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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患者安全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強全院醫務人員防范醫療風險意識,醫務科 渠勇 2016年6月1日,醫療風險原因,醫療管理關系,角色定位,行政領導,患者/家屬,管理者,醫師或護士,科主任/護士長,醫院的要求,醫療質量義務,醫療安全義務,法律的作用,案例討論1 小腸低位完全性梗阻,2009年3月11日19:40,患者因“突發上腹部劇烈疼痛7小時余”入院。攝片:胸片、腹部立臥位片未見明顯異常。初步診斷:1、急性彌漫性腹膜炎;2、上消化道穿孔可能。當天21:20在全麻下予 “剖腹探查術+胃大部切除術。 3月20日(術后9天)行上消化道內鏡檢查,示:食管近賁門處前壁見巨大潰瘍,大小2.53cm,表面覆白苔,周邊粘膜呈圍堤樣隆起。 3月26日10:00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3月29日(術后18天)晚因大出血,急診手術。術中見食管下段憩室,內有一枚結石432cm大小,見結石已穿破食管后壁及主動脈壁,形成主動脈食管瘺,即行修補術,輸血3000ml。 5月2日凌晨3:00,患者突然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分 析,1、第一家醫院有無失誤? 2、第二家醫院有無失誤? 3、如何在各個環節預測風險、化解風險? 4、如何最終處理?,課程目標,識別醫院各環節易發風險 熟悉醫療法律及相關法律 運用法律手段應對、防范風險,醫療風險識別,一、醫療主體風險 二、醫療病歷風險 三、醫療程序風險 四、醫療實體風險 五、醫療管理風險 六、醫療邊緣風險,醫院風險概述,風險指在給定的情況下和特定的時間內,那些可能發生的結果與預期目標之間的差異。如果肯定只有一個結果發生,則差異為零,風險為零;如果有多種可能結果,則有風險,且差異越大,風險越大。 醫院風險指在一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在醫院管理活動或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結果與預期目標的差異。 醫院風險的特點客觀性、嚴重性、不確定性、可控性。 最嚴重的醫院風險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我國法律效力層級,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醫療法律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藥品管理法、紅十字會法等 醫療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條例等 醫療規章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辦法、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一:醫療主體風險,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執業醫師法(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護士條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辦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11月29日發布) 綜合醫院分級管理標準(試行草案)(1989年11月發布) 等等,主體的法律意義,設定基本法律關系 主體有誤,一般無需分析程序與實體,案例1 醫師超越執業范圍 外科醫師行婦科手術,患者女,35歲,因腹痛至某醫院急診,經B超檢查發現患者腹腔內有積液,外科醫師以急腹癥收住入院并手術。術中發現患者右側輸卵管妊娠破裂,右側卵巢囊腫,即行右側附件切除術。術后探查對側卵巢缺失。患者術后出現更年期癥狀,提起訴訟。,案例2 輸液糾紛案,患者錢某,女,73歲,2007年7月14日,因摔倒致頭、胸背部外傷2小時至某中心醫院就診。 2007年8月11日上午11:35患者在推注抗生素NS20ml達力能2.0g(注射用鹽酸頭孢吡肟)時突然出現心跳下降,血氧飽和度下降,張口樣呼吸,神志欠清,11:40死亡。,案例3 整形失敗案例,患者李某,女,2005年5月30日以祝琳的名義前往某整形醫院進行寬鼻縮窄術。術后一年,以手術失敗為由將某整形醫院訴諸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人民幣10萬余元。 被告認為,與自己發生醫患關系的患者是祝琳而非李某,因此與李某不存在醫患關系,要求駁回訴訟請求。,小 結,何謂民事主體? 