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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編制說明一、編制背景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與監督管理是實現污染減排的重要舉措,是“三大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從2007年開始,國家投入大量資金,對全國的國控污染企業部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至2009年底,建設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建成后的應用和管理還存在諸多問題,其中反映比較突出的就是自動監測數據的弄虛作假,導致自動監控系統不但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成為違法排污企業的擋箭牌。西北督查中心在實際檢查中發現過不同類型的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先后兩次向環保部進行過專題報告,引起了部領導的關注。2010年3月15日,環保部環監局在西安組織召開了國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監督管理研討會。會議認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是加強對國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決定委托西北督查中心編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會后,環保部環監局向部領導匯報了會議情況,張力軍副部長作了批示,同意實施。按照環保部領導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辦法”。二、編制過程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辦法”編制領導小組,由中心主要領導任組長,下設辦公室、技術組和專家顧問組。技術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有關業務骨干組成,專家顧問組由清華長三角研究院和蘇州科技大學有關專家組成。編制工作歷時6個月,歷經三個階段:一是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明確思路,提出“辦法”的結構框架;二是制訂工作方案,收集資料,劃分任務單元;三是匯集編撰形成初稿,開展先期試點,廣泛征求意見。從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蘇州市、嘉興市、江蘇省無錫市、湖北省武漢市、北京市等地進行實地調研,掌握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現狀,收集第一手資料;對國家和部分省(區)、市相關的辦法、規定和制度進行了系統地分析研究,起草“辦法”初稿。廣泛聽取各方面專家的意見,并先后五次征求環保部環監局的意見。2010年6月在西安組織召開了“辦法”專家研討會,提出了修改意見,經修改后在浙江省嘉興市開展了先期試點工作。2010年7月、8月,分別在全國污染源自動監控第一、二期培訓班上征求了意見,進一步修改后形成“辦法”此稿。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一)關于定位。制訂“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管,指導和規范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染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檢查工作,解決目前存在的自動監測數據不真實、不可靠的問題。因此,它的定位是基于環境監察人員對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企業進行的現場監督檢查。同時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規范)(以下簡稱“技術指南(規范)”),進一步細化了現場檢查的內容和方法步驟,便于環境監察人員實施現場檢查。(二)關于罰則。1、本“辦法”中罰則的基本依據是“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這點在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中已作出明確規定。在本“辦法”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定義中又予以重申。基于這個基本依據,本“辦法”中對于拒絕申報和謊報、拒絕檢查、不正常使用、弄虛作假的層層遞進的處罰規定,均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同于污染防治設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精神所設置。2、對于弄虛作假的處罰,除一般性規定外,我們認為應該體現從嚴從重的原則,因此本辦法試圖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從各個方面遞進式的進行約束,以達到杜絕弄虛作假的目的。一是對于排污單位,強調其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任主體,除罰款和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布外,如以弄虛作假行為掩蓋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還要限期治理和追繳排污費,并對其法人處以罰款,加大對弄虛作假行為的打擊力度。二是對于設施生產廠商,如協同或參與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公開通報批評,對同類產品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同時重新啟動該生產廠商已有各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國家適用性檢測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審查程序。在未通過重新檢測、審查前,暫停其環保產品認證標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經銷市場。三是對于社會化運行單位,如協同或參與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公開通報批評,對其負責運行管理的設施一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同時重新啟動對其有關資質的國家認證審查程序,在重新審查通過前,暫停其有關資質,使其退出運行市場。