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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指南(部分)(主要適用機械制造、電子、輕紡等一般性行業,其他行業的企業也可參照參考)本指南由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本指南起草單位:廣東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所、華南理工大學安全工程研究所、廣東省技術監督機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目 次1 適用范圍32 規范性引用文件33 術語和定義5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64.1 基本安全管理 64.1.1方針目標 64.1.2機構人員64.1.3規章制度64.1.4教育培訓74.1.5過程控制74.1.6檢查監督84.1.7應急救援84.1.8事故管理84.1.9檔案信息94.2 專項安全管理94.2.1 安全投入94.2.2 三同時管理94.2.3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管理104.2.4危險作業管理104.2.5承發包與租賃管理104.2.6勞動防護管理114.2.7職業健康管理114.3 現場安全管理114.3.1場所環境114.3.2危險物料124.3.3機械安全124.3.4特種設備124.3.5電氣安全134.3.6消防安全134.3.7搬運安全144.3.8操作安全141 適用范圍本指南規定了一般行業作業環境、人員、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本指南適用于一般行業企業為實現本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所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和應達到的基本要求。2 規范性引用文件2.1 引用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4號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第令35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令第3號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24號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部發199556號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勞人護198736號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2000250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國家安監局2004年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注冊安全主任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85號令廣東省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粵府2004122號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9月1日實施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粵勞安199824號關于印發廣東省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程的通知粵安監200479號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粵安監管2003168號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粵安監管200371號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檔案的通知粵檔發200051號2.2 引用標準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指南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935-1989 高溫作業允許接觸熱時間限值GB2811-1989安全帽GB2893-2001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3787-199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4387-1994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674-1984磨削機械安全規程GB5044-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83-1999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890-1986防沖擊眼護具GB6067-19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77-1985剪切機械安全規程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8196-1987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GB9175-1988環境電磁波衛生標準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GB10437-1989作業場所超高頻輻射衛生標準GB11651-1998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2265.1-1997機械安全 防止上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GB12265.2-2000機械安全 防止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GB12265.3-1997機械安全 避免人體各部位擠壓的最小間距GB12266-1990機械加工設備一般安全要求GB12801-199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3379-1992視覺工效學原則 室內工作系統照明GB13746-1992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T13869-1992用電安全導則GB15603-1995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T15706-1995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與設計通則GB/T16856-1997機械安全 風險評價的原則GB17888-1999機械安全 進入機器和工業設備的固定設施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8209-2000機械安全 指示、標志和操作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GB/T 50033-2001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4-1992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50057-19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J16-1987(2001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87-1985工業企業噪聲設計規范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JBJ18-2000機械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JB/T7536-1994機械安全通用術語3 術語和定義3.1 危險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出性損壞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3.3 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機械加工設備直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災害性因素。3.4 非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及作業環境中能導致傷亡(非機械性損傷)事故或誘發職業病的因素。3.5 地板構成通道或平臺地面并且直接與腳接觸的各構件的組合。3.6 通道由一個工作平臺通向另一個工作平臺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臺為進行操作、維修、檢驗、修理、抽樣和與機械有關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為增加附著力而設計的地板表面。3.9 擠壓區人體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擠壓危險的區域。3.10 用電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3.11 電氣裝置一定的空間或場所中若干互相連接的電氣設備的組合。3.12 安全防護防止操作者在作業時身體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采取的各種防護措施。