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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試行)二八年十二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液氨儲存、裝卸環節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進一步規范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行為,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防止發生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等,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從事液氨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等企業的液氨儲存、裝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液氨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范疇的,應嚴格遵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獲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方可投入生產(使用)。第四條 涉及液氨儲存、裝卸的企業,應認真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創建活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 液氨的儲存、裝卸裝置和設施,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藝和設備設施。第二章 設計管理第一節 場所選址第六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選擇,應全面考慮周邊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使其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第七條 在進行區域規劃時,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所在企業及相鄰工廠或設施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合理布置。第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禁止設置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稠密區附近。液氨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設施;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第九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充分考慮地震、軟地基、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因素以及臺風、雷暴、沙暴等氣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斷層、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礦陷落區界內、重要的供水水源衛生保護區、有開采價值的礦藏區等地段和地區。第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內澇威脅的地帶,當不可避免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第十一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衛生防護距離(SH30931999)的要求,具體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表2-1(詳見附件)的要求。表2-1 衛生防護距離表(m)規模(104t/a)類別近五年平均風速(m/s)衛生防護距離(m)30合成氨2.0700246004.0500注:1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選擇時往往遇到幾戶至十幾戶的零散居住區,當它們與裝置區的距離不能滿足本標準的要求時,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決定。2防護距離內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應綠化。3一般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及改擴建所確定的防護距離由所在地區規劃部門批準或備案,并保證監察執行,如有違反此規定時應及時向上級及當地主管部門反映。同時必須考慮當地風向等因素,一般應位于城鎮、工廠居住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方向。宜建在地勢平坦、通風順暢的地段。在山區或丘陵地區,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第十二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具有滿足生產、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供電系統。第十三條 罐區內液氨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電桿(塔)高度的1.5倍。第十四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沿江河岸布置時,宜位于鄰近江河的城鎮、重要橋梁、大型錨地、船廠等重要建(構)筑物的下游。第十五條 液氨罐區鄰近江河、海岸布置時,必須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廢水流入水域的措施。第二節 總平面布置第十六條 液氨儲罐區、裝卸區應與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第十七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在廠區總平面布置中應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寬度;3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風條件。4平面布置應考慮防止有害氣體泄漏時對周圍環境的危害。5. 廠區內外現有和規劃的運輸線路、排水系統、周圍場地標高等相協調,滿足生產、運輸、防洪、排水、管線敷設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第十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集中布置在廠區邊緣地帶,應在工廠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方位。第十九條 液氨儲罐區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第二十條 罐區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蘺或茂密的灌木叢。第三節 液氨儲罐區的設置第二十一條 液氨儲罐的基礎、防火堤及有關的碼頭、管架、管墩等,均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第二十二條 液氨儲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5h。