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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金融控制集團管理辦法一、引言在當今復雜多變的金融市場環境下,金融控制集團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組織形式,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金融控制集團通過對多個金融機構的控股或參股,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多元化和協同發展,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然而,這種多元化和綜合性的經營模式也帶來了一系列的風險和挑戰,如風險傳染、利益沖突、監管套利等。為了規范金融控制集團的運營管理,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控制集團。金融控制集團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制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設立與變更(一)設立條件1.具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公司章程。2.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金融控制集團的注冊資本應當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億元。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3.具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金融控制集團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聲譽,熟悉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4.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制定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會計、信息披露等制度。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同時,應當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二)設立程序1.申請籌建。設立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金融控制集團的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風險管理策略等;公司章程草案;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2.籌建驗收。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確需延長籌建期限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3.申請開業。籌建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開業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金融控制集團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事項;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經營方針和計劃;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4.開業審批。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批準的,頒發金融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制集團,應當憑金融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三)變更事項金融控制集團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1.變更名稱;2.變更注冊資本;3.變更公司住所;4.調整業務范圍;5.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6.修改公司章程;7.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金融控制集團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報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審查其任職資格。三、股東與股權管理(一)股東資格1.金融控制集團的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具備持續出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2.境內非金融企業作為金融控制集團的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3.境外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控制集團的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0億美元;銀保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當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二)股權結構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保持股權結構的相對穩定,避免股權過度集中或分散。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持有金融控制集團股權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2.金融控制集團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接受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禁止股東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以及投資基金等方式違規代持金融控制集團股權。(三)股權管理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股權管理制度,對股權的取得、持有、變更、退出等進行規范管理。2.股東轉讓金融控制集團股權的,應當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股東轉讓股權后,受讓方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東資格條件。3.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定期對股東的資質和持股情況進行評估,發現股東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或者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四、公司治理(一)股東會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設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3.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4.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董事會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2.董事會成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其中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4.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三)監事會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2.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3.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4.監事會應當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四)高級管理層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設立高級管理層,高級管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2.高級管理層應當由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3.高級管理層應當按照董事會的授權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開展工作,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五、業務運營(一)業務范圍1.金融控制集團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股權投資管理、戰略規劃、風險管理、資源整合等,不得直接從事商業性金融業務。2.金融控制集團可以通過控股或參股的金融機構開展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各類金融業務,但應當遵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確保各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二)業務管理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對各項業務的開展進行規范管理。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加強對控股或參股金融機構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表管理體系,對集團內各機構的業務活動、財務狀況、風險狀況等進行全面監控和管理。3.金融控制集團應當促進控股或參股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同發展,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進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三)關聯交易管理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的識別、評估、審批、披露等進行規范管理。2.金融控制集團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3.金融控制集團與其控股或參股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關聯交易的金額和比例應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并按照規定進行披露。六、風險管理(一)風險管理體系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涵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2.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偏好、風險限額、風險管理流程、風險監測和預警等要素。3.金融控制集團應當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集團的風險管理工作。(二)風險評估與監測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定期對集團面臨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識別風險來源、風險程度和風險影響。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對風險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和分析。當風險指標超過設定的限額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險控制。(三)風險控制與處置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和監測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包括風險規避、風險分散、風險轉移、風險對沖等。2.當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時,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同時,應當及時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告風險事件的情況和處置進展。七、內部控制(一)內部控制體系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2.內部控制體系應當覆蓋集團的所有業務活動和管理環節,確保各項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二)內部控制措施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授權審批制度,明確各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對重大業務和事項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加強對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規范財務收支行為,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3.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定期對集團的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三)內部監督與評價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自我評價,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健全性。自我評價報告應當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送。八、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原則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原則,向投資者、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2.信息披露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信息披露內容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股權結構、組織架構、業務范圍、財務狀況、風險管理情況、關聯交易情況等。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定期披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及時披露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三)信息披露方式1.金融控制集團應當通過公司網站、指定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2.金融控制集團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九、監督管理(一)監管機構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控制集團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二)監管措施1.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對金融控制集團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2.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金融控制集團定期報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風險管理報告等資料,對集團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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