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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鐵路機車車輛產品設計許可實施細則 鐵科技2006170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鐵路機車車輛產品的管理,確保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為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機車車輛產品為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附件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中除編號首位為6、7的產品(見附件1)。第三條 凡設計用于中國鐵路使用的新型機車車輛(以下簡稱新車,進口新型的機車車輛除外),必須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經鐵道部許可,取得型號合格證。第四條 鐵道部負責鐵路機車車輛型號合格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機車車輛型號合格證的相關審查、現場考核、試驗等授權具有國家和鐵道部認可的有資質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有資質的技術機構)負責。 第四條 鐵道部行政許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機構)負責受理型號合格證的申請和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型號合格證的申請由鐵道部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部科技司)會同運輸局負責審查。部科技司負責型號合格證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申請取證條件和申報材料第五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產品技術條件、設計方案符合國家產業化發展政策、技術發展政策及裝備現代化的要求;(二)申請人的經營范圍包括鐵路機車車輛類產品設計、制造;(三)樣車技術條件、設計方案、技術設計通過審查;(四)關鍵部件和整車通過型式試驗; (五)樣車運行考核、作業考核及解體檢查合格; (六)樣車技術鑒定或技術審查合格;(七)申請人應有相應的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有完備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備的技術條件和保證設計制造的能力;(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 申請型號合格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1);(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格式需討論)(三二)鐵路機車車輛產品型號合格證申請審查表(附件32);(四三)樣車技術條件、研制開發的論證報告、設計方案和技術設計文件; (五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技術管理制度等資料; (六五)生產設備、試驗檢驗設備等設計制造能力的說明材料(含鐵路機車車輛生產經歷說明); (七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請壓力容器類罐車型號合格證的,還應提供由國家相關部門核發的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和制造許可證。第七條 任何新車進入鐵路運行前,必須通過技術審查、型式試驗、樣機運用考核與解體檢查、產品鑒定定型等程序的審查考核。技術審查:對新車技術方案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其工廠質量保證能力進行現場評審。型式試驗:由有資質的技術機構按機車車輛有關標準要求,對機車車輛關鍵部件和樣機整機進行全項的型式試驗。樣機運用考核及解體檢查:在正式運行線路上進行樣機運行考核,并在滿足運行考核要求后由有資質的技術機構對樣機進行解體檢查。產品鑒定定型:根據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機車車輛產品鑒定。(該條款討論確定是否保留)第三章 申請和審查與決定申請和審查第八條 申請方應在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后、新車投入生產前,向鐵道部提交技術方案報告。技術方案報告應包括使用條件、總體描述、各子系統描述、采用標準和技術性能參數等。