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醫患關系的產生與終止? 掛號、就診,中止、終止 合格的醫患主體? 醫方合格、患方合格,二:醫療病歷風險,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等,病歷概念,病歷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客觀病史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主觀病史病程記錄(含搶救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病歷的法律意義,病歷是重要的證據 證據有瑕疵將影響事件的澄清,影響案件的審理,案例4 病歷遺失案,手術患者整套病歷遺失 封存病歷中缺少手術記錄 10年后患者住院病歷缺失,案例5 偽造簽名,偽造手術醫師簽名 主任外出講學期間,偽造主任查房 夜班護士偽造日班護士簽名等,案例6 偽造轉送病人記錄單,患者朱某,男,因感冒在某院就診。期間輸注克林霉素1.8g+500ml生理鹽水,輸注1小時換其他藥物。數小時后,患者死亡。 此案訴訟后,送交醫學會作醫療事故鑒定,醫方提交一份轉送病人記錄單,上寫克林霉素1.8g+500mlGNS輸注用了5小時以上時間。 鑒定報告:由于對死者朱某未進行尸體解剖,無法確定死亡原因;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病歷資料,醫方在整個醫療過程中未見兩路靜脈輸液的書面記錄,轉送病人記錄單中輸液類型與病歷記錄不符,有關克林霉素的滴速無書面記錄可查,亦未見病危通知簽字書。但醫方以上醫療缺陷,與患者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確立;醫患雙方陳述的診療過程及有關尸體解剖的問題,分歧較大,且均未提供令人信服的舉證,故判斷本案缺乏證據基礎。 經專家組合議,該爭議難以作出是否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案例7 醫囑單涂改,2006年10月15日,經產婦徐某,女,30歲,至某醫院臨產。當月17日剖腹產一男嬰,剖宮產手術記錄正常。 19日晨8:30分,徐某起床上廁所時突然出現暈厥,醫務人員立即將其抬至病床,并立即予以人工復蘇等搶救,8:55分,醫師考慮患者為肺動脈栓塞,并立即組織專家進行會診搶救。 20日凌晨1:40分,患者終因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尸體解剖鑒定:死者因多發性肺動脈栓塞及大量出血而死亡。 醫患雙方在對病歷資料進行質證時,患方認為,臨時醫囑單、長期醫囑單、病史記錄等病史資料均有多處涂改,如將10的GS改為5,胰島素12u改為8u等,因此,病歷資料不具有真實性,患方不予認可。醫方對此解釋認為,這是由于護士記錄較潦草所致,涂改是對病史的真實修改,醫患雙方發生糾紛后即封存了病史資料,醫院沒有修改的時間。,小 結,病歷的重要意義 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如何收集保存合法的病歷資料,三:醫療程序風險,醫療程序指在醫療行為中,醫務人員必須嚴格按照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診療護理操作常規所規定的方式、步驟開展或實施各種診療行為。 醫療程序風險 告知風險、注意風險、救治風險等 程序義務直接影響實體權利和義務,程序之一:告知義務,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執業醫師法,告知概述,告知目的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配合治療,溝通醫患關系,自我保護 告知前提對患者施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保護性醫療措施等 告知對象患者、近親屬、關系人等 告知內容病情、診斷、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 告知形式書面告知,履行簽字手續,知情同意的必要性,手術、特殊治療和檢查等不同于一般醫療行為,它是以侵襲性治療為手段而達到有益于患者的治療目的。 手術因為具有對患者人身的侵襲性而必須經患者同意,從而獲得合法依據。 因為手術等具有的風險,簽字也為患者自行承擔風險提供法律依據。,知情同意的內容,包括知情權和同意權兩個部分 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選擇權和自決權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礎上作出自我選擇和抉擇,以保護其人身權和財產權,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患者自主權和自我決定權的尊重。