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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訴訟法 緒論 一 行政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研究行政訴訟的原理 原則 研究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及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行政法學分支學科 二 行政訴訟法學的地位是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 是行政法學的一部分 早期有人認為 行政訴訟法學是一門獨立于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 屬于三大訴訟法學之一 三 學習行政訴訟法學的方法一 與行政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相結合 行政法學總論 行政主體論 行政行為論等 二 與學習其它相關學科相結合行政訴訟僅從調整訴訟關系的角度也可以認為是訴訟法的一部分 與其它訴訟法尤其是民事訴訟法有密切關系 所以結合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習 有利于行政訴訟法學的學習 行政訴訟制度是民主憲政制度的產物 憲法學是其基礎性理論 三 理論聯系實際 研究分析典型案例 第一章行政訴訟法概述一 行政訴訟概述 一 糾紛的解決機制社會生活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樣 但歸納起來不外三種 民事糾紛 刑事糾紛 行政糾紛 與上述糾紛相對應 司法制度中便有了民訴 刑訴與行政訴訟 對這三類訴訟形式的主體進行分析 則 民訴 民 民 雙向 刑訴 官 民 單向 行政訴 民 官 單向 二 行政糾紛的救濟途徑行政主體認為相對人違法 通過權力自已解決行政 行政糾紛 情形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違法 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 途徑 救濟 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 二 行政訴訟的概念 法國 行政訴訟稱為行政審判 是指當事人對于行政機關違法的行為 請求行政法院通過審判程序給予救濟的手段 也是行政法院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方式 英美國家 行政訴訟稱為司法審查 是指法院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 審查行政機構行為的合法性 并作出相應裁決的活動 我國行政訴訟的概念 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訴 法院依法對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裁判的活動 1 行政訴訟的主體具有特定性2 行政訴訟的主管機關是法院3 行政訴訟的內容是解決行政爭議 4 行政訴訟的標的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三 行政訴訟法 指規定人民法院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 及其在訴訟活動中相互關系的一整套法律規范 一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1 憲法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2 專門的行政訴訟法典 3 民事訴訟中有關的程序規范 4 各種單行法律 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5 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 6 國際條約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定 二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1 研究立法宗旨的意義 1 在立法時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決定著行政訴訟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的不同解決方式 2 當遇有法律未規定的事項 應依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圖加以分析解決 2 關于行政訴訟宗旨的不同觀點 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 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1 三目的論 2 二目的論 3 一目的論 行政訴訟法2015 第一條規定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 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解決行政爭議 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根據憲法 制定本法 首先 將 正確 二字修正為 公正 其次 增加了 化解行政爭議 最后 刪除了 維護 二字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主要目的還應當是監督行政權的行使 四 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 一 大陸法系國家行政訴訟制度1790 8制憲會議規定 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 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 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的活動 主要以法國為例 其特點 1 行政訴訟由與普通法院相分離的獨立的行政法院受理 2 行政法院從性質上說是行政機關 其成員是行政官吏 3 法國解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在管轄權上的爭議的辦法是設置權限爭議法庭 4 行政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是行政行為和行政決定 對議會立法行政法院無權進行審查 5 實行三審終審為原則 二審終審或一審終審為例外的行政訴訟審判結構 二 英美法系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1 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2 行政裁判所行使對某些類型的行政案件的管轄權 但同時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 3 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普通法原則 如 美國于1946年制定和實行了 聯邦行政程序法 在該法中明確規定 因行政行為致使其法定權利受到侵害的人 或受到有關法 律規定的行政行為不利影響或損害的人 均有權訴諸司法審查 法院不得以此種訴訟是以美利堅合眾國為被告為理由而不予受理或拒絕給予救濟 同年 美國國會又通過了 聯邦侵權賠償法 明確規定公民因聯邦政府工作人員的違法 不當行為而遭受損害時 有權以聯邦政府為被告向聯邦法院起訴 請求賠償 這便從法律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原則予以否定 極大地促進了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發展 使其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軌道 三 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1 舊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 1 清末 行政審判院 的籌設2 中華民國時期 正式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3 北洋軍閥政府的行政訴訟制度魯迅訴教育部案2 新中國成立后的行政訴訟制度1 萌芽階段 1949 1958 2 空白階段3 建立和發展時期 我國兩岸四地三法系大陸法系的演化 法國后融英美德國 日本 清末立法修律 民國 臺灣西班牙 葡萄牙 澳門英 香港 第三章行政訴訟基本原則 一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是指反映行政訴訟基本特點和一般規律 貫穿于行政訴訟活動整個過程或主要過程 指導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重要準則 1 法定性 第五版教材已突破 有的認為 如胡建淼 我國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以法律文本為依托 因而慣例不能成為其原則 我國是以訴訟法典明文規定 主要體現在總則中 有的散見于其它條文中 如34條被告負舉證責任 2 普適性 貫穿于行政訴訟全部或主要過程3 指導性 既是制定行政訴訟法規范的出發占 又是主體進行訴訟活動的基本準則 也是司法機關處理案件的基本依據 4 抽象性 概括性 二 與民事 刑事訴訟共有的原則1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 不受行政機關 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 審理行政案件 2 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 3 合議 回避 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 第七條 4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5 使用本民族語言 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6 辯論原則 第十條 7 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原則 第十一條 三 行政訴訟特有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一 合法性審查原則1 審查范圍 行政行為2 審查限度 合法性 二 保障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原則第二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 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1 訴權的特定性 原告的限定性 2 訴權對象是行政行為 三 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四 訴訟期間 不停止行政行為執行的原則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 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五 不適用調解原則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不適用調解 但是 行政賠償 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 