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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福建省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二八年四月三十日目 錄第一章 總則8第一節 前言8第二節 調度管理的任務和職責8第三節 調度管理機構9第二章 調度管理。10第一節 基本原則10第二節 調度范圍劃分13第三節 集控站、無人值班變電站及巡檢站的調度運行管理。15第三章 發電廠并網管理 10第一節 并網管理10第二節 電廠并網運行技術要求11第四章 電力系統運行方式編制和管理14第一節 系統運行方式管理14第二節 年度運行方式的編制15第三節 月、周調度計劃的編制17第四節 日調度計劃的編制與調整18第五節 特殊時期的方式管理20第五章 設備檢修管理20第一節 設備檢修編制原則及基本要求20第二節 主設備年度檢修計劃的編制22第三節 設備月度檢修計劃的編制22第四節 設備停役的申請與批復23第五節 電力通信設備檢修、網路異動管理27第六節 自動化設備檢修管理28第六章 新設備啟動投產管理29第一節 啟動投產具備的條件29第二節 啟動投產過程管理32第七章 系統頻率的調度管理36第一節 系統頻率標準36第二節 調頻廠的確定及頻率監視37第三節 系統頻率的調整38第四節 發電機組調節性能的調度管理39第五節 運行備用管理40第八章 系統無功電壓管理40第一節 基本原則40第二節 無功補償與調壓配置技術要求41第三節 電壓的監視與調整43第九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管理46第一節 繼電保護管理原則46第二節 繼電保護專業管理47第三節 繼電保護運行管理48第四節 整定計算及定值管理55第五節 安全穩定自動裝置管理58第十章 系統穩定和安全措施的管理62第一節 穩定準則62第二節 穩定計算及管理62第三節 安全穩定自動裝置管理64第十一章 系統倒閘操作規定67第一節 操作制度67第二節 設備操作的基本規定70第十二章 系統事故處理76第一節 系統事故處理一般原則76第二節 系統頻率異常的處理78第三節 系統電壓異常的處理79第四節 線路事故處理80第五節 母線事故處理82第六節 變壓器及PT事故的處理83第七節 開關異常處理84第八節 發電機事故的處理84第九節 系統設備及穩定限額越限處理85第十節 地區獨立網及主網解列事故處理86第十一節 系統發生振蕩時的事故處理87第十二節 通信中斷情況下的調度工作及事故處理88第十三節 自動化系統異常時調度工作及事故處理91第十三章 調度自動化管理91第一節 基本原則91第二節 調度自動化專業管理92第三節 調度自動化運行管理93第四節 調度自動化設備管理95第五節 調度自動化信息管理98第十四章 系統通信調度管理100第一節 基本原則100第二節 職責分工100第三節 專業管理102第四節 運行管理104第十五章 水庫調度管理107第一節 基本原則107第二節 水庫洪水調度108第三節 水庫發電調度109第四節 水庫通航調度110第五節 水情自動測報及水調自動化111第十六章 電力市場運營112第一節 電力市場運營基本原則112第二節 電力市場主體職責112第三節 電網“三公”調度1135第一章 總則第一節 前言1.1.1 為保證福建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優質、經濟運行,維護電力系統發、供、用電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華東電力系統調度規程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電力行業標準等文件,特制定本規程。1.1.2 本規程遵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電力系統的客觀規律,結合福建電力系統的實際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調度工作各方面問題。1.1.3 凡并入福建電力系統的發、供、用電設施及其相應配套的二次設備 (包括: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通信系統、自動化系統等)必須在福建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簡稱“省調”)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并網條件,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1.1.4 凡并入福建電網的發電廠、集控站、變電站各級運行人員、各級調度人員,以及從事與福建省電力系統有關的生產、設計、計劃、檢修、調試、工程建設人員和分管領導都應熟悉本規程并貫徹執行。1.1.5 福建電力系統內各單位制定的現場運行規程、規定應與本規程相一致。1.1.6 本規程由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簡稱“省公司”)負責修訂、解釋。第二節 調度管理的任務和職責1.2.1 電力系統調度管理的任務是組織、指揮、指導、協調和監督電力系統的運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根據電力市場規則組織、參與電力市場運營。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原則,實現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發揮系統內發、供電設備能力,以滿足系統用電的需要。2、 使整個系統按照有關規定連續、穩定、正常運行,保證供電可靠性。3、 使整個系統的電能質量(頻率、電壓)符合規定標準。