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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合同法 經濟法 CONTENTS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 合同的本質即合意之協議 廣義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 勞動 身份 財產等不同的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的合同不包括婚姻 收養 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我國 合同法 中的合同指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特征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協議 合同是以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協議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二 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 根據合同是否具有從屬性來劃分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劃分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劃分 根據當事人是否為取得權利支付了對價來劃分 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劃分 根據法律是否有規范并賦予某類合同特定名稱來劃分 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為誰人利益來劃分 根據合同條款的設定方式以及合同的訂立方式來劃分 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 這一分類有助于確定風險負擔 因一方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及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諾成合同與踐成合同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與從合同 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利己合同與利他合同 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這一分類有助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大小 這一分類有助于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標的物的所有權 使用權轉移時間及風險轉移時間 這一分類有助于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何時生效 這一分類有助于明確合同相互之間的制約關系 這一分類有助于明確合同的法律適用 這一分類的意義在于明了格式合同必須嚴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否則無效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三 合同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 效力 履行 變更 解除 終止 違約責任等關系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 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指當事人取得權利義務或從事民事活動時應基于意志的自由 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預 二 平等 公平原則平等指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時 在承擔合同責任時是平等的 公平指任何當事人不得濫用權利 不得在合同中規定顯失公平的內容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三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誠實守信 善意地履行義務 不得有欺詐等惡意行為 在法律 合同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 根據誠信原則對法律與合同作出解釋 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四 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在進行合同行為時 應當遵守社會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 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一節合同法概述 判斷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來劃分的 可以將合同分為 A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B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C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答案 B解析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是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來劃分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是根據當事人是否為取得權利支付了對價來劃分的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是根據法律是否要求合同成立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來劃分的 知識點 合同的分類 難度 2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一 合同訂立概述二 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一 合同的內容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 表現為合同的條款 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一般包括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限 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訂立 是指締約方為達成協議而進行的接觸 談判磋商 達成合意的全過程 是動態行為與靜態協議的統一 合同的成立 本書認為合同成立屬于合同訂立的組成部分 標志著合同的產生和存在 是靜態協議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二 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 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既可能出現在合同文本中 也可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表現出來 它的適用可以簡化締約程序 降低締約成本 但是由于它由一方事先擬定且不容對方協商修改 雙方的地位實質上不平等 擬定格式條款一方總會傾向于免除自己的責任 增加對方的義務 故 合同法 對其適用做了特別規定 以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己方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要求 對該條款作出說明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三 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 行為默示形式等 三 合同的訂立程序指當事人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 包括要約 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 要約概述 要約的構成要件 要約的效力 要約的消滅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 受領要約的人為相對人或受要約人 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相對人作意思表示 要約內容必須具體和確定 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即告成立 對要約人的效力 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生效后 要約人有接受承諾的義務 不得隨意撤銷 變更要約 要約生效后 受要約人獲得承諾的權利 合同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告成立 除法律規定或約定外 受要約人不負承諾義務 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回 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要約承諾期限屆滿 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了實質性變更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注意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 要約進入收件人指定的系統的時間或未指定時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 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撤回 但撤回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一般可以撤銷 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在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的情況下 要約不可撤銷 關于合同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或報酬 履行期限 地點及方式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的變更為實質性變更 對上述條款的修改或者異議視為對要約的拒絕 但這個拒絕的同時又構成了一個新要約 此時前一要約的受要約人為新要約人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二 承諾 承諾 承諾概述 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遲延和遲到 承諾的撤回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做出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遲延 承諾的遲到 即遲發而遲到的承諾 被視為新要約 原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 合同成立 即未遲發而遲到的承諾 因承諾人不知其遲到 按誠信原則 要約人負有及時通知的義務 要約人怠于履行此義務時 承諾視為未遲到 及時通知受要約人的 承諾無效 承諾可撤回 但撤回的通知必須先于承諾或與承諾同時到達 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在承諾之后到達 但依通常情形應先于或同時到達的 要約人應將此情況通知受要約人 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否則 承諾撤回有效 