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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01026欄目化藥藥物評價化藥質量控制標題制訂抗生素有關物質標準的指導原則(草案)-歐洲藥物管理局(EMA)作者蔣煜部門審評三部2010年7月14日歐洲藥物管理局(EMA)/人類藥物組(CHMP)/動物藥物組(CVMP)/質量工作小組(QWP)/199250/2009人類藥物組(CHMP)/動物藥物組(CVMP)使用(CVMP)制訂抗生素有關物質標準的指導原則(草案)質量工作組通過草案2010.5 人用藥物組公開咨詢2010.6.24 動物藥物組公開咨詢2010.7.15 咨詢結束(意見截止期限)2011.1.31使用此 模板來發表意見。完整的評論意見表應發至qwpema.europa.eu關鍵詞抗生素,質量標準,有關物質制訂抗生素有關物質質量標準的指導原則目錄執行摘要1. 介紹(背景)2. 范圍3. 法律依據4. 基本要求5. 雜質譜以及報告、鑒定及控制限度5.1. 半合成活性物質5.2. 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單一化合物5.3. 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多組分6. 新應用和變化6.1. 新活性物質6.2. 未納入歐洲藥典的已知活性物質6.3. 納入歐洲藥典的活性物質6.3.1. 納入歐洲藥典,已公開和鑒定方法的已知活性物質6.3.2. 納入歐洲藥典,已公開,無鑒定方法的已知活性物質6.3.3. 納入歐洲藥典的已知活性物質,未公開6.3.4. 藥典專論修訂7. 藥物制劑的標準8. 分析方法定義參考文獻附錄:關于限度的注釋執行摘要 目前市場上的抗生素活性物質是通過化學合成、發酵或發酵后一次或多次合成步驟(半合成物質)等方式制造的。與合成工藝相比,發酵工藝中可變性更大,可控性更低,因此與純合成產品相比,在生產中含有發酵工藝的活性物質的雜質譜可能更復雜及難以預測。由于上述原因,發酵產品和半合成產品未包括在ICH Q3和VICH 10/11指導原則之內,這些指導原則就化學合成活性物質中引入的雜質的鑒定、報告和控制限度制訂了質量標準。 本指導原則旨在為未包括在上述(V)ICH指導原則中的內容提供如下指導,即如何規范發酵產品或源于發酵產品的半合成物質的抗生素中的有關物質。 指導原則中制訂了抗生素藥品中有關物質的報告、鑒定和控制限度,這些藥品中的活性物質通過發酵或半合成得到。對于某些情況,如活性物質由幾種密切相關的化合物混合組成,可能難以適用通行的限度,提供了常規原則,就如何制定具體限度、標準以及如何確定雜質譜限度進行了規定。對于指導原則中的要求與歐洲藥典中對應章節及各論之間的關系也進行了解釋。1. 介紹(背景) 目前市場上大部分抗生素是通過化學合成或發酵方式得到。在某些情況下,通過發酵所得到的抗生素,其化學結構可通過多步合成工藝進一步修飾之后,在制劑生產中做為活性物質使用(半合成物質)。 和純化學反應相比,發酵工藝涉及到生物系統,預測性差,可控性低,且更為復雜。因此發酵產品的波動性比化學合成產品更大。所以,發酵產品的雜質譜比合成產品更為復雜和難以預料。 為此,發酵產品以及由此得到的半合成物質并未包含在ICH Q3和VICH 10/11指導原則中,這些指導原則制訂了化學合成活性物質中有關物質的鑒定、報告和控制限度。指導原則中對限度的定義是,如果超出了該限度,該雜質即應該被鑒定、報告或控制,該限度同樣適用于歐洲藥典總論“藥用物質”。發酵產品及其半合成衍生物不在該總論范圍內。 沒有其他指導原則的情況下,這些產品中的有關物質曾經根據一對一(case-by-case)的方式進行評估,這導致了相同抗生素或同類抗生素中的不同化合物(如頭孢菌素)可能存在不同的雜質限度。因此,在批準新抗生素時能有連貫一致的措施來制定雜質限度是十分必要的。 所以需要基于常規操作和經驗的基礎制定指導原則,為規范含發酵工藝抗生素的雜質限度提供建議。該指導原則中對此都有所提及。 即便如此,如有必要,根據原料藥/制劑的使用和暴露情況,在某些情況下更高的限度要求是合理和可行的。2. 范圍 本文件的規范對象為申請上市許可,為發酵所得或發酵后半合成所得的抗生素(即,抗細菌物質)中的有關物質制定標準。未來可能將把范圍擴大到其他抗生素(如抗真菌物質)。文件為活性物質和藥物制劑中的有關物質的范圍和標準提供指導。該指導原則不適用于用于臨床試驗的研究性藥物制劑中的新活性物質。本指導原則中提供了有關物質的報告,鑒定和控制限度。對于由幾種密切相關的化合物混合組成的抗生素活性物質,這些基本要求可能很難適用,提供了常規原則,就如何制定具體限度、標準以及如何確定雜質譜限度進行了規定。