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六 司法審查權有限原則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 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 認定確有錯誤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第四章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一 概念又稱行政訴訟主管 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1 明確了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解決行政案件上的分工 2 決定了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訴權范圍3 明確了司法權可監督的行政權范圍 二 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若干變量1 行政行為的種類2 行政行為的性質3 受行政行為損害的權益的性質及損害程度4 原告資格的范圍 三 我國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混合式的立法體例 1 對受案范圍的概括規定1 行政訴訟法 第2條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 包括法律 法規 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2 訴訟法 原則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 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肯定的列舉式規定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 對行政拘留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 責令停產停業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 罰款 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 扣押 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 申請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 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 礦藏 水流 森林 山嶺 草原 荒地 灘涂 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 對征收 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 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 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 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 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 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 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排除式規定 第13條 一 國防 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 行政法規 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 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 三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 任免等決定 四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第五十三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 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 解釋 明確下列行為行政訴訟不可訴 一 公安 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四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 對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四 幾類不可訴行為界定一 國防 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防部 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 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 以及經憲法的法律授權的國有機關宣布緊急狀態 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1 主體 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國防部 外交部以及特定情況下的省一級政府等 2 行為性質 一是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重大事務 二是宣布緊急狀態 實施戒嚴 總動員等 3 名義 國家名義 4 責任 政治責任 二 法律規定由行政終局裁決的行為 法律 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法規 規章等均不規定最終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五條受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對處罰不服的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 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最后的裁決 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 復議法 第三十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 礦藏 水流 森林 山嶺 草原 荒地 灘涂 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 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 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 礦藏 水流 森林 山嶺 草原 荒地 灘涂 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三 刑事司法行為第一 刑事司法行為的主體 目前僅限于公安 國家安全 海關 軍隊保衛部門 監獄等特定機關 第二 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 刑事訴訟法 明確授權的行為 如訊問嫌疑人 偵查 檢查 搜查 扣押物品 凍結存款匯款 通輯 拘傳 取保候審 保外就醫 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 執行逮捕等 第三 該行為必須針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象所實施的刑事司法行為 也即只能是對刑事犯罪嫌疑人等有限的對象實施刑事司法行為 第四 該行為必須是按照 刑事訴訟法 授權的目的實施的行為 也不包括刑法對行政機關的授權 如 刑法 第17條第4款規定 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政府作出的收容教養行為就不能屬于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 當事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四 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目前主要是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五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指導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以倡導 示范 建議 咨詢等方式 引導相對人自愿作出某種行為而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為 2006年5月15日03時03分58秒 江蘇省如東縣袁莊鎮沿南農民街人民路62號繆建宏裝璜材料門市部 63號朱桂圣饅頭店發生火災 4時許 火災被撲滅 62號繆建宏裝璜店燒損嚴重 63號朱桂饅頭店因物品較少 損失較小 后經物價部門核定 損失約11萬元 主要是62號繆建宏裝璜店產生的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后 如東縣消防大隊會同當地派出所對該起火災事故進行了調查認定 經現場勘查 調查詢問 綜合分析 認定該起火災原因系63號朱桂圣饅頭店門前鐵皮大棚內鍋爐熱爐渣引燃上方稻草蔓延成災 2006年7月11日 大隊出具了 火災原因認定書 朱桂圣對火災原因認定不服 依據公安部37號令 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 于2006年7月20日向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申請重新認定 2006年9月19日 南通市公安局消防支隊作出通公消重 2006 第0001號 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 維持原認定 一種意見是公安部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 火災原因 火災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案原告對被告火災原因的認定不服已經根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向火災事故發生地的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 參照公安部的規章 對原告的起訴法院不應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受理 主要理由是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他人身權 財產權的訴訟應予受理 火災原因認定雖有其特殊性 但也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原告的財產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 屬于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 公安消防機構就火災原因 火災事故責任作出的認定應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 它運用科學技術 通過對火災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進行技術鑒定等方法 