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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定點牛羊肉屠宰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定點牛羊肉屠宰管理,保證牛羊肉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牛羊肉屠宰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三)管理原則定點牛羊肉屠宰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肉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四)職責分工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牛羊的檢疫工作。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二、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一)設立條件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牛羊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6.有病害牛羊及牛羊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二)申請與審批1.申請設立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征求意見后,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決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本地區牛羊肉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和布局的要求,書面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設立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決定的,申請人方可開工建設。4.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畜牧獸醫、環保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向申請人頒發送點牛羊肉屠宰證書和定點牛羊肉屠宰標志牌。(三)變更與注銷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2.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180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歇業、停業備案手續。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經原發證機關檢查確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后方可恢復。3.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收回定點牛羊肉屠宰證書和定點牛羊肉屠宰標志牌,并予以公告。三、屠宰與檢驗(一)一般規定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進行屠宰。2.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牛羊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4.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牛羊的進場查驗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牛羊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查驗待宰牛羊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并如實記錄查驗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對未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的牛羊,不得收進廠(場)屠宰。(三)屠宰過程中的檢驗1.牛羊屠宰過程中的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宰前檢驗應當包括牛羊的健康狀況、是否來自疫區等內容。宰后檢驗應當包括肉品的感官性狀、病理變化、有害物質殘留等內容。2.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驗規程進行檢驗,不得漏檢、錯檢。(四)無害化處理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發現病害牛羊及牛羊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病害傳播。2.無害化處理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四、牛羊產品的銷售與運輸(一)銷售要求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出廠(場)的牛羊產品,應當附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從事牛羊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牛羊產品應當是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牛羊產品。3.銷售牛羊產品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牛羊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運輸要求1.運輸牛羊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保持清潔、衛生。2.運輸牛羊產品應當有防塵、防曬、防雨、防滲漏等設施,確保牛羊產品質量安全。3.運輸牛羊產品應當隨貨攜帶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五、監督管理(一)部門職責1.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進行巡查和抽檢。2.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牛羊檢疫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的動物防疫條件進行監督檢查。3.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相關環節的監督管理。(二)監督檢查措施1.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進入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2)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3)查封與違法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屠宰活動有關的牛羊、牛羊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2.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三)投訴舉報處理1.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定點牛羊肉屠宰活動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2.商務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六、法律責任(一)未經定點從事牛羊肉屠宰活動的法律責任未經定點從事牛羊肉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牛羊、牛羊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二)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屠宰牛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2)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牛羊來源和牛羊產品流向的;(3)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4)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2.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牛羊產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定點牛羊肉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病害牛羊及牛羊產品進行拋棄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1.從事牛羊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牛羊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牛羊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牛羊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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