五是對于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經查實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弄虛作假獲取總量減排核定削減量或有關環保考評優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三)關于可操作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是一項業務性相對較強的工作,涉及大量的儀器儀表、化學分析、計算機網絡等專業知識。從2005年起,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相關制度、標準和規范。包括設備安裝、校驗、驗收等各個方面。但這些制度、標準和規范,有的是著眼于宏觀管理,有的專業性、技術性又太強。本“辦法”定位于環境監察人員的現場監督檢查,因此突出的就是可操作性。在檢查內容和方法的設置上,力求深入淺出。同時設計了9張現場檢查表,涵蓋了例行檢查和重點檢查的所有內容,且均只需填寫是或否,力爭在一定程度上用選擇題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專業性強、難于操作的問題。當然,由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具有多學科的集成性,“辦法”所附的“技術指南(規范)”相對還是比較專業,也對環境監察人員提出了考驗。(四)關于開放性。考慮到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種類繁多且還在不斷發展,本“辦法”力求開放,即在新增其他儀器設備的情況下,環境監察人員仍可按此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基于這個考慮,“辦法”中規定了申報登記制度,在新增或變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后,要將設施基本情況、現場安裝情況等按照“技術指南(規范)”后附的“自動監控設施申報登記表”規定的各項內容向環境監察部門申報登記。這樣即使儀器設備發生了變化,環境監察人員也可以在第一時間掌握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要了解的主要內容,并按照已有的檢查方法和步驟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可靠、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第三條【現場監督檢查原則】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應遵循與其他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檢查相結合、定性判斷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和例行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現場監督檢查依據】各級環境監察機構依據本辦法所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規范)(以下簡稱“現場檢查指南”)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運行單位的責任】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運行單位)必須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自覺接受和配合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照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相關資料。第六條【儀器生產廠和代理商的責任】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廠和代理商(以下簡稱生產廠商)必須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產品質量,并按照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要求,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相關技術資料。第二章 監督管理第七條【申報登記制度】排污單位應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竣工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填寫“現場檢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申報登記表,向當地環境監察機構申報登記。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發生變化,排污單位應在發生變化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環境監察機構變更申報登記。各級環境監察機構應對排污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申報事項予以登記,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第八條【報告與處理制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變動或停運的,排污單位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當地環境監察機構報告。當地環境監察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組織現場檢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并及時組織按照有關規程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第九條【信息公開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因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使用而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排污單位及其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報告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向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每年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1月20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告。