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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ZMHG/WJ-01安委會工作制度1ZMHG/WJ-02安全目標管理制度5ZMHG/WJ-03安全會議制度7ZMHG/WJ-04安全例會制度9ZMHG/WJ-05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3ZMHG/WJ-06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25ZMHG/WJ-07防火、防爆、禁煙管理制度28ZMHG/WJ-08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32ZMHG/WJ-09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37ZMHG/WJ-10安全管理臺帳制度40ZMHG/WJ-11安全生產值班管理制度45ZMHG/WJ-12安全作業許可制度50ZMHG/WJ-13安全管理考核制度.53ZMHG/WJ-14事故管理制度71ZMHG/WJ-15事故責任追究制度80ZMHG/WJ-16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91ZMHG/WJ-17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00ZMHG/WJ-18員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定103ZMHG/WJ-19安全生產舉報制度107ZMHG/WJ-20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10ZMHG/WJ-21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114ZMHG/WJ-22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7ZMHG/WJ-23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122ZMHG/WJ-24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126ZMHG/WJ-25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135ZMHG/WJ-2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137ZMHG/WJ-27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140ZMHG/WJ-28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142ZMHG/WJ-29職業危害日常監測、檢測、評價管理制度145ZMHG/WJ-30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149ZMHG/WJ-31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防制度152ZMHG/WJ-32職業危害監督檢查制度155ZMHG/WJ-33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157ZMHG/WJ-34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規定162ZMHG/WJ-35氣瓶安全管理制度168ZMHG/WJ-36隱患分析和整改效果評價制度176ZMHG/WJ-37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179ZMHG/WJ-38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182ZMHG/WJ-39安全文件和安全檔案管理辦法190ZMHG/WJ-40安全報告制度195ZMHG/WJ-41安全生產承諾制度199ZMHG/WJ-42防塵、防毒管理制度203ZMHG/WJ-43掛牌督辦制度209ZMHG/WJ-4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13ZMHG/WJ-45消防器材管理制度228ZMHG/WJ-46職業衛生檢查與獎懲制度231ZMHG/WJ-47安全活動制度236ZMHG/WJ-48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239ZMHG/WJ-49安全生產檢查制度244ZMHG/WJ-50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管理辦法249ZMHG/WJ-51變更管理制度252ZMHG/WJ-52安全設施管理制度259ZMHG/WJ-53濾毒罐使用管理規定261ZMHG/WJ-54外委隊伍安全管理辦法264ZMHG/WJ-55自動化聯鎖保護管理規定.273安委會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政策、法規和中煤能源、中煤焦化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切實承擔起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特按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安委會在焦化公司領導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的計劃、目標,研究、解決公司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第三條 安全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指標精神,領導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四條 安委會組織機構安委會主任:總經理安委會副主任:其他公司領導安委會成員:各部門負責人第五條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第三章 安委會工作職責第六條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領導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 分析總結公司面臨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性的工作安排;第八條 組織建立健全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辦法、重大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條 組織制定公司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技術規程,審批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重大隱患整改項目;第十條 貫徹落實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第十一條 組織制定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細則,開展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評審達標工作;第十二條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公司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第十三條 負責督促、指導公司安全教育、隱患排查、安全會議、應急演練、安全競賽等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第四章 安委會辦公室職責第十四條 宣傳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組織貫徹落實。第十五條 對上級頒發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有關文件、通知及時傳達到各單位和各部門并組織貫徹執行。第十六條 籌備公司安委會會議,做好會務工作,并監督安委會會議安排工作的實施,對實施效果進行總結。第十七條 牽頭進行或參與開展綜合性、專題性的安全工作調研、檢查及考核、評價,安全管理人員專業培訓教育。第十八條 統一保管安委會的文件資料臺帳。第十九條 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第五章 安委會會議第二十條 安委會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委會主任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會成員參加。第二十一條 安委會例會的內容包括:(一)匯報本季度安全工作情況總結。(二)匯報安委會安排工作的完成情況。(三)查找當前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制定解決方案。(四)研究布置下一季度安全重點工作。第二十二條 專題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會成員參加。根據安全生產形勢,不定期召開。第二十三條 專題安委會內容:(一)傳達上級重要文件,布置文件精神的落實。(二)通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開展隱患排查。