合同不成立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四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發生 而合同成立的地點則關系到案件的訴訟管轄 一 合同成立的時間原則上承諾生效的時間即合同成立的時間 要式合同除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外 還須完成特定手續 故要式合同的成立時間為完成特定手續的時間 二 合同成立的地點原則上承諾生效的地點即合同成立的地點 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成立合同的 特定形式完成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如果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須簽字蓋章后 合同才成立 各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填空題 1 合同的訂立程序 指當事人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 包括 兩個階段 答案 要約 承諾解析 合同法 第十三條的規定 知識點 合同訂立程序 難度 12 要約的生效時間 要約 時生效 答案 到達受要約人解析 合同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 知識點 要約的生效時間 難度 13 即遲發而遲到的承諾 被視為新要約 原要約人及時通知該承諾有效的 合同成立 答案 承諾的遲延知識點 承諾的遲延和遲到的區別 難度 1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將對合同當事人乃至第三方產生的法律后果 或稱法律拘束力 一 合同的生效 一 合同生效概述合同生效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成立是生效的基礎 生效是成立的可能后果 也就是合同成立后 可能生效或者不生效 二 合同生效的要件 1 締約主體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 4 標的須確定與可能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二 合同的可撤銷 合同的可撤銷 合同的可撤銷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 其有效與否都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撤銷權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的一方當事人享有 如欺詐 脅迫中的受害人 撤銷權本質上是一種請求權而非形成權 故享有者不能通過己方的單方行為來進行 而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機關主張撤銷合同 可撤銷的合同都是已成立的合同 合同一旦被撤銷就溯及地自始無效 導致合同撤銷的情形 欺詐 脅迫或乘人之危 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撤銷權還有一定的限制 撤銷權人自知道或應該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或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撤銷權消滅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三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待定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 須經補正方可生效 無效合同 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 當然 確定地無效 不會因其他事實使之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則可因補正行為使之生效 可撤銷合同在成立時可能是有效的 僅因撤銷權行使而追溯地自始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成立時并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權利人在一個月內追認 未作表示的 視為拒絕 法定代理人 被代理人 權利人追人的意思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合同自訂立時生效 合同被追認之前 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以通知方式作出 概括而言 合同效力待定是因合同主體資格欠缺所致 具體來說 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的情形包括 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益的行為或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年齡 智力 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也有效 期限必須是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四 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 當事人有時希望對合同的效力加以限制 如附加一定的條件或期限 而合同自由原則又賦予當事人這種權利 于是附條件合同與附期限合同應運而生 它們的生效除須符合生效的一般要件外 還須符合由其各自特點決定的特別要件 一 附條件合同 二 附期限合同 附條件合同 指當事人約定把一定條件的成就作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根據的合同 所附條件可以是自然現象 事件 行為等等 但都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尚未發生的事實 不能確定將來是否發生的事實 合法的事實 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條件成就的 視為條件已成就 不當促成條件成就的 視為條件未成就 附期限合同指當事人約定以一定期限的屆至作為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根據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 將來的事實 將來確定會到來的事實 合法的事實 這是區分條件與期限的關鍵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指當事人按照約定完成義務的行為過程 是債務人全面 適當地完成其所負擔的義務與合同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的統一 合同履行應遵循誠信原則 即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相互協作給予方便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 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的發生等等 二 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 履行主體指履行合同義務與接受履行的人 通常的履行主體就是合同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有時也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只要符合合同的性質或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即可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二 履行標的指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所針對的事物 包括實物 勞務等 原則上義務人應全部履行 對標的質量 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可以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三 履行期限指義務人履行義務和權利人接受履行的時間 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加以確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可以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 仍不能確定的 義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權利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四 履行地點指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履行地點有明確規定的 按規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可以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無法達成的 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仍不能確定時 給付貨幣的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動產的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 其他標的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 履行方式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方法 一般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可以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仍不能確定的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 六 履行費用指債務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費用 一般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可以訂立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 仍不能確定的 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不履行抗辯權 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 有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是維護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利益關系上的公平 以維護交易安全 成立要件 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一方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履行的義務之間互為條件 互相牽連 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屆履行期 且無先后履行順序 對方當事人未履行 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能的 效力 它屬于延期的抗辯權 但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和請求對方先行給付的效力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二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 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 在其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 