4、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合理安排使系統最大限度地在節能、環保、經濟方式下運行。5、 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并網調度協議,維護系統的整體利益,保護發電、輸電、用電等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督促各方履行義務,協調各方的關系。1.2.2 省調的主要職責1、 接受華東電力調度通信中心(簡稱“網調”)的指揮、協調,執行跨省聯絡線送受電計劃;配合網調許可設備的操作和調整,協助網調進行華東電網的異常和事故處理。2、 編制和執行電網的調度計劃和運行方式。3、 指揮調度管轄范圍內設備的操作及電網頻率、電壓和潮流的調整。4、 指揮電網事故處理,分析電網事故;收集、整理福建電網的運行資料,提供分析報告,制定并組織實施提高電能質量、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調度管理水平的措施。5、 編制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檢修計劃,批準設備檢修申請。6、 參加擬定發電計劃和電網經營、控制原則,負責指揮電網的經濟運行。7、 參加擬定水電廠水庫用水原則,統一協調水電廠水庫的合理運用。8、參與節能發電調度實施細則,電力市場運營規則的制定,負責節能發電調度、短期電力市場運作和分析。9、 參與電網規劃審查工作;參加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工程設計審查工作;參加電力工程驗收工作;負責編制新設備投入運行的調度方案,并根據規定審核、批準其并入系統運行。10、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的新設備命名、編號;接受上級調度機構委托,對其調度管轄的新設備。11、負責組織編制福建電網年度事故限電和超供電能力限電序位以及電網事故拉停各地區220千伏主變序位,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12、負責調度管轄范圍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通信設備、自動化設備和水情測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技術監督,對下級管轄的上述設備及裝置的配置和運行進行技術指導。13、負責組織省調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和電網調度自動化規劃的編制工作;指導并組織審查地區及以下電網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和電網調度自動化規劃的編制工作。14、負責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管理及執行工作;參與發電企業的購售電合同的談判。15、參加有關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的科研試驗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參與組織調度運行系統有關人員的業務及持證上崗培訓工作。16、負責福建電力調度系統的專業管理。17、接受福建電力公司和上級電力管理部門、調度機構授權或委托的電力調度相關工作。第三節 調度管理機構1.3.1 福建省電力系統的調度管理機構采用三級制,各級調度機構在電網運行工作中是上、下級關系。省調是省級電網調度機構,是省公司的職能部門,是管轄范圍內的生產運行指揮中心。調度系統包括:福建電網內各級調度機構和各發電廠、集控站、變電站等運行單位。1.3.2 在各地(市)供電區域設地區電力調度所(簡稱“地調”),負責地區供電、聯網的縣級電網和管轄范圍內電廠的調度管理,并接受省調的調度管理。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電網實際情況設立配網調度機構(簡稱“配調”),負責配電網絡供電的調度管理,并接受地調的調度管理各省調的專業指導。1.3.3 在各縣(市)設立縣級調度機構(簡稱“縣調”),負責縣(市)供電和并網電廠的調度管理,并接受省調、地調的調度管理。1.3.4 省調根據梯級流域水能優化調度的需要,設立梯級水能協調機構,接受省調水庫調度專業管理和指導,開展梯級流域水情信息收集、處理、整編和水庫水文預報工作,并向省調及相應的地區調度機構提出梯級流域優化發電建議。原則上梯級水能協調機構不承擔電力調度職責。第二章 調度管理第一節 基本原則 2.1.1 凡接入省電網的發電廠(包括各種投資主體的電廠和企業自備電廠)、專供用戶變、集控站、變電站和省電網內各級調度機構均應服從統一調度,嚴格遵守調度紀律,接受調度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2.1.2 省調調度員在其值班期間,接受上級調度值班調度員的指揮,為全省電網運行操作、調整和事故處理的指揮人,地調及廠、站值班人員在調度關系上均應受省調調度員的指揮。省公司領導發布的一切有關調度業務的指令,應通過省調領導轉達給調度員;省調領導不在場時,則調度員可直接接受指令,同時報告省調領導后執行。 省調值班調度員發布指令的對象是:通過持證上崗考試具備任職資格同時在省調備案的地調調度員、發電廠值長、機組長或電氣班長、集控站值班長或主值、變電站值班長或主值。各單位的調度電話是電網統一調度重要手段,非調度業務不得占用。省調打給各地調、發電廠、集控站和變電站控制室的調度電話,原則上由具有接令資格的人員接聽。2.1.3省調值班調度員與其聯系對象之間進行一般調度業務聯系、發布(或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普通話和統一的調度、操作術語,并滿足滿足福建電網調度工作聯系規范用語規定要求。