第二十三條 液氨儲存場所應設氨氣體檢測報警儀或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第二十四條 液氨儲存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按重大危險源的要求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第二十五條 液氨罐區內,不應布置無關的管道。第二十六條 液氨常溫儲存應選用球罐或臥罐。第二十七條 液氨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以下要求:1臥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一般為1.0倍臥罐直徑且不宜大于1.5m;2球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處理裝置時,不應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徑;無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時,不應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徑;3同一罐組內球罐與臥罐的防火間距,應采用較大值;4兩排臥罐的間距,不應小于3m;5相鄰罐組儲罐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6m。第二十八條 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罐組內的儲罐不應超過兩排;罐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2每組全壓力式儲罐的個數不應多于12個;3罐組內全壓力式儲罐組的總容積大于6000m3時,罐組內應設隔堤,隔堤內各儲罐容積之和不宜大于6000m3。單罐容積等于或大于5000m3時,應每一個一隔。第二十九條 液氨儲罐的儲存系數不應大于0.9,儲罐個數不宜少于2個。第三十條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根據工藝條件,宜設置上、下限位報警裝置;裝卸管道應設遠程自動切斷裝置。第三十一條 連接管道根數較多或管徑較大的儲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區管道進出口處。第三十二條 儲罐罐底標高應符合下列要求:1滿足泵的吸入要求;2滿足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連接所需安裝尺寸要求第三十三條 確定液氨儲罐容量時,日儲量計算應為生產裝置年開工天數的平均日進料量。第三十四條 液氨儲罐應設置防曬、冷卻水噴淋降溫設施或有良好的絕熱保溫措施。第三十五條 罐組內宜布置同類火災危險性的罐,液氨儲罐區應與氯、溴、碘、酸類及氧化劑等嚴格隔離。第三十六條 儲罐的排氣應經回收或處理。第三十七條 在儲罐20m以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第四節 防火堤第三十八條 液氨儲罐區應設置防火堤。防火堤應在滿足耐燃燒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安全、占地、投資、地形、地質及氣象等條件,還應考慮到罐組容量及所處位置的重要性、周圍環境特點及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產管理、維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來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設置,使其達到堅固耐久、經濟合理的效果。第三十九條 液氨儲罐組或儲罐區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低溫液氨儲罐防火堤內有效容積應為一個最大儲罐容積60%。2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為1.02.2m,防火堤設計高度應比計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應比防火堤低0.20.3m。第四十條 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線穿越,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堤內較低處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接。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的明顯標志。2進出罐組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盡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第四十一條 罐組所設防火堤,必須是閉合的。隔堤與防火堤也必須是閉合的。第四十二條 沿無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溝時,溝壁的外側與防火堤基礎外邊緣的間距不應小于0.5m,且溝內應有防滲漏措施。第四十三條 每一罐組防火堤上必須設置兩個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設置在不同方位上。第四十四條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臥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第四十五條 防火堤及隔堤選型宜采用磚砌防火堤、鋼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漿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應能承受所容納稀釋氨水的靜壓及溫度變化的影響,且不滲漏。防火堤內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第四十六條 防火堤基礎埋置深度應根據工程地質、建筑用材、凍土深度等因素確定,且不宜小于0.5m。第四十七條 防火堤的構造參照油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SY/T0075-2002)相關要求設計施工。第四十八條 防火堤內地坪標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標高。第四十九條 防火堤內的排水應實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廢水應采取回收處理措施。第五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第五節 裝卸場所第五十一條 鐵路和汽車的液氨裝卸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液氨裝卸站的進、出口,應分開設置;當進、出口合用時,站內應設回車場;2采用液氨泵充裝時,其液氨裝卸車鶴位與充裝泵的距離,不應小于8m;3在距裝卸車鶴位10m以外的裝卸液氨管道上,除設置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外,應設置遠程切斷裝置;4液氨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方式;5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每隔60m左右,應設安全梯;6液氨的鐵路裝卸棧臺宜單獨設置;當不同時作業時,也可與可燃液體裝卸共臺設置;7液氨嚴禁就地排放;8液氨汽車裝卸車鶴位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4m;9液氨的汽車裝卸車場,應采用現澆混凝土地面;第五十二條 液氨碼頭,應符合下列規定:1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應根據設計船型按表2-2(詳見附件)的規定執行:表2-2 碼頭相鄰泊位的船舶間的最小距離(m)船長279-236235-183182-151150-110100最小距離5550403525注:船舶在泊位內外檔停靠時,不受此限。