對火災這一特定法律事實的產生原因 事故責任 進行的客觀事實評價 其性質是一種調查方法 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行為 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作為一種鑒定結論 只具有證據作用 根據法律及證據交換的規定 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 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被法院采信后 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效力 成為定案的依據 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只具有認定事實的證據作用 只有當其真實性 客觀性 合法性被充分證實 并能與其它證據之間形成一條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時 才能被法院作為證據采信 成為定案的依據 類似的情形 如交通事故的認定 醫療事故的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均是不可訴的 火災事故調查同樣是一種技術鑒定 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與上述兩種鑒定是類似的 實踐中 當事人對技術鑒定存在疑義的 是由法院在民事或其他訴訟中進行判定 并作為是否采信的依據 而不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手段來解決 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2000年3月20日公復字 2000 3號福建省公安廳 你廳 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請示 閩公廳 2000 2號 收悉 現批復如下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事故事實后 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事故 之間的因果關系 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 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屬于 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 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 依據公安部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一條的現定 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行政強制執行 1 僅是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體現執行力 不可訴 2 超出具體行政行為范圍 則侵犯其他人身權 財產權 可訴 行政強制措施 1 程序性的措施 不可訴 2 結果性的措施 可訴 最高人民法院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行為是否可訴問題的答復2003年12月1日 2003 行他字第5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 2002 渝高法行示字第68號 關于周孝平訴渝北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的請示 收悉 經研究 答復如下 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人事爭議進行的行政裁決 該裁決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權 財產權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規定 當事人認為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人事爭議仲裁侵犯其人身權 財產權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但國家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 人事爭議和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 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除外 但這一 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公告 也未在其公報上刊登 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所作出的 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 萬鄂湘主編的 行政審判指導 2004年第一輯上可以查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3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 檢查 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 鑒定結論 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性質其實與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火災事故原因認定 審計認定 工傷認定等在性質上是一樣的 而有關部門的規章早已認為這種行為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并具有行政可訴性 如勞動部 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80條規定 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或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后 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 不服 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又如審計署在 關于審計行政復議問題的通知 中規定 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是可復議 可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 工傷認定等行政確認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作為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并沒有什么爭議 01年 羅倫富因不服被上訴人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案中 本院認為 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是依照行政法賦予的職權和規定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行使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 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該行為直接涉及到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能否得到民事賠償的前提條件和依據 是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 是否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和依據 為此 它直接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行政訴訟管轄一 行政訴訟管轄的概念行政訴訟管轄 是指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 二 行政訴訟管轄的種類 一 級別管轄 是指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 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層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2 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一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 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 本轄區內重大 復雜的案件 四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如 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 有關國際貿易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提起的訴訟 包括有關國際貨物貿易 國際服務貿易 有關知識產權貿易案件和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由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由行政審判庭審理 如 第一審反傾銷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反傾銷行政案件的被告 應當是作出相應被訴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 第一審反補貼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反補貼行政案件的被告 應當是作出相應被訴反補貼行政行為的國務院主管部門 3 高級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管轄本轄區內重大 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 最高法院的管轄 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 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 地域管轄 指同級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 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法院的管轄方法 原告就被告 1 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 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 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跨區管轄 又稱 集中管轄 或 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 就是高院經高法批準 將部分低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 