在接受調度指令時,受令人應主動復誦調度指令并與發令人核對無誤,核對發令時間后才能執行。指令執行完畢應立即向調度員報告執行情況,并核對匯報時間,否則不能認為指令已執行完畢。在發布、復誦和回復調度指令時,雙方均應做詳細記錄和錄音。2.1.4 省調值班調度員對其所發的調度操作指令正確性負責,省調調度聯系對象應對調度操作指令的執行及匯報的正確性負責。 2.1.5 省調調度員發布的調度指令,各地調、發電廠和集控站、變電站的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執行,任何人不得干涉調度指令的執行,凡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調度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許不執行指令的領導負責。如受令人認為發令人所下達的調度指令不正確時,應立即向發令人提出意見,由發令的值班調度員決定該調度指令的執行或者撤消,如發令人仍重復原指令,受令人必須迅速執行,如執行指令將威脅人身、設備或電網的安全時,受令人應拒絕執行,并將拒絕的理由和自已的建議報告發令人和本單位直接領導。當發生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調度指令、有意虛報或隱報情況等破壞調度紀律的行為時,有關部門應組織調查并依法處理。2.1.6 當系統發生危及安全運行的緊急情況時,省調調度員有權對下級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直接發布操作指令,廠站值班人員不得拒絕執行。在未得到省調調度員的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復。在指令執行后,廠站值班人員應迅速報告設備所屬調度的調度員。2.1.7 省調管轄設備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條件的地調調度,地調應接受,但雙方應預先商定委托事項和有關規定,并由省調通知設備運行單位;地調若因地區電網運行需要,可申請借用省調管轄設備,但應明確借用的設備范圍、借用時間、有關要求等,省調批準后通知有關單位。2.1.8 網調調度設備的管理網調管轄設備由網調直接下令廠站操作及調整;接受網調的授權后省調可對網調管轄設備下令操作,操作完畢應及時匯報網調。網調許可省調管轄的設備,省調在操作前應征得網調許可后操作,操作完畢應及時匯報網調。網調下令福建電網的的一切電氣設備操作和調整指令,廠站在操作和調整前、后均應立即匯報省調調度員。2.1.9 省調管轄設備的管理除了對人身、設備或者電網安全有威脅外,省調管轄的設備只有得到省調調度員的指令后現場值班人員才能進行操作,否則不得自行操作或擅自改變設備狀態。2.1.10 省調許可設備的管理省調許可設備只有得到省調調度員的同意后,管轄該設備單位才能下令現場操作,操作完畢應盡快匯報省調調度員。省調許可設備故障或威脅人身安全時,現場可不待調度同意自行按現場規程處理。省調許可機組出力應嚴格按照省調編制的出力曲線運行,若無法按曲線運行,應事先征得省調調度員的同意后修改。在地區電網緊急事故處理過程中,省調許可設備允許地調調度員不經省調調度員許可而發布指令,但必須盡快報告省調調度員。2.1.11 廠站待用間隔管理1、 待用間隔是指廠站內配備有斷路器、兩側刀閘的完整間隔,且一端已接入運行母線而另一端尚未聯接送出線路的變電間隔。2、 待用間隔應具備的條件(1) 待用間隔出線路徑應在初設階段明確,調度部門在啟動投產前應進行間隔的命名編號。初設階段出線路徑沿未明確的待用間隔不允許接入母線,不列入待用間隔的調度管理。(2) 待用間隔一、二次設備包括控制回路、遠動回路、除線路保護外的保護裝置、防誤閉鎖裝置等應一次性安裝調試完畢并經驗收合格。3、 新建待用間隔納入啟動驗收范圍,應按本規程第六章新設備啟動投產管理要求進行啟動驗收及啟動投產管理。啟動驗收完成后,待用間隔一、二次設備應納入運行單位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并列入調度管轄范圍調度管理。4、 待用間隔工作,現場應按本規程要求向調度部門辦理相應的調度申請。正常情況下待用間隔應轉入檢修狀態,間隔刀閘操作手柄、網門應加鎖。2.1.12 匯報及聯系制度1、 省調嚴格執行國調、網調匯報聯系制度,并按規定將電網的運行情況匯報省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2、 各廠、站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在預定時間向省調、地調報告電網運行統計數據,地調將地區匯集的數據向省調報告。3、 省調調度員和各地調、發電廠、集控站、變電站值班員在值班期間均有責任加強電網運行情況的聯系,除嚴格執行省調規定的電網運行情況匯報制度及規定外,各單位值班員還應主動及時地將本單位設備、電網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向省調調度員反映;省調調度員也應將電網重大運行方式的變化對地區電網或廠、站的影響情況通知有關地調和現場值班人員。4、 省調許可設備異常匯報要求(1) 省調許可、地調管轄的設備發生異常,廠、站運行人員除了在第一時間匯報管轄地調外,還必須同時向省調調度員匯報簡要情況;地調調度員除了將故障情況向省調調度員匯報外,還必須盡快將設備的恢復送電情況及對地區負荷或機組出力的影響情況匯報省調調度員。(2) 省調許可、廠站自行管轄的設備發生異常、故障后,廠、站運行人員應立即向省調調度員匯報簡要情況。2.1.13 跨地調管轄范圍的聯絡線(以下簡稱“跨地調聯絡線”)的調度管理規定:1、 跨地調管轄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的聯絡線由相關地調協商后報省調批準,各地調應按商定的調度設備管轄分界點,對所管轄的設備實行調度管理。