申請方應同時提供能證明其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第九條 鐵道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條 對受理的申請,由鐵道部組織或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機構對技術方案進行技術審查,提出技術審查意見。第十一條 技術審查包括對技術文件資料的審查和對制造商工廠的現場評審。對于5年內生產過同類同速產品(指機車車輛的類型、最高運行速度相同)的制造商,可不再進行工廠現場評審,鐵道部或有資質的技術機構認為必要時,由申請方提供有關材料。時,由申請方提供有關材料。由申請方提供有關材料。請方提供有關材料。提供有關材料。有關材料。材料。第十二條 通過技術審查后,鐵道部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方,申請方即可開始樣機試制。樣機數量一般為:機車:2臺;2臺;客車:2輛;2輛;貨車:2輛;2輛;動車組:12列。12列。第七條 許可機構受理型號合格證的申請后,部科技司會同運輸局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型式審查條件后,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樣車設計任務建議書(技術條件)、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必要時對設計能力、現場生產條件(工裝設備、試驗檢測手段、生產設施和工作環境等)進行考察及對重要部件和子系統進行專項審查。審查通過后,進行樣車試制、型式試驗、運用考核試驗、解體檢查及及相關技術審查和鑒定。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企業。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型式試驗,是指按標準和技術條件對機車車輛產品(樣車及關鍵零部件樣機)所做的基本參數、結構和技術性能檢驗;所稱運用考核試驗(含運行考核和作業考核),是指樣車在營業線路上按實際運用要求通過規定的里程或時間、負荷率所進行的運用考核試驗;所稱的解體檢查,是指機車車輛產品達到運用考核試驗規定的里程或時間、負荷率后,對樣車進行分解檢查,測試評定工作。型式試驗、運用考核試驗及解體檢查應按現行的相關技術規范和規程進行,由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實施。專業技術機構必須通過國家計量認證,并經鐵道部認可。專業技術機構必須保證型式試驗、運用考核試驗、解體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對所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四章 型式試驗第九條 完成樣車試制后,申請人向鐵道部提交樣車型式試驗的請求及有關技術資料(見附件4中第3.2條)。第十條 型式試驗由申請人與專業技術機構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型式試驗包括部件型式試驗和整車型式試驗,具體內容和要求見機車車輛試驗型式試驗規程。請求樣車型式試驗時,應完成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確定主要部件型式試驗的原則是:(1)主要部件未完成型式試驗的必須進行型式試驗;(2)如樣車裝備的部件已通過型式試驗,應提供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3)部件在型式試驗后基本參數、結構、性能有重大修改的,需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第十一條 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應在樣車型式試驗前與申請人共同擬定型式試驗大綱報鐵道部科技司、運輸局后實施。第十五條 型式試驗由申請方委托有資質的技術機構負責,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型式試驗的內容和要求見機車車輛試驗鑒定試驗規程(附件3)。型式試驗包括部件型式試驗、整車線路試驗和實驗室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的線路試驗一般應在專用試驗線上進行。第五章 樣車運用考核試驗與解體檢查第十二四條 型式試驗通過后,專業技術機構向鐵道部提交型式試驗報告。鐵道部對型式試驗結果組織技術審查,并作出審查結論。對通過審查的樣車安排運用考核試驗。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機構應在樣車運用考核試驗前與申請人及相關運用部門共同擬定運用考核試驗大綱,并報送部科技司、運輸局備案后實施。運用考核試驗大綱應對運用區段、考核里程、考核時間、試驗速度、檢修與維護要求、參加單位、工作分工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十四條 樣車運行考核應制訂考核計劃,按計劃連續考核。如有必要,在相關技術鑒定前可進行小批量試制擴大運行考核。樣車運行考核中發現技術問題進行重大技術修改(指可能影響機車車輛主要結構、性能參數的改變)時,須報鐵道部備案。