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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格式文本(試行)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 95 目 錄施工安全監督注冊申報書1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21施工安全監督年度工作計劃41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書45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紀要56施工安全監督現場抽查記錄表57限期整改通知書58停工整改通知書59安全隱患整改報告60恢復施工通知書61中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62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63恢復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64復工報告65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66關于實施行政處罰的報告67終止施工安全監督申請書68工程項目施工結束證明69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表1)70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表2)71終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72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73附錄:施工安全監督注冊編號使用說明75 施工安全監督注冊申 報 書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公章)申報日期: 年 月 日注冊編號: 晉安監 填報說明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應裝訂成冊。2、工程類型: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3、建設單位應如實、逐項填寫本表,各方安全責任主體的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并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4、注冊編號由監督機構依據附錄“施工安全監督注冊編號使用說明”填寫。5、施工安全監督注冊申報書一式兩份,監督機構、建設單位各一份。特別提醒: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正式開工建設之前,及時書面告知我單位。我單位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單位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后,開始進入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建設單位資質等級勘察單位資質等級設計單位資質等級施工單位資質等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工程類型擬創建標準化工地等級建設規模結構類型/層數計劃開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工程簡況:二、建設單位名 稱地 址郵 編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證號姓 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分工備注三、勘察單位名 稱地 址郵 編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證號姓 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分工備注四、設計單位名 稱地 址郵 編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負責人聯系電話資質/等級資質證號姓 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分工備注五、施工單位名 稱地 址郵 編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資質等級、證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證號企業技術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項目負責人姓 名聯系電話資格等級及證書號安全考核證號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特種人員概況(可附頁)姓 名年齡工種證書編號有效截止日期專 業 承 包單位名 稱地 址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資質等級、證書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證號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項目負責人姓 名聯系電話資格等級及證書號安全考核證號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勞 務分包單位名 稱地 址組織機構代碼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資質等級、證書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證號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安 全 員安全考核證號六、監理單位名 稱地 址郵 編資質等級資質證書號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總監姓 名聯系電話注冊證書號總監代表姓 名聯系電話注冊證書號監 理工程師姓 名姓 名注冊證書號注冊證書號監 理工程師姓 名姓 名注冊證書號注冊證書號監 理工程師姓 名姓 名注冊證書號注冊證書號其他監理人姓名年齡職務職稱專業分工證書號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分部分項工程內 容預計實施時間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五、腳手架工程 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吊籃腳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 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預應力工程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頁):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 年 月 日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填寫說明本項目工程所含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以上欄目所列的相應分部分項工程前的“”內打上“”,沒有的應在“”內打“”八、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分部分項工程內 容預計實施時間一、 深基坑 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 及支撐體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載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載荷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撐系統: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裝安裝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安裝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四、腳手架 工程 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六、其 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頁):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 年 月 日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填寫說明本項目工程所含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在以上欄目所列的相應分部分項工程前的“”內打上“”,沒有的應在“”內打“”。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情況表工程名稱合同價(萬元)投資規模撥付時間應付金額合同價的2%(萬元)應付比例實付金額(萬元)3億元以下 年 月 日100%3億元以上 年 月 日40%以上備注:1、3億元以下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一次性支付到位;2、3億元以上的工程,首次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不得少于40%,剩余60%應按進度支付。(撥付憑證復印件粘貼處)十、其他需要審驗的資料1、施工中標通知書2、施工合同3、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4、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5、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6、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臨時用電方案7、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書8、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設單位意見該項工程已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請予審查注冊。建設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準備情況及安全目標該項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具備正常施工要求,擬創建目標為: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到 ,請予審查。施工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監督機構審查意見該項工程符合有關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安全監督注冊條件,準予注冊。注冊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注冊編號晉安監 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承諾書 工程項目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承諾書 :(監督機構)為切實做好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參建五方做出以下鄭重承諾:保證目標:1、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為0;2、杜絕發生重大火災事故;3、杜絕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創建目標: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達到合格(或優良)。(一)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和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搞好本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二)依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定期召開會議,分析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研究制定對應措施,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有關重大問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要做到人證相符,嚴格執行施工現場領導帶班制度。(四)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措費”的管理和使用,建設單位按照支付計劃支付“安措費”,施工單位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使用“安措費”,監理單位做好“安措費”的使用監督。(五)加強安全教育培訓,扎實做好本項目、班組安全培訓工作,建立培訓檔案。通過班前教育和崗前教育,切實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和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六)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為重點,嚴格執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論證制度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七)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和項目實際情況,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活動。明確目標,突出重點,措施得力,達到明顯的整治效果。(八)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管理辦法(建質2014111號)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達到創建目標。(九)嚴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保證不使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起重機械設備,嚴格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前的告知程序,嚴格執行設備的檢測、登記、使用、維護保養等制度。(十)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制定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十一)建立健全衛生責任制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從業人員持健康證明上崗。做好食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食堂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建立進貨管理臺賬。(十二)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綜合整治專項實施方案,認真開展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綜合整治活動。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圍擋化,進出道路硬化,物料篷蓋化,場地灑水降塵化,出入車輛清洗化”。