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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操作規程(試行),詳解或工作思路,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建立“海關監管、企業自律、政府支持、社會參與”的保稅業務綜合管理格局,規范中介機構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的操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海關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工作,是指中介機構憑借其在企業資信調查、會計帳目審計、內控制度評估等方面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能,接受海關委托或企業聘請開展專項審計,直接或間接向海關提供保稅業務相關信息和輔助性參考的工作。,第一章 總則,第三條海關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工作,包括企業自聘模式和海關委托模式。企業自聘模式,是指企業聘請中介機構對其保稅貨物的內控管理進行評估,并由中介機構出具符合海關要求的專項審計報告,由企業以自查報告形式報主管海關。海關委托模式,是指海關委托中介機構參與對企業的保稅核查,并由中介機構出具符合海關要求的審計報告,提交委托海關。 第四條各直屬海關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的業務需求,由海關總署加貿司負責進行審核。,第二章 資格準入、退出,第五條參與保稅核查工作的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并經過海關認可: (一)依法設立并具有國家規定的執業資質;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在海關所在地行業從業規模或綜合評估排名居前; (四)近兩年(三年)沒有發生違法、違規,或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查處通報等不良記錄。,第二章 資格準入、退出,第六條中介機構申請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介機構的書面申請書,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二)中介機構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書等復印件,以及基本情況介紹,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置、業務經營、納稅等情況簡介; (三)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年審或評估意見;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章 資格準入、退出,第七條 直屬海關對中介機構提出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的資格申請進行審定。直屬海關應當成立由主管關長領導的、保稅監管職能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資格審定小組,定期對本年度提出申請的中介機構進行資格審定,并對外公告。 第八條 直屬海關可以對已取得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相關的業務培訓。,第二章 資格準入、退出,第九條 直屬海關對發生下列情事之一的中介機構,應當取消其參與保稅核查的資格并對外公告: (一)與被核查企業串通,隱瞞走私或違規情事并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 (二)提供專項審計報告內容虛假,或出現對海關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錯誤,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利用海關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給海關造成負面影響的; (四)違反與海關簽訂的協議,給海關或第三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五)發生不良執業記錄,被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部門、行業協會通報批評或處罰的; (六)自身情況變更,不符合資質條件的; (七)不符合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直屬海關應當于次年一月份將審定的具有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資格的中介機構名單向海關總署加貿司報備(沈陽海關2009年中介機構報備名單)。,第二章 資格準入、退出,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一節 企業自聘模式 第十一條企業報核時,主管海關可以接受企業自行聘請的、具有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符合海關核銷要求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主管海關對企業進行中期核查或專項核查前,可同意被核查企業在一個月內,聘請具有參與海關保稅核查工作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自查并提交附有專項審計報告的自查報告。,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三條海關接受的企業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應當符合海關的工作內容(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基本工作要求 )和格式要求(審計報告樣本)。 第十四條海關收到企業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后,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組織評估。,第二節海關委托模式 第十五條 對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可適用海關委托模式: (一)海關運用風險分析方法,認為該類商品、行業或企業在保稅監管中存在較大風險的; (二)企業沒有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海關對企業提交的專項審計報告不予認可的; (四)海關認為需要進行海關委托模式的其他情況。,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六條 海關委托模式的,按以下流程開展工作: (一)主管海關與中介機構確定工作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核查辦法(署令第173號)第七條“海關可以通過數據核實、單證檢查、實物盤點、帳物核對等形式對被核查人進行實地核查,也可以根據被核查人提交的紙制單證和報送的電子數據進行書面核查。”我們實施想法:可以選定多家企業,要求報財務和進出口相關報表,由海關和中介機構人員初步審核,篩選出需要核查的重點企業,報表正常的企業可以不去核查。(企業需要報送什么樣的報表需要確定) (二)主管海關與中介機構簽訂 海關委托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協議書樣本 ;,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三章 工作流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核查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海關實施核查前,應當通知被核查人”。因為保稅核查更偏重于日常監管,各關的具體核查范圍差別較大,且核查實踐中的巡查具有即時執行的特點,在核查實質實施之前通知即可;通知的方式可包括書面通知、電話通知或當面口頭通知等。