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內部報告內容】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報告內容包括:(一)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總體運行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二)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及典型案例;(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廠商和社會化運行單位在轄區內服務情況評估。第十二條【督查和考核制度】上級環境監察機構應定期組織對轄區內各級環境監察機構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對下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第三章現場監督檢查第十三條【檢查內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排污口規范化情況;(二)采樣點位規范化檢查;(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變動情況;(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五)各類資質情況;(六)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七)現場快速監測。第十四條【檢查方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采用例行檢查和重點檢查結合的方式進行。例行檢查是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進行的一般性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針對例行檢查中涉嫌不正常運行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深入、全面的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時可組織環境監測等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專家參加。第十五條【檢查頻次】對轄區內國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月至少進行1次例行檢查;對省控及其以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例行檢查。根據例行檢查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檢查。第十六條【檢查程序】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應依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做好檢查前的準備工作,包括了解排污單位及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申報登記的有關情況,現場檢查裝備配備等;(二)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三)判斷是否正常運行;(四)認定正常的,結束現場監督檢查;(五)對涉嫌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則進行重點檢查;(六)對認定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1】現場監督檢查人員可采取拍照、錄像、錄音、拷貝文件等方式保存現場檢查資料,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情況制作現場監督檢查筆錄。第十八條 【調查取證2】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必須填寫“現場檢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例行檢查表;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重點檢查,必須按照監控設施類別,填寫“現場檢查指南”所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表。根據重點檢查工作需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可使用快速監測儀器采樣監測,并同步采樣送環境監測部門進行比對監測;要求運行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硬件、軟件進行相關性能測試;依法封存有關試劑、標準物質、材料,并送具有相關資質部門檢測。第四章 罰則第十九條【拒絕申報和謊報行為認定與處罰】排污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時限和內容,向當地環境監察機構申報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或申報情況嚴重失實的,認定為拒絕申報或謊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對排污單位拒絕申報或謊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的,責令其改正,對排污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拒絕檢查行為認定與處罰】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監督檢查: (一)采取拖延時間、門禁等方式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接近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不按照要求開展現場測試的;(三)不按照要求提供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四)不如實回答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詢問的。