此原則中的限度適于一系列基本要求,可根據特定物質或產品的不同情況進行調整。如有必要,可以引入更多的要求,例如安全性原因。 本指導原則不包括發酵工藝中產生的殘渣,如來自微生物發生器、培養基、基板和產物母體的殘渣。該部分內容包含在歐洲藥典總論“發酵產品”中。(該論著適用于發酵生產的物質,不適用于半合成物質)。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上市許可新申請和新廠商變更。本指導原則不具有追溯效力的應用,但將作為建立最佳實踐以及修正相關歐洲藥典的激勵原則。對于新申請者,應該將本指導原則的應用與任何現有歐洲藥典活性物質的內容相結合。3. 法律依據 本指導原則必須與如下內容相結合:介紹、通則(4)以及作為指導原則2001/82和2001/83增補的附錄I第1部分。4. 基本要求 雜質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制造工藝;即使對于相同的微生物菌株,其雜質譜也不盡相同。通常,純化步驟包括柱層析過程,另外,超濾對于獲得足夠純度的活性物質可能至關重要。 半合成藥物未包含在歐洲藥典總論“發酵產品”中。但是若有必要,發酵所得起始原料的標準應該遵守現有指導原則,包括總論中描述的基本概念。 發酵后合成途徑越短,發酵起始原料越復雜,和歐洲藥典總論的相關性也就越多。因此,對于半合成抗生素,需要詳細描述發酵步驟以及總論中要求的其他方面,尤其是純化步驟應有詳細描述,除非能夠證明發酵起始物質以及發酵后合成步驟的數量和/或性質并不復雜。 這些合成步驟應該能促使最終活性物質中發酵副產品的相關損耗和失活,所以,某些反應如發酵產品的酯化,醚化和成鹽反應(如:紅霉素乙基琥珀酸酯或紅霉素乳糖酸鹽等紅霉素衍生物)并不認為是重要的合成步驟,省略對發酵工藝,特別是對純化過程的詳細描述是可行的。 在發酵起始原料并不復雜的情況下,考慮到發酵后合成步驟的數量和性質,提供發酵起始原料的適宜內控標準被認為是符合要求的,內控標準包括含量測定、組分分布(如果相關),有關物質(明確的雜質、不明確的雜質以及總雜質)。這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合理的。 發酵后產生的有關物質包括副產品,中間體和降解產品。對于半合成產物,雜質也包括發酵起始原料以及該起始原料中的有關物質,合成副產品(包括起始原料中雜質的合成副產物),合成中間體和降解產品。 對關鍵中間體應制訂質量標準。質量標準應包括明確的雜質和單個未知雜質的限度。申請人應提供一份對潛在雜質的討論報告,包括如何去除這些雜質以及活性物質中將出現何種雜質。 即使通過發酵或半合成方法生產的抗生素,其結構也能得到準確鑒定,因此可以有效地純化。對于通過半合成生產的活性物質,發酵起始原料的質量非常重要。 對于發酵而成的抗生素,其活性物質可能由密切相關,顯示相關生物活性的化合物混合而成。在此種情況下制定標準時,可能很難明確某化合物是活性物質的一部分,還是應該被認為是雜質(如慶大霉素)。應該基于臨床前和臨床研究來定義何種物質是否屬于活性物質成分,如下情況除外:該活性物質已經納入歐洲藥典,活性物質的各成分已被明確。沒有被定義為活性物質成分的相關化合物則被認為是有關物質。 ICH Q3 和VICH GL 10/11指導原則以及“新活性物質化學”指導原則(CPMP/QWP/130/96 Rev 1,EMEA/CVMP/541/03)中的限度不適用于發酵產品的發酵產品所得的半合成藥品。此外,當前指導原則中沒有給出具體指導的內容,可以參考上述指導原則中的原則。5. 雜質譜以及報告、鑒定及控制限度 對于抗生素藥品,雜質譜應參照ICH 3QA(VICH GL10)中的指導。 依照該指導,對于有關物質,應按如下方法設置限度: 每個明確的已知雜質 每個明確的未知雜質 任何不明確的雜質,可接受標準不超過鑒定限度。 總雜質 在實踐表明無法鑒定某個雜質的特殊情況下,至少要提供此雜質結構的充分證據來表明它可歸屬為母體化合物的有關物質。這種情況下,應將其作為明確的未知雜質使用適當的分析標識物進行識別,如高效液相色譜法相對保留時間。 在雜質譜非常復雜或兩種雜質非常相似的情況下,可能難以獲得有效的色譜峰分離度。這種情況下,則必須將未分離色譜峰合并后制定限度。若有可能,合并后的色譜峰限度應符合上述限度要求。在控制方面,則應考慮毒理學研究中各批次的雜質組成情況。 作為常規原則,和母體化合物結構并不密切相關的雜質(如后5.3章所述)應采用ICH Q3A(VICH GL10)中的限度,下一段落中說明的例外情況除外。 因為上述第4章節中提及的原因,同時考慮到大部分情況下抗生素治療時間是有限的,抗生素有關物質的限度比Q3A/GL10更高,不同種類抗生素限度也不盡相同。