(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面臨的困難。第二十四條 安委會會議要求(一)召開安委會會議,安委會成員必須參加。不能參加的向安委會主任請假。安委會辦公室要做好安委會會議簽到工作。(二)主管安全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會議議題,議題材料經安委會主任或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核簽發后發至安委會成員。(三)召開安委會會議,安委會辦公室要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會議紀要。安委會決定的事項,安委會辦公室要跟蹤責任部門的落實情況,并及時在安委會上通報。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安全目標管理,實現公司各時期安全工作目標,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在編制中、長期安全目標規劃時,要根據集團公司、中煤焦化控股公司安監部門總體布置以及本公司生產經營變化等發展情況統一考慮,統一把握和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確定安全指標和安全工作任務的規劃,廣泛征求意見,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編制。第三條 在編制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工作任務時,應根據中長期規劃和集團公司安監部門的具體要求,結合本企業生產狀況來確定,原則上以安全1號文件下達執行。單項的或階段性的安全目標單獨分項進行編制、下達執行,指標參數要具體列出。第四條 安全目標任務一經下達,未經化工公司集體研究,任何部門或人員都不得隨意變更。必須保持安全目標任務的嚴肅性,可行性和針對性。需完善修改時必須提交書面報告,有關負責人審定批準后給予書面答復。第五條 編制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或計劃時,要正確區分開本公司內部其它方面的工作,重點突出公司安全保障和安全支撐體系,制定下達目標任務要符合公司生產規模和人員結構情況。第六條 安全目標計劃的管理與實施,要層層分解指標任務,逐級落實兌現,統一整體考核。按照化工公司的發展戰略要求,統一納入保障體系。各部門的安全目標計劃要納入本部門的生產經營等整體工作中并加以量化考評。第七條 化工公司在安排布置各項工作任務的同時,要把安全目標計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列入議事日程上重點對待。各部門履行本企業的安全目標計劃時,不能把安全目標任務或其它工作任務計劃分割開來,要統一整體管理落實。第八條 安全目標計劃或安全指標任務的編制下達,統一由安監部門在年初或某一時期終了時實施編制,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或建議的基礎上確定好年度或某一時期、某一階段的安全指標和工作任務。經公司有關負責人研究、會議通過后行文下達執行。第九條 安全目標管理要定期、有組織地進行不斷完善、不斷總結、不斷創新。第十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全會議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化工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每月召開一次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總經理主持,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有部室、車間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內容為:傳達貫徹上級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總結上月安全工作經驗教訓,安排當月安全工作任務,研究解決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第三條 各部門負責人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講評本部門安全工作情況,排查所管轄范圍內存在的隱患,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嚴格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預案”五落實。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對口業務單位的安全管理,檢查業務單位班前會和班后會召開情況。要求班前會上安排當班工作任務,對當班的安全工作重點和注意事項進行全面安排。班后會上應對當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有針對性的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做到當班處理問題及時,不拖延,不保留。第五條 各級安全會議主題要明確;內容要全面、真實、可靠;程序要設置準確;記錄要規范無誤;會議紀律要嚴格認真。會后整理好會議紀要歸檔或下發執行。第六條 赴外參加省、市和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時,一律按文件或通知要求執行,安監部門和公司有關負責人共同商討決定是否對外派員參加。第七條 各級會議都要做好原始記錄,并歸檔管理。第八條 本制度適用XXXX公司。第九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全例會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確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開展,發揮安全例會及時收集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動態、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的優勢,科學有效指導安全生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公司安委會例會內容第二條 安委會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委會主任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會成員參加。第三條 安委會例會總結本季度安全工作及安委會安排工作完成情況,分析、研究當前的安全生產形勢,布置下一季度安全重點工作。第四條 召開安委會會議,安委會成員必須參加。不能參加的要向安委會主任請假。安委會辦公室要做好安委會會議的簽到工作。第五條 召開安委會會議,安委會辦公室要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形成會議紀要。安委會決定的事項,安委會辦公室要跟蹤責任部門的落實情況,并及時在安委會上通報。第三章 公司總經理安全例會內容第六條 安全例會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月底或月初工作日,月初為較長節假日的會議召開時間前移。第七條 由安全監察部負責組織,總經理或分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主要參加人有公司領導、各部室、車間負責人。參會人員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請假,經公司領導同意后可安排部門副職參加。第八條 主持安全例會的人員應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況,及時解決會上提出的問題,使安全例會真正發揮作用。安全例會召開前,安全監察部應做好會議前的相關準備工作。第九條 安全例會上傳達學習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指示精神,總結上個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個月的任務,同時利用安全例會交流各部門工作經驗。第十條 各部門參加例會的人員在參加會議前,要全面總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存在什么問題,要求協調解決哪些問題,要反映到會議上,以便決策、解決。第十一條 會后要將會議精神利用本部門安全活動時間及時向本單位員工傳達,對會上布置的工作要認真貫徹執行。第十二條 安全監察部要有人記錄會議內容,并存檔保存。第四章 車間安全例會內容第十三條 車間主任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會議,結合本車間、崗位生產特點和機械設備狀況,總結安排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部門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提高基層干部職工安全意識。第十四條 例會主要具體內容。(一)傳達貫徹上級和公司領導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二)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情況。(三)分析研究事故發生原因,接受教訓,提出防范措施。(四)進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知識教育。(五)交流推廣安全操作先進經驗,進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實際操作示范。