對排污單位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監督檢查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排污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一條【不正常使用認定與處罰】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使用: (一)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部分或全部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后,不按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按照有關規程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三)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異常的;(四)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過程明顯不一致的;(五)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相關性異常的。對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使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排污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按照前款規定予以高限處罰。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行為認定與處罰】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一)改變污染物排放方式,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排放口排放,規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二)違反技術規程和分析要求,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等方式處理監控樣品的;(三)實施了違反技術規程或不符合真實排污狀況的儀器、試劑變動操作的。(四)違反技術規程和數據傳輸要求,采集、傳輸和上報虛假監控數據的;(五)其他欺騙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掩蓋其真實排污狀況的。對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向社會公布其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對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掩蓋其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高限處罰外,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停止違法排污,限期治理,依法追繳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排污費,并對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對生產廠商弄虛作假行為處罰】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廠商協同或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的:(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向社會公開該生產廠商名稱及其產品型號;(二)對已經安裝使用該生產廠商的同類產品一律列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三)重新啟動對該生產廠商已有各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儀器、設備)的國家適用性檢測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審查程序,在重新檢測和認證審查獲得通過前,向社會公告暫停該生產廠商已有各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使用。第二十四條 【對社會化運行單位弄虛作假行為處罰】對社會化運行單位協同或參與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弄虛作假的:(一)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向社會公開該運行單位名稱等有關情況;(二)對由該運行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一律列作為重點檢查對象;(三)重新啟動對該運行單位有關資質的國家認證審查程序,在重新認證審查獲得通過前,向社會公告暫停該運行單位的有關資質。第二十五條 【環境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責任追究】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職責,對接到舉報或所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甚至包庇、縱容或參與弄虛作假的,依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第二十六條 【有關處罰】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獲取的主要污染物核定的年度削減量、有關環境保護考評的優秀或合格等次的,經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定批準后,予以撤銷。第二十七條 【掛牌督辦】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可進行掛牌督辦。第二十八條【刑罰和治安處罰】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施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予以行政拘留;情節特別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第三十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規范)附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技術指南(規范)1 適用范圍本指南規定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內容和方法。