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 交由其他低院集中管轄的制度 華夏治藥廠在1992年9月一某廣告部簽訂了印刷 世界名畫珍品 和 水彩畫選 廣告掛歷2萬冊的協議 某廣告部如數印制了上述兩種掛歷 于11月底交由原告驗收 上述兩種掛歷無準印證號 書號 封面印有 華夏治藥廠 字樣 內容有原告產品四種 無其他單位名稱 該掛歷僅辦理了工商機關批準的廣告手續 而未辦理新聞出版部門的準印手續 1992年12月 原告自行發送這兩種廣告掛歷時 被山東省新聞出版管理局發現 該局根據 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和山東省政府 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以制藥廠未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辦理準印手續 屬非法出版物為由 對其處8萬元的罰款處罰 制藥廠不服 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申請復議 國家新聞出版署根據 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第一條 本署 關于加強圖書報刊印刷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出版物 包括圖書 報紙 期刊 年畫 年歷 臺歷 掛歷等 和山東省政府 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第19條規定作出復議裁決 維持山東省新聞出版局的處罰決定 制藥廠該向何處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 特殊地域管轄 據行政訴訟法第19 20條規定 我國特殊訴訟管轄有以下幾類 1 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 共同管轄 依法律規定 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轄權而由原告選擇具體管轄法院的管轄 T19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機關所在地第一 經復議的復議機關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第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第三 既對人身又對財產 舊法解釋 被告所在地 3 裁定管轄 主要有移送管轄 指定管轄及管轄權轉移 第22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不得再自行移送 T2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 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4 管轄權異議 1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是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2 異議須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受理該案件的法院提出 3 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即接到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異議成立的 依民訴法第38條規定 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 裁定駁回 王某戶籍所在地是甲市A區 工作單位所在地是甲市B區 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時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區公安分局傳喚 后被該公安分局以嫖娼為由處以罰款500元 在被處罰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區兩天 經復議王某對罰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訴訟 哪些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一 當事人的概念特征行政訴訟當事人 是指因行政行為發生爭議 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主體 二 原告一 原告的概念及特征原告 指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 依行政訴訟法 以自己的名義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 1 原告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 2 原告是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 3 原告須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權提起訴訟 二 原告資格的發展1 相對人訴訟階段2 利益相關人階段 我國目前 日本 民眾訴訟3 公益相關人階段美國 納稅人訴訟英國 公民訴訟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做法 以公益為目的 以私益為形式 目前除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為原告外 還包括 三 特定情況下的原告1 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2 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的3 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4 與撤銷或變更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5 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 其他合伙組織提起訴訟的 合伙人為共同原告 6 聯合體的組成部分的訴權 聯營企業 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 合資 合作各方 認為聯營 合資 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 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7 土地使用權人的訴權 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 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 在法律上已不存在的企業的訴權 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 撤銷 合并 強令兼并 出售 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 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9 公司的權力機關的訴權 股份企業的股東大會 股東代表大會 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 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公司法 股東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 是指當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時 股東可以依法徑直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損害賠償 訴訟結果也由股東自己直接承擔 公司法 第l53條規定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 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 是指當公司權利受到損害 且公司未追究侵害股東利益人的法律責任時 由股東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出訴訟 公司法 第l52條規定 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 監事會 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 或者董事會 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 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 或者情況緊急 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證券法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 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 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 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 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被告一 被告的概念是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 并經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法定條件三個 1 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2 是實施了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行政行為 3 是被指控并由法院通知應訴的 被告是原告所控告的人 而且是經過院審查確認正當 并由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二 行政訴訟法中被告確定的一般情形凡有行為 必有被告誰行為 誰被告誰主體 誰被告 1 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維持的 原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是被告2經復議的案件改變的 復議機關的被告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 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 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政府 國務院和鄉鎮政府除外 作出的有關行政復議的決定 亦屬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 故其作共同被告時 按理應由中院管轄 但趙大光等人講課時稱 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時 管轄法院還應該是原處分決定的管轄法院 這限縮了該項規定的內容 使 提級管轄 制度基本落空 故稱之為 父隨子管轄 某區環保局因某新建水電站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且已投入生產使用 給予其罰款10萬元的處罰 