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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002DB33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2005-04-03實施2005-03-03發布無公害烤甘薯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baked sweet potatoDB33/ 5442005浙江省地方標準ICS 67.060X 28備案號:1DB33/ 5442005前 言本標準3.3中除水分、總糖外及3.4、3.5、3.6為強制性條款。本標準由浙江省農業廳提出并歸口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遂昌縣質量技術監督協會、遂昌縣農業局植保站、遂昌縣黃沙腰烤薯產銷專業合作社、遂昌縣茶葉產銷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金星、包振杰、巫林森、雷先土。I無公害烤甘薯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烤甘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和貯存。本標準適用于以甘薯為原料,經預煮、去皮、烘烤、壓制、包裝等加工而成的烤甘薯產品。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4789.2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GB/T 4789.3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測定GB/T 4789.4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沙門氏菌檢驗GB/T 4789.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GB/T 4789.10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GB/T 4789.11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溶血性鏈球菌檢驗GB/T 4789.15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GB/T 5009.3 食品中水份的測定GB/T 5009.7 食品中還原糖的測定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GB/T 5009.12 食品中鉛的測定GB/T 5009.13 食品中銅的測定GB/T 5009.15 食品中鎘的測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機磷農藥殘留的測定GB/T 5009.33 食品中硝酸鹽與亞硝酸鹽的測定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農藥殘留量的測定GB/T 5009.104 植物性食品中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量的測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殘留量的測定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多種殘留的測定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范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3 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烤甘薯的原料選用按無公害生產技術規程生產的甘薯,加工前應放置12月。 3.1.2 原料應形態正常、無裂縫、無氣生根、無異味、無霉變、無蟲蛀。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 感官要求項 目要 求色澤色澤較一致,表面油亮,允許有少量白色粉末狀糖結晶體存在。組織質地細膩、柔韌,允許二端有少量可見薯筋存在。滋氣味具有烤甘薯特有的風味。3.3 理化指標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理化指標項 目指 標水分, 2026總糖, 15.0砷(以As計),mg/kg0.5鉛(以Pb計),mg/kg0.4銅(以Cu計),mg/kg10鎘(以Cd計),mg/kg0.05硝酸鹽(NaNO3計),mg/kg600亞硝酸鹽(NaNO2計),mg/kg4食品添加劑不得檢出3.4 農藥殘留限量指標農藥殘留限量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 農藥殘留限量指標 項 目最高殘留限量敵敵畏(mg/kg)0.2對硫磷(mg/kg)不得檢出甲胺磷(mg/kg)不得檢出乙酰甲胺磷(mg/kg)0.2克百威(mg/kg)不得檢出氯氰菊酯(mg/kg)1.0溴氰菊酯(mg/kg)0.2氰戊菊酯(mg/kg)0.05毒死蜱(mg/kg)1.0注:國家禁用、限用農藥從其規定3.5 微生物指標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 微生物指標項 目指 標菌落總數(cfu/g)1000大腸菌群(MPN/100g)30霉菌(cfu/g)50致病菌不得檢出3.6 凈含量負偏差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執行。4 試驗方法4.1 感官用目測、口嘗、鼻嗅的方法判定。 4.2 水分按GB/T 5009.3規定執行。4.3 總糖按GB/T 5009.7規定執行。4.4 砷按GB/T 5009.11規定執行。4.5 鉛按GB/T 5009.12規定執行。4.6 銅按GB/T 5009.13規定執行。4.7 鎘按GB/T 5009.15規定執行。4.8 硝酸鹽和亞酸酸鹽按GB/T 5009.33規定執行。4.9 食品添加劑按相關國家標準檢驗方法規定執行。4.10 敵敵畏、對硫磷按GB/T 5009.20規定執行。4.11 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按GB/T 5009.103規定執行。4.12 克百威按GB/T 5009.104規定執行。4.13 氯氰菊脂、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按GB/T 5009.110規定執行。4.14 毒死蜱按GB/T 5009.145規定執行。4.15 菌落總數按GB/T 4789.2規定執行。4.16 大腸菌群按GB/T 4789.3規定執行。4.17 霉菌按GB/T 4789.15規定執行。4.18 致病菌按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規定執行。4.19 凈含量按JJF 1070規定執行。5 檢驗規則5.1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5.1.1 組批規則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同規格產品為一批。5.1.2 抽樣方法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取樣數量不少于1kg。樣品分為二份,一份作檢驗用;一份作留樣保留3個月備查。5.2 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5.2.1 出廠檢驗每批產品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入庫或出廠。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檢部門執行,檢驗項目為水分、總糖、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霉菌、凈含量負偏差等主要技術指標。5.2.2 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a)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b) 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e)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5.3 判定規則5.3.1 本標準3.3中除水分、總糖外及3.4、3.5、3.6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判整批產品不合格。5.3.2 感官要求、3.3中水分、總糖,如有二項不符合要求,判整批產品不合格;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可在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的樣品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若仍不符合要求時,則判整批產品不合格。6 標志、標簽、包裝和貯存6.1 標志、標簽產品標志或標簽應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及商標、凈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食用說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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