第十五條 樣車運行考核期間,按運用考核試驗大綱的要求由相關單位進行詳細記錄。運用考核試驗結束后,專業技術機構匯總、整理各參加單位運用考核試驗結果,編制運用考核試驗總結報告報送鐵道部。第十六條 對運用考核試驗中進行了重大技術改進的樣車,應就型式試驗的相關內容進行補充試驗。必要時,重新進行運用考核試驗。第十七條 運用考核試驗結束后,專業技術機構會同申請人提出解體檢查大綱,報送鐵道部科技司、運輸局安排實施。解體檢查結束后,專業技術機構提出解體檢查報告報送鐵道部。解體檢查的具體內容見機車車輛運用考核試驗后解體檢查實施規則(附件54)。第六章 技術鑒定第十八條第六章 型號合格證的批準 完成樣車運用考核試驗、解體檢查后,申請人向鐵道部提交技術鑒定申請。鐵道部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組織技術鑒定或技術評審。第十九條 技術鑒定應提交下列技術資料:(一)設計任務書; (二)研究設計報告;(三)鐵道部批復的設計方案和技術設計審查紀要;(四)試制報告;(五)工藝報告;(六)檢查報告;(七)驗收意見; (八)產品主要技術條件及維修使用說明;(九)產品主要圖紙;(十)主要部件與樣車型式試驗報告;(十一)運行考核試驗報告和解體檢查報告;(十二)標準化審查報告等。第七章 型號合格證的批準第二十條 鐵道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鐵道部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設計方案評審、型式試驗、運用考核試驗與解體檢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鐵道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通知申請方是否受理。第二十三條 對順利通過運行考核試驗且沒有重大技術改進的樣機,不再進行型式試驗的內容;對運行考核試驗中進行重大技術改進的樣機,應補充進行型式試驗的相關內容。 (對須進行小批量試制、擴大運行考核的另議?14號文P6第15條)第二十四條 對受理的申請,由鐵道部根據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組織機車車輛產品的評審或鑒定。 對通過技術鑒定的機車車輛,鐵道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將批準該型號機車車輛上線運行,頒發上線運行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編號原則為:#- XXX -A-%,#為鐵路機車車輛類型漢語拼音(例如TLHC為鐵路貨車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XXX 被許可企業代碼,%以每種證為單位的序號大排行。第二十二條 對審查不合格的機車車輛,鐵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6個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請。連續二次審查或鑒定不合格的,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第M條 審查或鑒定不合格的產品,可在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六個月之后重新提出申請。連續二次審查或鑒定不合格的,在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第二十七條 定型車出廠時應按批準的技術條件和產品圖紙進行例行試驗和驗收。機車車輛驗收按鐵道部認可的方式進行。第二十八條 定型車批量生產時,制造商應保證產品質量的持續穩定,技術指標不得低于批準的技術條件和有關產品標準。制造商是各主要部件的產品質量控制責任主體,制造商應將主要部件制造商資質、產品型號報鐵道部備案。第八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鐵路機車車輛型號合格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有效期滿后,被許可人需要延續取得的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滿60日前向鐵道部提出延期申請。第二十四條 在型號合格證的有效期內,企業必須在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機車車輛履歷簿上標明型號合格證的編號和有效期。第二十五條 被許可人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監督檢查。企業應根據檢查要求提交能充分證實產品一致性的相關證據,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由鐵道部作出處理決定。需進行整改的,企業應在6個月內向鐵道部提出復查申請。第二十六條 取得型號合格證的機車車輛產品進行重大技術修改的,被許可人應在設計修改實施前就變更情況報鐵道部審批。必要時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進行相關試驗、審查和技術鑒定。