水電站不服 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作出維持處罰的復議決定書 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 復議機構應當為某區政府B 如復議期間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 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行政復議終止C 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 即發生法律效力D 水電站對復議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 應由復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選項A錯誤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由申請人選擇 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辦事機構 即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據此可知 復議機構應為區政府或市環保局中的法制機構 選項B錯誤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 六 項規定 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 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 行政復議中止 選項C正確 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 即發生法律效力 選項D錯誤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復議的案件 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題屬于經復議的案件 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3 法律法規 規章 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作出行政行為的組織是被告 4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 行政機關被撤銷后 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6 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 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7 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 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8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 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 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 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9 法律 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 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 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 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 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 10 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 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 授權其內設機構 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 應當視為委托 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 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如 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56條規定 偽造或者冒用郵政專用標志 郵政標志服或者郵政日戳 郵政類鉗 郵袋等郵政專用品的 由郵電管理局或其授權單位處以1500元以下罰款 并沒收的關的物品 該條雖寫有 其授權單位 但此處其不能直接依據該細則實施處罰權 授權單位行使行政職權的 應當視為委托 11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 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1992年鄭某被聘為屏南縣長橋糧站城關經營部業務員 某年 湖南省衡東縣石灣糧站經辦人潭某與屏南縣長橋糧站城關經營部施某簽訂大米購銷合同 屏南為購方 湖南為銷方 大米已交部分 因貨款被拖欠 湖南省石灣糧站認為系被施某詐騙所致 1994年1月衡陽市公安局鐘某等五人到屏南準備抓施某未成 恰碰到鄭某 則將鄭某進行收容審查 要求鄭將貨款匯還石灣糧站或用施某來換 同時還扣押 其部分財產 同月八日 鄭某被押往湖南途經石獅 由于鐘等人上街 趁駕駛員不留神時 鄭掙脫手銬 逃回屏南 同年二月十九日 屏南縣長橋糧站城關經營部訴湖南省衡東縣公安局非法對該部業務員鄭某收容審查決定 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該決定 經屏南縣法院審查認為 起訴人不具有原告資格 不具備立案條件 因此 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起訴人未上訴 同年五月十一日 鄭某以 不服湖南省衡東縣公安局對其收容審查決定 為由向屏南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屏南縣法院審查認為 該收容審查決定書系蓋衡陽市公安局公章 衡東縣公安局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不符合 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依法通知原告鄭某應更換被告為衡陽市公安局 鄭某不同意 為此 屏南縣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鄭某未上訴 同年9月28日 鄭某又向屏南縣法院起訴 請求依法撤銷被告湖南省衡陽市公安局對其非法收容審查決定 并退還所扣押的財物 賠償誤工損失費80元 縣計生委認定孫某違法生育第二胎 決定對孫某征收社會撫養費40 000元 孫某向縣政府申請復議 要求撤銷該決定 縣政府維持該決定 并在征收總額中補充列入遺漏的3 000元未婚生育社會撫養費 孫某不服 向法院起訴 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 此案的被告應為縣計生委與縣政府B 此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C 此案的復議決定違法D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 甲市劉某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 被乙市鐵路公安分局給予拘留10天的處罰 劉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請復議 乙市公安局將處罰結果更改為罰款200元 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些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有哪些 03 卷2 多項74 A 乙市鐵路運輸法院B 甲市劉某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C 乙市鐵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D 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甲 乙兩村分別位于某市兩縣境內 因土地權屬糾紛向市政府申請解決 市政府裁決爭議土地屬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 向省政府申請復議 復議機關確認爭議的土地屬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復議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 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007年卷二39 A 爭議土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B 爭議土地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C 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D 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四 共同訴訟人 一 共同訴訟的概念共同訴訟 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 共同訴訟人 即原 被告至少有一方為兩個以上的共同訴訟當事人 二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 法院必須合并審理的訴訟 1 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 2 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 必要共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情形1 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因共同違法而被一個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書分別予以處罰 2 法人或者組織因違法而被處罰 該法人或組織的負責人或直接行為人同時被一個處罰決定處罰的 雙罰情形 3 兩個以上共同受害人 對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均表示不服而訴諸法院 這些起訴的共同受害人就成為共同原告人 4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一個共同行政決定形式 處理或處罰了一個或多個當事人 三 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 因同類的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 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 1 是因同類的行政行為發生的案件2 是法院認為宜于合并審理并實行合并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 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但代表人變更 