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農村住房管理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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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十堰市農村住房管理辦法?一、引言十堰市作為湖北省的重要城市,農村地區的發展對于全市的整體進步具有關鍵意義。農村住房不僅是農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農村風貌和社會穩定的重要體現。為了加強十堰市農村住房的管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住房建設秩序,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十堰市農村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十堰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農村住房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等活動。二、管理職責(一)市級主管部門十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農村住房管理的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農村住房管理工作,制定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農村住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推廣農村住房建設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二)縣(市、區)主管部門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農村住房建設申請,對農村住房建設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組織竣工驗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統計和上報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數據。(三)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住房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農村住房建設申請,進行現場勘查和審核,對農村住房建設過程進行巡查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建設行為。配合縣(市、區)主管部門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的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四)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宣傳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收集村民住房建設需求信息,對村民住房建設申請進行初審,監督村民按照規劃和審批要求進行建設。三、規劃管理(一)規劃編制十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縣域鄉村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明確農村住房建設的布局、規模、標準和配套設施等要求。村莊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尊重村民意愿,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二)規劃執行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遵循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進行農村住房建設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經依法批準。四、建設管理(一)申請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農村住房建設:1.無自有住房或者現有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2.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居住,且現有住房無法滿足分戶需求的;3.因自然災害、政策性移民等原因需要搬遷重建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申請材料農村村民申請農村住房建設,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農村住房建設申請表;2.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材料;3.宅基地使用證明或者宅基地申請審批材料;4.住房建設方案或者設計圖紙;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三)審批程序1.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鄉鎮人民政府。2.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進行現場勘查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申請人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四)建設要求1.農村住房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具備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承建。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2.農村住房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農村住房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抗震、消防等安全設施,確保住房的安全性和實用性。(五)質量安全監督1.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巡查和抽查。2.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巡查制度,對農村住房建設過程進行全程監督。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責令整改。3.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六)竣工驗收1.農村住房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2.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備案資料報送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存檔。五、使用與維護管理(一)使用管理1.農村村民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農村住房,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確需改變住房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2.禁止在農村住房內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二)維護管理1.農村住房所有權人應當承擔住房的維護責任,定期對住房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維護的指導和服務,組織開展農村住房安全鑒定和危房改造工作。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住房安全管理臺賬,對農村住房的安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住房所有權人進行整改。六、宅基地管理(一)宅基地分配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市規定的標準。2.農村宅基地的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村莊規劃和申請順序進行分配。(二)宅基地流轉1.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鼓勵農村宅基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2.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占有宅基地。(三)宅基地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1.為實施村莊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住宅的;2.農村村民一戶超過一處以上宅基地的;3.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不再使用宅基地的;4.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責任(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1.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2.農村住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擅自改變農村住房用途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二)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的責任1.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未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施工單位或者農村建筑工匠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以罰款。(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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