,案例8 術中發現異常,告知未曾簽字,患者女,因右側卵巢囊腫入院手術。術中發現左側卵巢缺失,即向家屬告知,當時家屬未簽字。征詢意見后,行右側卵巢囊腫剝出術。術后患者以左側卵巢被醫院切除為由訴至法院。 本案提示,術中發現異常應及時告知,但應采取正確的告知形式,書面告知是最正確的告知形式。,案例9 特殊檢查中改變操作未告知,患者郭某,女,因左膝外側行走疼痛至某院行關節鏡檢查。術中,醫師為患者施行了半月板切除術。術后,患者膝關節腫脹,活動受限,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司法鑒定認定,根據送檢病史,術前、術后影像學資料及手術記錄,患者左膝外側盤狀半月板診斷成立,行盤狀半月板切除術是允許的。 法院判定,被告在純醫療上沒有過錯,但作為原告在尋求醫療過程中有選擇以何種方式進行治療或放棄治療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為原告實施診治的過程中,沒有向原告說明治療的方案,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從而使原告失去選擇的機會,對術后產生的后果沒有必要的心理準備,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術后的健康。 盡管原告目前傷殘并不能簡單解釋為由手術造成,手術與傷殘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但原告目前的狀況終究是在手術后造成,原告被動接受手術治療后產生了不良后果,故被告對原告因手術而多支出的費用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案例11 產前檢查告知不足,陽子因懷孕定期在某醫院進行產前檢查。孕兩月余經檢查發現妊娠胎兒:“開放性脊柱裂(OSB)的危險度超過預定篩查標準,建議使用超聲波結果確認孕周后重新計算危險度,如仍然陽性,建議進一步的遺傳咨詢或測定羊水中AFP濃度。”醫師書面記錄:建議對孕婦進行羊膜穿刺,但孕婦丈夫拒絕。 后陽子施行剖宮產術,分娩一男嬰,發現:新生兒“骶尾部有雞蛋大小脊膜膨出(脊柱裂),伴皮膚缺損,僅有一層透明膜覆蓋。”,告知相關法律規定,醫院工作制度(1982年) 實行手術前必須由病員家屬或單位簽字同意(體表手術可以不簽字),緊急手術來不及征求家屬或機關同意時,可由主治醫師簽字,經科主任或院長、業務副院長批準執行。,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執業醫師法(1996年)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告知相關法律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 第十一條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影響。,告知相關法律規定,病歷書寫規范(試行)(2002年) 第十條 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告知相關法律規定,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2001年)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2002年) 第二十三條 對于產前診斷技術及診斷結果,經治醫師應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向孕婦或家屬告知技術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風險性,使孕婦或家屬理解技術可能存在的風險和結果的不確定性。,告知相關法律規定,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在發現胎兒異常的情況下,經治醫師必須將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可能出現的結果以及進一步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由孕婦夫妻雙方自行選擇處理方案,并簽署知情同意書,若孕婦缺乏認知能力,由其近親屬代為選擇。涉及倫理問題的,應當交由醫學倫理委員會討論。,小 結,告知義務的重要性 法定告知要求,程序之二:注意義務,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各科診療常規,注意概述,注意目的防止誤診誤治、漏診漏治 注意內容一般項目檢查的注意義務、特殊項目檢查的注意義務、病因鑒別的注意義務等 注意步驟診斷階段、治療階段 注意方式及時觀察、及時判斷、及時記錄、整體意識,案例12 腎癌根治術后,漏診內出血,張某被診斷為左腎占位性病變后被施行 左腎癌擴大根治術。