2液氨泊位宜單獨設置,當與其他可燃液體不同時作業時,可共用一個泊位;3液氨的碼頭與其他碼頭或建(構)筑物的安全距離,應按現行的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范(JTJ23799)有關規定執行;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邊處的裝卸船管道上,應設便于操作的緊急切斷閥。第六節 防火間距第五十三條 液氨儲罐與周邊工廠、村莊、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間的防火間距及布置方式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3(詳見附件)的規定。表2-3 液氨儲罐區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液氨儲罐防火間距(m)相鄰工廠或設施液氨儲罐區備注居住區、公共福利設施、村莊100相鄰工廠(圍墻)50國家鐵路(中心線)45廠外企業鐵路 (中心線)35國家或工業區鐵路編組站(中心線或建筑物)45廠外公路20變配電站(圍墻)50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1.5倍塔桿高度I、II級國家架空通信線路(中心線)40通航江、河、海岸邊20注:1.括號內指防火間距起止點。 2.當相鄰設施為港區陸域、重要物品倉庫和堆場、軍事設施、機場等,對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距離有特殊要求時,應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四條 液氨儲罐和裝卸站臺、周邊建筑設施、道路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有關規定。液氨儲罐區和裝卸站在化工企業總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2-4(詳見附件)的要求。表2-4 液氨儲罐區和裝卸站在化工企業總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間距項目防火間距(m)項目液氨儲罐1000m3至5000m3裝卸站工藝裝置(設備、生產廠房庫房)甲2525乙2020丙1515全廠性重要設施3030明火及散發火花地點3025地上可燃液體儲罐甲a、乙類固定項5000m330301000m3至5000m32525500m3至1000m32020或或臥式罐1515浮頂或丙類固定項5000m320201000m3至5000m31515500m3至1000m31012500m3或或臥式罐810液化烴儲罐全壓力式儲罐1000m34040100m3至1000m33035100m32530全冷凍式儲存4040可燃氣體儲1000m3至5000m3罐15液化烴及甲a乙類液體碼頭裝卸油區2525汽車裝卸站1515鐵路裝卸設施槽車洗罐站2020灌裝站液化烴20甲a乙類液體及可燃助燃氣體15甲類物品庫(棚)或堆場20罐區甲、乙類泵或泵房(包括加鉛、添加劑設施及專用配電室)15污水處理場(無蓋隔油池)25鐵路走行線(中心線)、原料及產品運輸道路(路面邊)10(與次要道路不應小于5.0m)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90廠圍墻中心線10注:1與工藝裝置的明火加熱爐相鄰布置時,其防火間距應按與明火的防火間距確定。 2單罐容積等于或小于1000m3,可減少25%;大于50000m3,應增加25%(火炬除外)。 3罐組的專用泵(或泵房)均應布置在防火堤外,其與罐組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2m。4儲罐或罐組的防火間距起止點是指罐外壁;工藝裝置的防火間距起止點是指最外側的設備邊緣或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外軸線。5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時防火距離可在上表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減少:(1)當鐵路裝卸時,裝卸設施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16m;(2)當污水處理場的隔油池加蓋,且設有半固定式滅火蒸汽系統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少25%;(3)在加熱爐等明火設備周圍,若設有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與蒸汽幕聯鎖設施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少25%。第五十五條 裝卸鶴管(充裝臂)與其直接裝卸用的裝卸鐵路線的防火間距不限。第五十六條 容積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儲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第五十七條 多個固定容積的液氨儲罐的總容積大于20000m3時,應分組布置。臥式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長度的一半;球形儲罐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直徑,且不應小于20.0m。第三章 消防管理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五十八條 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第五十九條 液氨儲存、裝卸場所應設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統,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器材;崗位應配置通訊和報警裝置。第六十條 液氨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警示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第二節 消防車道第六十一條 液氨儲罐區、裝卸區周邊道路應根據交通、消防和分區要求合理布置,力求暢通。罐區消防道路路邊至平行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相鄰罐組防火堤的外側基腳線之間,應留有寬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第六十二條 儲罐區、裝卸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也可設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0m18.0m。第六十三條 消防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4m。供消防車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第六十四條 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離道路邊緣15m范圍內,有液氨儲罐或管道時,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墻等防護設施。第六十五條 消防車道路面、撲救作業場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第六十六條 消防車道可利用廠區交通道路,但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與停靠的要求。第六十七條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第六十八條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第六十九條 儲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于120m。當僅一側有消防車道時,車道至任何儲罐的中心,不應大于80m。