第二十七條 被許可人變更企業名稱,企業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的營業執照,在60內(以核發營業執照日期為準)向鐵道部申請辦理型號合格證變更手續。第二十八條 驗收部門和鐵路運用部門發現定型車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反饋到鐵道部,并通知制造商進行處理。(質量問題分析及反饋途徑:設計問題、制造問題? 型號合格證認定的產品存在原始缺陷?改正方案、解決途徑? )取得型號合格證的機車車輛產品,因該產品設計缺陷發生鐵路重大、特別重大質量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鐵道部可視具體情況撤銷相應的型號合格證。被撤銷型號合格證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行政許可。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 定型車進行重大技術修改的,應按本辦法第三章、第四章的相關規定,重新進行相關試驗。 取得或撤銷型號合格證的機車車輛產品和企業目錄由鐵道部予以公告。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定型車轉廠生產時,制造商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并按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關規定,對其生產的定型車,進行型式試驗和樣機運行考核。對轉廠生產定型車樣機運行考核的考核里程可按下列規定核減:1對生產過同類同速產品、且產品質量業績良好的制造商,可省略樣機運行考核;2對生產過同類不同速產品、其最高運行速度高于申請機車車輛最高運行速度、且產品質量業績良好的制造商,樣機運用考核的里程及最短時間可減少50%;3其他轉廠生產定型車的制造商,樣機運用考核的里程及最短時間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第三十二條 定型車停產3年以上重新生產或生產周期達到產品標準規定時,制造商應對該型機車車輛重新進行整車型式試驗。第三十三條 有資質的技術機構必須保證試驗結果、試驗數據真實、可靠,出具錯誤數據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專業技術機構應保存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保存期為10年。專業技術機構有責任對申請人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保密。第九八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通過鐵道部鑒定定型的鐵路機車車輛可申請補發型號合格證書。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 招標采購國外機車車輛(以下簡稱進口車)時,技術條件在技術合同中規定,進口車型號合格證的批準程序由鐵道部歸口負責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本細則由部科技司負責解釋。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2.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3.鐵路機車車輛產品型號合格證申請審查表4.機車車輛型式試驗規程5.機車車輛運用考核試驗后解體檢查實施規則 附件1:鐵路機車車輛類型目錄 編號 產品名稱 依據的標準備注1001 蒸汽機車 1002 內燃機車 1003 電力機車 2001 電力動車組 2002 內燃動車組 3001 臥車 3002 座車 3003 餐車 3004 行李車 3005 發電車 3006 郵政車 3007 試驗車 4001 棚車 4002 敞車 4003 平車 4004 冷藏車 4005 礦石車 編號 產品名稱 4006 罐車 4007 家畜車 5001 特種車輛 8001 接觸網架線作業車 8002 接觸網放線車 8003 接觸網檢修車 8004 接觸網檢測車 8005 接觸網立桿作業車 8006 絕緣子水沖洗車 附件2:鐵道部行政許可申請書個人申請姓 名身份證號碼住 址聯系電話郵編電子郵箱單位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單位地址聯系電話郵編電子郵箱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住 址聯系電話郵編電子郵箱行政許可申請項目行政許可申請內容所附申請材料目錄注:以下內容由受理機構填寫受理人(審核人): 收到日期:附件3:鐵路機車車輛產品型號合格證申請審查表產品型號名稱: 申請企業名稱: (蓋章) 企業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聯系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1應用電腦制作,可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晰、工整,不得涂改。