但手術后10個小時,患者被宣告死亡。在患者術后重危護理記錄單上,記錄著這一段時間內的治療經歷: 16:20分患者被送回病房,血壓20/12KPa,脈搏72次/分,傷口引流吸出少量液體。 17:20分患者傷口吸出血性液體100ml。 18:50分患者血壓9.5/7.5KPa,脈搏92次/分,血壓下降,護士立即通知醫師,措施為檢查血常規。 19:20分患者血壓7.5/5KPa,脈搏120次/分,此時血壓再次下降,護士再次緊急通知醫師,予706代血漿500ml。 21:15分患者血壓8/5KPa,脈搏148次/分,輸冰凍血漿200ml。 次日臨晨2:22分,患者終因治療無效死亡。,案例13 讀片過錯致死案,2006年9月6日0:50分,患者吳某因前額部陣發性疼痛4天,加劇20分鐘,伴嘔吐1次赴醫院急診。檢查后診斷:高血壓頭痛待查。頭顱CT檢查報告:顱骨完整;腦實質內無明顯密度及形態異常改變區;腦室、腦池、腦溝無明顯異常;中線結構居中。提示:顱腦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 8:20分,患者突然神志不清,出現鼾聲呼吸,口吐白沫,無四肢抽搐。醫師即采取搶救措施,診斷:腦出血(腦疝);高血壓3級(極高危)。9:40分轉入ICU病房,診斷:急性出血性腦血管病(蛛血?腦出血?腦疝形成?);高血壓3級(極高危);應激性潰瘍。 9月8日,對9月6日的頭顱CT平掃檢查核片:影像表現顱骨完整;腦實質內無明顯密度及形態異常改變區;CT平掃枕大池及四腦室密度增高,出血可能。9月13日,宣布臨床死亡。死亡診斷:蛛網膜下腔出血(腦疝);高血壓3級(極高危);應激性潰瘍。 患者死亡后,家屬為證明醫院行CT檢查后未作出正確診斷,前往他院請專家讀片,結果為蛛網膜下腔出血。,程序之三:救治義務,救治內容首診負責制、及時會診、及時轉診 救治要求隨時、及時、迅速、安全 違反救治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的醫療過錯,以違反法定義務為前提。,案例16 未及時會診,骨折患者38小時成植物人,患者吳某,某日下午因遭遇車禍被送至某區級醫院救治。接診醫師檢查發現,患者右臂和胸椎發生骨折、頭面部軟組織挫裂傷、胸部外傷。X線片及胸部CT提示:胸腔內有少量積液。基于患者傷勢較復雜,區醫院于當晚11時將患者轉入某省醫院骨科。 入院時,患者神志清楚,雙肺呼吸音粗糙,可聞及痰鳴音。省醫院對其施行了右臂骨折平法復位后,予以抗感染治療。次日凌晨1點,患者開始出現煩躁癥狀。9點,醫囑采取吸痰措施。10點予以“沐舒坦”藥物。下午1點,患者突發紫紺,神志不清,呼吸、心跳停止。經過緊急搶救,患者最終陷入深昏迷,成植物人。,小 結,程序性過錯的含義 程序性義務的重要性,四:實體風險,實體義務遵循各科診療常規 突出整體意識 醫療實體錯誤常源于醫療程序錯誤,因程序性錯誤而導致診斷、治療方案的實體選擇錯誤 分別按照用藥、手術、護理舉例,案例17 使用馬兜鈴過錯,原告訴稱:1990年8月12日至1993年,原告因患哮喘在被告中醫科、內科門診等治療。長期服用中醫科十多位醫生所開具的中藥湯劑700余劑,組合處方中有不少于620劑中含馬兜鈴和炙兜鈴飲片,劑量為612克,同時一直間斷服用先鋒4號、博利康尼、氨茶堿等藥物。1993年12月原告出現乏力、氣短、嘔吐,夜尿增多,經檢查發現腎功能異常、貧血,確診為慢性腎炎,慢性腎動能不全:尿毒癥,血液透析治療2年多,于1996年進行了腎移植。 后,原告通過報刊文章得知長期服用“馬兜鈴”的中藥會導致腎功能衰竭,為此,原告查閱了就診病歷,發現每天服用的中藥中幾乎都有馬兜鈴,且劑量超過藥典規定的常用量,三年中被告對原告的腎功能亦未進行過檢查,對此原告認為被告具有過錯,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75萬余元,訴訟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賠償124萬余元。,案例17 分析,某市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認為:一、違法、違規事實:某中心醫院在治療過程中長期、間斷過量使用馬兜鈴,最后導致腎功能衰竭并行腎移植術,同時在治療過程中未進行有關的必要檢查;二、因果關系:馬兜鈴導致腎功能衰竭國內曾有報道,本例患者長期使用馬兜鈴且出血貧血、多尿,進行性腎功能減退等癥狀表現,故馬兜鈴酸所致腎病的診斷成立,醫院的治療行為與患者的腎臟疾病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三、責任程度:馬兜鈴酸所致腎病在1993年之后報道漸多,而本例患者治療過程在1990年至1993年,因此經治醫師對中藥飲片中馬兜鈴的不良反應認識不夠,在長期給藥后導致腎功能衰竭,鑒于上述事實,醫療機構應承擔輕微責任;四、事故等級:二級甲等醫療事故。,案例17 分析,中華醫學會鑒定分析意見如下: 1、1990年8月至1993年12月,患者為治療哮喘而服用處方中含馬兜鈴或炙兜鈴飲片的復方湯劑期間,國內醫藥學界對馬兜鈴所含馬兜鈴酸蓄積中毒造成慢性腎損害缺乏認識。