第三節 消防給水第七十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設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其保證率不應小于97%。第七十一條 消防給水當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管道的供水壓力應能保證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罐區的任何部位,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小于10.0m。第七十二條 如不引起生產事故,生產用水可作為消防用水,但生產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閥門不應超過2個,該閥門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應有明顯標志。第七十三條 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15 L/S。第七十四條 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向環狀管網輸水的進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水管應能滿足消防用水總量的供給要求。第七十五條 消防給水環狀管網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第七十六條 消防給水管道的直徑不應小于DN100。第七十七條 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當道路寬度大于60.0m時,宜在道路兩邊設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液氨儲罐區的消火栓應設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3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0m;4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5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其保護半徑和消防用水量等綜合計算確定,每個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與保護對象的距離在540m范圍內的其它消火栓,可計入消火栓的數量內。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個消火栓應有不少于2個DN65的栓口。消火栓應有防凍措施。7消火栓距路邊不應大于2.0m,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0m。第七十八條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以下要求:1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有特殊規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它的耐火極限為0.9h,為全鋼門,在門上開一個小玻璃窗,玻璃選用5mm厚夾絲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級防火門以火災時防止開口部蔓延火災為主要目的。性能較好的木質防火門也可達到乙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2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3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消防給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關閉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4出水管上應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壓力表和DN65的放水閥門。當存在超壓可能時,出水管上應設置防超壓設施。5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應少于2條。當其中一條關閉時,其余的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用水量。6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并應在吸水管上設置檢修閥門。7當消防水泵直接從環狀生產給水管網吸水時,消防水泵的揚程應按生產用水管網的最低壓力計算,并以生產用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8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當儲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時,可不設置備用泵。9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30s內啟動。10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第七十九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消火栓、閥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第八十條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應設置消防水池: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1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第八十一條 液氨儲存及裝卸現場應設置消防水炮,以備液氨泄漏時用水霧噴灑控制氣氨擴散。第四節 滅火器第八十二條 滅火器的配置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的有關規定。第八十三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第八十四條 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八十五條 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手提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9m,推車式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為18m。第八十六條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具。第八十七條 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具。第八十八條 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第八十九條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第四章 機電管理第一節 設備管理第九十條 液氨儲罐、壓力管道、液氨槽罐車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必須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相關規定要求。第九十一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設專(兼)職人員管理。