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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省民辦教師管理辦法?一、總則(一)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云南省民辦教師隊伍的管理,保障民辦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民辦教育質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民辦學校(包括民辦幼兒園、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和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的教師管理。(三)管理原則民辦教師管理應當堅持依法管理、分類指導、統籌規劃、保障權益、提高質量的原則,促進民辦教師隊伍的專業化、規范化、職業化發展。二、資格與任用(一)教師資格1.民辦學校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未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2.對于特殊教育、藝術、體育等學科的教師,在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前提下,可適當放寬教師資格要求,但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相應教師資格。(二)招聘與錄用1.民辦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教育教學需要,制定教師招聘計劃。招聘計劃應當包括招聘崗位、人數、資格條件、招聘程序等內容。2.民辦學校招聘教師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面試、試講、考核等環節,選拔優秀的教師人才。3.民辦學校與教師應當依法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用合同應當包括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三)任用與調配1.民辦學校應當根據教師的專業特長、教學能力和工作表現,合理安排教師的工作崗位。2.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交流制度,促進教師之間的經驗分享和專業發展。對于因學校發展需要或者教師個人原因需要進行崗位調整的,應當與教師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協議。三、培訓與發展(一)培訓規劃1.民辦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明確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和培訓經費等。培訓規劃應當根據學校發展需要和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定期進行調整和完善。2.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教師培訓納入本地區教師培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培訓資源,為民辦教師提供多樣化的培訓機會。(二)培訓內容1.思想政治培訓。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培養教師的愛國情懷和敬業精神。2.專業知識培訓。根據不同學科和專業的特點,開展專業知識培訓,更新教師的知識結構,提高教師的專業素養。3.教育教學技能培訓。開展教育教學方法、教學設計、課堂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和水平。4.信息技術培訓。加強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培訓,推動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教學的信息化水平。(三)培訓方式1.校本培訓。民辦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校本培訓,通過集體備課、教學研討、觀摩教學、案例分析等方式,促進教師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2.校外培訓。民辦學校應當鼓勵教師參加校外培訓,如參加學術研討會、專業培訓課程、骨干教師培訓等,拓寬教師的視野,提升教師的專業能力。3.網絡培訓。充分利用網絡平臺,開展在線培訓、遠程培訓等,為教師提供便捷、高效的培訓服務。(四)培訓保障1.經費保障。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不低于教師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教師培訓經費,專款專用,確保教師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民辦教師培訓工作。2.時間保障。民辦學校應當合理安排教師的工作時間,保證教師有足夠的時間參加培訓。教師參加培訓期間,其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四、考核與評價(一)考核原則民辦學校教師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全面的原則,以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為主要考核內容,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二)考核內容1.思想政治與師德師風。主要考核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工作態度、敬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2.教育教學工作。主要考核教師的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教學研究等方面的情況。3.科研與社會服務。主要考核教師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情況。4.專業發展。主要考核教師參加培訓、進修、學術交流等方面的情況,以及教師的專業技能提升和職業發展規劃。(三)考核方式1.平時考核。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日常考核制度,通過課堂教學觀察、學生評價、教學檢查等方式,對教師的日常工作進行考核。2.年度考核。民辦學校應當每年組織一次教師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年度考核應當結合平時考核情況,綜合評價教師的工作表現和業績。3.聘期考核。民辦學校應當在教師聘用期滿時,組織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師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四)考核結果運用1.獎勵與表彰。對考核優秀的教師,民辦學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如頒發榮譽證書、獎金、晉升職稱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民辦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進行表彰和獎勵。2.崗位調整與解聘。對考核不合格的教師,民辦學校應當視情況進行崗位調整或者解聘。教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五、待遇與保障(一)工資待遇1.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聘用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教師的工資。教師的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并根據學校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2.民辦學校應當依法為教師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保障教師的社會保障權益。(二)福利待遇1.民辦學校應當為教師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如辦公設施、住宿、餐飲等。2.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提供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法定假期。(三)職業發展保障1.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職稱評審制度,為教師提供職稱晉升的機會。教師在民辦學校的工作經歷和業績,應當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2.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教師納入本地區教師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為優秀民辦教師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和平臺。(四)合法權益保護1.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不得隨意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克扣或者拖欠教師的工資。2.教師與民辦學校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六、流動與管理(一)教師流動1.鼓勵民辦學校之間、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之間的教師合理流動,促進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教育質量的均衡提高。2.教師在流動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辦理好相關的手續。(二)檔案管理1.民辦學校應當建立教師檔案管理制度,為教師建立個人檔案,如實記錄教師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培訓情況、考核結果等信息。2.教師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管和使用,確保檔案的安全和完整。(三)信息管理1.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民辦教師信息管理系統,對民辦教師的基本信息、資格證書、培訓情況、考核結果等進行動態管理。2.民辦學校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教師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和及時更新。七、監督與檢查(一)教育行政部門監督1.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教師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民辦學校的教師招聘、任用、培訓、考核、待遇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2.教育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民辦學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社會監督1.鼓勵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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