根據填寫內容,可自行調整表格各頁。2企業名稱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名稱相一致。 3產品型號、名稱應與鐵道部行業標準中的型號表示方法一致。 4“七、與申證產品有關的生產設施”指基本固定的廠房、行車類設施。5“九、與申證產品有關的主要工裝”中 ,有型號的請寫明。6“七”“八”“九”“十”中“位置”列填寫要求:屬本企業的填“本企業”。7. 封面須加蓋企業公章(企業公章復印無效)。8. 型式試驗、運行考核大綱、解體檢查大綱必須由鐵道部認可的、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提出并組織實施。 目錄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允許經營相關產品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二、 申證產品樣車照片三、申證產品生產中應遵循的法規和技術標準(含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和確認的企業標準) 四、 產品研發設計能力確認五、 技術管理制度主要文件目錄和編號六、 申證產品所執行的質量體系七、申證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八、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數量九、申證產品必備的生產設施十、申證產品必備的制造設備十一、申證產品必備的工藝裝備十二、申證產品必備的計量與檢驗、試驗手段十三、三年以來同系列產品的設計制造業績說明十四、產品研制開發的論證報告十五、設計方案和技術設計十六、技術條件十七、試制工藝報告十八、型式試驗大綱及先期完成試驗項目的檢測報告(靜態檢測、線路試運行及動力學仿真計算等,用于客運專線鐵路的機車或動車組,必要時提交期的空氣動力學試驗報告)十九、運行考核試驗大綱二十、解體檢查大綱二十一、其他應說明的問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允許經營相關產品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申證產品樣車照片三、申證產品應遵循的法規和技術標準(含經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和確認的企業標準)四、產品研發設計能力確認1 研發設計人員狀況(人員數量結構、教育背景、能力經驗)2 本企業研發設計產品的范圍(自主設計)3 與國內外聯合設計開發產品的狀況4 成熟設計的業績5 現代先進設計方法的應用情況五、技術管理制度主要文件目錄和編號序號文件名稱編號123456789101112六、申證產品所執行的質量體系質量體系質量體系覆蓋產品范圍認證機構證書編碼證書有效期管理者代表職務質量管理部門專職從事質量管理人數質量體系覆蓋員工總數質量管理體系簡述(附體系結構圖)七、申證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序號姓 名性別年齡學歷職務職稱從事本職務連續年限八、專業工程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數量級別工程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檢驗、計量人員技術工人(含技師)初級中級高級九、申證產品必備的生產設施序號生產設施數量情況描述分布位置1應有與產品制造技術相適應的工作場地、環境條件、設施配置及和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建筑和廠房面積。2整車和大型部件、構件生產場地、車間應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起重設施。3有足夠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4有滿足液壓、氣動、電氣裝置生產組裝要求的專用場所。5具有防塵、保溫、濕度控制的專用涂裝車間。6具備申證產品落成要求的調試線路、性能試驗線路和出廠前例行交驗、運行試驗線路。7材料、配件的存放應有專門的區域,滿足相關規定的貯存條件和防護措施。8轉運、傳送重要零部件的專用設備。十、申證產品必備的制造設備序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適用產品及工序1原材料下料設備、原材料處理設備(1)(2)2重要零部件的機械加工設備(1)(2)3自動焊接、切割設備(1)(2)4架車機、零件清洗設備(1)(2)5輪對加工、壓裝設備(1)(2)6熱處理設備(1)(2)7表面處理設備(1)(2)8鑄、鍛及成形設備(1)(2)十一、申證產品必備的工藝裝備序號工藝裝備名稱規格數量適用產品及工序1重要箱體、機體、重要零件機械加工專用工裝(1)(2)2重要鑄、鍛、沖壓零件專用工裝(1)(2)3軟(硬)管路制作模具(1)(2)4車體、車架、轉向架、罐體等重要結構件專用組焊工裝(1)(2)5司機室焊接、組裝專用工裝(1)(2)6重要總成組裝用工裝(1)(2)7整車、整機組裝用臺架(1)(2)8其他(1)(2)十二、申證產品必備的計量與檢驗、試驗手段序號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位置1理化檢測設備(1)(2)2計量設備(1)(2)3無損檢測設備(1)(2)4重要零部件機械加工檢驗設備(1)(2)5重要結構件制造精度檢驗設備(1)(2)6重要零部件及電氣裝置試驗臺(1)(2)7整機性能檢測、試驗臺位(1)(2)十三、三年以來同系列產品的設計制造業績說明至少應包括同系列產品出廠清單、至少三年顧客滿意度調查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持續改進的措施。