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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財政借款管理辦法總則制定目的為規范云南財政借款行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范財政風險,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政管理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各級財政部門在履行財政職能過程中發生的借款業務,包括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借款。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財政借款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確保借款活動合法合規。2.專款專用原則:借款資金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保資金使用效益。3.風險可控原則:充分評估借款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確保財政資金安全。4.公開透明原則:借款信息應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財政借款管理的透明度。借款對象與條件借款對象1.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因履行職能需要,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臨時性資金周轉困難的。2.國有企業,因重大項目建設、產業發展等原因,確需財政借款支持的。3.其他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符合借款條件的主體。借款條件1.借款主體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借款主體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還款能力,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符合相關要求。3.借款用途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財政資金使用方向,具有明確的項目或事項支撐。4.借款主體應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或其他風險防控措施。借款申請與審批借款申請1.借款主體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借款申請文件,詳細說明借款理由、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計劃等內容。2.借款申請文件應附相關證明材料,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財務報表、擔保文件等。審批流程1.財政部門收到借款申請后,應進行初步審核,對借款主體資格、借款用途、還款能力等進行審查。2.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財政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調研和評估,進一步核實借款情況。3.根據實地調研和評估結果,財政部門提出審批意見,報經本級政府批準后,下達借款批復文件。審批時限財政部門應在收到借款申請后的[X]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在[X]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調研和評估,在[X]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下達借款批復文件。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批時限的,應向借款主體說明理由。借款合同與擔保借款合同1.借款申請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與借款主體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明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2.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擔保方式1.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借款主體應提供有效的擔保措施。擔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2.保證人應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和代償能力,能夠獨立承擔保證責任。抵押物和質押物應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且價值穩定、易于變現。3.財政部門應根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主體信用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擔保方式和擔保金額。借款資金使用與管理資金使用1.借款主體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2.借款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借款資金的核算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資金管理1.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借款資金的跟蹤管理,定期對借款主體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2.借款主體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包括資金使用進度、項目實施情況、財務狀況等內容。3.財政部門應根據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時掌握借款主體的資金使用動態,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借款還款與展期還款計劃1.借款主體應在借款合同簽訂后,制定詳細的還款計劃,并報財政部門備案。還款計劃應明確還款期限、還款金額、還款方式等內容。2.借款主體應按照還款計劃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得逾期還款。展期規定1.借款主體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償還借款的,應在借款到期前[X]個工作日向財政部門提出展期申請。2.財政部門應根據借款主體的實際情況和還款能力,對展期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展期的,財政部門應與借款主體重新簽訂借款展期合同。3.借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長借款期限。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監督檢查1.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財政借款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借款主體的借款使用、還款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2.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借款合同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益、還款計劃落實情況、擔保措施有效性等。3.財政部門可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測、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責任追究1.借款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借款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借款資金的;逾期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借款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2.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財政借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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