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2、醫院在為患者的診治過程中,醫生對患者病情觀察不夠仔細,病史記錄書寫簡單,醫生處方不正規,抄方明顯。醫院在含馬兜鈴飲片的處方中雖有部分處方超過199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用量,但根據該藥典“凡例”第十四款“必要時均可根據需要酌情增減”用量的規定,以及在藥典未注明馬兜鈴有毒性的前提,其用量不屬違規,且藥典中未限制持續服藥時間; 3、馬某慢性腎功能衰竭與馬兜鈴的應用沒有肯定的因果關系:(1)馬某的慢性腎功能衰竭沒有直接與馬兜鈴損傷有關的病理診斷依據;(2)馬某患多種變態反應性疾病,均可能導致慢性間質性腎損害;(3)根據患者在其他醫院1994年5月病歷摘要及1996年1月的出院病歷均記載,患者“夜尿增多七年余”,盡管1990年前患者血肌酐正常,仍不能排除已有腎小管功能的損害。 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案例18 直腸癌根治術被誤切輸尿管,患者陳某,因直腸癌至某院行直腸癌根治術,術后患者感覺左腰脹痛,經B超檢查提示左腎積水、結石,左輸尿管狹窄梗阻。經詢問被告知手術中損傷輸尿管。 手術記錄:術中于直腸、乙狀結腸交界處捫及直徑4cm腫塊,漿膜層完整。距腫塊下方5cm處切斷直腸,置荷包線,腫塊上方10cm處切開乙狀結腸置彎頭吻合器,與直腸行斷側吻合,乙狀結腸切開處鉗閉器關閉,在清掃腹主動脈旁淋巴結時發現左側輸尿管中段緊鄰腹主動脈左緣,與淋巴結、脂肪及其他組織等粘連,切斷輸尿管,輸尿管內置雙“J”形支架,4-0縫線間斷吻合輸尿管。 訴至法院后,醫院出示證據提示,術中當日即向原告家屬說明術中所見及輸尿管切斷重建的事實。術后請泌尿科會診后予抗炎、止血等治療,癥狀有緩解。損傷輸尿管屬于手術并發癥。,案例20 分娩子宮、卵巢被切,產婦蔡某,因妊娠38周至某區醫院分娩,因巨大兒,胎盤娩出后,出血較多,出血原因不明,經紗布按壓后仍難止血,被轉至市級醫院。市級醫院行清宮術后,出血仍不止,行子宮次全切除術+左側附件+右側輸卵管切除術,術中見子宮下段左闊韌帶處有一3-4cm破口,手術經過順利。術后病理報告:子宮體粘膜缺如、肌壁平滑肌細胞肥大;左附件及右輸卵管未見明顯病變。 區醫院辯稱,產程中及產后無過錯。 市醫院辯稱,子宮切除有指征,因雙側卵巢下軟組織處有淤血,因此切除左附件及右輸卵管。,小 結,實體性過錯的判斷 程序性過錯與程序性過錯的關系 實體損害的判斷,案例討論2 熱水灌腸燙傷案,2007年6月28日,患者因左輸尿管中段結石入住某醫院泌尿科,護士在對患者進行IVP(靜脈尿路造影)檢查前灌腸時,因誤用熱水灌腸,當即損傷患者結腸及直腸,致腸管痙攣,并立即排鮮血樣便,被診斷為直腸粘膜燙傷轉入外科治療。在外科期間,患者持續排洗肉樣水便。 2007年7月28日,醫師對患者進行電子腸鏡檢查,報告為:直腸潰瘍、慢性結腸炎,病理報告:直腸增生性息肉及肉芽組織形成。后患者排便困難。,討論要點,1、患者的損害后果是什么? 2、本案指導老師未到場,由實習護士操作,將導致什么后果? 3、您將如何處理此事?,五:醫療管理風險,因器械、藥事、設備、后勤、人事管理等引起的風險 管理風險的特點涉及技術、操作、協調、管理等綜合因素 法律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案例22 麻醉斷管案,麻醉醫師為患者施行連硬外麻醉時,退管時發生導管斷裂,置入硬膜外7cm導管。 對醫療器械生產商的要求:營業執照、產品注冊證書、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合格證書等。 對醫療器械銷售商的要求:營業執照、產品注冊證書、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二類、三類醫療器械銷售企業)、合格證書等。 醫療器械質量案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案例23 置入人工關節斷裂,患者梁某,因左側股骨頸骨折被施行進口全髖關節置換手術,置入某進口品牌的人工全髖關節假體,術后患者下肢功能恢復,行走自如。7年后,患者出現左髖關節疼痛、乏力,跛行等癥狀,經X光檢查:髖關節人工假體斷裂。,案例23 分析,原因質量缺陷;醫師手術不當;植入器械位置不合格;器械固定不牢固等。 質量缺陷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指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缺陷原因設計缺陷、制造缺陷、醫療操作缺陷等。 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醫療機構的抗辯理由器械質量有缺陷,患者有違反醫囑的行為。,案例24 醫院CT搬遷未行檢查,患者蒲某因腹瀉、嘔吐二天,暈厥十分鐘于6月26日12:00至醫院就診,醫師擬診“感染性休克、暈厥待查”將患者收入內科病房,予以抗感染治。