十四、產品研制開發的論證報告市場需求的前景及社會效益的預測,產品研制的基礎和條件,系列產品現狀和企業技術優勢。產品設計方案,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采用,關鍵技術、核心技術的解決,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及自主知識產權的情況。(可附頁、附圖)十五、設計方案和技術設計設計方案至少應提交:1設計原則、產品型號、用途,整機總體布置,結構形式、結構特點,主要性能指標和技術參數,整機各系統及主要零部件的選型、與系列產品的主要區別和優化改進;2技術可行性分析報告(工藝性、安全性、可靠性、環保性、經濟合理性等)。技術設計至少應提交:1設計總圖、主要零部件、結構件的的設計圖樣,各系統的系統布置圖及工作原理圖;2整機設計計算、各系統的設計計算、主要結構件(車體、車架、轉向架構架)的強度計算。(可附頁、附圖)十六、技術條件至少應包括設計依據、引用標準、運用條件、產品用途、技術特點、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重要材料的選擇、試驗方法及檢驗、驗收規則等。 (可附頁、附圖)十七、試制工藝報告至少應包括:整機及主要部件的主要技術參數、性能要求、結構特點,制造工藝特點、組裝要求、工藝技術難度,檢驗、試驗與試制工藝驗證等;同系列產品在生產運行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及改進措施等;工藝審查、標準化審查及改進情況。(可附頁、附圖)十八、型式試驗大綱及先期完成試驗項目的檢測報告(靜態檢測、線路試運行及動力學試驗等,用于客運專線鐵路的機車或動車組,必要時提交先前的空氣動力學試驗報告) (可附頁、附圖)十九、運行考核試驗大綱(可附頁、附圖)二十、解體檢查大綱(可附頁、附圖)二十一、其他應說明的問題(已定型批量生產,申請補發型號合格證的需填寫產品技術鑒定和技術評審的組織和主持單位,提交技術鑒定或技術評審的批準文件及附件。)附件4:機車車輛型式試驗規程1 總則1.1 本規程適用于電力、內燃機車,電力、內燃動車組、客車和貨車(簡稱機車車輛)定型鑒定之前進行的整車型式試驗。整車型式試驗包括樣機線路試驗和實驗室試驗。1.2擔樣機線路試驗和實驗室型式試驗的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應取得相關檢測項目國家計量認證和實驗室國家認可的資質。1.3各項試驗的主要目的在于全面考核機車車輛的綜合性能,主要包括動力學性能、制動性能、牽引性能、供電性能、冷卻性能、隔熱性能、空氣調節性能、防寒采暖性能、能耗、噪聲、電磁兼容性以及主要部件的工作特性等,為機車車輛鑒定提供依據。2 試驗依據2.1 機車車輛設計任務書、技術條件或技術規格書、標書、合同等2.2 IEC1133電力機車車輛和電傳動熱力機車車輛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2.3 GB/T3314內燃機車通用技術條件2.4 GB/T3315內燃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2.5 GB/T3317電力機車通用技術條件2.6 GB/T3318電力機車制成后投入使用前的試驗方法2.7 GB/T12817鐵道客車通用技術條件2.8 GB/T5600鐵道貨車通用技術條件2.9 GB/T5601-1985鐵道貨車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2.10 GB/T12818-1991鐵道客車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3 試驗準備3.1 性能調整試驗在進行試驗前,試驗委托方(以下簡稱委托方)可以要求進行不能在制造商的工廠內做的性能調整試驗項目,機車運行里程最大為5000km。樣車車輛在正式試驗過程中不得再進行調整,如必須進行調整時,應對可能影響的性能項目重新進行試驗。3.2 提交有關技術資料在進行整車型式試驗前,委托方應向檢驗機構提交以下被試機車車輛相關技術資料:(1)設計任務書、技術條件或技術規格書;(2)主要部件(如主變壓器、牽引變流機組、柴油機、主發電機、牽引電動機、液力傳動裝置、車體、塞拉門、車鉤緩沖器、轉向架(或構架)、制動系統、主要冷卻部件、主要電器、各種電器柜、輔助系統、空氣彈簧、受電弓、控制裝置、車載計算機網絡、空調裝置等)的技術條件和型式試驗報告; (3)主要系統圖紙(如機車車輛總體裝配圖,主要部件組裝圖,輔助系統、電氣各系統、油、水、氣系統、制動系統、轉向架、網絡等系統圖);(4)主要計算資料(如設計任務書、牽引特性計算、冷卻裝置設計計算、動力制動性能計算、制動距離計算、重量分配計算、車車輛技術設計書和使用維護說明書等)。