后面會給出限度的說明。5.1. 半合成活性物質 半合成藥物是通過將發酵起始原料通過一系列合成反應得到,合成工藝至少包括共價鍵的形成和分裂,之后還有萃取/純化步驟。制定有關物質的可接受標準限度時應符合下述要求。 Q3A規范的報告,鑒定和控制限度適用于此。對于獸用活性物質,只適用于VICH GL 10的報告,鑒定和控制限度(分別為0.10%,0.20%和0.50%)。 如果半合成活性物質由密切相關的化合物混合組成,其限度則有必要提高,(見5.3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多組分的限度要求)。應對提高的合理性進行證實。5.2. 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單一組分 有關物質的可接受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下述限度。 報告限度:0.10% 鑒定限度:0.15% 控制限度:0.15% 獸用活性物質,僅適用VICH GL 10的報告,鑒定和控制限度標準(分別為0.10%,0.20% 和 0.50%)。5.3. 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多組分 有關物質的可接受標準的制定應符合下述限度。 報告限度:0.10% 鑒定限度:0.15% 控制限度:0.50%/0.15% 僅做獸用的活性物質則采用如下限度 報告限度:0.10% 鑒定限度:0.20% 控制限度:0.50% 與母體化合物結構密切相關的有關物控制制限度為0.50%,其他有關物質的控制限度為0.15%,二者同時適用。如果申請人聲明有關物質(未包含在活性物質中的化合物)與母體化合物密切相關,必須采用高效液相色譜/質譜分析法或高效液相色譜/二極管陣列檢測器或使用分析標識物進行證實。建議同時采用0.50%/0.15%的控制限度,直至日劑量大于等于2g時,這可能和其中部分抗生素的用量相關。 對于每種抗生素,改善純化步驟,降低雜質含量至控制限度以下,可能比提供安全性資料更好更便捷。 現已公認的是,將已知活性物質與原研產品雜質譜進行對比更有助于雜質譜的鑒別。6. 新應用和變化6.1. 新活性物質 應鑒別雜質譜,鑒定每個單獨的雜質,若有必要,應通過適當的非臨床和臨床試驗進行控制。6.2. 未納入歐洲藥典的已知活性物質 應鑒別雜質譜,鑒定每個單獨的雜質。若有必要,應通過適當的非臨床實驗和其他合適手段進行控制,包括參考已批準的材料。6.3. 納入歐洲藥典的活性物質6.3.1. 納入歐洲藥典,已公開和有鑒定方法的已知活性物質1 應鑒別雜質譜,鑒定每個單獨的雜質。 已知雜質的控制應依據專論要求。 應對新雜質進行鑒定,若有必要則需符合該指導原則。1某些專論含有“雜質鑒定”章節,對于主要雜質色譜峰,采用與主成分色譜峰的相對保留時間進行了描述。部分情況下對歐洲藥典標準物質的使用部分有所描述。 應對新雜質進行控制,若有必要,需通過一系列適當的非臨床實驗或其他合適方式使其符合該指導原則。6.3.2. 納入歐洲藥典,已公開,無鑒定方法的已知活性物質 應鑒別雜質譜,鑒定每個單獨的雜質,若有必要符合該指導原則,則需參照專論的公開。 已知雜質應根據專論要求進行控制。 應對任何新雜質進行鑒定和控制,若有必要,則需通過非臨床實驗或其他適當方式,包括參考原研者材料來使其符合該指導原則。6.3.3. 納入歐洲藥典的已知活性物質,未公開 若有必要遵循此指導原則,則需對雜質譜和每個單獨雜質進行鑒別。 應對新雜質進行控制,若有必要,則需通過適當的非臨床試驗或其他合適方式,包括參考新型材料,以使其符合該指導原則6.3.4. 藥典專論修訂 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藥典專論進行修訂: 已知雜質的鑒定方法已建立 新雜質已被鑒定或進行了控制7. 藥物制劑質量標準 有關物質是降解產物,應制訂其限度。源于原料藥生產工藝的雜質不需要詳細說明,當其為降解產物時除外。 雜質譜信息可通過原料藥供應商獲得。 有關物質可接受標準應符合下述限度范圍。關于成品,在當對產品進行任何開包/重溶/稀釋(使用貯藏期內)后,相同的標準應適用于該產品。以下情況例外,通過適宜的控制數據進行證實,如與原研產品進行比較。 半合成活性物質: 報告限度:0.1% 鑒定和控制限度:0.2% 發酵制成的活性物質,單一化合物 報告限度:0.15% 鑒定限度:0.2% 控制限度:0.2% 產自發酵的活性物質,多組分: 報告限度:0.15% 鑒定限度:0.2% 控制限度:0.5%/0.2% 對于所有三種活性物質,根據ICH Q3B低劑量的劑量/限度規定,可能需要制定更高的鑒定和控制可接受標準。 