成立要件 雙方因雙務合同互負義務 當事人一方有先履行義務且已至履行期 后履行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 效力 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 抗辯權人不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提供擔保的請求權 先履行的一方有權中止合同但應負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后 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后 對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三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 成立要件 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義務 履行義務有先后順序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效力 能夠在對方未履行或為適當履行義務前 拒絕自己履行 但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四 合同履行的保全 合同履行的保全 指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 對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措施 屬于合同的對外效力 是在利益衡量下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債權人的代位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而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 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成立要件 債務人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能行使而不行使 不行使會使之消滅或喪失 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已構成遲延 債務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行使與效力 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 且必須通過法院行使 行使的范圍以代位權人的債權為限 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 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債權不得代為行使 如人身傷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親屬間的撫養繼承等給付請求權 行使權利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否則因此給債務人帶來損失的 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債權人的撤銷權 指對債務人實施的以財產為標的且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 債權人有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 成立要件 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 債務人實施了以財產為標的并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包括減少財產或增加財產上的負擔 對無償行為不論債務人主觀的善惡意 只要具備客觀要件 債權人就能行使撤銷權 無償行為包括無償轉讓以及放棄到期債權 對于有償行為 則以惡意為主觀要件 當債務人有惡意時 撤銷權成立 若第三人同時也有惡意 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 行使與效力 各債權人通過法院來行使 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若不知或不應知道則從債務人進行行為之日起五年內行使 否則 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行使后 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 第三人因此取得的財產返還債務人 該財產仍是對全體債務人的共同擔保 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行使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判斷題 1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 有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答案 錯誤 解析 不安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 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 在其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 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 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 有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指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知識點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難點 1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2 債權人的撤銷權和債權人的代位權 均是合同履行保全的方式 答案 正確 解析 合同履行保全指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 對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措施 屬于合同的對外效力 是在利益衡量下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債權人的撤銷權和債權人的代位權都屬于合同履行保全的方式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一 合同的變更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狹義的變更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法中的概念是后者 一 合同的變更方式1 協議變更實質上是以新成立的合同取代舊合同 適用合同成立的要約和承諾的規則 2 法定變更3 裁決變更對于可撤銷合同 當事人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裁決變更 二 合同變更的效力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變更生效后 合同變更部分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當事人應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合同 未變更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變更對已履行部分不具溯及力 二 合同的轉讓 一 合同轉讓的概念合同的轉讓指在不變更合同內容的情況下 合同主體的變更 合同轉讓既可以是轉讓合同權利 也可以是轉讓合同義務 還可以是將兩者一并轉讓 二 合同權利的轉讓1 概念指合同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以合同債權人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合同的形式進行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2 限制無需經合同債務人統一 但應通知債務人 否則 債務人可拒絕履行對受讓人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 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允許轉讓的合同權利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這主要是指與特定人身份有關的合同 如委托合同 贈與合同 2 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 但要求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共道德 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如我國擔保法規定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3 效力 1 從權力轉移 從權利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權利 常見的有擔保權 利息債權 違約金債權等 但是從權力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2 抗辯權的轉移 抗辯權指阻止請求權效力的權利 債務人得以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亦得以對抗新債權人 3 抵銷權的轉移 抵銷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同種類的給付義務 將兩項義務互相充抵 債務人在享有到期債權的情形下 依照法律規定 可以對債權人主張抵銷權 若債權人轉讓債權的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 可以依法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三 合同義務的轉讓1 概念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前者指第三人受讓債務人的部分債務 合同義務的轉讓可以通過第三人與債務人或債權人訂立合同進行 2 限制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 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 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的 應當辦理這些手續 3 合同義務轉讓的效力 1 從債務轉移 從債務指以其他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的合同義務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從債務不隨主債務轉移 如以原債務人的勞務沖抵主債務利息 此種從債務是不能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的 2 抗辯權的轉移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四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1 概念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只發生在雙務合同中 2 方式 1 協議概括轉移此種協議需要經過合同對方的同意 僅有轉讓方與第三人協議還不能完成 2 法定概括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 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 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 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權利義務享有連帶債權 