3.13 安全評價對系統中的潛在危險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評估,并以規定的指標、等級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隱患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等隨時可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3.15 機械傷害受設備或工具的機械運動所引起絞、輾、割、戳、切和碰撞等對人體的傷害事故。3.16 安全距離防止人體觸及機械危險部位的最小距離。3.17 防護罩對危險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閉的隔離裝置。3.18 危險作業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業。如高處作業、帶電作業、劇毒作業、輻射作業等。3.19交叉作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稱為交叉作業。3.20 事故管理對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處理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提出預防事故的辦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檔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險源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3.22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3.23高危設備指特種設備或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設備。3.24 安全目標管理企業安全工作負責人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充分吸收企業員工及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企業安全工作總目標。然后層層展開、逐級落實,形成一個全方位、全過程、多層次的目標管理體系。3.25 安全措施為消除生產過程的危險因素,防止傷害和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保證生產安全所采取的有關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3.26 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針目標4.1.1.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4.1.1.2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市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4.1.1.3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4.1.2 機構人員4.1.2.1企業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產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活動負領導責任。4.1.2.2在聘用的注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注冊安全主任的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4.1.3 規章制度4.1.3.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標準和規范,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企業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人、機、物、環境的損害,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4.1.3.2企業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規章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安全生產會議制度;6)安全生產值班制度;7)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時管理制度;11)承發包管理制度;12)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5)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電安全管理規定;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2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1)各種生產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2)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4.1.4 教育培訓4.1.4.1主要負責人應當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并取得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4.1.4.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4.1.4.3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4.1.4.4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4.1.4.5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4.1.4.6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二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安全生產培訓。4.1.4.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按期復審。4.1.4.8從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機械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后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應當安排用于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1.5 過程控制4.1.5.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范圍的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4.1.5.2生產管理人員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做好“五同時”的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4.1.5.3實行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到人人、處處、事事都有安全生產管理。4.1.5.4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確定重大危險源及化學品的名稱、規模、位置及其他相關信息,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4.1.6 檢查監督4.1.6.1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綜合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檢查工作。1) 綜合性檢查主要是以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設施為內容所進行的全面檢查。2) 專業性檢查主要對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特種設備、廠房建筑、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性檢查。3) 季節性檢查主要是根據所在地地理和氣候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臺防風等進行針對性檢查。4) 日常檢查主要是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各自業務情況進行檢查。4.1.6.2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有組織、有組織地進行,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4.1.6.3 制定安全檢查表,并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4.1.6.4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隱患的整改應實行“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四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到廠;廠能解決的,不推到上級)的原則,并配套相應的監督機制。4.1.6.