(十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對已經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向安全監督部門及時報告。(十四)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十五)服從安全監督部門的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監督部門下達的各項整改指令,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并按要求進行整改回復。(十六)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報告事故情況。(十七)按照我省地方標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資料管理規程(DBJ04/T289-2011)的要求,實施施工安全資料的收集、整理和組卷。保證做到安全資料檔案及時整理,內容真實、完整、準確,分類規范、條理清晰。我們五方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保證相互配合、協調、監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完成以上承諾。如不能實現以上承諾或發生死亡事故,我們五方都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賠償。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項目負責人: 勘察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章)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工程名稱: 安全監督機構: (公章)注冊編號: 晉安監 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為使建筑安全監督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監督工作服務質量與效率,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的要求,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告知書。第一部分 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在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過程中,應嚴格履行以下安全責任。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一)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條)(二)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七條)(三)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八條)(四)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九條)(五)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與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及其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位和機構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約定,對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檢測等單位和機構實施檢查,并組織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七)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施工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設單位不得隨意改變工程造價或者合理工期。(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八)工程項目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第十四條)二、勘察單位的安全責任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三、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四、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一)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總監理工程師的變更應當經建設單位同意,報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三)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筑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安全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實施細則;2.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及預防控制體系;3.審查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合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4.審查施工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情況;5.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6.對建筑工程擬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驗收認可,對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審核簽字;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和工程階段性驗收;8.監督審查施工檔案管理情況,并將監理檔案移交建設單位;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四)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五、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二)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三)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四)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五)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六)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七)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八)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十)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十一)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十二)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十三)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十四)建筑起重機械和建筑施工現場專用機動車輛首次安裝和使用前,產權單位應當到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現場內的建筑起重機械或者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和專用機動車輛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十五)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建筑法第四十八條)(十六)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十七)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責,項目負責人的變更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報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承擔二個以上的建筑工程項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十八)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十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二十)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二十一)下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1.建筑電工;2.建筑焊工;3.建筑施工現場內專用機動車輛司機;4.建筑架子工;5.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6.建筑起重機械司機;7.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8.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山西省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二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二十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具體上報表格見附件)(二十四)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二十五)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是否納入項目自評材料。第二部分 安全監督一、施工安全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四)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六)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二、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監督記錄;(四)評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五)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卷歸檔。三、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提供有關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三)發現安全隱患,責令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權限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五)向社會公布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不良信息。特別措施: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四、施工安全監督人員有下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之一,依據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第十二條執行:(一)發現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不予查處的;(二)在監督過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對涉及施工安全的舉報、投訴不處理的。五、建設單位取得本項目施工許可證后,正式開工建設之前,應及時書面告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明確監督計劃,提出監督要求,開始實施安全監督。六、監督機構委派本項目的安全監督人員:主監督員: ,聯系電話: 。監 督 員: ,聯系電話: 。監 督 員: ,聯系電話: 。舉報投訴電話號碼: ,舉報投訴電子郵件地址: 。附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臺帳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 附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臺帳工程名稱: 工程類別:序號重大事故隱患描述登記日期上報主管部門日期整改措施或方案(附頁說明)整改資金落實情況整改時限整改責任人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附頁說明)銷號確認計劃完成日期實際完成日期責任部門責任人123備注:1、工程類別填寫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2、整改完成后應及時銷號,銷號確認由項目負責人簽字;3、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有特殊情況的可另附頁說明。施工安全監督 年度工作計劃說明:該年度計劃是屬于監督機構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的工程項目監督年度計劃。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和省市有關要求,結合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要求,制定本年度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一、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為根本,深化政府安全監管為關鍵,以預防和減少事故為目標,促進本地區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二、目標任務認真履職,加強監管,做到三個100%:即工程項目監督覆蓋率100%,重大隱患跟蹤督辦率100%,安全監督責任的分管領導、監督部門、監管人員“三落實”100%。三、監督范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四、監督依據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業標準規范。五、監督內容(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為重點抽查內容。(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四)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五)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上報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六)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六、監督頻次按照日常監督、年度檢查和專項抽查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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