對于獸用藥品,適用于VICH GL 11指導原則中的鑒定和控制限度(分別為0.3%,1.0% 和1.0%)。8. 分析方法 在分析最終活性物質和制劑時,只要可能,應使用外標法來計算重量比w/w,以便評估和排除任何可能的質量不平衡。如果使用面積歸一化法,相關成分和有關物質應在檢測器中產生相似的響應,否則應使用響應因子進行校正。 面積歸一化法可用于某些由多組分構成的活性物質。面積歸一化法中的面積百分率的計算基礎是色譜圖中的總面積,而不是使用外標。這也可用于分析相關中間體。在用面積歸一化法時,應證實預期的線性范圍,并提供明確定義的可忽略標準。 在控制雜質譜并與原研產品進行對比時,需使用有充分專屬性的分析方法。對于復雜的混合物,分離技術(如高效液相色譜法)應與質譜分析(或二極管陣列檢測,如果可行)相結合。如果可行,對于日常測試可采用更簡單的方法。 分析方法的定量限不應高于()報告限度。對于弱發色團的物質,則可能需要提高報告限度。定義 發酵活性物質:微生物如細菌、酵母、真菌和微藻等的初級或次級代謝物,與微生物是否通過傳統工藝或DNA重組技術改造無關。參考資料1.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revised)(CPMP/ICH/2737/99) (ICH Q3A(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CPMP/ICH2738/99) (ICH Q3B(R) 3. Control of impurities of pharmacopoeial substances(CPMP/QWP/1529/04 and EMEA/CVMP/059/04-FINAL) 4. Specifications: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drug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CPMP/ICH/367/96)(ICH Q6A) 5. Assessment of the quality of medicinal products containing existing/known active substances(EMEA/CHMP/CVMP/QWP/296289/2008) 6. Impurities in new veterinary drug substances(EMEA/CVMP/VICH/837/99-Rev.1) (VICH 10(R) 7. Impurities in new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EMEA/CVMP/VICH/838/99-Rev.1) (VICH 11(R) 8.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veterinary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medicinal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EMEA/CVMP/VICH/810/04-corrigendum) (VICH 39) 9. Chemistry of New Active Substances(CPMP/QWP/130/96 Rev 1) 10. New impurities control: setting specifications for antibiotics and synthetic peptides: proceedings from EDQM symposium, Strasbourg 21-22 September 200611. European Pharmacopoeia general monograph Substances for Pharmaceutical Use12. European Pharmacopoeia general chapter 5.10 Control of impurities in substances for pharmaceutical use13. European Pharmacopoeia general monograph Products of ferment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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