3.3 試驗大綱檢驗機構應編寫試驗大綱,試驗大綱應包括試驗項目、試驗方法、試驗地點、試驗條件和評定標準等。試驗大綱應提交委托方確認。4 機車車輛整車試驗項目機車車輛樣車線路試驗和型式試驗項目按第2條所列標準、設計任務書及相關技術文件確定。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按相關試驗方法標準執行。本規程對樣車線路試驗和型式試驗主要項目進行說明。動車組的試驗內容包含在機車車輛、機車和客車的內容中,可根據動車組的類型、結構特點及控制方式選做相關內容。樣車線路試驗和型式試驗主要項目見附表。4.1 機車車輛綜合試驗4.1.1 靜態機械試驗外觀尺寸與限界檢查機械試驗主要是對機車車輛的表面涂裝、車體和轉向架結構參數、外形尺寸,聯接件、限界以及需做調整的部件等進行檢查,確認是否符合技術規格書或產品圖樣的要求。 4.1.2 曲線通過檢查機車、動車組、客車應通過規定的最小半徑曲線檢查,調車機車、貨車應通過規定的最小曲線半徑及駝峰通過檢查。4.1.3 稱重試驗測量機車車輛在規定狀態下的輪重、軸重及總重。4.1.4 動力學性能試驗考核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的安全性和舒適性。4.1.4.1 運行安全性走行性能試驗通過測量機車車輛在直線、曲線、道岔等各種線路條件和運行工況的輪軌作用力,計算脫軌系數、輪重減載率等安全特性參數,評定其運行安全性。4.1.4.2 乘坐運行舒適性試驗通過測量機車車輛在線路運行中的車體振動加速度和平穩性參數,評定其運行的舒適性。4.1.4.3 走行部主要部件動荷特性通過測量走行部主要部件的振動加速度和轉向架構架相對車體、軸箱的位移等參數。4.1.4.4 司機室振動環境試驗通過測量機車司機室地板面和司機座椅的振動加速度,評定司機工作的振動環境。4.1.5 制動性能試驗4.1.5.1 靜置試驗(1) 壓縮空氣系統氣密性和運轉試驗氣密性試驗:檢查各種壓縮空氣設備總風缸和其它貯氣設備、氣壓裝置、制動系統管路及其組合和升弓風缸的氣密性。壓縮空氣設備運轉檢查:對壓縮空氣設備包括空壓機的供風能力試驗,空氣干燥器的凈化能力,安全保護裝置、壓力調節裝置、隔離塞門等正常功能的檢查。(2)空氣制動機性能試驗 制動和緩解試驗在不同的操縱條件下,進行制動和緩解的時間和制動缸的最大壓力試驗、包括初充風、階段制動和階段緩解、自動制動的單獨緩解、常用全制動和緩解、緊急制動以及過充性能、過量減壓位等性能試驗。 車輛有載荷加權系統的試驗應按最小載荷、正常載荷、結構載荷條件下進行制動和緩解試驗。 空氣制動系統的其他試驗包括緊急制動閥、無火回送、斷鉤保護裝置等。(3) 機車空氣制動的重聯試驗(4) 機車空氣制動與動力制動聯鎖試驗(5)防滑裝置的試驗包括動作性能、排放時間、作用時間、緩解時間等。(6) 基礎制動裝置性能試驗包括靜態傳動效率的測定、手制動(停放制動)率的測定等。4.1.5.2 線路制動試驗(1) 制動距離試驗機車、動車組、客貨列車應對所有不同的制動系統(如:緊急制動與常用制動、單獨的空氣制動或空電聯合制動)進行制動距離測量???、貨運的機車、動車還應在最小載荷、額定載荷狀態進行試驗。(2) 防滑系統試驗 對制動系統的輪對防滑裝置,應進行模擬低粘著狀態的試驗。4.1.6 噪聲及照度測量按照相關標準規定,測量機車車輛內、外部的噪聲和照度。4.1.7 電磁兼容性試驗依據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機車、動車(組)、客車電磁兼容性試驗。4.1.7.1 機車、動車(組)、客車內部干擾試驗確認在機車、動車(組)、客車內部可能存在的干擾源產生干擾的大小 (其中包括內部傳導干擾和內部輻射干擾)與電氣設備的抗干擾能力。4.1.7.2 機車、動車(組)、客車對外部的射頻騷擾試驗確認機車、動車(組)、客車產生的射頻騷擾是否符合現行標準規定以及合同中的規定值。4.1.7.3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確認機車、動車(組)、客車上的電子控制裝置的靜電放電抗擾度是否符合現行標準規定以及合同中的規定值。4.2 機車(動力車)性能試驗4.2.1 牽引性能試驗4.2.1.1 最大起動牽引力試驗測量速度為零時的最大牽引力。4.2.1.2 運行阻力試驗采用推送法或溜放法進行,得出運行阻力與速度的關系曲線。4.2.1.3 牽引特性試驗通過試驗得出輪周牽引力與速度的關系曲線。除司機控制器最高手位必須進行試驗外,其他手位可根據情況選做一部分。4.2.1.4 起動和加速性能試驗列車由靜態起動并加速到平衡速度或規定的速度,計算加速距離、加速時間及加速度等。4.2.2 動力制動性能試驗根據機車、動車(組)的類型和傳動方式的不同,以手動和自動接入方式對電阻制動、再生制動、液力制動及復合制動等不同制動型式分別進行制動性能試驗。通過試驗,得出動力制動力與速度的關系曲線。4.2.3 能耗試驗測量電力機車的用電量及內燃機車的燃料消耗量等。4.2.4 溫升試驗測量主發電機電樞繞組、勵磁繞組,牽引電動機電樞繞組、勵磁繞阻,主變壓器牽引繞組等相關設備的溫升。4.2.5 輔助機組試驗包括輔助機組的功率試驗、起動試驗、過載保護試驗、輔助回路接地保護試驗等。4.2.6 調速(調速器)試驗試驗電力機車在網壓變化時調速系統能否正常工作,觀察網壓變化對速度的影響。檢查內燃機車司機控制手柄位置與柴油機轉速的關系,進行突然升、降柴油機轉速試驗,進行極限調速器動作試驗。