2、 各地調應按省調規定的正常開環點安排運行方式,如須改變開環點,應首先取得對方地調的許可,并按2.2.7條的要求向省調辦理許可手續。3、 改變開環點前,地調之間必須對以下內容進行協商,并按規定向對方辦理申請手續:新開環點的位置及運行方式,需要對方輸送的負荷以及事故處理的方法、繼電保護配合等。在雙方存在異議或主網安全運行需要,省調應進行最后的裁定,相關地調應堅決服從。4、 正常情況下開環點應處于熱備用狀態,開環點一側應具備防雷設施和同期并列裝置,通訊應完好。第二節 調度范圍劃分2.2.1 福建省電力系統調度管轄范圍的劃分原則:應首先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要充分考慮電力系統結構的特點和管理體制,要有利于電力系統管理,有利于水能的綜合利用,有利于電網整體性和調度管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它不受制于資產所有權和設備經營權;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電網調度自動化等二次設備的管轄權原則上跟隨一次設備,有特殊規定的除外。2.2.2省調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和電網發展狀況,依照調度管轄范圍劃分原則每年定期發布福建電力調度通信中心調度管轄設備及許可范圍明細表,各有關發電廠、集控站、變電站和相應的調度機構應遵照執行。2.2.3 網調調度管轄的設備華東網調管轄及許可的設備以華東網調頒發的相關最新規定為準。2.2.4 省調調度管轄的設備1、 除網調管轄外,省電網500/220千伏電壓等級的線路及開關間隔、母線(含旁路母線)、母聯(含旁母、旁路)開關、線路及母線高抗,以及500千伏聯變和500千伏變電站的35千伏母線及所屬設備(站用變除外)。2、 直接接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廠的主變、機組。3、 直接接入110千伏網絡且總裝機容量達100MW及以上的火電廠發電機組。4、直接接入110千伏網絡且總裝機容量達50MW及以上水電廠的發電機組按分組列入省調直調范圍。5、直接接入110千伏網絡且總裝機容量達100MW及以上的風電場發電機組。6、220千伏及以上電廠主變和500千伏聯變的中性點個數變化。7、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待用間隔。凡屬網調調度管轄的設備,若應其要求委托省調調度管轄,均按省調調度管轄的原則執行,有特別要求的除外。 2.2.5 省調許可管理的設備(或方式)屬地調及廠、站管轄的設備,若運行方式的改變將影響省調管轄范圍設備的安全運行、電能質量、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電網調度自動化或電力電量平衡、地區用電指標,則定為省調許可范圍的設備。省調許可設備的范圍有:1、220千伏變電站的主變本體及其高壓側開關間隔。2、跨地區110千伏聯絡線。3、梯級流域開發、直接接入110千伏網絡及總裝機容量在30MW及以上水電廠按流域分地區總出力許可。4、梯級流域開發、水庫具有季節及以上性能、直接接入110千伏網絡總裝機容量在30MW及以上水電廠的發電機組出力。5、影響省調管轄設備狀態、省調管轄或許可電廠出力的設備或地區運行方式變更。6、接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啟備變。7、通過省調管轄發電機的出線或廠用電母線上并網,并利用排沙、灌溉孔、泄洪孔、尾水發電的水電機組。8、220千伏主變中性點個數變化。2.2.6 地調調度管轄的設備1、 220千伏變電站的主變及三側開關。2、 地區110千伏網絡,包括接入220千伏電壓等級電廠的110千伏母線。3、 直接接入110千伏電壓等級且不屬省調管轄的電廠的主變及機組。4、 直接接入地區35千伏電壓等級、全廠總裝機容量達10MW及以上電廠的發電機組。其它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地區電網設備由地調制定調度管轄劃分原則。2.2.7 許可手續的辦理省調許可地調、廠站管轄設備的正常許可手續可分為兩類進行管理:省調當班調度員口頭許可和申請單書面許可。前者側重于倒閘操作過程的把關和指導,對當日內的電網運行方式的修改;后者側重于電網運行方式的安排和計劃的編制。1、 調度員口頭許可的范圍:(1) 凡不影響省調管轄設備狀態及機組出力正常送出的省調許可設備狀態的變更。(2)省調許可設備當日內的非計劃停役。(3) 火電廠汽輪機閥門的定期活動試驗。(4) 220千伏變電站(或與電廠)之間的合解環及轉供電。(5)凡不影響省調管轄機組出力正常送出的跨地調聯絡線開環點改變。(6) 220千伏主變停役及不需測向量或進行沖擊試驗的復役。(7)利用排沙、灌溉孔、泄洪孔、尾水發電的水電機組開、停機。在一般情況下上述機組應跟隨該廠大機組一起進行開停機。2、 通過申請單許可的范圍:(1) 凡影響到省調管轄設備狀態及機組出力正常送出的、省調許可設備狀態的變更。(2)220千伏主變中性點接地方式從接地改為不接地方式。(3) 110千伏母差保護退出運行影響220千伏及以上電網穩定運行。(4) 影響到省調管轄機組出力正常送出的跨地調聯絡線開環點的改變。(5) 接入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廠用變的狀態變更。(6)220千伏主變大修、更換等工作需測向量、核相或進行沖擊試驗的。(7)220千伏主變二次回路變動后會影響省調管轄設備正常運行的。2.2.8 各發電廠、變電站的廠(站)用變屬廠(站)管轄,電廠影響發電出力的輔機設備屬電廠管轄。第三節 集控站、無人值班變電站及巡檢站的調度運行管理2.3.1 基本原則:1、福建電網采用分片設立集中監控、分點設立巡檢操作隊伍的集中監控管理模式。