑按察司。府縣司法與行政一體。清: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巡撫)四級。廷杖在朝堂上杖責大臣的制度。廠衛廠:直屬皇帝的特務機關。衛:皇帝親軍十二衛中的“錦衣衛”。 九卿會審明六部尚書、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會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決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朝審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主持下會審重案囚犯。大審明司禮監,會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審囚徒。秋審清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朝審清對刑部處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進行的復審。熱審清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員會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辦司共同進行。大陸法系法國封建制法習慣法為主的時期習慣法成文化時期王室立法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時期 資產階級法律制度的建立六法體系:法國憲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德國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淵源的多元化是德國法最基本的特點。封建時代最著名的習慣法匯編是薩克森法典。封建時代后期出現了一部以帝國名義頒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為模式,受中國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響。近代以德國法律為模式現代接受美國法的影響鄭國刑書首公布 鄧之竹刑晉之鼎2 法經封建數第一 商鞅改律漢承秦3 八議制度入曹魏 置于篇首乃刑名4 晉增法例和五服 泰始注律屬張杜5 北齊合二為名例 重罪十條隋唐承6 封建五刑始開皇 加役流刑始貞觀7 永徽律疏耀中華 元后方才稱疏議8 太祖刑統首刊印 神宗方設編敕所9 折杖配役皆太祖 仁宗不仁用凌遲10大明仿元設六部 大誥治吏空普及11大清律例集大成 現行刑律廢七篇12新的刑律未施行 民律草案未頒布13憲法文件首欽定 國會制定在天壇14正式頒布屬那部 賄選憲法笑料傳1、明清時期主持全國審判的中央審判機構是刑部(唐宋為大理寺)2、北齊時期設置了大理寺()3、南京國民政府實行*三審制,第三審為“法律審”(清末為四級三審制)4、“管制”是解放戰爭時期創立的5、專門創立盜賊重法是在宋神宗時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機關判案的成例,可作為同類案件判決的依據()7、唐代國家各級行政組織活動的準則,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規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主義的專門刑法典9、漢朝的“鞠獄”是指審訊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編制的一部法律匯編是元典章11、漢中期學了限制諸候對封建國民反的過分役使,專門制定有事國人過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臺”)13、(1)外國在華領書裁判權確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規則及虎門條約;(2)1876年的中英煙臺條約,又確立了觀審制,干預中國司法審判制度,即使外國為被告14、(1)漢皇帝下詔,自今后可“親親得相首匿”;(2)漢武帝確立“德主刑輔”法制指導思想;(3)漢文帝廢除殘人肢體的肉刑之開始15、廠衛干預司法始于明憲章16、北洋政府審判機關分四級,中央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17、宋刑統在內容上治襲唐律疏議,在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18、明有權判處徒刑以下條件的地方司法機構是提刑按察司19、錢莊和票號已經作為金融機構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誥朱元璋、洪武年間頒布,明初最為普及的法規,共有四篇21、明萬歷年間,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例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摹先例22、宋刑統體例,內容上沿襲“唐律疏儀”23、清末為制改革將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設置相應的檢察廳)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體例上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狀況);(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規匯編無罕章。25、中央司法機關設立律博土始于曹魏。2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為二十等。2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28、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訊、禁止體罰、試行公開審判、試行陪審制。29、明萬歷年間,將律例合編為一書,(律為正文,例為附注)稱大明律集例附例,從而開律例合編的法典編摹先例。30、宋刑統體例,內容上沿襲“唐律疏儀”。31、清末為制改革將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在各級審判廳設置相應的檢察廳)3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體例上模仿唐、宋舊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狀況);(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規匯編無罕章。33、中央司法機關設立律博土始于曹魏。3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為二十等。3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法定機關是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36、南京臨時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訊、禁止體罰、試行公開審判、試行陪審制。37、宋代作為中央的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機關稱為提點刑獄司。38、從睡虎秦秦箋竹簡中可知秦代司法提倡不用刑訊而獲得真口供;39、晉律將曹魏律中的“刑名”分為“刑名”、“法例”兩篇中國法制史立法繼承發展關系1.九章律參照秦法,在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6篇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3篇而成。2.魏律(曹魏律)在繼承漢律基礎上又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表現為:1.將法經中的“具律”改為刑名,置于律首;2.將“八議”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進一步調整法典的結構與內容。3.與魏律相比,晉律(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豐富了刑律總則的內容。4.經張斐,杜預注解后的晉律也稱為“張杜律”;南朝沿用與刪改晉律,因循守舊。5.北魏律前兩篇為刑名,法例(相當于刑律總則),是根據漢律,參酌魏晉律,經過“綜合比較,取精用宏”而制定的著名法典。6.北齊律規定了“重罪十條”,第一篇為名例(相當于刑律總則),在中國封建法典發展史上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作用,對隋唐時期的封建立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影響。7.開皇律以北齊律為基礎,第一篇為名例(相當于刑律總則),較以往的封建法典都有較大的改革:1.篇章體例定型化;2.五刑法定化3.區分公罪與私罪;4.明確規定“八議”制度;5.確立“十惡”罪。8.大業律與開皇律相比較,體例由12篇增至18篇,內容上刪除“十惡”條款,減輕某些犯罪的處刑。9.武德律以開皇律為基礎制成;永徽律疏修訂后頒行天下,稱為開元律疏。10.宋刑統在內容上沿襲唐律疏議,體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統和大周刑統,成為一部綜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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