承擔連帶責任 被繼承人訂立合同后死亡的 繼承人即可依繼承法規定承擔被繼承人在該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3 效力受讓人取代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三 合同的終止 一 概述1 概念合同的終止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與合同的中止履行不同 合同的中止指債務人依法行使抗辯權 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 使合同的權利義務處于停止狀態 在中止期間 權利義務依然存在 抗辯權消滅后 合同權利義務恢復原來的效力 2 原因債務已按約履行 合同解除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二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指合同訂立后 在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況下 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1 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解除合同 通過簽訂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來的合同 2 約定解除當事人基于雙方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在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條件 當條件出現時 即可行使解除權 3 法定解除當事人基于法律規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法定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規定 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間 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抵銷抵銷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 在到期后 各以其債權抵償所負債務的行為 1 法定抵銷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 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 合同的法定抵銷條件如下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1 雙方互負債務 互享債權 2 雙方債務的給付為同一種類 3 主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 雙方的債務均為可抵銷的債務 2 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 標的物種類 品質不相同的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也可以抵銷 四 提存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 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 債務人將該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 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1 原因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1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 債權人下落不明 3 債權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監護人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 效力標的物提存后 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 都發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后果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提存可視為交付 風險 孳息隨之轉移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支付 五 免除免除指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放棄其債權 從而消滅合同關系 免除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僅需債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免除的表示應向債務人作出 既可以是部分免除 也可以是全部免除 主債務因免除消滅 從債務也消滅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 轉讓與終止 六 混同混同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僅需這一事實就可以產生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效果 1 原因 1 概括承受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權利義務 2 特定承受 因合同權利或義務的轉讓而承受的權利義務 2 效力使得合同關系絕對消滅 但當涉及第三人利益時 雖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混同 但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不消滅 如票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混同時 債不當然消滅 第六節合同責任 一 締約過失責任 一 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締約過失責任指在締約過程中 締約人因違反法律規定 違背誠信原則 致使合同未能成立 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 后者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 前者以合同未能有效成立為基礎 后者救濟的是履行利益 而前者救濟的是信賴利益 二 構成要件1 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指締約人的協力義務 保護義務 告知義務 保密義務等 一般而言 先合同義務自要約生效時開始產生 要約生效之前因一方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 產生的是侵權責任 2 相對方受到損失 第六節合同責任 3 違反先合同義務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 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有過錯 包括故意和過失 三 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1 假借訂立合同 惡意磋商 2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 違反保密義務 4 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 違約責任 一 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違約責任的設立對于合同的正確履行 彌補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第六節合同責任 二 構成要件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只要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不管其有無過錯 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于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違約的 在其承擔違約責任后 其與第三方之間的糾紛是另一項法律規關系 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合同 法律如另有規定 則使用特殊規定 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須有過錯 三 違約行為的表現形式1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的或默示的 前者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后者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 對于前者 對方當事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請求賠償 對于后者 對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若有違約危險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供充分擔保 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第六節合同責任 2 完全不履行指合同債務人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 或者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后 屆滿之前 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 前者稱履行不能 后者稱拒絕履行 對于前者 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請求賠償 支付違約金 但不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對于后者 當事人既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也可以解除合同 3 遲延履行包括給付遲延和受領遲延 前者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 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 后者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的履行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時接受 對于前者 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遲延方繼續履行 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 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不履行的責任 第六節合同責任 4 瑕疵履行包括違約瑕疵和損害瑕疵 前者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僅在品種規格 技術要求等方面與合同不符 尚未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后者又稱加害履行或瑕疵結果損害 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 財產損害的行為 5 不適當履行指除瑕疵履行外 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 數量 質量 履行方式和地點履行債務 四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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