22:30因患者神志不清被轉入ICU病房。此間,醫師告訴患者家屬可能為腦血管病變,家屬問為何不進行CT檢查,醫師告知暫不需要。次日9:45,患者因治療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急性腦血管病? 期間,醫院通告:因CT設備搬遷,自6月25日中午至6月28日中午停止CT檢查。,案例24 分析,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醫療設備搬遷期間,應當及時安排轉診。,案例25 患者從車床跌下,患者因腦出血、高血壓病入住某院,治療康復期間,被醫院雇傭的工人用車床送康復科做物理康復治療途中,患者從車床跌下,致肋骨骨折。 分析:醫院雇傭的工人與醫院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醫院應就工人的過錯承擔全部責任。,案例26 在家輸液,患者因感冒就診,醫師開具5GS+頭孢噻肟鈉4.0g,靜滴2天。配藥后,護士家屬要求回家輸液,輸液完畢,患者于數小時后死亡。尸體解剖,死亡原因急性呼吸衰竭。 分析:鑒定認定有理由相信患者家屬具有掌握靜脈滴注的技術水平,以及了解在輸液過程中應當注意的關鍵點,因此允許患者將藥物帶回自行滴注,并無不妥。,六:醫療邊緣風險 案例27 病人跳樓身亡,患者因酒精性肝硬化住院后給予護肝,防止消化道出血治療。入院第三天早晨,患者離開病房擅自爬上住院部的頂樓,欲做跳樓狀,值班人員發現并報警110,在現場的醫務人員及趕來的警務人員勸說約10分鐘,仍不聽勸告,從頂樓跳下。,案例28 誤服帶硬包裝藥物致死,患者魯某,因局限性硬皮病住院治療好轉。醫生開具出院通知書后,當日值班護士發藥9粒,其中3粒藥有硬包裝。患者服下9粒藥后不久即出現嘔吐、咳嗽、呼吸急促。后因吸入性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原告(患方)訴稱,值班護士發藥時,必須將帶有硬包裝的3粒藥外殼剝掉,并在看到患者服藥后才能離去,護士未盡應盡義務,致使患者誤服帶硬包裝藥,與死亡有因果關系。 被告(醫院)辯稱:醫院為患者開具了出院通知書,在未辦理正式手續的情況下,值班護士發藥系應盡職務,沒有剝除硬包裝的義務。患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又有家屬陪伴在場,因此醫院沒有過錯。患者吸入性肺炎是嘔吐引起,嘔吐是自身疾病,患者的死亡與誤服3粒硬包裝藥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案例29 教學觀摩是否侵權,女性患者行人流,醫師為實習生講述手術操作過程,患者以侵犯隱私權為由訴至法院 隱私權 教學觀摩與患者權利的沖突,風險應對模式,廣義: 風險識別 風險化解(降低、接受) 風險防范 狹義:應對模式:對外、對內、反饋,對外應對模式,協商評估風險,雙方合意 訴訟收集證據、積極應訴或起訴 鑒定還原事實、客觀答辯,對內應對模式,科室內部自評,提出解決的初步方案 院科之間溝通,設計較穩的解決方案 院部評估決定,采取正確的處理方案,反饋應對模式,小范圍討論靈活、機動、及時性 中層討論承上啟下的作用 院部討論不斷完善、不斷提高,醫療事故定義,主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時間在醫療活動中 內容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常規、規范,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分級,一級醫療事故(甲等、乙等):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二級醫療事故(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三級醫療事故(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四級醫療事故: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 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不良事件分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 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 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案例30 搶救病人未經同意氣管切開,患者劉某,因火災被燒傷,頭、面部、四肢皮膚燒傷面積50,深度,伴嚴重吸入性肺炎、休克,被送往某院燒傷科救治。