(六)發動群眾提合理化建議,討論解決安全工作中的不足。(七)表揚安全生產中的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八)會議內容要做記錄存檔。第五章 工段(班組)安全活動第十五條 常白班員工每周一定為班組安全活動日,倒班員工第一個白班定為安全活動日。第十六條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動日,認真組織員工學習貫徹公司、車間有關安全指示精神,進行安全教育,總結一周來班組安全情況,進行事故案例分析等。第十七條 安全活動要有記錄。第六章 有關會議要求第十八條 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安全例會會議紀要,由分管領導審定,報總經理批準后簽發執行。第十九條 安全例會召開后,各部門應根據會議決定嚴格貫徹執行,及時將執行結果報相關分管領導。第二十條 參會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會議紀律,按時參會,嚴禁遲到、早退。安全監察部認真考勤,對無故缺席的要提出批評,匯總企管部進行考核。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定義及重大危險源單元分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的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具體按照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要求執行。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包括:氨庫、氣柜、焦爐氣壓縮機、凈化氣壓縮機、合成氨裝置、凈化裝置、轉化裝置、變換、脫碳、甲烷化、尿素裝置、二氧化碳壓縮機、尿素包裝樓、尿素袋裝庫、空分裝置、循環水、除鹽水、污水處理、鍋爐、總變電站、中控樓、化驗樓、機加工樓。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安全監察部 (一) 負責做好公司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工作; (二) 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 按照部門管理職責,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責任部室、車間按隱患整改程序立即整改; (四) 負責對重大危險源隱患整改完成情況進行及時跟蹤確認; (五) 負責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要求進行隱患整改的責任部室、車間依據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考核處罰; (六) 負責公司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備案工作; (七) 負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八) 負責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生產調度室 (一) 負責重大危險源生產操作監督管理責任; (二) 負責制定公司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年度演練計劃,并組織進行演練、評估; (三) 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有可能影響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時應及時安排處理; (四) 按照部門管理職責,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責任車間按隱患整改程序立即整改。 第七條 機動部 (一) 負責公司重大危險源設備、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 (二) 按照部門管理職責,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責令責任車間按隱患整改程序立即整改; (三) 按照TSGR7001201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要求,對公司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檢測; (四) 負責制定重大危險源設備、設施年度檢維修計劃,并督促機電儀車間檢查、維護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檢測儀表、附屬設備及配件,確保其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第八條 機電儀車間 (一) 負責重大危險源設備、電氣、儀表的日常檢查及檢維修工作 ,檢查頻次不少于1次/天; (二) 嚴格執行公司檢修計劃,認真做好重大危險源的檢維修工作,確保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檢測儀表、監控設施、附屬設備及配件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 (一) 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二) 建立重大危險源臺賬并根據重大危險源特點建立健全管理辦法,明確責任人及相應職責; (三) 車間管理人員每天至少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聯系相關部室、車間整改; (四) 崗位員工應每小時對重大危險源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如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或采取措施; (五) 組織車間員工學習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及應急方面的相關知識,按照公司年度應急演練計劃,開展車間應急演練工作; (六) 做好重大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七) 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應向從業人員告知重大危險源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八) 按照要求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器材及救援物資,并做好日常管理及維護工作,保障其完好備用。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與控制 第十條 安全監察部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并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至少每三年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做出評估報告,以確保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狀態下運行。 評估內容包括: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防范事故的對策措施;應急救援預案的評價;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一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各部門根據職責,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期限。整改期間要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機動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單位辨識和確定重大危險源運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根據辨識結果組織編制班組、車間、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并對其進行控制管理;督促各單位根據本轄區重大危險源點、崗位,制定化學事故、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現場預案或作業指導書,并監督、審核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公司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分別報送焦化公司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并根據本單位危險源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設備、檢測報警裝置、監控、消防等系統進行檢查校驗、維護保養,保存記錄,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保障其完好運行。 