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第九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第九十三條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第九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第九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九十六條 液氨儲罐使用前或檢修后應做氣密性能試驗,做氣密性能試驗時應滿足以下要求:1氣密性試驗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2氣密性試驗應采用潔凈干燥的空氣、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氣體溫度不低于5。3罐體的氣密性試驗應將安全附件裝配齊全。4罐體檢修完畢,應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換處理,嚴禁直接充裝。真空度應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內氧含量不大于3%。第九十七條 液氨儲罐、液氨槽罐車的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靈敏可靠。第九十八條 貯量1t以上的儲罐基礎,每年應測定基礎下沉狀況。第九十九條 生產操作要求儲罐內需要保持一定的壓力時,應設置穩壓設施。第一百條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后必須立即復原。第一百零一條 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修規程,保證安全運行,保證作業環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零二條 液氨球罐應設置兩個人孔,一個應設置在罐體頂端,另一個應設置在罐體下部進出方便的位置。第一百零三條 臥罐筒體長度小于6000mm時,應設置1個人孔,筒體長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時,應設置2個人孔。臥罐上的人孔應設置在罐筒體頂部;當設2個人孔時,宜分別設置在罐體的兩端。第一百零四條 人孔應設置在進出罐方便的位置,并應避開罐內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第一百零五條 液氨儲槽應設置放水管和氣體放空接合管。氣體放空管管徑不應小于儲罐所選的安全閥入口管的管徑。第一百零六條 氣體放空接合管應設置在罐體頂部。當罐體頂部設有人孔時,氣體放空接合管可設置在人孔蓋上。第一百零七條 液氨儲槽應設置全啟式安全閥。安全閥應設置在罐體的氣體放空接合管上,并應高于罐頂。安全閥的規格應按現行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計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積確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定壓)不得大于球罐和臥罐的設計壓力。安全閥應鉛直安裝。安全閥入口處應安裝氨用切斷閥,正常運行時,該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切斷閥的直徑不應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安全閥宜設旁通線,旁通線的管徑不宜小于安全閥的入口直徑。第一百零八條 管道宜地上敷設。采用管墩敷設時,墩頂高出設計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帶上的固定點,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帶處設置。第一百零九條 防火堤不宜作為管道的支撐點。管道穿防火堤處應設鋼制套管,套管長度不應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兩端應做防滲漏的密封處理。第一百一十條 在管道帶適當的位置應設跨橋,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液氨儲罐的設計壓力相同時,儲罐之間宜設氣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徑不宜大于儲罐氣體放空管直徑,亦不宜小于40mm。第一百一十二條 罐前支管道應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應從罐前坡向主管道帶。第一百一十三條 確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頂標高時,應考慮罐基礎下沉的影響。罐前支管道與主管道宜采用撓性或彈性連接。第一百一十四條 罐組之間的管道布置,不應妨礙消防車的通行。第一百一十五條 氣體放空管宜設蒸汽或氮氣滅火接管。液氨儲罐的安全閥出口管,應接至火炬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氣管口應高出相鄰最高儲罐罐頂平臺3m以上。第一百一十六條 儲罐進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兩根時,宜設一個總的手動切斷閥。第二節 電氣設備第一百一十七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電設備的電源,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供電系統設計規范所規定的二級負荷供電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條 用電設備的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力電纜不應和液氨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第一百二十條 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第一百二十一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域的照明燈具和控制開關應采用防爆型、密閉型的。第一百二十二條 電氣線路在液氨儲存、裝卸區域內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需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分線盒)內連接和分路。第一百二十三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域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檢修應符合國家爆炸危險場所電器安全規程的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第三節 防雷第一百二十五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應根據有關標準、規范設置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雷措施包括防直擊雷、防感應雷、防雷電波等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直擊雷應采取以下措施:1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爆炸危險1區應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以內。