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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一、引言在當今社會,標準作為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江西省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管理,規范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二、管理辦法制定背景(一)國家標準化戰略的要求隨著我國標準化戰略的深入實施,對地方標準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鼓勵地方在促進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等方面制定地方標準,以推動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江西省作為中部地區的重要省份,需要通過完善地方標準管理,更好地落實國家標準化戰略。(二)江西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江西省在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公共服務等領域有著自身的特點和需求。制定科學合理的地方標準,能夠規范市場秩序,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產業升級,保障公共利益,推動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例如,在特色農業、中醫藥產業、紅色旅游等方面,地方標準可以發揮重要的引導和規范作用。(三)標準化工作自身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江西省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地方標準管理不夠規范、標準質量有待提高、實施監督力度不足等問題。制定《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可以進一步明確地方標準管理的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標準化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三、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一)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其監督管理。地方標準包括省地方標準和設區的市地方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省地方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地方標準,需要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設區的市地方標準。(二)基本原則1.需求導向原則: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為導向,聚焦產業發展、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重點領域,解決實際問題。2.科學合理原則: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循科學規律,采用先進的技術和方法,確保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行性。3.開放透明原則:地方標準的制定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4.協同推進原則: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應當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相協調,與相關政策措施相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四、管理職責分工(一)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省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并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2.組織制定全省地方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3.負責省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4.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指導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二)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2.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3.負責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4.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5.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地方標準工作情況。(三)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1.提出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2.組織起草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3.對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配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方標準的管理工作。(四)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也可以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工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將其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轉化為地方標準,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創新。五、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一)立項1.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向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2.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立項建議進行匯總、分析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根據論證結果確定地方標準立項項目,并下達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二)起草1.承擔地方標準起草任務的單位應當成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進度安排和人員分工。2.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國內外先進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起草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3.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內部審核,確保標準內容科學合理、技術指標可行、編寫格式規范。(三)征求意見1.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等材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2.標準起草工作組應當對收到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和處理,對合理的意見予以采納,并對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四)審查1.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審查。審查方式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2.專家審查應當重點審查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協調性以及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一致性。3.審查通過的地方標準送審稿,由標準起草工作組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五)批準、發布和備案1.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標準報批稿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編號、發布。省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地方標準代號為"DB36"。2.設區的市地方標準經設區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編號、發布后,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3.地方標準發布后,應當在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布。六、地方標準的實施與監督(一)實施要求1.地方標準發布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薦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要求強制執行的地方標準,必須執行。2.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地方標準,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采用推薦性地方標準。3.地方標準實施后,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二)監督檢查1.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地方標準的行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違反地方標準的行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三)實施效果評估1.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了解地方標準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公共利益、推動技術進步等方面的作用。2.根據實施效果評估結果,對地方標準進行修訂、廢止或者繼續有效確認,提高地方標準的適應性和有效性。七、法律責任(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地方標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法律責任企業和其他組織違反強制性地方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三)標準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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