根據220KV變電站在電網的重要性及電網地理位置,原則上集控所分區設立在規劃終期220KV線路達6回以上的樞紐或重要220KV變電站,處于主網樞紐或重要作用的220KV集控站集中監控次要作用的220KV及以下無人值班變電站。2、集控站負責對其所管轄變電站設備的集中運行監視、信息記錄、設備巡視操作維護及事故處理等工作,集控站接受相應的調度機構指揮。3、無人值班變電站實行集控站統一管理模式,集控站負責所管轄無人值班變電站的運行監視、信息記錄、設備操作及事故處理等工作,無人值班變電站的調度運行管理應遵照福建電網220KV無人值班變電站調度運行管理。4、巡檢站負責對巡檢范圍設備進行巡視、維護和操作,接受集控站的運行管理與指揮,不直接接受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原則上每值至少2人,具備當值操作相互監擴的條件,同時巡檢操作值班人員應通過調度系統運行值班人員持證上崗考試,具備變電運行任職資格。2.3.2 調度運行聯系1、正常方式下與集控站所轄變電站相關的一、二次設備停役及啟動申請,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AVC系統等調度運行聯系均由其所屬集控站的值班長與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進行。屬省調管轄設備的業務與省調聯系,屬地調管轄設備的業務與地調聯系。2、集控站的值班長應在集控站接受調度下達的與所轄變電站相關的操作指令或通知。調度指令操作完畢匯報也由該集控站負責。2.3.3 巡檢規定1、集控站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巡檢人員對所轄變電站進行設備巡視,在有必要時,省調值班調度員可指令集控站對其所轄變電站進行特殊巡視或夜間巡視,集控站應盡快安排巡檢人員前往巡視并及時匯報巡視結果。2、巡視發現的設備缺陷及異常情況,巡檢人員應立即向集控站匯報,由集控站值班長對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將異常情況、初步原因、處理建議等上報有關調度和本單位分管領導。若異常、事故時威脅人身或設備安全,巡檢人員可立即斷開現場設備開關,并立即匯報集控站值班長,集控站值班長應立即匯報相應調度。巡檢人員可先進行設備檢查、打印出故障報告,協助集控站值班長處理異常、事故。2.3.4 倒閘操作1、計劃內倒閘操作時,省調將操作預令發至集控站,集控站值班人員根據調度預發指令開出操作票,并審核無誤。集控站安排操作人員提前趕到需操作變電站,根據現場設備的實際情況,認真審核操作票,確保正確無誤,具備操作條件后與集控站值班長聯系,由集控站值班長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已具備操作條件,省調值班調度員正式發布操作指令進行相關操作。2、臨時的倒閘操作或事故和異常的檢查處理時,集控站應安排相操作人員立即出發,待到達需操作的變電站后,集控站值班長應立即與省調聯系。3、集控站同時接到多級調度的操作指令時,應同有關調度部門協商,并以保證主網安全運行和重要用戶供電原則,按最高一級調度機構的要求決定先執行何種操作。4、集控站可進行遙控拉合開關、遠方操作主變中性點隔離刀閘的單一操作,現有技術條件下其它操作原則上到現場操作。5、其它未涉及內容按第十一章“系統倒閘操作規定”相關部分執行。2.3.5 異常及事故處理1、當所管轄變電站發生事故時,集控站應迅速正確地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報告有關變電站的保護動作、開關跳閘及潮流變化情況,并初步判斷事故性質,同時立即派人到現場檢查一、二次設備情況,分類匯總后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匯報,提出處理建議。正常情況下,省調值班調度員接到現場匯報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事故處理。2、為迅速處理事故和防止事故擴大,省調值班調度員可發令集控站用遙控拉開關的方式將故障設備隔離。3、當發生危及人身、電網、設備安全時,集控站可不待省調值班調度員指令,采取必要的措施,按現場運行規程進行相應的操作,隔離故障點,并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匯報簡要情況。但事后必須立即到現場進行檢查并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4、電網安全運行需要時,省調值班調度員可要求或許可將無人值班變電站轉為有人(少人)值班變電站,未經省調調度員許可,不得擅自恢復為無人值班狀態。恢復為有人(少人)值班變電站時,一個站至少要有 2位具備操作資格的值班員。恢復有人值班變電站后,省調調度員指令可直接下到變電站,變電運行人員可在變電站接受、匯報調度員指令,但變電站接令人員執行前后應及時報告集控站。5、無人值班變電站綜自系統與集控站的自動化通信中斷時,集控站應立即將無人值班變電站轉為有人(少人)值班變電站,并匯報相關調度。6、其它未涉及內容按第十二章“系統事故處理”相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發電廠(專供用戶變)并網管理 第一節 并網管理3.1.1 發電廠(專供用戶變)與電網并網協議是發電廠(專供用戶變)與電網之間的法律文件。根據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發電廠(專供用戶變)并網運行管理規定等要求,凡新建、在建和已運行的發電廠(專供用戶變)(或地方電網)并入福建電網運行,必須與省公司簽訂并網協議方可并入電網運行。3.1.2 發電廠(專供用戶變)并網協議包括: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協議(合同)。