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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 自然人之 精神損害賠償在行政賠償制度中的適用 摘 要: 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存在的問題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和標準不明確等 。 其必要性為:人權思想的要求、貫徹 憲法精神的需要 、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監督 依法行使職權的要求、國際立法的趨勢等。 其賠償 原則有: 財產補償為主原則、法官自由裁量原則、區別對待原則、 數額適當原則 等。其 數額確定要依據:受害人的身份、職業、知名度 、 社會地位 以及 家庭經濟狀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 以及 態度、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實際生 活水平等。 其 數額的計算標準 為 : 概算規則 、 對比參照規則 、 全部賠償規則 等。 關鍵詞: 精神損害;行政賠償;賠償范圍;賠償數額;計算標準 隨著現代法律體系的不斷 完善,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保障人權 呼吁的不斷高漲,損害賠償案件的不斷上升,行政賠償成為國家司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我國的行政賠償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精神損害賠償能否在行政賠償中適用,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狹窄以及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等。本文主要從精神損害賠償在行政賠償中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賠償范圍及數額計算標準等方面闡述了如何完善我國的行政侵權精神損 害賠償制度。 一、 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結構、性質 (一)精神損害的涵義及其表現形式 精神損害,就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人身權,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動和公民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散失或減損。 精神損害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散失或減損。 1 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產生于兩個來源,一是當侵權行為侵害 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時,給權利主體造成生理上的損害,導致其在精神上產生痛苦。二是侵害自然人心理的損害,當侵權行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利時 ,導致人的情緒、思維、意識等精神活動發生障礙, 2 使人產生恐懼、焦慮、沮喪、抑郁、絕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2 精神利益散失或減損 精 神利益散失或減損,是指自然人維護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動 受到破壞,因而導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損害。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及其結構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或特定的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式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從 結構 上看,精神損害賠償包括精神痛苦的撫慰金賠償和精神利益的損害賠 償。 精神痛苦的撫慰金賠償,是對人格權、身份權損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濟手段,保護的對象是民事主體不受精神創傷的權利。 精神利益的損害賠償,主要是對精神性人格權損害的民事救濟手段,保護對象主要是名譽權、自由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貞操權以及個人尊嚴人格權和身份權。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形成上述結構的原因在于人身權的復雜性和可劃分性。人格權可以分為物質性人格 權 和精神性人格權,依據這兩種人格權的不同特點在民法進行保護采取的方式自然不同 , 所以,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必然形成上述兩種結構。 二、在行政賠償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存在的問題 “ 1961 年 11 月 24 日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工程部長訴勒都斯蘭德案件中的判決中認為:盡管缺乏物質損害,兒子的死亡給父親造成的痛苦是可以作為給父親賠償的充分理由的, 從而在國家賠償中承認了精神損害賠償?!?1而在我國 近年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也不斷增加 , 但我國目前的立法對于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還存在諸多問題 ,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在行政賠償中沒有明確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文 根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和 國 家賠償法第二條 的 規定 , 國 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 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這兩部法律及其司法解釋中,均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歷來是民法上損害賠償的一個問題。英美法系由于沒有公私法之分,實際上國家賠償是適用民事賠償原則,因此精神損害不會被排除在國家賠償之外。日本和韓國均在其國家賠償法中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條款。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 國 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 1 馬懷德:國家賠償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4 頁。 3 當承擔民事責任。 ” 顯 然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落后于我國民法實踐 ,而且落后于國外一些國家。所以應當在行政賠償中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 (二) 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過于狹窄 國家賠償法規定只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才能請求國家賠償。而對于侵犯其他人身權的行為,諸如侵犯名譽權、姓名權、 肖像權、榮譽權 以及隱私權等, 受害人 不能 請求 金錢 賠償。 國家賠償法 也沒有規定對侵害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可以單獨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只要侵犯了上述任何一種權利都可能侵犯并形成廣泛意義上的損害, 都應該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是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之一,理應納入到行政賠償的范圍 , 應該給受害人提供徹底的權利救濟和賠償途徑。 (三) 幾乎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和標準 在“少女嫖娼”案中, 麻旦旦 被逼承認“嫖娼”,又兩次被公安機關要求去做“ 處檢”。這對一個花季少女的一生的影響之惡劣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法院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作出的一審判決, 麻旦旦 獲得了 74.66 元的賠償金。 