第十五條 應按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在重大危險源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氣體防護器材及消防設施,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車間應按照公司備案后的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本車間應急演練方案,并按照公司年度演練計劃,開展車間應急演練工作,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評估,總結演練過程中存在的各項問題,進一步完善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內容,使其更具有實際操作性。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車間領導須每月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建立檢查臺賬,查出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公司應每月組織各業務部門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綜合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問題)要落實責任部門、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十九條 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等與危險源物質性質相抵觸的物品進入重大危險源崗位。 第二十條 需要在重大危險源處進行施工、檢修時,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安全作業票后方能施工。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規定了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存在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第二章 編制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AQ/T3013-2008和合成氨生產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指南AQ/T3017-2008等制定的。第三章 定 義 第四條 關鍵裝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第五條 重點部位: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臺(站)、油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第6條 結合我公司生產裝置的生產特性和實際情況,按照AQ/T3013-2008、AQ/T3017-2008標準規范確認我公司共有 4個關鍵裝置、8個重點部位及包含重點部位的設施,它們分別是:車間、部門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公用車間空分裝置開工鍋爐、空壓站、消防水泵房合成車間轉化裝置、氨合成裝置氣柜、液氨球罐區、焦爐氣壓縮機、凈化氣壓縮機尿素車間尿素裝置機電儀110KV總變第四章 分工與職責 第七條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所在車間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及其他部門及機電儀車間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自己崗位職責。 第九條 按照標準化要求,我公司實行企業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公司級管理人員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實行安全聯系人責任制。公司領導聯系點分工如下: 總經理和總工程師為公用車間關鍵裝置:空分裝置及重點部位:開工鍋爐、空壓站、消防水泵房的聯系人。 副總經理(分管生產)和安監處長為合成車間關鍵裝置:轉化裝置、氨合成裝置;重點部位:氣柜、液氨球罐區、焦爐氣壓縮機、凈化氣壓縮機的聯系人。 副總經理兼黨支部書記為尿素車間關健裝置:尿素裝置的聯系人。 總經理助理(分管設備)和總會計師為機電儀車間重點部位:110KV總變的聯系人。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條 公司級管理人員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一)聯系人對所負責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負有安全監督與指導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級管理人員指導安全聯系點實現安全生產。 2、監督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3、每月至少到聯系點檢查一次生產中存在的問題與隱患,車間負責形成記錄。 4、公司領導督促指示隱患項目治理,落實治理進度,各職能部室形成記錄。 5、監督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的落實責任到人。 6、組織生產技術人員,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等。 (二)聯系人至少每月到聯系點參加一次安全活動,車間班組進行活動前通知聯系點公司領導,其活動形式包括參加基層班組安全活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安全工作指示等,參加活動公司領導和其他人員在記錄本上簽字,保留活動記錄。 第十一條 職能部門和使用單位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監控機制。 (一)使用單位(車間)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 屬地管理為原則,由所在屬地車間建立每一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檔案及臺帳,檔案內容包括: 1、工藝設計參數、運行參數及控制指標高低限、設備儀表投運時間和停運時間及材質并注明各級聯系人。 2、對設備運行及檢修、儀表及安全設施運行和檢修維護情況作記錄。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二)各對口職能專業部門,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工藝、技術、設備、儀表電器、安全、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1、各項工藝操作指標符合操作規程工藝卡片要求。要落實到具體崗位。 2、各種動、靜設備、設施、附件達到完好標準,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其安全附件應齊全好用,關鍵機組實行特護管理。具體由車間及機動部各專業負責。 3、儀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嚴格執行儀表聯鎖管理規定。具體由車間及機動部專業負責。 4、各類安全設施、消防設施安全、靈敏、完好,符合有關規程和規定的要求,消防通道暢通。具體由車間及業務部專業負責。 5、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防觸電的要求,各項安全措施應齊全、完好。具體由車間及機動部專業負責。 6、相應的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安全檢查,各專業部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業檢查(根據專業自定表格)。 (三)各職能部門及車間對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檢查出的隱患,由各職能部門制定措施,確定整改時間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檢查記錄及整改情況要作詳細記錄,隱患及整改要按相關制度報送。 第十二條 各車間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管理職責: (一)各車間確認所管屬內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危險點,繪制出危險點分布圖,明確車間、班組、操作人員安全責任人。 (二)各車間每月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三級教育考試合格后并取證上崗。 第十三條 各班組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職責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 (三)嚴格遵守工藝操作、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四)按巡回檢查制度對安全設施、危險點進行安全檢查。 (五)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險情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六)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及消防設施。 (七)非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及其它業務人員禁止進入。 (八)外單位人員要到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參觀須經本公司領導批準。第六章 應急預案及演練 第十四條 公司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各車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現場應急演練活動,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工作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不正常現象及事故,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應急識別處置能力。 各車間每季度組織一次操作人員應急預案培訓,作好記錄。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公司。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易燃易爆物質以及有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貯存、運輸的安全管理,確保員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分類、使用管理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范圍公司范圍內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氨、氮氣,機電儀車間使用的氧氣瓶、熔解乙炔氣瓶,化驗室使用的易燃易爆腐蝕品及有毒試劑,水處理系統使用的有毒有害藥劑:硫酸、鹽酸、甲醇、氫氧化鈉。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一)使用焦爐氣的鍋爐、轉化加熱爐的車間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熟悉煤氣特性、中毒癥狀及防護知識,實行安全負責制。(二)煤氣在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開煤氣,以防爆炸,點火后應認真檢查所有孔眼是否都點著,防止發生煤氣中毒等事故。(三)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得小于七米,兩者離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時要直立,嚴禁傾斜或躺倒使用。(四)禁止使用輕油、洗油、苯類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或有毒液體擦洗設備、用具、衣物及地面。(五)化驗室使用的劇毒物品、藥劑必須指派雙人保管,并要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劇毒物品使用剩余及廢渣物應及時退庫和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扔。(六)水處理系統使用的有毒有害藥劑,一定要定點存放,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領用、使用,防止造成人身傷害。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一)危險化學品出入庫要核查登記,兩人收發、雙人保管。(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配有專職安全員,并經上級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三)公司內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四)公司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危險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儲存、生產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狀態。(六)購買劇毒危化品需向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購買憑證,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危險化學品。(七)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應立即向公安系統報告。(八)供應銷售部要在操作中嚴格把關,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要查驗用戶的準運證、押運證,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規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戶禁止銷售。(九)各單位必須對本單位在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編制應急救援預案,要經常組織員工學習公司“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培訓、演練。第三章 責任及處罰第五條 公司對各單位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并納入公司考核進行獎懲。第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單位未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觸犯刑法,依照刑法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 附 則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第八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防火、防爆、禁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增強員工防火防爆安全意識,消除火險隱患,避免和消除火災、爆炸事故,確保生產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具體管理要求第二條 生產裝置(一)根據公司生產特點,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有關要求。(二)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并要保證其可靠性。(三)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設置手動控制系統。(四)在可燃氣體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五)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設有防靜電措施。(六)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三條 動火用火規定(一)各單位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請,經公司生產副總、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外一律為禁火區。(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2.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窨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3.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4.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5.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三)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烘箱、酒精爐、電熱器等)須辦用火證,生產區內禁用電爐、取暖爐、點飯鍋等。(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六)動火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動火規范。(七)生產廠區內嚴禁吸煙。第四條 禁煙規定(一)公司生產區(包括尿素包裝倉庫)為禁煙區,凡進入者嚴禁攜帶煙火。(二)公司禁煙區要設置醒目的禁煙標志。(三)公司門衛有權對進入禁煙區域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確認。凡進入本公司禁煙區的人員,可將煙、打火機留至門衛房。(四)凡私自攜帶煙、打火機進入禁煙區的人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五條 消防組織與設施(一)公司各單位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的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二)各車間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組及其義務消防組織。(三)消防組織應根據公司生產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四)公司內設置的固定或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試運行。