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協議涉及電力市場運作、運行管理考核、電網安全穩定等問題,商談時應有電網調度部門代表參加,并在協議(合同)中體現相關的內容。3.1.3 對新建和改建的電廠(專供用戶變),省公司根據發電廠(專供用戶變)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本,以及電廠(專供用戶變)向省公司提出接入電網運行的申請報告,與電廠(專供用戶變)簽訂并網調度原則協議(作為機組并網前的調度協議),以規范并體現電廠(專供用戶變)接入電網的一、二次設備在設計、選型、建設等階段電網對并網電廠(專供用戶變)的要求,以滿足電網的安全運行需要。并網調度原則協議應在工程的設計、設備選型前完成簽訂。3.1.4 發電廠(專供用戶變)正式并網前,應取得政府有關部門或電力監管機構頒發的法定許可證。省公司根據經營許可證、雙方已簽訂的原則調度協議,與發電廠(專供用戶變)正式簽訂并網調度協議。3.1.5 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實行分級管理:1、 機組、升壓站(或開關站)屬省調管轄的電廠(專供用戶變),應與省公司簽訂并網調度協議。2、 機組屬省調管轄、升壓站屬地調管轄的電廠(專供用戶變),應與省公司及相關電業局簽訂三方調度協議。 3、 機組屬省調許可、地調管轄的電廠(專供用戶變),應與相關電業局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報省調核備。3.1.6 對于電廠(專供用戶變)投資建設線路,按資產所屬范圍劃分原則確定線路運行維護權及安全責任 1、線路的全部或部分由發電企業(電廠)、專供用戶出資建設的,其運行維護安全責任由發電企業(電廠)、專供用戶負責。 2、電廠、專供用戶送出線路安全運行涉及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列入省公司安全技術監督范圍,其設計、建設及運行維護全過程執行國家、行業或電網公司制定的電網技術標準、規程規定。 3、各電業局、超高壓局若受托與發電企業(電廠)、專供用戶簽定維護協議時,應切實負起相應的維護責任。 4、若發電企業、專供用戶與省公司達成線路資產劃轉協議,則該線路由省公司有關部門下文明確有關電業局或超高壓局承擔相應的運行維護安全責任。 5、若發電企業、專供用戶投資建設的線路接入系統的變電站側間隔原則上由省公司負責籌資建設及運行維護。3.1.6 機組及開關站啟動投產前確認1、機組并網前業主單位應向省調提交經有資質的質檢部門提供的質檢報告。2、省調收到質檢報告(經質檢部門認可,具備投運條件)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投產前涉網專業檢查,經確認具備并網條件后,按申請批復的時間啟動并網。第二節 電廠并網運行技術要求3.2.1 并網發電廠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行業標準、電網運行準則及福建電網有關技術的要求,并應隨著上述要求的改變而改變。3.2.2 省調有權調整發電廠設備的運行方式,電廠應執行,以確保接入點輸電系統的技術、運行特性滿足電網安全運行需要。3.2.3 頻率變化的要求: 風電機組應能夠在頻率49.5Hz 50.2Hz之間連續運行,頻率49Hz 49.5Hz之間至少運行10分鐘,頻率50.2Hz 51Hz之間至少運行2分鐘且沒有其他風電機組啟動。除風電機組外的其他發電廠設備滿足:電網頻率48.5Hz 50.5Hz范圍能夠連續運行;事故情況下,電網頻率47Hz48.5Hz、50.5Hz51.5Hz范圍不會立即跳閘。3.2.4 發電機組應具有一次調頻功能;單機容量為100MW及以上的火電機組和單機容量為50MW及以上的水電機組應具有自動發電控制(AGC)功能,并滿足福建省電網自動發電控制(AGC)管理規定技術要求。3.2.5電壓運行的要求:在省電網的每個并網點,并網設備應滿足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SD325-1989)和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允許偏差(GB12325-1990)的要求。在事故等特殊情況下,電網電壓波動一般應不超過額定電壓的10。正常情況下省電網各控制點電壓根據省調規定的電壓曲線控制運行。3.2.6 勵磁系統(包括PSS)功能及技術條件應滿足福建電網發電機勵磁系統管理規定 要求,調速系統功能及技術條件應滿足福建電網發電機組調速系統管理規定要求。3.2.7 并入福建電網300MW及以上火電機組最低脫油穩燃出力至少應達到30-40%額定出力技術條件,LNG機組應具備至少一天內全開停一次調峰能力。3.2.8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要求發電廠應根據設備和電網的要求安裝相應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基本要求是:1、 發電廠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電網運行準則和省電網技術標準。設備選型、設計、調試、運行管理應遵循省電網繼電保護技術原則和省電網有關反措要求。對于機組的失磁失步保護、過勵磁保護、負序過流保護、低阻抗保護、主變零序保護等有關電網的重要保護技術方案及跳閘模式,在初設階段就要報省調確認后進行設備選擇,以滿足電網運行要求。2、 對于新建電廠,要求同步建設能滿足電廠和電網安全需要的安全穩定自動裝置和故障信息管理(含機組及電網故障錄波)等二次系統,其接口規約和數據傳輸模式能符合省調要求,并應完整、準確、可靠地接入省調主站。3、 為提高電網頻率穩定水平及電網解列后的快速恢復供電能力,水電廠應配置高頻切機和低頻自啟動裝置(功能)。單機100MW及以下機組應具備低頻解列保廠用電措施。