由于患者入院不久即出現呼吸困難,需要氣管切開以改善呼吸,由于病情危急,在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值班醫師立即為患者施行氣管切開術。,案例30 分析,符合33條: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理由如下(搶救行為的構成條件): 1.緊急情況患者患有呼吸道吸入性損傷(呼吸道燒傷),這種損傷可使呼吸道水腫,分泌物增多進而堵塞呼吸道; 2.生命垂危患者的吸入性損傷對生命的危險明顯存在,可導致呼吸困難、窒息,危及生命; 3.緊急醫學措施實施氣管切開術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把握好時機,在呼吸困難的早期或出現之前實施; 不良后果雖然氣管切開,但未造成其他損害,如聲帶損傷等。否則就構成醫療差錯。 結論醫療行為沒有過錯,不構成醫療事故。,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等 醫療文書輸血治療同意書、 臨床輸血申請書、 輸血記錄單、 輸血不良反應回報單 全血、成分血、血液制品生產經營單位合法證書 輸血相關檢測項目完備 輸血適應癥、禁忌癥指征明確等等,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患者拒絕治療 患者私自出院 患者隱瞞病史 分析:關鍵是獲取相關證據,醫事法律現狀,責任、權利、義務三者關系應如何認定? 以義務為準、為主 忽視權利規定 歸責原則目前以推定過錯責任為主 法院審理不時自由裁量無過錯責任,醫療糾紛訴訟,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協商、訴訟 協商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如對協商協議有異議,適用合同法原理,非侵權訴訟。 協商的注意事項主體、內容、兜底條款,醫院如何應對訴訟,審查是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 審查醫患關系是否成立 審查是否有訴訟時效 分析患者是否有損害結果 分析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降低賠償數額 審查法院是否有管轄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理解和對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患方的舉證責任證明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關系;證明存在損害事實。 醫方的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則醫療過錯與患者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醫方對策分析是否有過錯,是否有因果關系,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 審查患方證據。,醫療機構舉證問題,病歷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重要證據,以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為準則。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確保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告知文書 尸檢問題,案例31 坐骨神經損傷案,患方訴稱:患者,13歲,因藥物中毒于2007年7月19日送某醫院搶救,當時患者昏迷中,12:30由護士在其右臀部上方位置進行抗過敏藥物注射,20分鐘后,注射區出現偌大的紅塊。17:00患者蘇醒,叫喊注射區特別疼痛,并連帶右腿疼痛麻木。此時觀察到,該部位已變為暗紅色。第二天回家,注射的右臀部不能著床,腿痛麻木,日益嚴重,后被診斷為右坐骨神經損傷。 醫方辯稱:患者在醫院搶救約24個小時,未訴說有“右大腿痛”現象。患者右臀部有紅塊,注射前已告知。患者再次來源間隔20天,如有異常為何不及時來院復診。,討論點,患方觀點能否成立? 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患者坐骨神經損傷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醫方應當如何舉證? 是否選擇協商,怎樣協商?,法律點,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案例32 植物人,患者,男性,50歲,因胃痛一小時外院就診,當時外院檢查心電圖提示ST段抬高。到某醫院就診,醫師詢問病情后,診斷患者胃痛待查,開具相應藥物。患者配藥期間發生急性心梗,休克,經搶救陷入昏迷。 