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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西省征地管理暫行辦法?一、引言在江西省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進程中,土地征收工作是一項至關重要且影響深遠的任務。合理、規范的征地管理不僅關乎國家重大項目的順利推進、城市基礎設施的完善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更直接關系到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隨著江西省城市化、工業化步伐的加快,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增長,征地規模也不斷擴大。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征地工作面臨著諸多復雜的問題和挑戰,如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標準不合理、安置措施不到位等,這些問題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和社會的長治久安。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江西省的征地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江西省征地管理暫行辦法》。本辦法旨在為江西省的征地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系統、科學的指導和規范,確保征地工作依法、有序、公正地進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二、適用范圍與基本原則2.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活動。公共利益的范圍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等。2.2基本原則-合法合規原則:征地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確保征地程序合法、補償標準合理、安置措施得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進行征地活動,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公平公正原則:在征地過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確保征地信息公開透明,補償安置公平合理。對被征地農民要一視同仁,不得因地域、身份、民族等因素而實行差別對待。同時,要建立健全征地糾紛調解和裁決機制,及時、公正地處理征地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合理補償原則: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補償標準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確保補償費用能夠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妥善安置原則:根據被征地農民的實際情況,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如貨幣安置、農業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社會保障安置等,確保被征地農民能夠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強對安置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安置措施落實到位,讓被征地農民能夠安居樂業。三、征地程序3.1征地預公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地預公告,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主要內容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征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張貼在村(組)明顯位置,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進行公布。同時,要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送達征地預公告告知書。征地預公告發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3.2土地現狀調查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并簽字蓋章。對存在爭議的,要及時進行協調處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就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3.3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全文、聽證權利告知、意見反饋渠道等。同時,要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等形式,廣泛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3.4聽證與方案修改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確保聽證會的公正性和有效性。3.5補償登記與簽約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登記情況進行核實,確保登記信息準確無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安置方式、搬遷期限等內容。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3.6征地報批與公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征收土地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3.7土地交付與清理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土地。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領取補償費用,但拒不交付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土地交付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土地清理,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完成土地平整等工作,為項目建設提供用地條件。四、征地補償與安置4.1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征收部門組織清理,清理費用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承擔。4.2補償費用支付與管理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用專戶管理制度,確保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定期對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對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4.3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對有安置意愿且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讓其自主安置。貨幣安置費用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農業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的前提下,為被征地農民調整承包地,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調整的承包地應當與被征收土地的質量和數量相當,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留地安置:在征收土地時,按照一定比例為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部分土地,用于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和增加集體經濟收入。留地的位置、面積和用途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就業安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有就業意愿和就業能力的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機會。鼓勵用地單位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對招用被征地農民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資金扶持。-社會保障安置: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單獨列支,專款專用。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五、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5.1監督管理-政府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征地工作目標責任制,將征地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定期對征地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部門協作: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地的組織實施和用地審批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的籌集、管理和撥付;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征地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征地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布征地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鼓勵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對征地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和投訴,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5.2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征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未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未履行征地程序等違法行為,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民事責任:因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因征地行為造成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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