麻旦旦 要求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的請求 卻因不符 合 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被駁回。 2國家 賠償法第二 十六條和 第二十七條只規 定了侵犯人身自由 權 和生命健康權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其標準主要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傷殘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的基本生活,而受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所遭遇的損害往往因為我國現存立法上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沒有充分依據而導致精神損害 賠償請求權得不到主張。 三、完善行政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有關行政賠償制度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爭議 關于行政賠償中是否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司法界一直存在種分歧,一部分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不應納入到行政賠償中,其主要依 據有如下幾點: “ 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不能用金錢來交換和計算。權利主體的精神權利受到損害可以通過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非財產性的方法來救濟,如果通過金錢來進行賠償就等于將人與商品等同起來,這是資本主義金錢萬能觀和人格商品化的體現,也無法達到精神損害賠償的目的。 ” 3其次 ,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而且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財政無力承受精神損害賠 2關今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與評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325 頁 。 3皮純協、馮軍:國家賠償法釋論,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31 頁。 4 償。 而另一部分學者則主張行政賠償理應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首先 , 從法律約束的平等性來說,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民法上已經確立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更應當給予賠償,因為公權力的法 律約束力高于私法。其次 , 從公民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方面來說,精神權益應當得到與其他權益平等的保護,差異只能表現在賠償標準方面,而不是是否給予賠償方面。最后 , 依據“有損害必有賠償”的原則,公權力機關侵害公民人格權造成的精神損害,可能比 限制人身自由的損害更大。在這種情況下,只賠償小的損害,而不賠償大的損害,不可能使受害人得到公平合理的救濟。 我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在行政賠償中適用,因為不管是法理還是從可行性方面看,都不存在適用的障礙。下面就從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加以闡述。 (二)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 性 1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人權思想的要求 人權觀念早在古代社會就已經萌發了 , 隨著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不斷鞏固和發展,馬克 思主義人權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得到豐富和發展。進步的學者開始認識到 ,國家和人民之間不是權力服從關系,而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國家主權應受到法律的限制。 這種進步的法律思想動搖了傳統 的絕對主權主義觀念, 因此,國家無責任的思想日益沒落,國家有責任的思想開始出現,國家賠償責任隨之產生。 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 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從 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中可以知道人的需要包括物質的和精神的 兩方面,精神需要是處于上層的,也是很難滿足的,所以當精神受到損害是很難恢復的 , 往往行政侵權造成的 傷害和影響更大 。那么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2 在行 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貫徹落實憲法精神的需要 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 現行憲法第四十一條 第三款 明確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 取得 賠償的權利?!?所以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遵循憲法 的宗旨和目的的要求。 而且我國要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民主要求國家權利運作必須符合人們的利益而不能是維護少部分人的特權;法治要求國家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能無限擴張,要加強對其的監督。所以 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弘揚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的要求。 3 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 需要 “有權利必有救濟,有損害必有賠償”的古老 法諺表達了人們對正義的向往和追求 。 5 隨著近現代社會民主法治的建立和發展,各國紛紛立法,加強對私人權利的救濟,使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成為對公民合法權益實施救濟的有 效途徑。當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侵害產生精神痛苦時,以保護主體合法權益為己任的國家,當然有責任對權利主體的精神損害予以賠償。 因而把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行政賠償制度中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而產生的行政賠償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對公民的合法權益實施充分有效的救濟。 4 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其運作呈現出自上而下的放射狀結構,每經過一層終結,其放射狀態多會有所擴大?!?4同時,行政權力 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能夠直接給其帶來物質和精神上的利益,因而 權力主體又常會產生擴大權力的本能沖動,使行政權力具有一種無限延伸的動力。行政權力的這種自我膨脹的特性,使得行政機關違法侵權的機會大大增加,行政權力一旦突破其應有的邊界,勢必會損害私人的合法權益。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終休止。” 5在行政賠償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失職、越職和違法行為實 施有效的懲戒,更重要的是能對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因此,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促使和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需要。 5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是國際立法的趨勢 從 國際上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賠償制度的通則,如 德國賠償法第七條規定:“對于損傷身體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嚴重損害人格等非財產損害,應該根據責任大小予以金錢賠償 。 ” 瑞士債法 第 49 條規定:“人格被侵害者,于其有重大侵害及重大過失時,有撫慰金請求權”。 而法國的國家賠償中,對確認 能夠產生物質后果的精神損害,由國家進行金錢賠償;對那些雖不產生物質后果,但確定能引起受害方的巨大精神痛苦或者破壞個人尊嚴、宗教信仰的損害,也進行金錢賠償。 