避雷針的尖端應設在爆炸危險2區之外,使被保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3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連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4架空避雷線、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距離,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1994.2000版)要求設定,不應小于3m:第一百二十七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2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3現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4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5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連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時,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 根螺栓連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6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應和電氣設備接地裝置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裝置之間的距離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版)第3.2.1條五款的要求。7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的連接,不應少于兩處。第一百二十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使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起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3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距離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基礎宜作為接地裝置。4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裝置相連。第一百二十九條 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從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設水平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裝置連接。第一百三十條 在電源引入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保護器。第一百三十一條 接地體應選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靜電接地干線應使用熱鍍鋅鋼材,圓鋼10mm、扁鋼404mm;靜電接地支線應使用熱鍍鋅鋼材,圓鋼由6mm、扁鋼124mm。第一百三十二條 接地裝置水平接地體埋設深度不小于0.7,垂直接地體長度為1.52.5m,間距為5.0m。人工接地體應使用熱鍍鋅鋼材。第一百三十三條 除防雷裝置獨立避雷針為單獨地與其它接地裝置的距離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電氣設備接地、防靜電接地、防感應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裝置。工藝管道、配電線路的金屬外殼(保護層或屏蔽層),在各防雷區的界面處應做等電位連接。在各被保護的設備處,應安裝與設備耐壓水平相適應的過電壓(電涌)保護器。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力和通信線路應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設。電纜金屬外皮兩端、鋼管兩端及在進入建筑物處應接地,并安裝避雷器。建筑物內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防感應雷接地應共用一個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應按其中的最小值確定。電力和通信線路接地宜就近與接地匯流排連接。第一百三十五條 防雷接地電阻10,防靜電接地電阻100。第一百三十六條 液氨儲罐必須有環型防雷接地,避雷針(線)的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區和裝卸區。第一百三十七條 電纜與架空線路的連接處,應裝設過電壓保護器。過電壓保護器、電纜外皮和瓷瓶鐵腳,應做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第一百三十八條 液氨儲存和裝卸場所的建筑物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采用避雷帶(網)。避雷帶(網)的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四周均勻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網格不應大于10m10m 或12m8m。2進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電纜的金屬外皮或架空電纜金屬槽,在建筑物的外側應做一處接地,接地裝置應與保護接地裝置及防感應雷接地裝置合用。第一百三十九條 裝卸液氨的鶴管(充裝臂)橋(站臺)的防雷應符合下列規定:1露天裝卸液氨作業的,可不裝設避雷針(帶)。2在棚內進行裝卸液氨作業的,應裝設避雷針(帶)。避雷針(帶)的保護范圍應為爆炸危險1區。3進入裝卸區的液氨管道在進入點應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 。第四節 防靜電接地第一百四十條 液氨儲存、裝卸場所的所有金屬裝置、設備、管道、儲罐等都必須進行靜電連接并接地。第一百四十一條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應有防靜電接地:1進出裝置或設施處;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3管道泵及其過濾器、緩沖器等。第一百四十二條 直徑大于2.5m或容積大于50m3的大型金屬裝置應有兩處以上的接地點。較長的輸送管道應每隔80-100m設一接地點。第一百四十三條 液氨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第一百四十四條 液氨罐區裝置系統的總泄漏電阻都應在1106以下,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第一百四十五條 金屬設備與設備之間,管道與管道之間,當金屬法蘭采用金屬螺栓或卡子緊固時,一般可不必另裝靜電連接線,但應保證至少有兩個螺栓或卡子間具有良好的導電接觸面。第一百四十六條 儲罐內各金屬構件(攪拌器、升降器、儀表管道、金屬浮體等),必須與罐體等電位連接并接地。第一百四十七條 為消除人體靜電,在扶梯進口處,應設置接地金屬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屬欄桿上留出一米長的裸露金屬面。第一百四十八條 風管及保溫層的保護罩當采用薄金屬板制作時,應咬口并利用機械固定的螺栓等電位連接。第一百四十九條 金屬配管中間的非導體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靜電處理外,兩端的金屬管應分別與接地干線相連,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銅芯軟絞線跨接后接地。第一百五十條 非導體管段上的所有金屬件均應接地。第一百五十一條 地下直埋金屬管道可不做靜電接地。第一百五十二條 液氨裝卸棧臺與罐車區域內的金屬管道、設備、構筑物、鐵路鋼軌等應等電位連接并接地,還應構成接地網。第一百五十三條 液氨鐵路棧臺區域內鐵路鋼軌的兩端應接地,區域內與區域外鋼軌間的電氣通路應絕緣隔離。每根鋼軌間應是良好的電氣通路,平行鋼軌之間應跨接,每個鶴位處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線可用119-14.9mm2鍍鋅鋼絞線,接地線可用雙根5m鍍鋅鐵線,并用塞釘鉚進鋼軌。第一百五十四條 每個鶴位平臺處應設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直接相連。罐車及儲罐用帶有接地夾的軟金屬線與接地端子連接。