4.2.7 主回路電氣設備操作檢查包括檢查機車、動車線路接觸器的接通與分斷功能,牽引變流器的控制信號,檢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等。此外,電力機車、電動車組還應檢查受電弓升起與降落過程、檢查真空斷路器接通與分斷功能,檢查AC25000V電纜的固定情況等。4.2.8 成套設備的正常操作檢查各種保護裝置及繼電器的整定值的檢查;高壓電氣設備的安全聯鎖功能的檢查;重聯操作功能的檢查。4.2.9故障顯示診斷系統試驗設置人為故障,檢查并保證所有故障顯示功能都屬正常。4.2.10電力機車受電弓特性試驗4.2.10.1受電弓的靜特性試驗包括靜壓力試驗、升降弓時間特性試驗、橫向剛度等試驗。4.2.10.2受電弓的受流性能試驗包括動態接觸壓力測試、弓頭加速度測試、離線性能測試和空氣動態力測試等。4.2.11 電力機車過電壓試驗包括沖擊耐受試驗。4.2.12 電力機車絕緣試驗檢查各等級電路的絕緣電阻和耐受電壓。4.2.13 電力機車功率因數及諧波試驗4.2.14電力機車功率和總效率試驗 在不向客車供電的情況下,測量電力機車輪周輸出功率與機車交流側輸入有功功率。4.2.15 供電中斷試驗4.2.15.1 真空斷路器通、斷試驗 在規定載荷條件下,以牽引方式運行,連續斷開和合上真空斷路器,保護裝置應正常投入工作。4.2.15.2 通過接觸網電分相試驗通過接觸網電分相時,檢查自動過分相裝置的動作狀況。4.2.16 內部過電壓試驗利用真空斷路器或其它各種開關(如繼電器、接觸器之類),使它們在不同的電路條件下開閉動作,測量產生的內部過電壓峰值和持續時間。4.2.17短路試驗被試車停在牽引變電所供電區的出口處以及兩變電所距離的1/4(或3/4)處,在車上使AC 25000 V電路接地,迫使真空斷路器跳閘,以確定真空斷路器的分斷能力。4.2.18內燃機車柴油機起動性能試驗試驗時測量蓄電池電流、電壓、柴油機轉速、柴油機起動時間等參數。4.2.19內燃機車柴油機空轉性能試驗在柴油機不加負荷的情況下測量柴油機的各項參數。繪制柴油機空轉燃油消耗量與轉速關系曲線。4.2.20 電傳動內燃機車柴油發電機組負載性能試驗通過試驗得出主發電機電壓、功率與電流的關系曲線,柴油機各參數與主發電機功率的關系曲線。4.2.21 內燃機車冷卻裝置性能試驗考核機車冷卻裝置在高溫季節的工作性能。根據機車配屬的地區選做。4.2.22 內燃機車防寒保溫性能試驗考核機車在寒冷季節的防寒保溫性能。根據機車配屬的地區選做。4.2.23 機車、動車牽引電動機負荷分配不均勻度的測定測量機車、動車牽引電動機負荷分配不均勻度。4.2.24 直流傳動機車、動車磁場削弱系數的測定測量、計算直流傳動機車、動車磁場削弱系數。4.2.25車體和外部設備箱的密封性(車體漏雨)試驗進行車體、車窗、車門、通風器和外部設備箱的水密性試驗。4.2.265 必要時,對用于高海拔地區的機車、動車組、客貨車應選做因海拔影響的性能試驗。4.2.276 設置有機車重聯裝置的應進行重聯運行試驗。4.3 客車(拖車組)性能試驗4.3.1 車門驅動系統試驗和車窗裝置測量關門壓力,檢查驅動功能、微動開關的動作情況,檢查活動車窗開啟、閉合、鎖緊情況等。4.3.2 絕緣試驗檢查客車電氣設備及電纜狀態。分別對AC、DC各種電壓電路進行絕緣電阻試驗和耐壓試驗。4.3.3 輔助系統試驗進行輔助逆變器試驗、低壓電源試驗、檢查 DC110V、AC380V列車線,檢查每列車蓄電池正極和負極母線的電壓降等。4.3.4 接地和回流線檢查檢查車輛上用于固定各種帶電回路和機械部件的電氣連接、軸承受電流腐蝕影響的電氣連接、保護某些電路正常工作的電氣連接等的接地線和回流線。4.3.5 車底設備通風冷卻系統檢查檢查強迫冷卻空氣的輸入和輸出速度(或流量)、壓力。4.3.6 工作條件和舒適性檢查檢查客室環境條件、照明、客室通信和音/視頻系統、空調系統,客室內有害物質檢測等。檢查應急通風系統、壓力保護系統、采暖系統,測量隔熱系數。車內設備工作性能檢查。、給水裝置及注水檢驗,集便裝置功能檢查及污物箱排污試驗。4.3.7 車體和外部設備箱的密封性(車體漏雨)試驗進行車體、車窗、車門、通風器和外部設備箱的水密性試驗。4.3.8 安全措施、安全設備及衛生設備檢查檢查如電氣設備的安全接地、危險警告標記、消防、衛生等安全措施和設備。4.3.9 車鉤緩沖裝置檢查與空氣彈簧充氣試驗4.3.10 列車有線通信系統試驗僅對有線通信和系統進行試驗。4.3.11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綜合試驗在線路上進行列車運行控制系統綜合試驗。4.3.12 列車無線系統綜合試驗車載無線系統的綜合試驗在買方線路上由列車無線系統供方負責實施,賣方在試驗中應給予協助。關于車載無線系統各種試驗的細節,在該系統的技術規格書中規定。4.4 貨車(包括罐車、特種車等)性能試驗4.4.1 電路檢查 具有電氣裝置的貨車應進行回路接線狀態、各種電器型號及結構參數、絕緣電阻及耐壓試驗。4.4.2 車體漏雨檢查 對棚車、保溫車等的車體以淋雨方式進行人工降雨試驗。4.4.3 車鉤及緩沖裝置檢查 確認車鉤及緩沖器的型式與組裝、車鉤的三態、緩沖器容量等。4.4.4 車門裝置檢查 檢查車門開閉運作、車門縫間隙,必要時進行車門加載試驗。4.4.5 靜強度及垂直彎曲剛度試驗 按鐵道車輛強度設計及試驗鑒定規范進行垂直載荷、縱向力、扭轉、頂車、罐車體內壓力、側墻承壓試驗等靜強度試驗。4.4.6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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