隨著我國 加入WTO 和在國際地位中的不斷強大,法律文化的國際交流也 隨之 加強,促使我國必須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到行政賠償中去。 (三)在行政賠償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的可行性 1 我國的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能夠支撐精神損害賠償 4 楊臨平:行政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5 頁。 5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 1961 年版,第 154 頁。 6 2005 年 3 月,溫家寶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確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國力進一步增強;社會事業加 快發展,人民生活繼續改善;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道路上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2007 年 10 月,胡錦濤主席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報告中確認,經濟保持平穩快速發展,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百分之十以上,經濟效益明顯提高,財政收入連年顯著增加,物價基本穩定。 ( 這部分數據最好用國家統計局的最新數據,上國家統計局網站就能查到,或者直接檢索 2007 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肖揚向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稱,從 1998 年至 2002 年的五年中,全國法院共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11321 件,決定賠償 4013 件。而 2005 年, 他 向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稱, 2004 年審結國家賠償案件 3134 件。 ” 6由此可見,我國雖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但社會水平在快速發展,財政能力能夠支撐行政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 這部分數據 只 有 最高院的工作報告中 能 查到, 你再查一下2008 年 3 月的向十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的 最新數據 , ) 2 我國在民事侵權案件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經驗 民事領域已經通過民法通則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以及賠償金額的確定都 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 1995 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吳興旺與江寧縣公安局侵犯人身權糾紛一案中, 認為被上訴人江寧縣公安局對上訴人吳興旺收容審查,使用法律、法規錯誤,收容審查給上訴人吳興旺造成嚴重精神損失,可以用金錢賠償,使其精神得到安慰,增加判決被上訴人江寧縣公安局賠償上訴人吳興旺精神撫慰金人民幣 2000 元。 ” 7由此可見,雖然我國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是存在行政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民法領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對于行政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以及賠償金額的確定都是 可行的。 四、我國行政 賠償 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安全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的人,剝奪一定時間的 6 /work/200503180013.htm, 加 上訪問時間。 7 柳福華:國家賠償名案點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5 58 頁 。 7 人身自由 的一種處 罰。行政拘留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當中是最嚴重的措施, 所以我國法律對行政拘留的對象、實施拘留的行政機關的資格、拘留條件、拘留的程序和期限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果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定拘留公民都屬于違法拘留,因違法拘留給公民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 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扣留、帶離現場、強制約束、強制隔離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國家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 行政機關極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非法地對被害人身體實行強制拘禁,如捆綁 、隔離、監禁,使被害人失去行動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因此造成公民自由被剝奪的,國家應予以賠償。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工作人員,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職權的組織的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如有毆打公民致其遭受身體傷害的,或用其他方式,如捆綁、示眾、罰跑、罰站以及種種酷刑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唆使他人相互毆打或施暴造成公民傷害或死亡的,國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 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行為。 如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等使用武器、警械,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序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等等,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除上述四類行為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刑訊逼供、打罵、體罰等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權遭受損害的,國家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前文已述,精神損害賠償是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痛苦,對受害人通過金錢賠償進 行救濟和保護的法律制度。那么不管是違法拘留還是非法拘禁都是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侵害,都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而暴力行為和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給公民造成的傷害更是對公民健康權和生命權的侵害,給公民身體上造成的傷痛是現而易見的,其給公民精神和心理上造成的創傷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國家應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給公民造成的上述侵害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五、行政賠償中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 (一) 財產補償為主 原則 8 我國國家賠償法明確 規定了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其他賠償方式為輔的賠償方式體系。 以金錢賠償為主的原因 在于, “ 一是金錢有很強的適應性,幾乎各種情況的損害 都可以適用。無論是 對 于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損害,還是對于財產的毀損滅失,都可以通過計算或估價 給予 適當的賠償。