本指南是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HJ/T 353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HJ/T 3542007 水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HJ/T 355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HJ/T 3562007 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HJ/T 3772007 化學需氧量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HJ/T 1042003 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12003 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762007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1932005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環監1996470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 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3.1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3.2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廢水污染物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TOC)水質自動分析儀、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流量監測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以及pH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水質自動分瓶采樣器等儀器、儀表。3.3 煙氣排放連續監控設施連續測定顆粒物和/或氣態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設備。一般由采樣、測試、數據采集和處理三個子系統組成的監測體系。采樣系統:采集、輸送煙氣或使煙氣與測試系統隔離。測試系統:監測污染物,顯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濃度。數據采集、處理系統:采集并處理數據,生成圖譜、報表,具有控制、自動操作功能。3.4 例行檢查例行檢查是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基本情況和整體運行狀況的一般性檢查。3.5 重點檢查重點檢查是針對例行檢查中初步判斷涉嫌不正常運行情形,而又不能確定違法事實和有關方面責任,需要對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的深入檢查。3.6 不正常運行違反自動監控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和技術要求,導致設施不能正常運行。3.7 弄虛作假通過故意違反或不執行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擅自改變自動監控設施的硬件、軟件和工作方式,致使自動監控設施不能發揮其正常作用的行為。3.8 擅自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自行拆除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行為。3.9 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閑置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行為。3.10 關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關停部分或全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行為。3.11 排污口規范化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的要求設置3.12 采樣點位規范化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位設置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煙氣排放連續監控設施采樣點位設置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3.13 申報登記申報登記指排污單位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有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保部門予以登記的活動。4 現場檢查一般方法通過查、看、測、聽、問、錄等,了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運行狀況。(1)查:查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資料、記錄和歷史監測數據,了解該自動監控設施基本情況;(2)看:觀察采樣管路、儀器設備運行狀況、現場數據,通過表觀現象發現問題;(3)測:視情進行必要監測,現場可用快速測試儀器,也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采樣化驗;(4)聽:約見企業或運行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聽取自動監控設施及運行情況陳述;(5)問:針對有關情況,詢問安裝、調試、運行、驗收、整改、故障、隱患等,必要時要求企業或運行單位提供書面材料;(6)錄:填寫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例行檢查表和重點檢查表和收集影音資料等。5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準備工作5.1 了解排污單位有關情況(1)排污申報登記表;(2)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5.2 了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相關資料(1)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竣工驗收資料;(2)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申報登記表;(3)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資料;(4)污染源自動監控歷史數據。5.3 現場檢查裝備配置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內容,現場檢查人員可配置:(1)現場采樣設備;(2)便攜式快速分析設備;(3)配置無線寬帶上網卡的便攜式電腦;(4)錄音、照相、攝像器材;(5)強聚光手電;(6)望遠鏡;(7)電流發生器;(8)其他。5.4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要求現場檢查必須由包括兩名以上環境監察人員在內的人員實施。