第一百五十五條 金屬注液管與固定管道、鋼架等應進行等電位連接并接地。第一百五十六條 罐車的罐體、車體應與注液管系統以及棧臺鋼架等電位連接。在裝卸作業前,應用專用接地線與平臺接地端子連接,裝卸完畢將頂蓋蓋好后方可拆除。第一百五十七條 靜電安全檢查以生產崗位(場所)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車間(分廠)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企業每年至少抽查兩次。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確保安全生產。第一百五十八條 液氨罐區內各裝置系統的總泄漏電阻、接地電阻以及靜電消除器的運行狀況,應由設備動力部門或由企業負責人指定有關部門委派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和檢查,并作出記錄。發現異常問題,立即與生產崗位研究解決。第一百五十九條 各裝置、設備和管道的靜電接地點和跨接點必須牢固好用。第一百六十條 根據專門檢測靜電部門的檢查結果,如總泄漏電阻和接地電阻大于要求值時,必須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決。如一時難以解決,或本崗位不能解決的,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作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生產。第五節 儀控管理第一百六十一條 液氨儲罐的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藝指標實施遠程監控,完善聯鎖報警、有毒氣體報警等裝置。第一百六十二條 液氨儲罐必須配置液位檢測儀表,同一儲罐至少配備兩種不同類別的液位檢測儀表,且應配備高、低液位報警回路,必要時還應配有液位與相關工藝參數之間的聯鎖系統。高液位報警器的安裝高度,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一15min內液氨不會超過規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報警器的安裝高度,應滿足從報警開始1020min內泵不會抽空的要求。儲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儲罐按規定的裝量系數計算出的儲量所達到的液面高度。第一百六十三條 液氨儲存、裝卸區域使用的儀表及其安裝、接線等必須符合防爆類型及等級要求,儀表的明顯部位應有清晰的防爆標志。防爆儀表更新不得隨意降低防爆等級。第一百六十四條 儀表的安裝位置與罐的進出口接合管和罐內附件的水平距離不應少于1000mm。第一百六十五條 球罐和臥罐上的溫度計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低液位時能測量液相的溫度并便于觀察和維修。第一百六十六條 檢測儀表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1確保檢測參數具有代表性,檢測數據準確、可靠;2溫度檢測點應選擇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罐內介質溫度時,可根據罐的容量和介質特性設置單個或多個具有代表性的溫度檢測點;3對于有壓液氨儲罐,應設置壓力檢測儀表。第一百六十七條 壓力儲罐上的壓力表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最高液位時能測量氣相的壓力,并便于觀察和維修。當儀表或儀表元件必須安裝在罐頂時,宜布置在罐頂梯子平臺附近。第一百六十八條 儲罐的溫度、液位等測量裝置的信號線,應用鎧裝電纜或鋼管屏蔽,電纜外皮和鋼管應與罐體連接。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和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存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第一百六十九條 有毒氣體報警儀檢測點的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1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宜布置在有毒氣體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2有毒氣體檢測器與釋放源的距離,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m;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有毒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小于1m。3控制室、配電室與液氨儲存、裝卸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器:(1)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2)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4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5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1)可能積聚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2)易于積聚有毒氣體的“死角”。第一百七十條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的數據采集系統,宜采用專用的數據采集單元或設備,不宜將有毒氣體檢測器接入其他信號采集單元或設備內,避免混用。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分別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能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所連接的其他部件供電。2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部件的報警信號,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并予以保持。聲光報警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次有報警信號輸入時仍能發出報警。3檢測有毒氣體的測量范圍宜為03TLV。在上述測量范圍內,指示報警器應能分別給予明確的指示;采用無測量值指示功能的報警器時,應將模擬信號引入多點信號巡檢儀、DCS或其他儀表設備進行指示。4多點式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分和識別報警場所位號。5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發出報警后,即使環境內氣體濃度發生變化,仍應繼續報警,只有經確認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報警。6在下列情況下,指示報警器應能發出與有毒氣體濃度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報警信號:(1)指示報警器與檢測器之間連線斷路;(2)檢測器內部元件失效;(3)指示報警器電源欠壓。第一百七十二條 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應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第一百七十三條 儀表現場變送器的防雷(電涌保護器)接地,宜采用將儀表本體連接到已接地的金屬電纜穿線管等方法實現。第一百七十四條 儀表接地連線及連接應符合以下要求:1儀表系統的接地連線,應采用多股銅芯絕緣電線或電纜。2儀表系統的接地連接,應根據不同要求分別接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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