3.2.9 調度通信要求并網電廠應具備完善的調度通信系統和完善的信息通道,基本要求是:1、 發電廠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規、行業標準、電網運行準則和省電力專用通信網規劃及有關通信設備的設計、技術標準和運行管理規程。2、 發電廠應嚴格遵循福建并網通信系統并網實施管理辦法,依照光纖通信為主、調度交換系統與行政交換系統分離的原則進行通信站建設。與省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方案應按有關省調核準的文件執行,配置的設備或系統必須能直接接入通信網管系統,實現監視、控制等功能。3、 并網電廠涉網有關通信系統的設備配置、接入方案、長途電路全程聯調大綱、工程驗收范圍和標準等內容,應由并網電廠組織、省調參加涉網通信系統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會形成書面意見后方可實施。審查的內容應嚴格按照福建電力通信基建全過程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4、 并網電廠通信站應投產達標(達到標準通信站),并通過省調定期組織的標準通信站復查。3.2.10 調度自動化要求并網運行發電廠應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安裝相應的調度自動化裝置、關口計量裝置及電網監測控制裝置,實現自動化的監測、控制和管理功能。1、發電廠與涉網運行有關的自動化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電網運行準則和省電網技術標準,設備選型和配置方案應滿足電網安全、可靠運行的要求,必須能直接接入電網調度中心的自動化系統。2、發電廠應根據涉網自動化設備的運行要求,按照全省統一選型要求配備自動化設備,主要包含的設備或系統有:(1)計算機監控系統或遠方終端(RTU)(包括:電廠與AGC/AVC相關的控制系統及設備),以及相應的專用變送器或測控單元。(2)關口計量裝置和采集終端。(3)GPS衛星授時裝置。(4)功角/相位監測裝置。(5)DMIS網絡及終端。(6)網絡及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7)其他與電網及電廠安全有關的自動化裝置。3、遠動自動化設備應具有滿足與省調EMS系統通信所需的通信規約,確保電力調度自動化信息完整、準確、可靠地傳送至省調。系統在實現一般測控功能外,還應實現煙氣在線監測裝置等環保信息、熱電廠熱電信息及一次調頻、PSS投退信號等信息采集和偉輸要求。4、電能量采集終端,必須滿足與省調電能量計費系統通信的要求,休用滿足省調規定要求的電量采集裝置,完成所有表計的電量采集,能達到母線平衡計算要求。5、發電機組AGC系統的配置、性能和指標應滿足福建電網自動發電控制(AGC)管理規定技術要求。6、并網發電機組必須具備AVQC功能,可根據省調下達的高壓側母線電壓控制目標或全廠無功總出力,協調控制機組間的無功出力,并具備與省調AVC主站聯合閉環控制條件,同時AVR環節維持正常運行。電廠AVQC功能應滿足省調無功電壓控制的要求,裝置應具備完善的安全閉鎖及合理的機群間無功分配策略。7、并網電廠必須根據電網要求,安裝廣域相量測量裝置(PMU),并將信息遠傳省調EMS。8、并網電廠必須安裝調度生產管理系統(DMIS)或其終端,開通專用DMIS網絡通道,利用DMIS實現調度生產管理流程。9、并網電廠必須按照要求安裝網絡路由器,實現省電力調度數據網的接入。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以及調度數據網的有關系統應滿足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和電力二次系統有關安全防護要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部署防火墻,安裝防病毒軟件、備份系統等。所有發電廠內部的各類自動化系統,應設計合理,其整體必須能保證通過二次系統安全性評估。3.2.11 水情自動測報系統要求 并網水電廠應同步投產建設水情自動測報系統,能通過電力安全二區數據網絡向省調水調自動化系統實時傳輸水情測站雨量、水位、水庫流域降雨、入庫流量、泄洪流量、出庫流量等水情水務信息,并滿足福建省電力系統水情自動測報系統站址編碼規范的要求。3.2.11 電力自動氣象站要求 單機容量在300MW及以上的并網大型電廠應同步投產建設電力自動氣象站,并能通過電力安全三區數據網絡向省調電力自動氣象站系統實時傳輸風力、風速、雨量、溫度、濕度、氣壓等氣象信息。第四章 電力系統運行方式編制和管理第一節 系統運行方式管理4.1.1 調度機構應結合電網的實際情況,編制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月度調度計劃、周調度計劃、日調度計劃及節假日、特殊時期保電運行方式。4.1.2 電力系統運行方式是指導電力系統規劃、基建、生產和運行的技術方案。其內容主要包括:1、 進行負荷預測,并根據用電負荷需求進行電力、電量平衡,保證系統備用容量。2、 編制電力系統正常接線方式及設備檢修后的運行方式。3、 編制與華東電網聯絡線送受電計劃。4、 編制水電廠水庫調度方案。5、 根據發電、輸變電設備投產計劃和檢修計劃安排,編制系統運行方式和啟動方案。6、 編制各發電廠、變電站最大短路容量表。7、 計算分析電力系統正常及主要設備檢修時的潮流分布。8、 進行電力系統無功分區平衡和電壓計算分析,確定系統電壓監視點和控制點并編制運行與控制電壓曲線。9、 編制低頻、低壓減載方案并付諸實施。10、編制系統事故拉荷序位及超電網供電能力限電序位表及電網事故拉停220KV主變序位表。11、制定省電網暫態穩定運行限額,并根據生產運行部門提供的設備允許熱穩定運行限額,提出相應的安全穩定措施。12、制定安全自動裝置配置、整定方案、運行方式說明和運行規定。13、開展電力系統經濟調度及市場運營分析。4.1.3 遇節假日及重要政治活動等特殊保電時期,省調應按照上級的要求編制省電網運行方式。