(五)各單位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較安全的地方,經常檢查、修理、更新,建立健全臺帳。(六)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安全措施。(七)廠區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柜內不準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體。(八)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產生靜電的化纖織物衣物和帶鐵釘的鞋。第六條 火警報告與火災處理(一)公司內不論任何單位,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要講明單位,起火地點、火勢、起火原因、火災危險性等不得延遲。(二)起火后,單位領導要冷靜指揮本單位義務消防員和員工采取措施,(滅火辦法如:切斷電源、隔離、冷卻、窒息等),同時用滅火器、蒸氣、水等進行搶救,防止火勢擴大和蔓延。(三)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滅火后在公司統一領導下,生產調度室部一方面盡快組織恢復生產,一方面在主管副總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對著火原因、責任進行分析判斷,寫出詳細調查報告,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然后會同主管副總召開分析會,對著火的性質、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停產損失、進行分析研究,對主要責任者,單位負責人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出處理決定,通過事故分析,接受教訓。第三章 附 則第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第八條 本制度由XXXX公司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儲罐區。第三條 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應遵守公司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章 職 責第四條 供銷部負責公司倉庫安全檢查,各車間負責其罐區日常安全檢查。第五條 供銷部負責倉庫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管理。第六條 儲罐使用單位負責儲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管理。第三章 倉庫安全管理第七條 裝卸過程安全管理(一)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必須清除沾染在工具上的化學物質,防止相互抵觸化學物質引起化學反應。(二)產品及原料為氧化劑的要單獨存儲及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三)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四)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行作業。(五)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六)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品,應及時清除干凈。(七)兩種性能相互抵觸的化學品,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等特殊性化學品,裝卸時要采取隔熱、防潮等措施。(八)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中途不得飲食,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第八條 儲存安全管理(一)產品及原料堆放要整齊有序,且留有足夠安全通道。(二)叉車堆放成品或原料時,應注意堆疊高度為兩層最為適宜,最高不得高于三層。(三)成品倉庫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倉庫周圍按要求設置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倉庫門窗應牢固并有鎖,禁止閑人入內,倉庫應平整衛生。(四)在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倉庫管理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第九條 火源管理(一)倉庫應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保持通道、出入口暢通。(二)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主管及安監部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工、批準人和防火措施。(三)倉庫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第十條 電氣、電源管理(一)倉庫電氣裝置須符合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規定。(二)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三)倉庫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小于0.5米。(四)倉庫內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五)保管員離庫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保險裝置。(六)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家用電器。(七)倉庫電器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八)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專職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專職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十)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十一)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并設在庫房外,并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十二)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須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十三)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每年至少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須立即修理。(十四)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十五)倉庫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第十一條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一)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二)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三)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各部門指定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四)對消防儲罐、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五)倉庫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第四章 儲罐安全管理第十二條 儲罐區間距、防火圍堰、消防設施等應按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第十三條 儲罐基座、罐區地面應采用防滲措施。罐區內集水池的應急泵應保證完好。第十四條 易然、可燃液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圍堰時,洞口應用阻燃材填實,電纜應采用跨越防火圍堰的方式鋪設。第十五條 罐區管理員應學習消防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消防栓。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固定,不得任意改變。第十六條 所有消防器材每半年要檢查一次,滅火器每兩年年檢維修一次。第十七條 罐區用照明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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