家屬與醫院產生激烈沖突,要求醫院承擔每月生活費用2000元,并支付其他費用。,討論點,如何應對瞬間激烈的糾紛? 如何迅速提出處理方案? 各種方案比較,您選擇何種方案? 如何實現自己的方案? 如何判斷醫療風險后果?,案例33 患者胃癌術后死亡,患者,男性,45歲,發作性胸悶胸痛3年,加重半月,入住心內科。經胃鏡檢查胃癌,轉入外科,9月16日行胃癌根治術,術后7個小時,因腹腔積血,再次手術,術中發現結扎的胃短血管處有一活動性出血,腹腔積血1000ml。 9月18日,檢查心肌酶譜增高。未予特殊處理。 9月19日16:00,起床大便,未解出,后被拔出導尿管時,突發神志消失,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考慮猝死。,討論點,患者的死亡原因考慮是什么? 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為什么? 預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為什么?如果構成,是什么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什么責任?,患方要求,妻子為殘疾,右手臂活動受限,提出賠償要求30萬。 問:如何協商賠償方案? 被撫養人生活費用如何計算?,案例34 急腹癥猝死,患者,男性,35歲,因腹痛一小時夜間急診,腹部攝片有液平,考慮腸根阻,給予解痙、抗感染等對癥治療。患者經靜滴NS250ml克林霉素1.2克,半小時滴完換其他鹽水時,患者突然神志不清,血壓下降,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醫師考慮患者血壓未寫,于是重新寫了一份門診病歷,將血壓加入。,討論點,患者的死亡原因考慮是什么? 應該采取怎樣的步驟處理此事? 醫師重新書寫病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應該采取哪些應對模式?,小 結,首先判斷患者損害后果 尋找醫療行為是否有錯誤點 總結關鍵問題、爭議焦點 提出妥善的應對策略,案例35 新生兒股骨骨折,患兒,2歲,因肺炎入住兒科。 某日下午4點多,跟隨其奶奶前往食堂,摔倒致股骨骨折。轉入兒科醫院外科治療。 家屬在第二天即前往醫院交涉。,討論點,醫院應如何應對? 是否存在過錯? 需要采取哪些策略?,案例36 子宮穿孔,患者,女性,因懷孕50天在醫院人流。當晚出現發熱,入院急診。后兩天持續發熱、腹痛,出現敗血癥,經腹腔穿刺抽出膿液,行腹腔探查術,術中發現子宮穿孔,腸管損傷,行腸管部分切除術。 后,患者要求賠償。,討論點,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如何判斷損害后果? 作為一名醫院領導者,啟動何種應對模式? 如何處理?,調解書,調解書的制作要點: 主體 事件經過 自愿公平原則的重要性 是否放棄鑒定、訴訟的法律意義 是否一次性解決的法律意義,案例37 新生兒畸形,患者徐某懷孕后定期產前檢查,某次B超檢查顯示胎兒股骨較正常值少,醫師建議其進一步檢查并進行產前診斷。結果不祥。 后,徐某要求剖宮產一男嬰,多發性畸形,法樂氏四聯癥,經過搶救后, 產婦放棄治療。 產婦訴諸法律,要求醫院賠償。,討論點,產前檢查有無問題? 正確的程序應當是什么?(列舉告知程序) 患者是否有過錯,為什么? 醫院是否要賠償,為什么?,案例38 患者從二樓跳下,10月19日,患者刁某,被查出肝炎,肝腹水,在某院治療。護理為二級護理。 28日晚11:00左右,值班護士發現刁某不在病房,尋找未果后通知保安,發現其躺在底樓草坪上,呼吸、心跳停止。肝病區位于二樓。死亡原因考慮為高空墜樓導致的創傷性休克,排除他殺。,醫患觀點,患方認為,患者刁某的病床在護士站對面,相距僅1米,與醫師辦公室也相鄰。作為一名嚴重的肝腹水病人,刁某在墜樓前反常地在裝有監控設備的走道內走動,醫方均未有效察覺,院方在病患管理工作上疏忽大意、看護不力。 醫方認為,醫院的監控設施主要用于安全防盜,并非監控住院病人,并且監控影像也是輪流出現在監控器上,無法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討論點,如何認定醫療義務? 醫方應當保管、舉證哪些證據? 您認為此案應當如何判決?,提示點,患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醫療機構應當采取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就視為未盡保護義務。,案例39 注射疫苗后,2000年,某兒童注射疫苗后,左側手臂出現55cm疤痕,后至醫院交涉,要求賠償。,討論點,如果要證明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醫方應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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