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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明光市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物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201317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辦發201313號),加強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管理,進一步完善辦公用房建設與管理體制,優化辦公用房資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保障機關高效運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直機關單位,包括我市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單位)。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辦公用房包括市直機關單位基本辦公用房(辦公室、服務用房、設備用房、業務用房)和附屬用房。第四條 辦公用房管理遵循統一權屬管理、統一調配使用、統一維修改造、統一產權界定、統一調處產權糾紛的原則,實行市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負責辦公用房等產權和資產管理,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管局)集中統一辦公用房調配使用及市直機關單位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第二章 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管理第五條 市城投公司負責對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實行權屬統一管理。統一申辦辦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及相應土地使用權登記,加強辦公用房產權產籍的日常管理。第六條 市管局應當建立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臺,推進規范化、動態化管理,并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材料。市直機關單位應按照要求積極配合,及時準確報送相關信息。第七條 市直機關單位應當將本單位辦公用房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市管局定期復核和監督檢查辦公用房使用狀況。 第八條 建立 兩證 查(借)閱制度。市直機關單位兩證原則上不外借,確需查(借)閱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程序辦理。第九條 市直機關單位之間或者市直機關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市財政局申請調解,必要時報市政府法制辦處理。 市直機關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單位應當會同市管局、市城投公司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或財政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第十條 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如需產權分割、產權變更等,需報市城投公司審核,必要時報市政府批準。未經市城投公司核準,市直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辦公用房的產權產籍,國土房產等部門不予受理。市直機關單位確需出售辦公用房的,應由市城投公司統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研究批準后,按滁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公開處置。第三章 辦公用房建設、購置管理第十一條 市管局負責統一協調辦公用房建設工作,根據建設項目申報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職能等,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建設項目的必要性、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提出審核意見建議,并參與項目監督管理,竣工驗收,負責對項目建成后產權產籍集中統一管理。第十二條 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翻建、遷建、改建和裝修改造等。第十三條 市直機關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已達到或基本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一律不準新建、改(擴)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確需新建、改(擴)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報經市管局審核同意后,按照滁州市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第十四條 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相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嚴禁超標準建設、裝修。市直機關單位要貫徹落實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嚴格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選用高效、節能、環保的設備和材料。第四章 辦公室用房分配、調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統一分配、調配制度。市管局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市直機關單位的機構設置,編制及實際需求,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市直機關單位,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簽訂移交協議,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辦公用房后30日內,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市管局。 第十七條 在機構改革中,合并的部門原則上應在同一處集中辦公,并根據單位編制人數重新核定辦公用房面積,多余的辦公用房由市管局統一收回。 在機構改革中,撤銷的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由市管局統一收回。 第十八條 嚴格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租用審批管理。市直機關單位需增設臨時辦公機構,無存量辦公用房可供調劑且確需租用的,需經市管局核定面積,按有關規定履行租用手續后方可租用,租賃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第十九條 租用辦公用房須嚴格控制裝飾裝修標準,租用期限不超過2年的,原則上不得裝修,租用期限不超過2年的,只能進行簡易裝修。租用的辦公用房應當集約配置必需的辦公家具,原則上不得購置新辦公家具,確需購置的,應按照滁州市市直機關單位通用辦公資產配置標準(試行)執行。第二十條 未經批準,市直機關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租。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構建使用辦公用房。第五章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申請維修改造(含裝修,下同)。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以滿足基本辦公條件為主要目的,做到簡樸、實用、安全。第二十二條 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實行統一申報受理、統一項目計劃、統一列入市管局部門預算、統一政府采購、統一維修標準、統一組織實施。未經市管局批準,各市直機關單位不得擅自維修改造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市直機關單位在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墻不得使用干掛石材和進口玻璃幕墻,室內不得使用高檔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華燈具和高級衛生潔具等超標準裝飾材料。維修改造中,原有設施設備能使用的要繼續使用、禁止借辦公用房維修改造之機更新、購置辦公家具和辦公設備。 第二十四條 市直機關單位在辦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中,應做到常檢查、常維護,滿足辦公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影響到辦公用房正常使用,確需維修改造的,應按照滁州市市直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第六章 辦公用房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 集中辦公區的物業管理由市管局負責組織實施。進駐單位配合物業服務管理機構履行相關職責。獨立辦公區的市直機關單位物業管理要在市管局指導和監管下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第二十六條 市直機關單位辦公用房管理要適應機關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務社會化的要求,深化物業管理改革,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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