環境監察人員必須取得中國環境監察執法證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同時應當熟練運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檢查裝備。6 例行檢查6.1 排污口規范化檢查檢查排污口是否與驗收或申報登記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如不一致,檢查是否及時變更。排污口變更的項目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的要求。6.2 采樣點位規范化檢查6.2.1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位檢查其采樣位置應位于渠道計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樣口采水的前端設在下流的方向;測量合流排水時,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場所采水。采樣頭可設置成隨水面的漲落而上下移動的形式,采樣頭應距水面1020厘米以下,離水槽底部10厘米以上。6.2.2 煙氣排放連續監控設施采樣點位檢查(1)采樣點位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和煙道負壓區域。(2)采樣點位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其設置應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 倍煙道直徑,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 倍煙道直徑處;如不在以上位置時,采樣點位前直管段的長度應大于后直管段的長度。(3)若一個固定污染源排氣先通過多個煙道后進入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時,采樣點位應設置在該固定污染源的總排氣管上。(4)采樣點平臺面積應不小于4.0 m2,平臺、爬梯欄桿高度不低于1.5m,爬梯的寬度范圍為600800 mm,爬梯的角度不得大于51度。當采樣平臺設置在離地面高度5 米的位置時,應有通往平臺的Z 字梯/旋梯/升降梯。采樣點平臺上應安裝220V三相電源插座4個或以上。(5)采樣點應設置在污染凈化設施下游。6.3 擅自拆除、閑置、關停自動監控設施情況檢查6.4 自動監控設施變更情況檢查(1)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其輔助設備類型、型號、位置、數量等是否與驗收或申報登記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2)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采樣點,檢查其位置是否與驗收或申報登記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3)檢查污染物排放情況與驗收或申報登記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是否一致。6.5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檢查6.5.1 工作狀況檢查自動監控設施各組成部分,其均應處于完好狀態,正常運轉。各分析儀器產生的含有危險廢物的廢液應有專門回收裝置。6.5.2 監測數據(1)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否按要求正常工作并傳輸數據。(2)檢查分析儀器數據、數采儀數據、監控中心數據是否一致。(3)檢查歷史數據,應完整,缺失率應低于1%。6.5.3 臺賬檢查(1)檢查自動監控設施管理維護、運行臺賬,應齊全,遺漏率應低于10%;(2)檢查故障處理情況記錄,應完整,遺漏率應低于10%;6.5.4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查閱近期數據有效性審核報告,檢查自動監測數據是否通過有效性審核;如果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則重點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6.5.5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參數檢查檢查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參數,其應與申報登記內容一致。6.6 資質檢查6.6.1 社會化運行單位檢查社會化運行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資質,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內和按資質規定從事運行活動。6.6.2 人員檢查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維、化驗分析人員資質,其應通過培訓并取得相應合格證書,持證上崗。6.6.3 儀器設備的合法性確認證明自動監測儀器、設備應具備以下適用性檢測報告及相應的資質證明:(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2)進口儀器應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3)具備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產品適用性檢測合格報告和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儀器的名稱、型號必須與上述各類證書相符合,且在有效期內。6.7 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檢查檢查企業生產負荷及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與自動監控設施顯示數據變化的相關性,特別是其變化趨勢是否邏輯一致。6.8 現場快速監測在上述例行檢查的基礎上,可通過現場快速監測進一步加以分析判斷。6.8.1 檢驗采樣單元(1)水污染源采樣單元監測檢查水樣是否無變質輸送至分析儀器。可在系統取水口和自動分析儀進水口處同時人工取樣,用快速分析儀對兩處采集的樣品進行分析,記錄結果并進行比較,其差值應在15%以內。(2)氣污染源采樣單元監測檢查氣樣是否無變質輸送至分析儀器。可在煙氣采樣管采樣口和自動分析儀器進樣口同時用便攜式廢氣快速分析儀檢測,記錄結果并進行比較,其自動分析儀器進樣口的濃度應不小于煙氣采樣口濃度的80%。6.8.2 檢驗分析單元(1)檢查分析單元是否限制最大值。可采用與在線監測相同的標準曲線,用80%量程和超過被檢查企業排放限值一倍濃度的標準樣品做離線監測,記錄結果并進行比較,其差值應在10%以內。(2)核對并記錄標準曲線參數。如果存在一條以上曲線,可分別使用標樣判斷各標準曲線準確性,其偏差應小于10%。