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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唐朝的婚姻制度【摘要】唐律在中國封建法制歷史的長河中堪居最高地位,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楷模。作為其內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導思想、內容不僅有時代特色,而且深刻影響了后世,對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有指導、借鑒作用。本文結合唐代社會發展的時代背景以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條件為例,總結了其特點及對現行婚姻法律制的借鑒意義,以完善我國現行婚姻法律制度。【關鍵詞】成立 解除 制度特點 一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1,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唐律中規定婚姻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積極條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前述已經提及,“父母之命,媒約之言”是我國古代婚姻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規定媒妁介紹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條件。唐律疏議卷13云“: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其二,婚約,也即定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定婚有三種表現形式:婚書、私約或接受聘財,其中聘財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議云“: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可見三者之中,受聘財是確立婚姻的主要標志,其法律效力優先于婚書與私約。其三,六禮的婚姻程序。“六禮”是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西周時期創始,至唐代依然延用。唐律疏議卷13“以妻為妾”條曰“:妻者,傳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禮,取則二儀”。六禮的程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唐代法律雖然保護婚書的效力,但同樣要求人們要遵守六禮的程序,對于違反規定強娶或者不嫁的行為,給予嚴厲的懲罰。2,婚姻成立的禁止條件為保證婚姻關系不違背封建禮教和不妨礙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唐律對婚姻的締結條件作了諸多的限制,對以下幾種情況作了禁止性規定:禁止同姓及親族為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若外姻有服屬而尊卑共為婚姻,亦各以奸論,而父母之姑、舅、兩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為婚姻,違者各杖一百。并離之”(唐律疏議戶婚律)。禁止良賤為婚。唐朝的民分良賤兩類,賤有官賤私賤之分,官賤如官戶、雜戶、工戶等,私賤有奴婢、部曲兩種。“人各有耦,色類相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議戶婚律)。唐律中說:“奴婢即同資財”,主人可以將女婢等同馬牛牲畜一樣帶到市場上出賣,因此唐代的賤民階層不具有像普通民眾一樣的社會法律地位。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規定禁止良賤通婚。其他禁止性規定。如監臨官與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違律,不得娶逃亡婦女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二)婚姻的解除1,七出唐時,出妻既是一種通稱又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大戴禮記本命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下面逐一分析:第一,不順父母。在禮,婦順是天經地義的做人之道。女子在室順父母,出嫁則順公婆。由禮制所言婦順,可知其意在由順演繹出家族的長久和睦。第二,無子。在古代家族社會,血緣是聯系族人的紐帶,婚姻的目的、功能和最高價值被界定在“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范圍內,所以娶妻的目的就是生育出承祖傳家的男性繼承人,這也是妻的應有職責。但將生育責任片面歸于妻是缺乏科學依據的。第三,淫去。設淫去,是因為其亂族。古代中國是一個血族聚居的家族社會,它強調血緣的純正和親疏遠近之別,由此決定家族內部的等級以至推衍出社會的等級,淫佚亂族,此為家族之大忌。第四,妒去。妒忌所侵害的對象應該理解為對男子性自由以及對與男子有染的其他女性的忌恨。其實質是對男子特權和古代多妾制的侵害。第五,有惡疾去。主要是因為有惡疾可能妨礙祭祖。第六,多言去。在古代社會,家族的和睦構成社會穩定的一大基礎,口舌所產生的后果必然危及家族秩序,有礙族人的和睦相處,嚴重者可導致家族內部以及家族之間的爭吵、斗械。因此,早在奴隸社會就被視為惡源,至唐相承不改。第七,盜竊去。由于古代婦女的卑下地位,其在夫家是沒有財產的所有權的,所以其處分的任何財產都是其所在的家族的共同財產,其任何的處分行為都被視為盜竊。2、三不去在七出之外還有“三不去”的規定,大戴禮記本命篇:“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這是對男子自由出妻的一種限制,自有其積極意義,對于穩定婚姻關系,也具有一定的效果;體現了儒家仁義的精神,也反映了禮制與法律對人倫的重視。當然,這并非主觀臆造,而是血緣家族社會本質的要求和反映。5二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一) 鮮明的倫理道德性第一,“禮”的思想貫穿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規定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體現了鮮明的倫理道德性。“禮”體現在婚姻締結的限制中。締結婚姻對象的選擇有禮教的限制,同宗同姓不婚,良賤不婚。良賤為婚貶低了尊者的人格,嚴重違反了“尊尊”的禮制原則,因此為唐律所禁止。結婚時間的確定以及對于離婚的條件之一“七處”的明確規定無處不滲透著對“禮”的嚴格遵從。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顯的不平等性。“夫為妻綱”、“夫者,妻之天也。”唐代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夫妻關系義同尊卑,將婚姻的決定權賦予男性。夫妻之間發生致傷、殺害等人身侵犯時同罪不同罰。斗訟律規定,妻毆夫徒一年,傷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夫毆妻未傷者無罪,傷者減凡人二等。加重對妻子的懲罰,增大夫權的控制力。二)森嚴的等級特權性第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級性。“唐朝的婚姻領域,同其封建的國家政治制度一樣,充滿了等級特權的色彩,而且這種特權是公開的,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唐律嚴格區分良賤,使良賤等級分明。禁止良賤通婚,良賤互婚,不僅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所締結的婚姻必須解除,賤民身份回歸原來;禁止良人收養賤民之子女,否則不僅收養者要受到杖刑或徒刑的法律處罰,被送養的賤民,也要受到相同的處罰。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國家強制力。唐律秉承古代法律體例諸法合體,以刑為主,以刑罰來處罰民事違法,這種法制體系使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質,從而大大加強了法律對婚姻領域的干涉。唐律的管轄從從婚姻的締結、解除到雙方親屬之間的毆傷殘殺甚至對結婚時間也加以干預。違反結婚條例而締結的婚姻,輕者杖,重者絞。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這是唐朝婚姻領域國家強制干預調整的又一體現。唐律對婚姻家庭事宜的種種強制,充分體現了唐統治者對婚姻家庭的重視。三 唐婚姻法律制度的歷史借鑒意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當今社會人們的婚姻觀較之以前已經變化很多。甚至在有的人的眼中,古代婚姻中的禁止性條件簡直是迂腐至極,泯滅天性的。但是在當時為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有必要那樣做的,況且并不是毫無益處,對于當今社會婚姻制度尚有借鑒之處。如禁止尊卑親屬之間、同宗共姓之間通婚就有合理性。雖然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直系親屬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但是在有些落后偏遠的地區,近親結婚的現象屢有發生,造成了下一代智力低下,體質孱弱等不良后果。如果現代婚姻法能在追究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借鑒一些唐代的做法,就可能很有效的控制住這種近親結婚的行為。另外,良賤不婚雖然是古代士族的門閥之見,但是從另一角度來看,這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現在雖無良賤之分,但是貧富差距、文化差距還是存在的,兩個不同背景的人在一起生活一定要面對很多壓力。也許起初感情會很好,但是日子久了,矛盾可能就產生了,最終只有一個結果-離婚。現在中國離婚率如此之高,也許這也是原因之一。現在很多女孩子在選擇結婚對象時,不是注重他的人品,而是看他的物質財富,有車有房是結婚的前提,這種拜金主義對營造和諧社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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