,第三章 工作流程,(三)委托工作初始,海關應當派員與委托的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共同到被核查企業進行工作,告知企業做好有關準備、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審計時至少應有2名工作人員,其中1名項目負責人必須為執業注冊從業人員協議書以列明) (四)委托工作進行中,海關應當及時了解中介機構的工作情況和進度,協調中介機構和被核查企業的關系,妥善解決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五)完成專項審計后,海關應當要求中介機構按照要求和格式(詳見附件 4 )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同時備存工作底稿。 (六)海關應當自收到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進行評估。,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七條一般情況下,海關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在接受委托后一個月內完成專項審計工作并提交專項審計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委托協議書中明確或另行補充協議約定。 第十八條海關對委托的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活動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并承擔法律規定的委托人的義務;發現中介機構違反委托協議的,海關可以提前終止委托并告知被核查企業。,第四章評估程序與結論處理,第十九條 企業自聘模式下的專項審計報告視同企業自查報告,經海關評估認可后,海關可以對被核查企業免予當期核查。 第二十條 對企業自聘模式下查出的問題,可以視為企業主動向海關報告,以企業整改為主進行改正。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自聘模式的專項審計報告有疑問的,海關可實施核查,或轉為海關委托模式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海關委托模式下的專項審計報告,經海關評估認可的,可作為海關監管(備案、核銷等)的參考依據。,第四章評估程序與結論處理,第二十三條 海關應當對中介機構參與海關核查的專項審計報告等有關材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確需存入企業或手冊檔案的應做好必要的備份。按照海關法規定的追繳稅款三年(稽查)有效期的原則予以掌握。被核查人應當在保稅貨物海關監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內保存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海關發現中介機構存在違反執業準則、操守和相關法律法規情況的,應當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五章 費用管理,第二十五條 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專項費用的使用管理,應當按照海關財務制度執行。(總署每年費用撥付情況簡介)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根據工作需求,安排海關委托模式項下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的專項費用,該項費用應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 海關委托模式付費,按照行業標準和工作量由海關和中介機構商定。(由于海關委托付費較低,對于核查出大額補稅或發現重大違規走私問題,我們在制定的“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實施方案”中建議予以獎勵,且由緝私辦案經費中支出。此項工作總署也在不斷完善當中。) 第二十八條 直屬海關保稅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將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工作項目執行情況和工作成效,按年度報總署加貿司;加貿司對項目推進情況及效果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檢查。,說明事項,企業委托模式收費:經與省會計師協會溝通,建議嚴格按照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辦法執行。 會計師事務所考核排名:原想發放調查表,對人員規模、收入規模、執業業績(3年內做過何種特殊工作,如配合財政廳、科技廳或公安局等政府部門做過哪些專項審計工作,主要成員被聘為哪些專家組成員等)等實力進行比較,我們會征詢意見繼續考慮,但主要以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09年4月30日發布的2008年度遼寧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信息排名為準。海關也將通過相關考核,對參與此項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比,并將結果反饋給遼寧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下列用語含義: 中介機構,指為海關或企業提供與保稅業務相關的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經批準依法從事會計、審計業務的社會組織或團體。 專項審計報告,是指中介機構接受海關委托或企業聘請,向海關提供的符合海關保稅核查要求的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本規程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中介機構參與海關核查的試點工作要堅持以企業自聘模式為主的原則,各試點海關要積極引導企業采取自聘模式開展自查工作。對采用海關委托模式進行核查,要堅持運用風險管理理念,加強監控分析工作,努力做到有的放矢,并使核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各試點海關在試點階段引入的中介機構,應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主。同時,要做好參與海關保稅核查中介機構名單的報備工作, 2009 年度系首次報備,各試點海關應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完成向總署加貿司的報備工作。,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三、各試點海關要加強對參與保稅核查的中介機構的培訓工作,解決其實際工作中的需求。總署將根據年內工作安排,適時組織有關的培訓工作。 四、各試點海關要加強與中介機構、保稅企業的溝通和宣傳,與之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應當制發公告,不得因開展試點工作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于企業自聘模式,要在正面引導的基礎上,由企業自愿進行;對于海關委托模式,要采取委托文書形式,明確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工作的責任和要求,防范海關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情事;,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五、對采用海關委托模式或企業自聘模式引入中介機構參與保稅核查發現的問題處理,要講究工作方法,一方面要在“保增長,擴內需”前提下,充分發揮海關稅收保全作用,確保海關稅款應收盡收;另一方面對企業采用自聘模式查出的問題,可要求企業進行補辦相關手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改正、按照有關規定提供擔保等整改措施。 六、各試點海關的保稅監管部門(含現場海關)要加強與海關內部其他業務部門、當地政府、注冊會計師協會等的聯系溝通。注意固化相關單證材料、處理好有關涉稅工作。必要時,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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