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進行評估 ,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6.6對于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書面向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4.1.6.7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采取應急的防范措施,并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4.1.6.8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歸檔,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必須登記建檔。4.1.7 應急救援4.1.7.1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均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4.1.7.2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7.3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物資、器材和資金。4.1.7.4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并記錄建檔。4.1.8 事故管理4.1.8.1 對于事故的預防,應從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入手,采取相應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應采取保險的方法,補償因事故或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所有從業人員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4.1.8.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4.1.8.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4.1.8.5對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進行處理;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進行處理。4.1.8.6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堅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過,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過,廣大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與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4.1.8.7事故處理完畢后,要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歸檔保存。4.1.9 檔案信息機械行業企業應建立和維護好以下安全生產檔案信息:1) 法律法規標準信息:收集并及時更新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信息: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等管理規章。3)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信息:全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人員任命、履職考評情況等。4) 職業安全設施審查信息:項目職業安全預評價報告、初步設計、驗收審批報告及各種證照領取記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等。5) 安全宣傳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劃,安全月、知識競賽活動記錄,廠長(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持證記錄,職工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記錄、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記錄等。6) 安全檢查記錄信息:本單位和上級單位歷次安全檢查記錄,關鍵部位、專項安全檢查記錄等。7) 隱患整改記錄信息:事故隱患登記,應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計劃措施,整改結果等。8) 事故處理記錄信息:工傷事故檔案、事故上報、登記記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結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9) 設備設施臺帳:設備使用完好情況,檢修記錄等。10)消防設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稱、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完好情況。11)重大危險源檔案。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計劃、記錄等。13)職業衛生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數據。14)勞保品購置、發放、更新回收及其檢驗記錄。15)員工體檢、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健康檔案、職業病患者醫治記錄、職業危險動態觀察及職業健康統計報表檔案。4.2 專項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4.2.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1.3 應當依法保證用于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2.1.4 專門配備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資金,并應專款專用。4.2.1.5 依法保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4.2.1.6 應根據規定按不低于其銷售總額的2%提取安全費用,用于安全設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重大危險源評價和監控以及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等費用。4.2.1.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者或其家屬支付賠償金。4.2.2 三同時管理4.2.2.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2.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報批審查和安全評價工作。4.2.2.3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4.2.2.4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在項目試運行正常后,在申報驗收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4.2.2.5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3 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辨識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根據使用、加工過程中產生機械傷害事故的頻率和嚴重程度,辨識高危設備。4.2.3.2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4.2.3.3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4.2.3.4對于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重點監控,防范事故的發生。應急救援預案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廠區的基本情況 危險目標的數量和分布圖 指揮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裝備及通訊網絡的聯絡方式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訓練 預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處置 工程搶險搶修 現場醫療救護 緊急安全疏散 后勤保障 社會支援4.2.3.5對于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要做好登記建檔工作,實行專人管理。4.2.3.6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包括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要報當地安監管理部門備案。