7 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情形判別7.1 數據異常(1)數據變化幅度長期小于5%以上且在一個固定范圍內波動; (2)監督性監測數值大于同時段自動監控數值30%以上的。7.2 分析儀器、數采儀、監控中心數據異常(1)分析儀器數據與數采儀數據不一致;(2)數采儀數據與監控中心數據不一致。7.3 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異常企業生產工況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變化,致使污染物排放量或濃度發生明顯變化,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未及時響應或變化趨勢出現邏輯不一致性。7.4 現場快速監測結果不正常(1)通過現場快速監測,系統取水口和自動分析儀進水口兩端采集的樣品數值誤差大于15%;煙氣采樣管采樣口和自動分析儀器進樣口兩端監測濃度誤差大于20%。(2)利用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所攜帶的標準樣品做離線監測,儀器測量值誤差大于10%。發現存在上述異常或不正常情況時,應將該自動監控設施列入重點檢查對象。由環境監察部門會同環境監測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必要時可邀請儀器設備和污染治理專業人員參加,成立專門檢查組,對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施重點檢查。8 廢水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檢查要點8.1 廢水采樣系統(1)檢查采樣泵、進水管道、內外調節閥、回水管道、溢流管道、回水閥、反沖洗泵、排水管道等,各組成部分應完整,并處于正常聯接和使用狀態。 (2)檢查采樣點位,附近應無稀釋現象;(3)檢查采樣點與分析儀器連接,應正常聯通,無給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4)檢查水樣預處理裝置是否與驗收文件、申報登記或上一次有效性審核一致,應無過度處理現象。8.2 化學需氧量(CODCr)自動監測儀8.2.1 水樣采集、預處理單元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處理單元無過度處理現象;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不正常運行判別:a、 啟動儀器后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b、 取樣管路存在旁通;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干涸、銹蝕;d、水樣預處理單元添加非原廠裝置;8.2.2試劑單元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應充足且在使用有效期內。不正常運行判別:a、 試劑瓶內無試劑;b、 試劑出現渾濁、結晶、沉淀等現象;c、 試劑標注使用日期超過使用期限。8.2.3消解單元消解單元應能實現試劑的快速加熱,并保持恒溫消解控制不正常運行判別:、加熱消解溫度低于150;b、消解瓶內部有結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現象;d、消解裝置有大量蒸汽出現;e、消解時間小于15min8.2.4 操作單元儀器啟動后,應能夠正常運轉,可精確采取水樣,添加試劑,完成測量全過程,并排出廢液。不正常運行判別:a、 儀器啟動后無電機轉動或電磁閥分合的聲響;b、 儀器內部連接線路有松動脫落現象,連接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c、儀器啟動后內部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d、分析過程結束后無有廢液排出。8.3 總有機碳(TOC)分析儀8.3.1預處理單元(1)排水閥應正常開閉。不正常運行判別:a、完成測定后,預處理單元內存在積水。b、分析單元無法從預處理單元中取到水。c、樣品采集過程中,水樣從預處理單元上部溢出。(2)清洗水應正常開閉,在樣品采集過程中,清洗水應關閉。不正常運行判別:a、整個樣品采集及測定過程中,清洗水連續沖洗采樣單元。b、在儀器不運行的時候,采樣單元中的水持續增加直至溢出或儀器排水管中不間斷有水排出。8.3.2 試劑(1)吹脫二氧化碳用試劑HCl的含量應為3%至5%(體積比),有效使用期應不超過3個月,試劑瓶上應注明到期日。不正常運行判別:檢查當日日期已經超過試劑瓶上注明的到期日。(2)CO2吸收劑有效期應不超過半年,瓶上應注明到期日。不正常運行判別:檢查當日日期已經超過試劑瓶上注明的到期日。8.3.2 分析單元(1)儀器供氣壓力需保持正常,其范圍應在190kPa到210kPa,載氣流量在145mL/min至155mL/min,噴射氣流量在45mL/min至50mL/min之間。不正常運行判別:a、壓力表顯示壓力大于210 kPa或小于190kPa。b、載氣流量表顯示流量大于155mL/min或小于145mL/min。c、噴射氣流量表顯示流量大于50mL/min或小于45mL/min。d、調節流量表或壓力表的調節旋鈕,其顯示壓力或流量無變化。(2)電爐溫度應在675度至685度,冷凝器溫度應在0度至1度之間,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正常運行判別:a、儀器面板上出現紅燈警示。b、儀器工作狀況顯示界面中原有的“OK”/“正常”部分或全部變為“NG”/“不正常”。(3)加濕器內水位應正常。不正常運行判別:加濕器中水位超過上刻度線或低于下刻度線。(4)B型鹵素洗滌器應處于正常狀態。不正常運行判別:a、在儀器工作中,B型鹵素洗滌器中無氣泡。b、B型鹵素洗滌器中液體有顏色。c、B型鹵素洗滌器中合金網上有銹跡。(5)冷凝水筒應處于正常狀態不正常運行判別:a、向冷凝水筒的水位低于冷凝水筒側面溢出口2cm以上。b、冷凝水管折曲。(6)檢測器應處于正常狀態不正常運行判別:標液校正曲線峰面積大于34000或小于22000。(7)查看化學需氧量(CODCr)與總有機碳(TOC)相關性比值,其比值一般大于2。8.4 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監測儀8.4.1 水樣采集、預處理單元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處理單元無過度處理現象;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樣品水流量正常。不正常運行判別:a、啟動儀器后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b、取樣管路存在旁通;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干涸、銹蝕;d、樣品水流量小于L/min或大于L/min;e、目測水樣中含有泡沫或很大的垃圾。8.4.2 試劑單元試劑瓶中應有足量的蒸餾水。不正常運行判別:試劑瓶內無試劑;8.2.4 分析單元(1)儀器啟動后,應能夠正常運轉,可精確采取水樣,完成測量全過程,并排出廢液。