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五 集團訴訟 一 集團訴訟的概念是指由人數眾多的原告推選訴訟代表人參加的且法院的判決及于全體利益關系人的行政訴訟 1 原告方人數眾多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 2 原告方實行訴訟代表制 3 法院的裁判效力不僅及于訴訟代表人 也及于其他未親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原告 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 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 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舊法解釋 二 集團訴訟的代表人 是代表集團成員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 是訴訟代表人 1 代表人首先是原告當事人 具有當事人的一切特征 2 其次他還具有訴訟代理人的一些特征 3 產生途徑 由原告推選產生或由法院依職權從原告中指定產生 4 訴訟代表人數為1 5人 5 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的效力 及于每一個成員 但處分權利的行為應得被代表成員同意 第二十九條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 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經夏某申請 某縣社保局作出認定 夏某晚上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受重傷 屬于工傷 夏某供職的公司認為其發生交通事故系醉酒所致 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認定 某縣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 夏某住院的病案和夏某同事孫某的證言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夏某為本案的第三人B 某縣社保局提供的證據均系書證C 法院對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為原件的審查 系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D 如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確系夏某醉酒所致 法院應判決撤銷某縣社保局的認定 ACD 答案解析 選項A正確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 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據此可知 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社保局對夏某工傷的認定 夏某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 是本案的第三人 可以主動參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選項B錯誤 行政訴訟法 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書證 物證 證人證言 試聽資料 鑒定意見 電子數據 勘驗筆錄 現場筆錄 書證是以文字 符號 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 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它可以以口頭形式表現 也可以以書面方式呈現 據此可知 社保局提供的夏某同孫某的證言 應為證人證言而非書證 選項C正確 審核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包括 一 證據形成的原因 二 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三 證據是否為原件 原物 復印件 復制品與原件 原物是否相符 四 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 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據此 法院對夏某住院的病案是否為原件的審查 屬于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 選項D正確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 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 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 適用法律 法規錯誤的 三 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 超越職權的 五 濫用職權的 六 明顯不當的 據此可知 若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確系夏某醉酒所致 那認定夏某工傷為證據不足 法院應判決撤銷某縣社保局的認定 第十七章行政訴訟證據制度 一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特點 1 舉證責任的分擔不同2 證明對象不同二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一 行政訴訟證據的提供規則1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權利1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權利 行政程序中收集和掌握的證據A 證據的來源行政訴訟中收集的證據 在行政程序中提供證據B 提供證據的階段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供 在一定程度上采納先行政程序舉證后訴訟的規則 最高法院在 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舊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 原告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 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15訴訟法第36條2款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 經人民法院準許 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1998年 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該市某路巡邏時 發現一男子露宿街頭 該男子自稱李某 剛從外地來滬打工 因尋親不著 所以暫棲街頭 該男子同時出示了身份證及從南通來滬的船票以示佐證 上海市根據派出所民警移交的材料和李某本人提供的證明 認定李某露宿街頭 生活無著 符合 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 規定的收容遣送條件 遂對其采取了收容遣送措施 后李某在收容站因病死亡 在隨后家屬提起的訴訟中 法院查明李某不是三無人員 在上海有工作單位 上海盧灣區法院審理后判決維持被告上海市收容遣送站對李某作出的收容遣送的具體行政行為 理由是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真實陳述 未提供自己不是三無人員的證據 而行政機關已履行了調查之責 2 被告在訴訟中有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權利 A 證據來源 行政行為作出時的證據 受 先取證 后裁決 的規則限制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規定 第60條61條也規定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和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 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 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B 先取證后裁決 原則的例外情況 規定 第2條規定 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 經法院準許 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15訴訟法第36條2款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 經人民法院準許 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3 法院調取證據A 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 規定 認為法院調取證據有三種情況 一是依職權直接取證 二是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三是進行現場勘驗 B 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 15訴訟法第41條 與本案有關的下列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一 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二 涉及國家秘密 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證據 三 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調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C 法院決定重新進行鑒定包括依職權決定重新鑒定和依申請進行重新鑒定 某鄉屬企業多年未歸還方某借給的資金 雙方發生糾紛 方某得知鄉政府曾發過5號文件和210號文件處分了該企業的資產 遂向鄉政府遞交申請 要求公開兩份文件 鄉政府不予公開 理由是5號文件涉及第三方 且已口頭征詢其意見 其答復是該文件涉及商業秘密 不同意公開 而210號文件不存在 方某向法院起訴 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 方某申請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文件B 對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方某不具有申請人資格 C 鄉政府不公開5號文件合法D 方某能夠提供210號文件由鄉政府制作的相關線索的 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2 行政訴訟證據提供的要求 1 證據提供的時間要求A 被告提供證據的時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并提出答辯狀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 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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