4.2.3.7對重大危險源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管理和技術措施,并將所有危險源通過各種途徑通報給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4.2.3.8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同時要做好記錄和建檔工作。4.2.4 危險作業管理4.2.4.1企業應根據危險作業的特點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劃分危險作業范圍,確定出本單位常見的危險作業類型。4.2.4.2對實施本企業列入范圍的危險作業,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請;下達指令;審批前的準備;作業審批;下達任務;作業前的準備;作業前的檢查;進行作業;作業中的監督檢查;作業總結和建檔。對于相對比較簡單的作業可酌情適當簡化。4.2.4.3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時,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4.2.5 承發包與租賃管理4.2.5.1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4.2.5.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書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雙方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必須具體、明確。4.2.5.3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4.2.6 勞動防護管理4.2.6.1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規定,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工作。4.2.6.2新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即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書、檢驗合格證和安鑒證。4.2.6.3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規定向作業人員配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蝕性作業場所應設置沖洗設備和配備簡單的應急救護用品。4.2.7 職業健康管理4.2.7.1新從業人員進入企業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的工作。4.2.7.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4.2.7.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應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者,應及時隔離。4.2.7.4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4.2.7.5按照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4.2.7.6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4.2.7.7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4.3 現場安全管理4.3.1 場所環境4.3.1.1 工作場所應該保持整齊清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應實行定置堆放,同時設置提放定置圖。4.3.1.2機器和工作臺等設備的布置,應便于工人安全操作。設備(施)與墻、柱間以及設備(施)之間應留有足夠的距離,或安全隔離;各種操作部位、觀察部位應符合人機工程的距離要求。4.3.1.3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如:易燃、易爆場所、有毒氣體場所、易造成觸電、機械傷害等危險場所、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標明規定的安全色。4.3.2 危險物料4.3.2.1危險物料的存放,應符合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要求,對易燃、易爆、腐蝕性、毒害性的物料,存放時應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貯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的要求。4.3.2.2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的管理制度。4.3.2.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4.3.2.4 對危險物料的發放,要建立發放管理制度。4.3.2.5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4.3.2.6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4.3.2.7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使用時,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4.3.2.8 焊接或切割用的乙炔站發生器(瓶),氧氣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須距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發生器(瓶)與氧氣瓶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陽光下曝曬。4.3.2.9 氧氣瓶要有瓶蓋和安全閥,嚴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氣瓶同放一處。4.3.2.10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物品同存一庫。4.3.2.11 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4.3.2.12 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4.3.2.13 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堆放應保證作業和包裝物承重安全。4.3.3 機械安全4.3.3.1由機械產生的危險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機械危險,包括:擠壓危險、剪切危險、切割或切斷危險、纏繞危險、引入或卷入危險、沖擊危險、刺傷或扎穿危險、摩擦或磨損危險、高壓流體噴射危險等;另一類是非機械危險,包括:電氣危險、熱危險、噪聲危險、振動危險、輻射危險、材料的物質產生的危險、機器設計時忽略人類工效學原則而產生的危險等。機械行業企業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時應防止以上危險的產生。4.3.3.2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立即修理,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4.3.3.3按要求裝設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鍛壓機械、木工機械、塑料機械、機床等設備、設施其動作機構均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如:固定安全裝置、聯鎖安全裝置、控制安全裝置、自動安全裝置、隔離安全裝置、可調安全裝置、自動調節安全裝置、跳閘安全裝置、雙手控制安全裝置等。安全裝置的選擇盡可能滿足以下要求:1)在系統正常運轉,不需要進入危險區域時安裝固定安全裝置、隔離裝置、跳閘裝置;2)在系統正常運轉,需要進入危險區域時安裝聯鎖安全裝置、自動安全裝置、跳閘裝置、可調安全裝置、自動調節安全裝置、雙手控制安全裝置。4.3.3.4工作場所防止人體觸及機械設備危險部位的安全距離(如人體自身肢體的上伸、下伸、向前、越過、旋轉及伸入等動作所及機械設備危險部位的空間)應滿足有關標準要求,具體數值參看附錄A。4.3.3.5機器的潤滑系統應首選自動加油潤滑系統,無法設置時,應選用蓄油器式的加油潤滑裝置;如果采用人工加油的,應使用長嘴注油器,難于加油潤滑的部位應明確規定,采用停機注油潤滑或班前/班后加油潤滑。4.3.3.6設備上易發生故障或危險性較大的地方,必須加設防護裝置或安全裝置,無法設置安全防護裝置的,必須配置報警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由機械產生的危險,對人員發生傷害。4.3.3.7檢修或清掃機器時,必須停機,并掛“檢修中”等標牌。4.3.3.8加強作業時的配合和聯絡,自動化機器運行時,不得冒險進入機器的活動范圍。4.3.4 特種設備4.3.4.1機械行業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管理。4.3.4.2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由已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4.3.4.3新裝、異地移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應按規定向當地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申報批準后才能進行施工。4.3.4.4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應經地方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才準使用。