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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怒江電動車管理辦法?一、引言(一)制定背景隨著云南怒江州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動車以其便捷、環保、經濟等特點,成為怒江州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然而,電動車數量的急劇增加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故頻發、充電安全隱患等,給怒江州的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帶來了嚴峻挑戰。為了加強電動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怒江州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怒江州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以及充電等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電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兩輪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二、生產與銷售管理(一)生產標準1.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生產電動車,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2.生產的電動車應當具有CCC認證標志,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車不得生產、銷售。3.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車,包括改裝、拼裝電動車等行為。(二)銷售管理1.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驗明電動車的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2.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發票、產品合格證等相關憑證,并按照規定向消費者明示電動車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信息。3.禁止銷售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的電動車。(三)監管措施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車等違法行為。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信用檔案,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予以公示,并實施重點監管。三、登記管理(一)登記類型1.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2.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實行注冊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二)登記條件1.電動自行車登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動機額定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2.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登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三)登記程序1.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車輛出廠合格證明。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3.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四)變更與注銷登記1.已登記的電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2.已登記的電動車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滅失或者因質量問題退車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四、通行管理(一)道路通行規定1.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得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行駛等。2.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3.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機動車道內行駛,并按照規定的車道行駛。4.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佩戴安全頭盔。(二)載人載物規定1.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2.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3.電動摩托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4.電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三)特殊路段通行規定1.在通過人行橫道、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陡坡、隧道等特殊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并注意觀察周圍交通情況。2.在冰雪、泥濘等濕滑路面行駛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保持安全距離。(四)交通執法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車通行的管理,依法查處電動車交通違法行為。2.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電動車駕駛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車輛、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等處罰措施。五、停放與充電管理(一)停放規定1.電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停放地點停放,不得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礙交通和安全的地點停放。2.商場、超市、醫院、學校、車站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應當設置電動車停放區域,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3.對亂停亂放的電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二)充電規定1.電動車應當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電場所充電,不得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充電,不得私拉亂接電線充電。2.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和其他建筑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3.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住宅小區內電動車充電的管理,發現違規充電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三)安全監管1.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和其他建筑電動車集中充電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六、法律責任(一)生產、銷售環節法律責任1.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2.銷售未獲得CCC認證的電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二)登記環節法律責任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電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使用其他電動車的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電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三)通行環節法律責任1.駕駛電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2.駕駛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四)停放與充電環節法律責任1.違反規定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2.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未履行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七、宣傳教育與社會參與(一)宣傳教育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動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2.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電動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3.學校、企業、社區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電動車安全教育,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二)社會參與1.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電動車生產、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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