各地調應根據省調編制的省電網運行方式,制定地區電網保電方案,并報送省調備案。4.1.4 省電網年度運行方式、節假日及特殊時期保電網運行方式及月度調度計劃經省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省電網日運行方式經省調領導批準后實施。第二節 年度運行方式的編制4.2.1 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的編制是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年度大綱。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由省調負責編制,經省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并按網調規定進行上報。4.2.2 電力系統年度運行方式應按照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和網調的有關規定,結合省電網的實際情況規范編制。包括上一年度電網運行情況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項目投產計劃及主要機組檢修計劃和本年度運行方式三部分。4.2.3 省電網年度運行方式編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全年及分月電力電量需求預測及發用電平衡。2、 電網新設備投產計劃。3、 水電廠水庫運行方式。4、 500千伏跨省聯絡線互供電力電量。5、 潮流計算、N-1靜態安全分析及主要電磁環網斷面N-2靜態安全分析。6、系統穩定水平計算分析。7、 最大短路容量的計算分析。8、 無功與電壓的計算分析。9、 經濟調度及市場運營分析。10、 網損率預測及降損措施。11、 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與整定。12、 電網重大方式專題分析。13、本年度電網安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措施分析。14、未來2-3年電網展望。4.2.4 在省公司領導的組織下,省公司發展部、生產部、基建部、營銷部、交易中心、省調等部門召開下年度電網計劃協調會議,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省公司發展部、生產部、基建部、營銷部、交易中心等部門向省調提供下列資料:1、 全年新(改)建項目投產計劃及日期。2、 各廠、局發電量計劃和購電計劃。3、 500千伏跨省聯絡線互供年度合同計劃。4.2.5 編制下一年度省電網的運行方式所需外網的網絡結構及計算數據由網調提供,同時各有關單位應于每年9月15日前向省調提供下一年度的有關資料。1、 各地電業局提供以下資料:(1) 地區年度及分月用電預測、汛期、年度(夏季)及枯水期大方式母線節點負荷。(2) 地區管轄范圍110千伏及以下電網基建投產計劃(包括變電及地區電源)。(3) 地區6月底及年底電網主接線圖和地理接線圖。(4) 地區220/110千伏變電站主設備檢修、技改項目進度安排。(5) 地區220/110/35千伏等級無功補償容量配置明細表。2、 各水電廠提供下列資料:(1) 年度水工建筑物檢修計劃及檢修期間對壩上水位的控制要求。(2) 年度機、變及升壓站一、二次設備檢修、技改及新設備基建投產等計劃。3、 各火電廠提供下列資料:(1) 煤、油年度供應計劃及油庫、煤場的有關資料。(2) 年度機、變及升壓站一、二次設備檢修、技改及新設備基建投產等計劃。4.2.6 省調每年11月1日前按網調要求上報華東地區電網年度方式編制所需的資料。省調每年12月30日前將220千伏及以上省電網下一年度最大短路容量計算結果下達各有關發供電單位,同時各電業局負責110千伏及以下管轄電網(包括各電業局及超高壓局負責運行維護的變電站站用電系統)的最大短路容量計算分析,各電廠應自行負責機端母線及廠用電系統的短路電流(短路容量)校核;若發現開關的遮斷容量達不到計算的最大短路容量要求,各發供電單位應采取相應整改措施,并將有關整改情況上報省調。4.2.7 省調根據網調下達的省電網低頻減載分配方案,結合省電網實際情況,于每年12月30日前下達省電網下一年度低頻、低壓切荷整定方案給各電業局,各電業局應制定相應的地區電網低頻、低壓裝置整定方案, 3月底前將實施方案上報省調,并于4月底前完成整定。4.2.8 地區年度運行方式的編制1、 各電業局編制的年度運行方式內容要求:(1) 上一年度地區電網運行情況分析。包括上一年內新(改)建項目投產日期及設備規范,上一年底地區電網規模,全年生產運行指標評價。(2) 電力電量預測及平衡。包括地區年度電力、電量預測(或電力電量需求),豐、枯季節小水電電量預測,地方小火電(含企業自備電廠)的電量預測,本年度基建投產計劃安排表。(3) 地區電網運行分析:包括潮流、無功電壓、網損計算,短路容量計算,穩定計算,地區電網安全措施及安全自動裝置配置。(4) 地區電網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措施(包括需要省公司解決的問題)。2、 各電業局編制的年度運行方式應經本單位調度、生技、計劃、基建等部門協調,并經分管領導批準后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調。第三節 月、周調度計劃的編制4.3.1 月度調度計劃是對次月系統的運行方式的整體安排,內容包括:1、 月度用電電力電量預測;2、直調及許可電廠月度發電調度計劃;3、 主要水庫月末控制水位;4、 系統主設備檢修檢修;5、 系統電壓考核點和監視點的考核曲線;6、各地區網供力率考核基值;7、 500千伏跨省聯絡線次月電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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