不正常運行判別:a、儀器啟動后無電機轉動或電磁閥分合的聲響;b、儀器內部連接線路有松動脫落現象,連接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c、儀器啟動后內部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d、分析過程結束后無有廢液排出。(2)核查儀器當前的轉換系數(k值)等參數設置情況應與備案一致。8.5 氨氮水質自動監測儀8.5.1 水樣采集、預處理單元取樣管路安裝位置正確,管路暢通;處理單元無過度處理現象;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不正常運行判別:a、啟動儀器后取樣泵無水樣進入管路;b、取樣管路存在旁通;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干涸、銹蝕;d、水樣預處理單元添加非原廠裝置;8.5.2 試劑單元儀器各試劑瓶內,試劑充足,且在試劑使用有效期內。不正常運行判別:a、 試劑瓶內無試劑;b、試劑出現渾濁、結晶、沉淀、變色等現象;c、試劑標注使用日期超過使用期限。8.5.3 測量單元儀器的測量單元,應能夠準確,穩定測定水樣水質濃度。(分光光度法:光源穩定,比色池潔凈;滴定法:滴定均居,終點判斷靈敏,可靠;電極法:電極性能穩定,電極探頭無結晶,沉淀.)不正常運行判別:a、光源損壞,電極探頭上存在結晶、沉淀;b、消解瓶內部有結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現象;d、比色池壁上附著大量固體污染物8.5.4 操作單元儀器啟動后,應能夠正常運轉,可精確采取水樣,添加試劑,完成測量全過程,并排出廢液。不正常運行判別:a、儀器啟動后內無電機轉動或電磁閥分合的聲響;b、儀器內部連接線路有松動脫落現象,連接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c、儀器啟動后內部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d、分析過程結束,未發現有廢液排出。8.6 重金屬離子自動監測儀8.6.1 水樣采集、預處理單元取樣管路位置應正確,管路應暢通;處理單元應無過度處理現象;進水閥、排水閥等均正常打開。不正常運行判別:a、啟動儀器時,取樣泵不工作或無水樣進入管路;b、取樣管路存在旁通,或采集的水樣為內循環流動;c、取樣管路損壞,或取樣池干涸、銹蝕;8.6.2 試劑單元儀器各試劑應在使用有效期內。不正常運行判別:a、試劑瓶內無試劑或藥劑不足;b、試劑出現渾濁、結晶、沉淀等現象;c、試劑標注使用日期超過使用期限。d、試劑放置順序與試劑管路說明或標識順序不一致8.6.3 消解單元消解單元應能夠實現試劑的快速加熱,并保持恒溫消解控制不正常運行判別:、加熱消解溫度及消解時間不在儀器操作規定范圍內;b、消解瓶內部有結晶、沉淀;c、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現象;8.6.4 操作單元儀器啟動后,應能夠正常運轉,采取水樣,添加試劑,完成測量全過程,并排出廢液。不正常運行判別:a、儀器啟動后,機械部件等不運轉,儀器內無電機轉動或電磁閥分合的聲響;b、儀器內部連接線路松動脫落,連接管路有滲液、滴漏現象;c、儀器啟動后試劑管路內無液體流動現象;d、分析過程結束,未發現有廢液排出。8.7 流量計8.7.1 參數設置(1)堰槽種類、堰槽規格、轉換系數等參數設置情況應與備案一致。(適用于超聲波流量計)不正常運行判別:堰槽種類、堰槽規格、轉換系數等參數設置于備案不一致。(2)口徑、轉換系數等參數設置應與備案一致(適用于電磁流量計)不正常運行判別:口徑、轉換系數等參數設置等參數設置與備案不一致。8.7.2 測量單元(1)液位測量應準確。(適用于超聲波流量計)不正常運行判別:使用直尺測量液位,其結果與儀器測量液位誤差大于15%。(2)非金屬管道安裝的變送器的接地環與變送器接地線開路接地正常。(適用于電磁流量計)不正常運行判別:接地環與變送器接地線開路接地點腐蝕、開裂或斷裂。(3)流量計周邊應無電磁干擾不正常運行判別:電磁流量計附近裝有變頻設備。9 固定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檢查要點(直接抽取法)9.1 采樣單元9.1.1 加熱采樣探頭工作正常,加熱溫度大于160度。不正常運行判別:(1)用手背感測采樣探頭箱體外殼情況,無熱感。(2)采樣探頭表面有腐蝕情況,黏附有濕、粘的顆粒物。(3)用手觸摸探頭,有強烈的抖動感覺。9.1.2 采樣伴熱管的長度在76m以內,且其走向向下傾斜度小于5度,管路無低凹,伴熱管溫度參數應大于120度。(針對直接抽取式CEMS)不正常運行判別:(1)用手背感測加熱導管溫度,無熱感。(2)輕拽加熱管靠近探頭部分,探頭與加熱導管的連接有松動感。(3)目測加熱導管長度大于76m以外,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顯U型管段。(4)管線存在紐結、纏繞或斷裂的現象。(5)從加熱導管分離至儀器入口管路有三通。(6)閥門及管路破損。9.1.3 反吹系統正常工作,反吹氣壓縮機正常工作不正常運行判別:(1)反吹氣壓縮機經常處于啟動狀態,馬達噪聲極大(大于80dBA)。(2)空壓機表頭壓力大于0.7kPa或小于0.3kPa。(3)反吹氣過濾器表面積灰嚴重。9.1.4 探頭應工作正常(針對稀釋抽取法)不正常判別:(1)探頭控制器稀釋空氣壓力表的表頭壓力小于58或大于62psi(1psi=6894.76pa)。(2)探頭控制器真空表表頭讀書小于14inHg(1inHg=3386pa)。(2)探頭控制器儀器空氣壓力表小于1.5 Mpa或大于2.0Mpa。9.1.5 稀釋單元應工作正常(針對稀釋抽取法)不正常判別:(1)無熱干燥機出口儀用空氣壓力小于80 psi或大于90 psi(1psi=6894.76pa)。(2)儲氣罐壓力小于70 psi或大于80psi(1psi=6894.76pa)。9.2 儀器分析單元(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9.2.1 氣水分離器或干燥器狀態正常,其濾芯應為白色藍色。不正常運行判別:氣水分離器濾芯或干燥器濾芯由白色變為其他顏色或由藍色變為紅色。9.2.2 前置冷凝器工作正常,用手背感測溫度,略高于體溫。不正常運行判別:用手背感測溫度,無熱感。9.2.3 NOx轉換器工作正常,手背靠近(不能接觸,溫度較高!80以上)NOx轉換器應能有明顯熱感,目測下端特氟隆管路中應沒有堵塞。不正常運行判別:用手背靠近轉換器,無熱感。目測下端特氟隆管路中堵塞或管路有折彎。9.2.4 三氧化硫酸霧吸收器工作正常,目測呈現白色或少部分出現變色。不正常運行判別:三氧化硫酸霧吸收器臟污及變色超過3/4。9.2.5 采樣泵工作狀況,手摸,無異常震動,不正常情況判別:手摸感覺有無規律震動,且劇烈9.2.6 主冷凝器正常狀況,指示燈應呈閃爍狀態,不正常情況判別:保持明亮或不亮9.2.7 冷凝水管及冷凝水液位應在瓶高2/3以上,不正常行為判別:液位低于瓶高2/3。9.2.7采樣流量(玻璃浮子流量計)正常狀況時,浮子流量應在0.6-0.8L/min之間,不正常行為判別:浮子流量小于0.6L/min或大于0.8L/min。9.3 分析單元(顆粒物)9.3.1 觀察反吹機,反吹應能正常啟閉,反吹機工作正常,無異常噪聲、震動。9.3.2 經觀察孔進行觀察,光斑在中央位置。9.3.3 觀察和觸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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