二是執行上較為簡便易行。無論損害情況如何復雜,損害后果如何嚴重,都可以按照法定的標準計算出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數額,賠償義務機關就可以依照該損失數額進行賠償。 ” 8相比,在支付手段上顯然方便快捷得多。如此,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能迅速得到滿足,同時也便于國家機關進行賠償,擺脫用恢復原狀而必須做的大量復雜繁瑣的工作。 (二) 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 這 一原則 是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基本原則,它賦予法官在處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依自由裁量權,確定具體數額。但該原則的運用并不是賦予法官無限制的自由權,而是在一定“度”的范圍內裁量。 ” 9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 10條規定: “ 公民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逼渲兴谩白枚ā币辉~,主要就是指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 區別對待原則 在法官自由裁量原則的基礎上,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時候,必須對精神損害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損害 予以區別對待,根據其不同特點,不同的計算規則,各個計算出應賠償的數額,最后酌定總的賠償金數額。 “ 對于財產利益的直接損失,應參照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計算;對于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的損害,應依照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害的計算方法計算;對于純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的損害,按照酌定規則計算;對于侵害自由權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計算。 ” 10實行區別對待原則,有利于克服自由裁量 原則的不利因素,使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算定更為準確、可行。 ( 四 ) 數額適當原則 在實行法官自由裁量原則的基礎上,除了適用區別對待原則外,還應適用數 額適當原則,由于我國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最低限和最高限的規定,曾出現過“一元賠償”,也存在人們盲目追求高額賠償的傾向。所以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數額應當適當限制。對此應考慮賠償義務機關的財政能力和受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 11 六、行政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及計算標準 8 房紹坤、畢可志:國家賠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9 頁 9 楊立新: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697 頁 10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中國檢察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64 頁 11 這部分主要參見 (因為這部分跟別人的結構、語言幾乎一樣,還是把別人的標出來,上次我發給你的,還有吧?) 9 (一) 精神損害賠償 數額確定的依據 1受害人的身份、職業、知名度 、 社會地位 以及家庭經濟狀況 受害人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往往與受害人的身份、職業、知名度和社會地位有關。一般來說,身份地位高,知名度 高的人,其獲得的社會尊重多,滿足 也多,在面對侵害時其心理反應一般也比較激烈,精神痛苦也大。根據這種情況,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可以適當增加賠償的數額。對身份社會地位高、知名度高、職業好的人判以較高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出于充分補償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分為高低貴賤,據此來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數額。 具體應考慮的受害人家庭經濟狀況因素有 : 家庭的財產狀況如何,家庭可預期的經濟收入如何等。如果受害人家庭經濟狀況較差而收入又主要依靠受害人獲得或是唯一來源,則應判給多一些精神損害賠償金。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程度 以及態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 過錯程度不同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和對精神損害的克服有著明顯不同。 過錯程度重的對被害人早成影響就越大,所以賠償機關承擔的精神賠償金應與其侵權人過錯程度成正比。 如果侵權人于事后積極承認錯誤,并積極采取措施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易于得到 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持續時間會減少并易于被克服。相反,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后,侵害人態度蠻橫,甚至威脅再要實施侵權行為,勢必會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3賠償義務機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精神賠償金主要是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如果不考慮賠償義務機關的經濟能力,一方面可能使高 額判決無法落實,最終使受害人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另一方面,精神損害本身不能以金錢來衡量,而其補償程度也并不與精神撫慰金的高低成正比。 4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精神損害賠償金的支付主要在于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這種方式主要是基于受害人可以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利用,獲得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的滿足,從而克服所受到的精神損害。而這一作用與受害人居住地實際生活水平密切相關。 (二)數額的計算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 九 條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 為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 10 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七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造成 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 喪 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 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 喪失 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 這些規定為行政賠償的賠償金的算定提供了基本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僅是對侵害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的規定,而沒有涉及到 名譽權、隱私權等其他權利 。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算定還應遵循以下的具體規則: 12 1概算規則 概算法首先是由王利明教授 在其主編的人格權法新論中提出的,他認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時 ,只是抽象的提出總的數額而不一一列出各種單項的賠償數額,對于總的數額的確定,還應當考慮其他各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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