4.3.4.5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并且要有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卷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沖器和自動聯鎖裝置。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吊鉤等取物裝置應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完好;制動器工作可靠,連接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完好可靠;緊停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器等停車保護裝置有效;各類防護罩、蓋、欄、護板等完備可靠,安裝符合要求;露天作業起重機的防雨罩、夾軌器或錨定裝置使用有效;各類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4.3.4.6受壓容器必須有完好的壓力表,安全閥;乙炔瓶須有乙炔壓力調節裝置。4.3.4.7鍋爐、壓力容器等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等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并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才準運行使用。4.3.4.8 廠內機動車輛的離合器分離徹底,結合平穩可靠、無異常聲音;轉向裝置調整適當,操縱方便靈活、可靠;燃油、機油箱無泄漏;手腳制動調整適當,制動距離符合要求;儀表、照明、信號及各附屬安全裝置性能良好;車況良好,箱板、輪胎等齊全可靠。應進行定期檢驗。4.3.5 電氣安全4.3.5.1 電氣安全設施應按要求做好接零、接地、絕緣、屏蔽、隔離、防過載、防漏電等防護措施。4.3.5.2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應無破損、老化龜裂等現象,應有絕緣的帶電點不應裸露,絕緣電阻符合規定值,安全間距符合規定要求。4.3.5.3 裸露的帶電導體安裝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防止人員觸碰,帶電裸露導體應有安全防護措施,電氣系統電箱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凡有可能被人接觸造成電氣事故的電氣裸露和有出典危險的區域,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屏護設施和明顯的警示標志。4.3.5.4發生大量蒸汽、氣體、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密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者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4.3.5.5 對變壓器等重要電氣設備要堅持巡視制度,并做必要的記錄,新安裝的設備要驗收。4.3.5.6 電氣安全的過程安全管理具體要求見4.3.8.2節。4.3.5.7建筑物必須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裝置,并取得合格證書,每年應定期復查。4.3.5.8 電氣安全管理1)管理機構的人員。機械行業企業技術部門應當有專人負責電氣安全工作,動力部門或電力部門也應有專人負責用電安全工作。2)規章制度。企業應有安全操作規程,運行管理和維護檢修制度及其他規章,應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的相關標準規范、規程,如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等,應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電氣設備運行管理規程和電氣設備安裝規程;電氣設備應建立專人管理的責任制。3)安全檢查。電氣安全檢查包括:檢查電氣設備絕緣有無被損,絕緣電阻是否合格,設備裸露帶電部分的是否有防護,屏護裝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間距是否足夠,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是否正確、可靠,保護裝置是否符合要求;手提燈和局部照明電壓是否是安全電壓或是否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安全用具和電氣滅火器材是否齊全,電氣設備安裝是否合格,安裝位置是否合理;電氣連接部位是否完好,電氣設備或電氣線路是否過熱,制度是否健全。4)安全教育。使工作人員懂得電的基本知識,認識安全用電的重要性;掌握安全用電的基本方法,從而能安全、有效地進行工作。5)安全資料。機械行業企業應建立高壓系統圖、低壓布線圖、全廠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布置圖等其他圖紙資料。對重要設備應單獨建立用電、檢修、試驗等資料,應注意收集國內外電氣安全信息。4.3.6 消防安全4.3.6.1廠房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且應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4.3.6.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防火區域。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4.3.6.3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4.3.6.4 應配備充分和適用的消防設備設施并合理保管。4.3.6.5 進行消防知識宣傳。4.3.6.6 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4.3.6.7 處理火警事故,調查火災原因,進行針對性整改處理。4.3.7 搬運安全4.3.7.1 企業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裝卸、搬運作業的操作規程,并負責貫徹執行。4.3.7.2機械行業企業單位應根據工人的技術、經驗、體力及其特殊生理情況,調配工人與分配其工作。4.3.7.3企業應指派有經驗的人員在現場負責指導裝卸、搬動工作的進行。4.3.7.4 女工其單人的負重量一般的不得超過25公斤;兩人抬運的總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4.3.7.5 男工單人的負重量,最高不得超過80公斤。4.3.7.6 50公斤以上的單件貨物,由一個人搬運時,應有人搭肩,必要時應有人卸肩。4.3.7.7 80公斤以上至500公斤以下的單件貨物,應使用手推車、滑板等搬運工具進行搬動。4.3.7.8 500公斤以上的單件貨物,應使用絞車、滑車、起重機等機械設備進行搬運。4.3.7.9 兩人抬運時,每人的平均負重量不得超過70公斤;抬運的人數增多,其平均負重量應適當遞減。裝卸、搬運超過80公斤的單件貨物,宜組織多人抬運。多人抬運時應在搬運工人中指定專人統一指揮。4.3.7.10 單人負重50公斤以上的貨物,在平地上的搬運距離最遠不得超過70m;超過70m時,須有人接替或用工具搬運。在斜坡上(如跳板、樓梯、坡道等)進行搬運時,其搬運重量或搬運距離應適當縮減。4.3.7.11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機動車輛,應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證,車上應配備足夠和適用的滅火器、防毒面具,懸掛危險化學品安全標志,并按公安交通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禁止在重要設施、機關、人口密集公共場所通過和停留。4.3.7.13 對于運輸機動車輛,嚴禁無證、無令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嚴禁帶病行車,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裝載行車,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4.3.7.14 危險性物品的裝卸、搬運,除遵照上述各項規定外,應該嚴格執行關于危險性物品的有關規定。4.3.8 操作安全4.3.8.1 機械操作安全4.3.8.1.1 金屬切割加工安全切割加工是用切削的方法將金屬毛坯加工成機械零件的設備,其特點是旋轉速度快,切割工具鋒利。切割加工包括車削、銑削、刨削、鉆削、鉸削、鏜削、插削、磨削、拉削、鏟割、刮割等多種方式。4.3.8.1.1.1 金屬切割通用安全操作要求1) 穿戴合身的工作服、將袖口扣緊,不要穿過于肥大的服裝和敞領襯衫。留長發或辮子時,要戴護發帽。2) 佩戴符合防沖擊眼護具(GB5890-86)質量要求的防異物傷害護目鏡,最常用的是防護眼鏡。3) 開動機床前,應仔細檢查機床的安全裝置是否安全可靠,潤滑系統是否通暢,并作空載試驗。4) 工作場地要保持整潔、有條不紊。不得將工具、工件放在機床上,尤其不得放在機床的運動部件上。卡盤扳手用完后應隨手取下,最好使用彈頂扳手。不得將材料或工件放在通道上。5) 工件及刀具要夾緊裝牢,防止工件從夾具中脫落或飛出。裝卸重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并穿防砸安全鞋。6) 機床運轉時,禁止用手調整機床卡或測量工具。禁止將手肘支撐在機床上。禁止用手觸摸機床的旋轉部件,禁止在運動中取下或安裝安全裝置,不得用手清除切屑,應使用刷子、鉤子或專用工具清除切屑。7) 操作中不可使用手套,防止運動部件絞纏手套乃至人體。8) 有的機床運轉時,操作者不能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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