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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法 講解人 飄逸 簡單了解 主體思路 法律的淵源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擔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合同糾紛 法律的淵源 憲法 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律 是由全國人民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效力僅次于憲法 法律的淵源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 是由省 自治區 直轄市等人民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不能與憲法 法律 行政法規相抵觸 法律的淵源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 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的規章 法律的淵源 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 行政法規和本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章 法律的淵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國際條約 協定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 又稱為契約 協議 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 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 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 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概述 廣義的合同 當事人之間設立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如 民法上的民事合同 行政法上行政合同 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 中義的合同 是指一切的民事合同 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狹義的合同 是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分類1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2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3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5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6 主合同和從合同 合同法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 1 買賣合同 2 供用電 水 氣 熱力合同 3 贈與合同 4 借款合同 5 租賃合同 6 融資租賃合同 7 承攬合同 8 建設工程合同 9 運輸合同 10 技術合同 11 保管合同 12 倉儲合同 13 委托合同 14 行紀合同 15 居間合同 合同法概述 討論 1 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2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 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形式1 書面形式2 口頭形式3 其他形式 合同的訂立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 信件和數據電文 包括電報 電傳 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面對面或以通訊設備交談達成的協議 合同的訂立 其他形式除了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 合同還可以以其他形式成立 這種形式的合同可以稱為默示合同 指當事人未用語言和文字明確表示意見 而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已經接受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方式根據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采取要約 承諾方式訂立合同 合同的訂立 要約要約應具備的條件要約邀請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 撤銷與失效 合同的訂立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標的 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購銷合同的標的是貨物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 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工程項目 數量和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的期限 地點和方式 合同的訂立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 拍賣公告 招標公告 招股說明書等都是要約邀請 合同的訂立 廣告是不是要約 內容不具體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 視為要約 合同的訂立 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合同的訂立 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合同的訂立 要約生效的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效力要約一經生效 不得隨意撤銷或加以限制 變更和擴張 受要約人可以承諾 也可以不承諾 合同的訂立 要約的撤回 撤銷與失效要約在發出后 生效前 可以撤回 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率 要約在生效后 受要約人承諾前 可以撤銷 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 要約失效受要約人拒絕 到期 撤銷 變更等 合同的訂立 承諾就是接受訂約提議 是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對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如果受要約人不完全同意要約 這就意味著受要約人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 訂立合同的過程 往往要經過要約 再要約多次反復 才能協商一致 合同的訂立 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 承諾的條件2 承諾的方式3 承諾的期限4 承諾的生效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成立的時間1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 蓋章時成立 在簽字 蓋章之前 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 該合同成立 2 采用信件 數據電文的 可以提前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 合同成立 3 直接對話方式的 承諾生效是成立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成立的時間4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書面形式的 未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 該合同成立 5 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形式要求完成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的訂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一般來說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合同的訂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特殊情況 1 采取電文形式的 收件人的主營業地點 沒有主營業地點的 其經常居住地 2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 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 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 合同的訂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特殊情況 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約定或法律形式的 以完成合同的約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4 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 按照其約定 合同的訂立 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 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 未生效 被撤銷或無效 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的訂立 締約過失責任有以下情形1 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進行磋商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 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4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的效力 合同依效力層次可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 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 該合同有效 純獲利的合同或者是與其年齡 智力 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 不必追認 當然有效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未追認的 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2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相對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未追認的 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3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 該合同有效 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無處分權包括兩種1 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但其處分權受到限制 2 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 只有占有權 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根據 合同法 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1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 對方當事人 標的物的品種 質量 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 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2 顯失公平的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 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 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合同的效力 可撤銷合同3 乘人之危的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境地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識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合同主體不合格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 采取欺詐 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或變更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處理對于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后果 應當根據當事人過錯大小 采用下列三種方法處理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追繳財產歸國庫所有 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處理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 標的物還在的 返還標的物 標的物不存在的或者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 不能返還時 可以用賠償損失的方法抵償 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處理賠償損失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 應當按照責任的主次 輕重來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當的份額 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的處理追繳財產歸國庫所有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 應當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 收歸國庫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 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 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 應收歸國庫所有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規則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合同生效后 當事人就質量 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 按以下規定 合同的履行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按照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按規定履行 合同的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 給付貨幣的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合同的履行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的履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 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 先履行 抗辯權 合同的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 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的履行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的履行 不安 先履行 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 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 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合同的履行 不安 先履行 抗辯權根據規定 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確定另一方喪失或可能履行能力的情形 合同的履行 1 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 對方有轉移財產 抽逃資金 以逃避債務的情形3 對方喪失商業信譽4 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1 中止合同 應該及時通知對方 以免給對方造成損害 也便于對方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擔保 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2 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后 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履行 保全措施1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但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的履行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 撫養關系 贍養關系 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養老金 撫恤金 安置費 人壽保險 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合同的履行 保全措施2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的履行 保全措施2 撤銷權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 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 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 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代理 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 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 法定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情況下 法院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 代理 代理權的濫用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 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 代理 無權代理的形式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代理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不是無效合同 被代理人可以追認相對人具有催告權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相對人的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撤銷 代理 表見代理根據 合同法 規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該代理行為有效 代理 甲為乙公司的業務員 負責某小區的訂奶業務多年 每月月底在小區擺攤 更新訂奶戶并收取下月訂奶款 17年5月29日甲辭職 5月30日 甲仍照常前往小區擺攤收取訂奶款 訂奶戶不知內情 照例交款 甲亦如常開出蓋有乙公司公章的訂奶款收據 之后甲下落不明 問 1 甲還有沒有代理權限 2 誰承擔合同履行義務 合同的擔保 合同擔保的概述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合同的擔保 合同擔保的概述合同擔保方式包括保證 抵押 質押 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有效 擔保合同有效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 合同的擔保 以下擔保合同無效1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 擔保合同無效 2 董事 經理違反有關規定 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 擔保合同無效 合同的擔保 以下擔保合同無效3 以法律 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 擔保合同無效 合同的擔保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 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 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的擔保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 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合同的擔保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合同的擔保 留置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已經合法占有的對方財產 在對方不依照合同規定 給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時 有權扣留該財產 并依照法律規定以扣留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擔保形式 如 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 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 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 保管費用以后 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合同的擔保 思考 王某買了一輛汽車 因王某發生交通事故 將汽車送往修理廠進行維修 修理完畢 王某因其他原因沒辦法支付修理費 王某在沒有支付修理費的情況下要求提車 修理廠拒絕提車 1 王某有沒有權利提車 2 修理廠有沒有權利拒絕提車 合同的擔保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應當支付的總數額以內 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以保證合同義務履行的擔保形式 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 合同履行后 定金收回 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強調 定金不是預付款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 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但是 當主觀或者客觀情況的變化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 變更或解除合同有助于減少損失時 法律允許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的變更 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修改 減少或者增加 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 尚未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時 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 通知另一方提前結束合同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 義務關系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 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 屬于第 項或第 項規定的情況的 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合同訂立后 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 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包括文書 電報等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 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 承擔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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